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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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2006〕26号 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化安全整治,促进煤矿提高工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保护广大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近期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抓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摘要)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有关规定(摘要) 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摘要 (一)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二)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矿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万吨/年) 9 15 21 30 45 60 90 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 29 44 61 66 70 75 99 (三)各类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四)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能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五)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鼓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晋煤行发〔2006〕409号)摘要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范安排工作班和检修班,三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二个班生产,四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三个班生产。 (二)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地质构造特殊的煤矿未经批准也不得布置非正规回采工作面。所有超数量布置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头必须在7月底前撤除设备,予以密闭。 (三)严格按照劳动组织定员和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确定入井人数,建立配备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凡在8月底前未建立考勤定位系统的,一律停止生产作业。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几个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59号)摘要。 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从2005年4月1日起,省属国有煤矿每个采区范围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其中每个回采工作面范围内每班不超过50人。市、县(区)煤矿和乡镇煤矿下井作业人数,由市、县(区)政府作出规定,报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省安全监管局、江西煤矿安监局及其分局、省煤炭行业办。今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按照下井人数进行监管监察。煤矿企业特别要注意交接班期间的管理,除需要在作业现场交接班的以外,其他人员严禁在作业现场交接班。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摘要。 严格控制井下同时作业的人数。防突施钻班每班不超过4人,掘进工作面每班不超过6人,采煤工作面每班不超过15人,3万吨/年以下矿井每班下井最高人数不超过40人,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每班下井最高人数不超过60人,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每班下井最高人数不超过90人。 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22号)摘要。 (一)严格限定下井作业人数。核定能力小于6万吨/年(含6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核定能力6~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0人;核定能力15~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0人。 (二)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煤矿不得在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同时布置两个以上工作面作业;煤矿改变井筒用途必须按隶属关系报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多井口出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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