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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煤业丰阳煤矿培〔2020〕**号 关于印发丰阳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通 知 矿属各单位 为加强丰阳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职工培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登封区域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丰阳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丰阳煤矿 2020年*月*日 主办丰阳煤矿培训中心 永登煤业丰阳煤矿综合办 2020年*月*日印发 3 丰阳煤矿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丰阳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着力打造管理、技术、技能人才队伍,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推进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矿井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煤综〔2018〕69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煤综〔2018〕70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豫煤综〔2018〕234号)等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永煤公司相关文件及制度,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尽责、失职追责”,坚持“严基础、抓过程、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知识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2020年培训工作目标“三项岗位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班组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控人员100持证上岗;安全培训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持证上岗,全体员工100培训合格。 第二章 安全培训责任制度 第三条 成立丰阳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丰阳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矿井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各科室及区队主要负责人。 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培训中心,安全副矿长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培训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对本矿从业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外委施工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全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 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是全矿安全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最终确定矿井培训管理体系和各项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分管安全培训工作,审核矿井培训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培训计划。 成员总工程师、其他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条 培训中心为矿井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矿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转岗人员、外部派遣劳动者、外委施工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做好全员培训、警示教育、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制定等工作。 安检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双基”建设,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生产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技术、顶板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机电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机电运输、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通防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调度室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救援、安全监测监控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综合办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件管理、车辆驾驶、班组建设等方面的安全培训;负责企业文化、“三违”帮教、群监员、协管员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监察科负责廉政建设、效能监察方面的培训。 经管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煤质、工伤保险、劳动合同、材料管理、薪酬管理、市场化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供应科负责火工品管理、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安全培训。销售科负责营销管理方面的培训。 保卫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普法教育、消防知识、治安保卫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财务科负责税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区队做好自主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并利用班前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做好每日一题、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制度 第六条 矿长是企业主要负责人(A1类),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培训通知,参加脱产培训,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七条 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证件到期前3个月之内,应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参加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学院组织的脱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矿长每年要参加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以下简称“七新”)方面的安全培训。 依据豫煤综〔2018〕69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矿长参加“七新”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 第八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矿长要参加煤矿职业卫生取证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每年再培训1次,不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不合格者,证件作废。职业卫生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再培训(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初次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执行,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第九条 培训中心负责制定矿长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及“七新”培训计划,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做好报名资料整理等工作,组织矿长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七新”培训。同时,做好证书变更、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防突、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B1类)、安全生产科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业务主管及以上人员、区队技术员及以上人员(B2类)。 总工程师、副矿长、副总工程师(B1类)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B2类)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依据豫煤综〔2018〕69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B1和B2类安管人员参加“七新”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 职业卫生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再培训(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初次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执行,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证件到期前3个月之内,应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参加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及“七新”培训、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训要求,做好报名资料整理等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 培训中心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七新”培训合格证明的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考试合格率,参加取证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做两套模拟考试试卷,并把成绩截图发到“七新”培训群中,培训科专人负责统计,在调度会通报模拟考试情况,不参加考试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 (一)煤矿特种作业(C类) 1.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1.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1.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1.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1.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1.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1.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1.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1.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2) 非煤特种作业 2.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2.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第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年参加一次日常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煤矿特种作业(C类)人员必须参加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专门培训,培训不少于9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依据豫煤综〔2018〕69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特种作业(C类)人员每年参加日常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合格者,取消特种作业资格,调整为煤矿其他从业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煤矿生产技术基本知识,煤矿主要灾害及其防治,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煤矿职业病防治,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实际操作技能等。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日常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有关煤矿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典型案例分析等。 第十九条 非煤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参加一次复训,考核不合格,证件作废。 第二十条 非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和再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9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非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主要灾害及其防治,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等。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作业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起重机械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或工具,移动重物的操作。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压力容器作业是指操作、维护压力容器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是指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维护、故障诊断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压力管道作业,是指对压力管道设备的运行、技术安全管理、操作维护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入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规定学时的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特种设备操作、检修、维护、保养等基础知识,职业病防治,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等。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由于办班数量和参培人数较少,在证件到期前10个月参加复审,不参加复审或复审考核不合格,证件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全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做好报名资料整理、证件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前,应将培训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个人声明的纸质版及电子版照片等上交培训中心。 第六章 班组长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中规定的班组长,主要指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和职业卫生证,方可上岗作业。班组长在参加安全培训期间要参加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培训。 第二十八条 班组长入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行〔2012〕86号)和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豫政〔2006〕98号)等相关法规要求,当这些规定的要求出现不同时,按照高的要求执行。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脱产培训。 第二十九条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参加1次再培训,再培训不少于56学时,不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证件作废。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工作的班组长安全培(复)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执行。班组长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先进的班组安全管理经验等。 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班组长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调查〔2016〕241号)要求,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工作的班组长在参加安全培训期间要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培训。班组长应急救援理论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件,矿井主要事故种类,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技术要求、步骤与要领,灾变时各种自救、互救、创伤急救知识,必要的救护仪器装备 如正压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等 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等,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的知识。班组长应急救援能力培训内容及时发现作业现场事故预兆,按照处置方案正确指导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作业,按照矿井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并沿避灾路线撤离,及时向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能够阻止盲目抢救;正确佩戴使用氧气呼吸器;正确操作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自动苏生器等仪器装备;在事故救援过程中,为专业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全矿班组长安全培训计划、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做好报名资料整理、证件管理等工作,各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班组长参加培训前,应将培训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纸质版及电子版照片上交培训中心。 第七章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范围 入矿新员工、采煤作业、掘进作业、装载机操作作业、泵类操作作业、机械维修作业、主要通风机和空压机操作作业、信号与轨道作业、绞车操作作业、输送机操作作业、机车操作作业、通防作业、地质测量作业、生产调度作业、防冲击地压作业、井下其他作业、副矿级及以上其他管理人员作业、其他管理人员作业、地面生产保障作业、后勤服务作业等20个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作业名称及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三十三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和原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等组织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办班实施,并负责建立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及证书管理台账。安检部门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办理、审核、签发工作。对考核合格人员办理培训合格证明,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不予办理培训合格证明,继续参加培训,直到考核合格,才予以办理培训合格证明。持培训合格证明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再培训授课以各单位内训师为主,教师负责编写培训课件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规定的学时,每年对其他从业人员组织脱产再培训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第三十七条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年,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不参加年度再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证明作废。 第三十八条 凡入矿新员工均须参加丰阳煤矿培训中心组织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入矿新员工范围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毕业生以及上岗前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招聘入矿新员工应符合相关招工条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把关,培训中心根据经管科提供的入矿新员工名单开展培训。 第四十一条 按照河南省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要求,入矿新员工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办理入矿新员工实习证后,方可上岗实习。 第四十二条 培训中心严格依据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编制教案对入矿新员工开展培训,组织教师提前备课,课件或教案提前交培训中心审核。 第四十三条 入矿新员工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均需与师傅签订师徒合同,持入矿新员工实习合格证明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入矿新员工实习期为4个月,实习期内,入矿新员工不得单独上岗,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上岗。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八章 “导师带徒”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为强化入矿新员工和转岗职工培训工作,提升安全业务能力,尽快适应工作岗位,为矿井安全生产储备人力资源,特制定“导师带徒”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导师带徒要求导师和徒弟结成帮扶对子,导师在实际的工作中传、帮、带徒弟,使徒弟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且有独立操作能力。 第四十七条 工人师傅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第四十八条 徒弟应尊敬导师,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认真学习,勤思、勤问、勤动手,保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严谨务实的学风。 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订各单位根据岗位性质,按人岗匹配的原则安排师徒结合。同时必须签订丰阳煤矿“导师带徒”合同书(见附件4),签订时间应在入矿新员工到单位报到入井前完成,合同一式二份,所在单位、培训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五十条 入矿新员工和转岗职工“导师带徒”合同书期限为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师徒岗位分离,致使师徒合同不能履行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变更师徒合同,并在徒弟下井前报送培训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导师在合同期内必须对徒弟工作期间的安全负责,导师休班,跟班队干要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带领该徒弟,并签订临时合同,否则,罚跟班队干50元。 第五十三条 合同期内,导师和徒弟必须在同班、同岗位,同下井,同升井,否则对班长和导师各罚50元。 第五十四条 导师要尽职尽责,培训中心负责监督各单位落实,如果徒弟反映导师不认真施教,经查实,罚导师200元。 第五十五条 培训中心负责监督入矿新员工和转岗职工分配时师徒双方签订“导师带徒”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对各单位的导师带徒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十六条 在师徒合同结束时,培训中心出试卷对徒弟进行考试,并负责维持考场秩序,批改试卷、汇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徒弟考试,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并延长“导师带徒”合同期一个月,或更换岗位重新签订“导师带徒”合同。 第9章 自主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科室、区队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自主培训学习,以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各单位于每月18日前向培训中心报送下个月自主培训计划,培训计划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于下月按要求严格开展。 第五十九条 自主培训内容包括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业务素质培训、岗位技术标准、施工标准、设备使用及维修等方面的理论、实操培训。 第六十条 各单位开展自主培训可以由科(队)长、副科(队)长、技术员、熟练工等担任授课教师。 各单位开展的自主培训由培训管理员负责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应包含开班通知、签名表、课件、综合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主培训,培训不少于2学时,培训须有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对没有开展的单位扣除当月培训“双基”3分;对开展效果好,超额完成计划的单位加培训“双基”2分。 第十章 实操培训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培训中心明确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矿实操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员考勤、文明卫生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实操基地利用率,每月开展实操培训考核的工种不少于3个,实操培训时间每次不少于4学时。 为提高实操培训的效果,每个工种培训人数不超过10人,每个工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六十四条 培训中心负责建立实操基地设备管理台账,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确保实操基地设备正常使用。每次开班前,由实操基地管理员与实操教师结合,准备好培训工种使用的工器具等。 实操培训管理员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操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考核各单位计划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 第六十五条 实操培训管理员负责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实操培训档案,包括办班通知、签名表、实操方案、实操考核表、实操效果评估、综合考评报告等内容,培训班结束后3天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十六条 每次开班提前两天,实操培训管理员负责,根据月度实操培训计划下发实操培训通知,各单位根据实操培训通知要求安排实操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并选派实操教师上课。 每次开班提前一天,实操培训管理员召集实操教师,确定实操培训方案,做好实操培训准备工作。 每次开班前,实操培训管理员负责向参培学员贯彻学习实操培训管理制度,实操教师负责向学员贯彻学习实操安全措施或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贯彻学习要有签字记录。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操培训计划及通知相关要求,按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操培训和教学,不能完成实操培训计划或通知相关要求的纳入培训考核及奖罚。 第十一章 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员参加培训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照片等,完成培训报名登记工作。 第六十九条 参加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培训中心相关要求,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等;要服从教师安排,认真听课,做好笔记,不得玩手机、睡觉、吃零食、看与培训无关的书籍,不得考场作弊,替学替考等;不得损坏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吸烟喝酒、打架斗殴等;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大声喧哗。 培训结束后,要配合培训中心管理人员做好培训各项评估工作,认真填写评估表,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七十条 严格学员考勤管理,培训学员必须按时报到参加培训,特殊情况不能报到的,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各单位全员学习及自主开展的培训考勤由本单位负责考核,要有专门的签名表。其它类培训全部由培训中心负责考勤,矿内培训由培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组织签名。外部培训由培训中心负责获取外部培训单位出具的本矿参培人员考勤签名表。 第十二章 学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考试采用笔试或机考。学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准进场考试,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十二条 考试时学员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替考、抄袭和作弊。替考学员一经发现,清出考场,试卷作废,并不得参加补考;抄袭和作弊的,轻微的由监考人员制止,严重的,取消考试成绩。 违纪学员的处理受到上级通报处理的违纪学员,培训中心将其违纪情况纳入学员所在单位当月培训“双基”考核,扣培训“双基”2分/人,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并在矿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七十三条 考试不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时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证书由培训中心收回,调整岗位,重新参加培训及考核,取得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安管人员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通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三章 安全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为全面掌握员工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促进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 按照员工教育培训分类管理的规定,培训中心对“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全面实施员工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准确、及时地记录员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为员工年度考核、持证上岗等提供依据。登记管理班次主要包括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脱产培训班;“三项岗位人员”参加的外部委托培训班。 第七十六条 培训中心负责建立全矿员工参加培训情况台账,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录入培训信息。 各科室、区队都要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对本单位员工参加培训情况及时登记,内容包括培训班次、起止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及员工的基本信息等。 第十四章 安全培训后勤保障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为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改善培训环境,做好培训后勤保障,建立后勤保障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后勤工作是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为培训教学和师生生活服务,为正常的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在管理和服务中发挥教育的功能。 后勤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保持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自觉维护整洁、优美环境的文明习惯和良好风气。 第七十九条 加强水电管理。爱护设施、保证安全、注意节约、改善服务。保证用电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和管道破裂。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无损。 第八十条 加强物资管理。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固定资产的增减和调拨,应办理手续。办公用具(桌、椅、电扇)建立账卡,定期盘点,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五章 专(兼)职教师和内训师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根据矿井员工培训工作需要,聘任相关人员为专(兼)职教师和内训师,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员工培训授课。凡被聘任为专(兼)职教师和内训师的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员工培训工作,落实专(兼)职教师和内训师岗位职责。 第八十二条 培训中心负责建立专(兼)职教师和内训师档案,开展专(兼)职教师和内训师考核工作,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第八十三条 专(兼)职教师和内训师授课前,必须准备好教案或课件、教学工具等,并认真备课,确保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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