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细则专家解读-张玉明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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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修订内容及认识,致力安全科技提升生命保障,张玉明副研究员18723072031sdkdzym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09月,目录,,第一部分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一)近几年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特点,突出事故在瓦斯事故中比例已经显著增大。多起事故突出瓦斯量较小。全国突出、压出、倾出平均吨煤瓦斯量130、100、60m3/t;贵州梓木嘎煤矿“8.6”突出事故煤量549t,瓦斯量1.39万,吨煤瓦斯量仅25m3/t;黑龙江鸡西滴道盛和煤矿立井突出煤量67t,瓦斯量2300m3,吨煤瓦斯量为34m3/t;2017年1月4日河南登封市兴屿煤矿“1.4”突出事故,煤量254t,瓦斯5940m3,吨煤瓦斯量23m3/t;中小型煤与瓦斯突出比例增大。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比较多。,Δ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Δ突出预测或效果检验未反映客观情况;Δ未能察觉、处理突出信息。,,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二)防突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未来方向,对突出事故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提升;九十年代完成了从单一防突措施到预测、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转变;2009年全面转入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阶段;实施防突过程的信息化、确保防突过程的质量可控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防突的“完全”区域化、更多的地面化、高度的智能化,防突流程的简化,最终走向防突的无人化是5~10年期间的主要方向。,,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三)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1987年版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995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0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三)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四)修订的必要性,2016年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相关技术进一步发展等对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宏观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2017年上半年国家煤监局根据近期突出事故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为适应新的形势,专家和现场管理人员建议尽快修订2009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更好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衔接。根据总局2018年立法计划,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根据总局、煤矿安监局的工作安排,我们组织开展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程(以下简称防突规程)的修订工作。,,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五)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完善提升,基本体系保持不变,进一步强化区域防突措施的作用,反映技术发展、考虑煤矿实际条件,从严管理。条文用语应科学、简洁、清晰,标点符号准确。技术术语应与煤矿安全规程附录及煤矿科技术语煤矿安全(GB/T15663.8)等一致。修订中深入研究事故教训及影响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认真分析各有关方面提供的意见建议。,,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五)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⒈针对近年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对策和要求各项防突措施实施的质量管控问题;煤层升级和突出鉴定的问题;⒉适应国家新时期的安全政策、煤矿整体生产条件变化先抽后建具体化;提出了哪些情况下必须返回区域防突措施;再次限定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用;⒊反应和吸纳防突和煤矿相关领域的新技术防突信息化;定向钻进、轨迹测定;远控钻机;⒋适应和引领防突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突出预警;地面井预抽技术;⒌遵照煤炭行业法规体系的优化调整与煤矿安全规程一致,,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六)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衔接和细化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规章,防突细则是规程的配套技术规范,是作为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二是强化综合防突措施。进一步完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其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落实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三是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针对影响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制定防范风险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六)修订的总体思路,四是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存在的误解和分歧进行完善和细化。如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评估作用、采掘部署、防突钻孔施工、区域预测范围、措施选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五是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充分吸收和借鉴近年来煤矿突出防治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成功经验,推动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体现创新防突理念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引领防突工作科技进步。,,第二部分修订的主要过程,,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一)修订过程中多次研讨和多方听取意见,2012年12月12日在泰安举办的总工程师培训班期间,原国家煤监局王树鹤副局长邀请参会各省煤监局领导及主要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等,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有关人员、修订技术支持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的专家等,一起就防突规定实施中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等进行了座谈。会上就防突规定的主要修订方向提出了建议。2013年3月21日,国家煤监局组织的全国重点企业防突工作座谈会上,当时的修订小组等又听取了有关企业领导和科研院校专家对于防突规定修订的意见,专家们普遍认为,防突规定的主要技术方法是没问题的,但应加强实施的管理。,,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一)修订过程中多次研讨和多方听取意见,2013年5月14就修订的初稿征求各领域专家、技术领导的意见,对起草的修订稿进行了修改。2013年7月1日在国家煤监局网站进行了公布,收到54份意见和建议,修订小组从8月1日到20日再次对修订稿进行科学、认真修改并形成送审稿。,,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二)与煤矿安全规程同步修订并征求意见,根据煤安监技装[2013]31号通知的文件精神及规程全面修订时间安排建议,于2013年12月29日召开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通风和瓦斯防治编审小组首次会议会。会议将2013年8月形成的防突规定(送审稿)修订纳入修改考虑,该版本没有进行公布实施。规程修订防突小组2014年4月在防突规定(送审稿)(2013)的基础上编制了防突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省级煤监局、地方煤炭管理部门、科研院校、主要煤炭企业和个人进行意见征集。收到110份意见和建议,规程修订防突小组全部阅读并逐条进行了采纳和处理,形成上报初稿。,,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二)与煤矿安全规程同步修订并征求意见,2016年11月18日重庆市煤炭学会召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研讨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意见大部分得到了统一认识,有部分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完善,并形成修改稿。,2014年4月25重庆煤炭协会组织专题会议对上报的防突规定初稿进行讨论,并形成讨论稿。,,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2018年8月15日在重庆召开修订工作安排及座谈会,国家煤监局技装司王铁根处长及修订小组成员共1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修订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重新启动防突规定修订工作,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防突规定修订相关工作,制定修订实施方案。,,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会后防突修订小组召开多次修订讨论会对突出矿井、煤层等是否分级应力主导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类灾害的防治技术措施建议各类现有区域和工作面防突措施的适用性及使用条件限制煤矿防突信息化管理要求等聚焦问题进行了研讨突出矿井的防突机构及人员应该怎样要求并根据聚焦问题修改形成初稿,,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2018年12月4日在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召开防突规定修订初稿讨论会,对所起草的初稿进行具体条款的逐条审议,最终汇总意见,修改后形成专家评审稿。,,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2018年12月24日至25日,第三届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通风与瓦斯煤尘防治专家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学会安全专委会在重庆召开了2018年会,对突出煤层分级方法和分级管理、基于信息化的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技术体系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修订小组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2019年1月2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收到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有关煤炭科研和设计单位,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670多条。,,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2019年3月18日在北京市召开修订意见相关讨论会,对意见和建议汇总、讨论各方反馈意见,并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月20日形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送审稿)专家稿。2019年5月15桂来宝局长在此稿基础上修改形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送审稿)终稿。,,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6月4日至5日,防突细则(送审稿)定稿会在京顺利召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桂来宝副局长、国家煤监局技装司郑行舟副司长、国家煤监局技装司王铁根处长等人参加了定稿会。,此次会议提出要确保修订后的防突细则既有科学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要衔接规章规程,立足严格管理;要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控,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思想等。2019年6月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部分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三、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订后的防突细则基本框架与原防突规定保持没变,章节结构由七章调整为六章;2、删除了原防突规定第六章“罚则”内容;3、在第二章新增了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4、条文数量由124条调整为127条,其中新增20条,调整3条,删除15条,新增附录1项;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理顺了与规程的层级关系,修订的防突细则,由部门规章调整为规范性文件,重在引导和规范煤矿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突工作。具体内容方面删除了原防突规定中的“罚则”等相关内容,并对规程防突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统一。如“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等。,,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二)严格区域预测要求,第一,明确了区域预测范围,如“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第二,强化区域预测指标,如根据煤层瓦斯参数区域预测时“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和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增加预测时构造带的煤层瓦斯含量W6m3/t时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等。,,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三)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增加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抽采时间要求,如“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和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第二,强化了突出严重区域的防突措施,如对于煤层瓦斯压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区域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达到3MPa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四)提高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第一,对效果检验测试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原防突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区段或回采工作面在增加了1个测试点,煤巷条带检验范围增加了2个测试点。第二,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如预抽区段和穿层预抽煤巷条带最小检验范围不得小于200m等。第三,增加“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内容为新增7条款,主要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防突措施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查找整个防突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如“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吸取事故教训、树立预防观念,树立“煤与瓦斯突出是可防可治的”观念,吸取近年来重特大突出事故教训,强化突出管理,遏制突出事故。如“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六)对存在不同理解和存在误区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巷道布置、采掘作业、突出矿井通风系统、防突钻孔施工、人员培训、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防突措施选择、区域效果检验、石门揭煤作业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提高了防突细则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七)吸纳突出防治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装备将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创新理念、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写入防突细则,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理念,以及远程操控钻机、定向长钻孔施工、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瓦斯含量定点取样、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防突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和新装备相关要求。,,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总体章节结构,,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第一章总则,(1)明确了细则与煤炭行业施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一条);(2)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第三条);(3)提出了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第四条);(4)明确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概念,提出了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要求。(第五条);(5)增加了“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六条);(6)新增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突出矿井的灾害治理要求(第八条);(7)增加了对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试验和推广应用的鼓励条款(第九条)。,继续执行,,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第二章一般规定,(1)新增了突出煤层的认定要求(第十二条);(2)新增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需要在采掘作业时密切关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3)明确了建井前评估概念,增加了先抽后建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六条);(4)增加了新建突出矿井和生产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的红线要求(第二十条)(5)明确了区域评估的概念及其区域评估的相关要求及应用范围(第二十一条);(6)修改了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7)新增突出矿井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8)修改了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要求,新增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要求(第二十五条);,,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第二章一般规定,(9)修改了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遵守规定,新增容易自燃放顶煤开采、上山掘进、风镐使用(突出危险区)等要求(第二十七条);(10)新增在距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小于5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11)修改了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新增回风流中安设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要求,下行通风要求(第三十一条);(12)新增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13)新增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区(队)、班组长、防突工等各自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各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要求(第四十二条);(14)新增了突出矿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要求(第四十三条)。,,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第二章一般规定,(15)新增“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要求突出矿井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突出预测、效果检验指标测定的仪器仪表做出了要求。建立预警机制,进行区域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并采取对策和措施(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第三章区域防突措施,(1)进一步强调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删除了开拓前区域预测概念,更改为区域评估。开拓后区域预测更改为区域预测;(2)提出了“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的概念。同时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再次区域预测时不得划为无突出危险区。(第五十二条);,,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第三章区域防突措施,(3)修改了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第五十五条);(4)修改了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第五十八条);(5)增加了“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大面积的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第六十条)及其控制范围要求(第六十四条)。(6)增加了突出厚煤层分层开采或者大倾角煤层利用上区段开采后其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等参数需要实际考察确定的要求(第六十三条)。(7)新增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使用条件(第六十五条)。安全规程210条(8)新增采用俯向下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条件(第六十七条)。,,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第三章区域防突措施,(9)提出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的措施效果检验,应当优先采用预抽区域的残余瓦斯含量指标(第六十九条)。(10)增加了对定长向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的要求(第七十二条)。分段进行检验时每段的最小长度要求(第七十三条)。(11)删除了采用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的要求。,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修改了井巷揭煤工作面的揭煤作业要求(第七十八条);(2)修改了井巷揭煤作业掘进方式和要求(第八十条);,,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3)明确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出现其他突出预兆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修条);(4)删除了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指标;(5)修改了复合指标法和R值指标法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测试;(6)修改了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应当执行措施(第一百零三条);(7)删除了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8)修改了安全防护措施部分条款与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内容一致,将起爆及撤人地点要求修改为“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临时避难硐室内。”(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章总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二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四条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一)P≥0.74MPa的;(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A。,,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三)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当矿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当及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三)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五)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七)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先探后掘。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区段回风石门是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三)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内,以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当安设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内的位置;(九)倾角大于12时,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条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与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三)顺层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四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四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一旦判断发生突出事故,及时采取断电、撤人、救援等措施。,,基于风网监测的突出事故监测报警,风网监测,风网监测,煤与瓦斯突出综合监测预警,煤与瓦斯突出综合监测预警,,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煤与瓦斯突出是最严重的煤矿灾害,由于影响因素多、机理复杂、防治技术要求高,因而其防治也最为困难。2009年发布实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于全国煤矿的防突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全国煤矿的防突技术体系更为完善,防突技术水平大幅度提升。但煤与瓦斯突出时有发生。,,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2011年“111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炭约1813t;涌出瓦斯量约25.8万m3,吨煤瓦斯量达142m3;死亡43人。,,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私庄煤矿1747集中运输石门揭煤工作面示意图,,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事故原因没有执行区域“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煤矿采取的“四位一体”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没有达到防突效果,突出预测、检验指标不能反应煤层的突出危险性也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煤矿由高瓦斯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但煤矿没有了解突出灾害、掌握突出防治技术的技术人员。,,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贵州省某煤矿2013年“118”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炭约1571t;涌出瓦斯量约33.128万m3。死亡13人。,,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211运输石门揭181#煤层实施抽放钻孔剖面图,,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事故原因预抽、水力割缝钻孔布置不均匀,存在空白区,而最关键的问题是原在石门轮廓线下部设计27个钻孔,实际施工18个,却只有2个钻孔打到181煤层;根据预抽瓦斯量反算残余瓦斯含量时,未减除其他煤层预抽量,使数值偏低;在抽放钻孔内直接施工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作为实际测定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测压钻孔容易漏气而使压力偏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河南省某煤矿2010年“1016”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为2547t;涌出瓦斯量约15万m3,瓦斯逆流总长度约2000m;死亡37人。,,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12190采煤工作面抽放钻孔施工图,,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1项目背景,事故原因实施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存在缺陷⑴钻孔轨迹可能会偏斜;⑵实际施工没有完全按设计施工;⑶实际钻孔施工质量、竣工资料等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措施效果检验前没有对钻孔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没有选择抽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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