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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集〔2020〕353 号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所属各矿、矿业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力度,遏制瓦斯超限事故, 保证矿井生产安全。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制定强化矿井瓦斯超 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2 日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条 巩固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瓦斯防治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矿井“零超限”目标管理及瓦斯超限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明确 瓦斯超限事故处置程序、原则及避险避灾路线等,并将其对全矿 干部、职工进行贯彻学习。 第二条 矿长对本单位瓦斯超限事故负全面责任,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超限事故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责任范围 瓦斯治理工作负管理责任。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瓦斯防治专题 会议,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矿范围瓦斯治理隐患专项排查,并根 据隐患等级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且要留有相关记录。 第三条 严格落实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0或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的,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瓦 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调查分 析,并将分析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 等业务部室备案。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应从采掘工程设计、地质构造管控、生产工艺、机电装备、瓦斯抽采效果、安全监控装备和通风系统管理、 瓦斯治理措施落实等方面入手,认真分析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2 - 第四条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对责任矿井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工作面停产1天;对责任主管领导处 20000元罚款,对分管安全领导处10000元罚款,对党政主要负责 人分别处5000元罚款。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对责任矿井处50万 元罚款,并责令矿井停产1天。对责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免职,对责 任主管副职处30000元罚款,对分管安全领导处20000元罚款,对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10000元罚款。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5.0的,对责任矿井处100万元罚款, 责令矿井停产3天,对责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和责任主管副职免职, 对分管安全领导处30000元罚款,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20000 元罚款;同时可根据事故情节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处理。 第五条 矿井(或工作面)停产期间,受到停产影响的区科全体人员须接受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瓦斯防治及应急处置专项培 训,并留有相关记录。 第六条 凡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矿井,一律责令超限事故矿井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总经理办公会做检查;同时季度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核在原有基础上降一级。 对季度内累计出现三次瓦斯超限事故的矿井,集团公司将对 矿井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主管副职进行戒勉谈话。 第七条 矿井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 - 3 - 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调度室)、通防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业 务部室,并如实上报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和分析报告;否则,对迟 报、瞒报责任矿井加倍罚款,对当天值班矿领导罚款10000元;对 瞒报事故矿井矿长和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第八条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矿井,停产指令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下达。 第九条 凡全年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矿井,集团公司将按高瓦斯、突出矿井100万元/矿、其他矿井50万元/矿的标准进行奖励; 用于奖励基层矿井有关领导和副总师,且不计入个人年薪收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2日起执行。 本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部室。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20年 7 月 13 日印发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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