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 专家解读2016煤矿安全规程详细版 (16年王显政主编 高清).pdf

返回 相似 举报
必备 专家解读2016煤矿安全规程详细版 (16年王显政主编 高清).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41页
必备 专家解读2016煤矿安全规程详细版 (16年王显政主编 高清).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41页
必备 专家解读2016煤矿安全规程详细版 (16年王显政主编 高清).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41页
必备 专家解读2016煤矿安全规程详细版 (16年王显政主编 高清).pdf_第4页
第4页 / 共941页
必备 专家解读2016煤矿安全规程详细版 (16年王显政主编 高清).pdf_第5页
第5页 / 共9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编总则 笫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 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解读】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我国是世界上煤矿数量最多、煤炭产量最大的国家,是采矿技术最发达的国 家 之一。目前,我国有各类煤矿1万余处,生产煤炭36.5亿t ,从业人员超过 580万人。我国已建成一大批年产原煤千万吨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开采技术和 生产装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由于我国煤炭资源赋存原因,煤矿开采技术发展 极不平衡,机械化水平、作业环境、劳动强度和安全保障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 于煤炭资源安全条件不好,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严重威胁煤 矿的安全 生产;由于煤矿生产系统繁多、生产工艺复杂,造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难度大。井 工煤矿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风、通信、监控等十几 大系统,露天 煤矿有采装、运输、排土、供电、边坡治理、防治水、防灭火等系 统,每一系统都 拥有众多设备、设施,管理不当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在我 国,煤矿事故多发、 人员伤亡大、职业危害严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煤炭 行业仍是高危行业,经 常发生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事故,伤亡严重。为了全面提高我国煤矿的生产安 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用法律手段规范 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必须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的 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措施。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煤矿的特点、安全技术发展状况、 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一部重要的部门 规 章,应与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互相衔接,基本精神保持一致。因此, 煤 炭法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直接依据;在执行煤矿 安全规程时,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执法体系。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规 章,是制定煤炭行业各项规章、标准、规程、制度的依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和 煤矿企业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 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规程。深刻理解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的意义,按照规程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煤矿安全规定、标准、规 程、规范进行清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订。煤矿企业是安全生 产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程各项规定,禁止一切违反规程 的行为;因违反规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对原规程第一条做了如下修改 1 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将“企业职工“统称为“从业人员"。依此, 规程将“职工”改为"煤矿从业人员”。 2 增加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规定。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粉尘、 噪声、热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害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防治职业 病危害的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本条及规程其他条款都提出了有关 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规定和措施。 3 规程立法依据增加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目 的是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国务院根据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 一 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典,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直接依据,煤矿企业必须 遵守。 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 本规程。 【解读l本条是关于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 领域应包括国家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煤矿应包括 生 产煤矿和新建、改扩建煤矿。煤矿企业应包括国有煤矿企业、乡镇集体煤矿企业、 股份制煤矿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煤矿企业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办的所有煤矿, 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理由有两条心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2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o规程是根 据我国煤炭行业管理现状、煤炭开采安全条件和开采技术制定的。规程所有规 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开办的煤矿。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要求进行煤炭生产 和煤矿建设,可实现安全生产;“条条规程血染成",如违背规程规定和要求 进行生产活动,就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遵守规程就是遵纪守法。要根据 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增 强法律意识,建设法制企业。 本条同原规程第二条,只是将“领域”改为了“领域内”。 笫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 得 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 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在煤炭行 业实行了安全 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规范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 了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此“条例”和“实施办法”,提交有 关资料,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生产活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 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 平,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笫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 全 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 技 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 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 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 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在煤炭生产、建设过程中要落实安 全生 产法,实现安全生产,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 要提高遵纪守法、依法治矿的认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依法进行企业文化建设,创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形象。 2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用规章制度进行 管理,用规章制度规范行为。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管理、 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 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等制度都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安全管理、 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 3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采掘部署、设备使用、灾害治理、作业程序不能有任何违章违规的行为;运用 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创新管理、优化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煤矿生产系统复杂,设备、设施较多,每套设施、设备的工作情况都直接关系 到安全生产,因此规程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 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 具 有重要地位。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行业部门规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 局制定; 操作规程是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企业各工种 的操作 规范; 作业规程是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根据每单位工程的具体情况 制定的作 业程序和作业方法。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 技术规范,符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为不断提 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保持先进性,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 规 定要求可高于煤矿安全规程。 本条对原规程第三条做了如下修改 1 定义了煤矿企业的概念,即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 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 矿企业,均需要遵守本规程。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 以 不是法人单位。 2 将“各级领导"扩展为“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3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 将“安 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中 增加了投入、 培训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增加了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笫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专门机构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煤矿 安全生 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机构或部门, 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强制性标准,组织制定企业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发展规 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监督安全生 产措施的落实,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或主持事故调 查等。安全专门管 理机构工作范围广,涉及专业多,必须配备具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从事和组织各种安全活动的专业人员。为了更好地完成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装备。 本条对原规程第四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 3 咖 5 6 笫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职业病防 治法 第十八条制定的。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保障煤矿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必要的物质基础。过去在“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错误思想指导 下,一些煤矿在建设过程中注重生产设施的建设,忽视了安全设施和职业 病危害防 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建成后不能安全有效运转,事故隐患不能根除,应该充分吸 取深刻教训。 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 工 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 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 建设工 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 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严格管理下, 通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执法监察, 我国煤矿在执行“三同时”方面做出 了贡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基本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范管 理和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 定了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煤矿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实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而保证了新建矿井安全投入,为新建煤矿提供了保证安 全生产的基础条件。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笫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 措施、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 提 出建议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 7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 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 建议。”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据此,规程做出本条规定。 履行义务、维护权利、提出建议三者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共同体。落实 本 条规定,首先是企业履行告知义务。企业要把企业的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技术 措施 计划定期告知从业人员; 把作业场所顶板、 瓦斯、 水害等危险因素情况及防 范措施, 以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及时告知从业人员; 把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及防治 措施,例如粉尘、热害、噪声等及时告知从业人员。煤矿发生事故不 但对发生事故 地点造成危害,还会波及其他作业地点,甚至危及全矿井,因此,企业还应把事 故应急预案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告知方式可采取电视、广播、网络,也可采取会 议、公告等。 从业人员是煤矿的主人, 肩负着管理安全生产的重任, 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是应有的权利,提出安全生产建议是应有的责任。因此,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 理解告知内容,抱着对企业负责、对安全负责、对自身负责的态度提出建议。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笫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 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 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 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指 挥、违章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 督,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晶 1、 . r .令 `上 8 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 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 位应 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 位建议 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既是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工会在安 全 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对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 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2.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从 业人 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作业人员对工 作现场 的安全情况最了解,可及时发现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赋予从业人员 紧急撤离 的权利,不但避免了生产安全事故,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的安全生产 指导思想。 3.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 章 制度的规定,违背客观规律,进行指挥生产活动的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侵犯 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律”的"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 煤矿发生的事故绝大多数都是"三 违“造成的。 本条对原规程第五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 笫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 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 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 力。 9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矿长任职资格的规 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矿长任职资格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 施,知 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煤炭生产作业现场存在顶板、瓦斯、火灾、水害、粉尘等危险有害因素,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预防、处理危险有害因素的知识和能力。煤炭生产工艺复杂、 作业环境变化大,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技能。煤炭行业 是高危 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煤矿企业 对从业人 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 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从业人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 是增加从业人员对煤矿危险有害因素的了解,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术,增 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培训不但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求, 也是从业人员安全自保的需求, 是 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安 全生 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技能。 因为安全培训是保障安全生产的 重要工作,所以规程还规定,对培训人员要进行严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 岗作业。 2.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 力。"煤矿生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可控难度较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高、应 变能 力强,技术知识全面,方能部署、指挥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措施, 处理事故应急救援。所以,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矿长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安 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目前我国仍有一些 煤 矿的矿长由法律意识淡薄、 不懂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担任, 他们不但不能 合理、 有效地指挥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也不能有效组织救援,严重制约煤矿安全生 产。所以规程规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 10 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4.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 作业 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 全可能 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重 特大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规程规定,我国已制定了煤矿有关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标准,认证了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基本都经过培训,取得资 格证书,持证上岗。 安全培训是煤矿企业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搞好 安 全培训要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一是高度重视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 作, 建立制度、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保证投入。二是认真执行要严格执行安 全培训 计划和培训制度,根据不同要求保证学时和培训内容。三是全员培训企业所有从 业人员都要参加安全培训。 煤矿特殊工种包括井下电工、井下爆破、安全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 查、提升机、采煤机(掘进机)、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等作业工种。 本条对原规程第六条做了如下修改 1将"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改为“ 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2 将“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改为"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 岗作业"。对安全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培训要经过考试,必须合格才 能上 岗。 3 特别规定矿长必须“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 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 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试验涉及安全生 11 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规定。 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是 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具备安全保障的技术、 工艺、 设备及材料,进入煤矿生产系统和生产过程,从源头上保证煤矿使用的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具备足够的安全性,以适应煤矿特殊作业条件和作 业环境的需求,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基础条件。 1.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 煤矿井下是一种空间狭小、粉尘飞扬、昏暗潮湿、易燃易爆的恶劣运行环境; 因煤矿巷道布置是“管网式”的,所以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 故的耦合,从而扩大灾害波及范围,使得事故应急处置困难;有的设备处 于移动状 态,安装与保养条件不同于地面,因此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是煤矿 特殊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必然要求。 我国自1990年开始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1992年写入 规程 , 在以后修订的各版本规程中均强调了相关要求。2002年写入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99号)、相关国 家和行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等也有明确要求。 实践证明,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对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国 家和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有关规定、 不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进入煤矿井下, 确保煤 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X X煤矿“2 14“特 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2月14 日 15 时01分,XX煤矿- 500m 水平3316架子道内,距 专用 回风 道8 m处的配电点处,发 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共 造成214人死亡,30 人受 伤,直 接经济损失4968.9 万元。 事故主要原因心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瓦斯浓度达 到爆炸界限, 工人带电对“ZBZ -4.OM127V 型照明信号综合装置”进行电气性能试 验,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该设备防爆性能尚未检验,未能取得产品安全标 志许可证;@该事故开关铭牌标注的防爆合格证号在CMExC后无 编号;安 全标志“ MA“号 20034172经网上查询为非该开关型号。 由此可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取得相关合格证及产品安全标 志的矿用产品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涉及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涉及的产品量大面广,对此 12 多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和不同, 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扩大或疏漏对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 的现象,因此对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能够更好地指导煤矿 企业 辨识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次残产品进行煤矿井下,煤 矿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技术装备保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重要意义,自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 煤矿企业应了解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目前, 纳入安全标志 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爆破器材、通信信号装置、钻 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安 全监测监控仪器 与装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等共 12类、118个小类。具体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 2001J-109号)的规定。 3 在设备设计选型、采购时,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 备,必须选择、采购取得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4产品到矿后应进行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MA、证书,以及与产品 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核对产品,尤其是系统类或装置类产品的主要零 (元)部件与安全标志证书中备注信息的一致性,包括部件名称、型号规格、安全标 志编号 (或其他强制性认证编号) 等, 必要时查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www.aqbz. org,以保证所采购到的产品与安全标志实际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防止假冒伪劣、 以次充好;保存好安全标志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2.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管理的要求 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中,其适用性、安全性受煤矿 井 下诸多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 对其技术限制和认识上的不足, 存在很多不确定 因素, 盲目试验,容易造成事故。因此,对试验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出 要求,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煤矿使用的安全性。在试验中应做到 1 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不完善性和不确定 性,为防止其造成隐患甚至事故,在试验之前煤矿企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必须对 试验的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安全措 施。安全措 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等措施及应急预案。同时,在试验过程中还应不断 分析、总结和改进。 2 对于新设备、新材料的管理。煤矿企业应要求新设备、新材料研发单 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13 (安监总厅规划2011J148号) 的 要 求,取得 产 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考虑到 新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考核了安全性能, 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 潜在 的危险因素,在井下试验时,煤矿企业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 保障措 施,确保试验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3. 关于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技术装备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J99号 ) , 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 对 严重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因此要求煤矿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以 确保煤矿企业持续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为煤矿生产安全创造良好的 基础条件。 煤矿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家关于禁止使用或淘汰技术装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严 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按时完成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 品的更换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自2006年以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发布了3批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即2006年,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 2006J146号文件发布,涉及19种 设备、1项工艺;2008年,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安监总煤装2008} 49号文件发布,涉及19种设备、3项工艺;2011年, 禁 止 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 ,安监总煤装2011J17号文件发布, 涉及16种设备、1项工艺。禁止井工煤 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 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的通知(安 监 总 科 技2015J75号) , 又淘 汰了煤矿领域6种产品和水力采煤工艺。在上述国家文件规定中,均列有禁止使 用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名称、时限及替代产品。 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 源局 、国 家煤矿 安 监局发布 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 自2015年1月1日起 . 实施,对采煤、掘进、供电、提升等23项煤矿生产系统(环节) 所采用的技 术与装备,按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井型规模,划分为鼓励、推广、限制和禁止 四类,以 表格形式 收录煤炭生产技术639项,装备123项。 本条对原规程第七条做了如下修改 1 将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 须 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14 志“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 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修改后的表述更加明晰,准确。 2 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特点不同,对 煤矿安全生产 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因此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新材料分类管理的方 式, 能够更好地指导煤矿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管控,符合 煤矿现 场应用实际,针对性更强,管理更有效。故此,少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时,删除 了"鉴定“要求;@试验新设备、新材料时,增加了“必须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 安全标志”。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 新工艺, 是指直接影响人员、 设备、 环境安全, 从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可能存在不够成熟、不 尽完善 之处,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可能不尽明确。而目前对新技术、新工艺的 "鉴定”,也仅是对其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并没有针对煤矿特殊环 境进行安全性评估, 即使通过“鉴定”也未能保证其安全, 因此取消"鉴定”, 明确只需通过专家对“新技术、 新工艺' 在特定环境中应用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 析、评估及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试验安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主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 尚 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 技术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需 在井 下进行试验验证, 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新型高压变频节能设备、 新能源电池电源、 新型爆破材料等等。由于其“新”的特性,缺乏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要 求和试验方法也不尽完善,无相关安全使用规范。因此,为防范新设 备、新材料试 验中引发事故,对试验中的新设备、新材料,提出参照现行通用标准实施基本的 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是非常必要的。 3 增加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由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如果使用了禁止使用或 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即使安 全生 产管理得再好, 也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 必须通过建立强制 性机制, 严禁使用, 方可保证煤矿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这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行 之有效的重要措施之一。 笫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 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 J [,` 15 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 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 I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 全 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 是指煤矿企业根据生产建设 发 展的需要和煤矿灾害情况、作业环境危害因素所制定的全面安全管理计划。其 内容 包括指导思想、发展方针、总体目标、分类目标(伤亡控制、教育培训、 安全投 入、重大危险源控制等)、主要任务、实施措施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 煤矿企业 根据发展规划和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和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年度计 划。其内容包括年度安全目标、保障措施、安全技术计划和实施措施等。上述 “发展规划'和"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 产建设计划 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同时编制。因为是综合性文件,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 持,安全、技术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共同编制。 有计划,有目标,有考核,有资金保障,才能将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过 去 一些煤矿企业由千安全意识淡薄,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往往忽视安全 技术 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造成该项工作 无规 划、无措施计划、无资金储备。这不仅影响企业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影 响企业 的健康安全发展。为了改变这种不正常的局面,规程规定"煤矿企 业在编制 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投入是保障煤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是改善劳动条 件、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 企2012J16号)的规定,建立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并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专项存储、专项核算,做到统 筹 安排、确保重点、有效合理地使用。为了保证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 主要负责人要对规定的安全资金投入予以保证。 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 治费用的 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 导致的后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本条对原规程第八条做了如下修改 1 与规程第一条相同,将“安全技术发展规划“ 修改为“安全技术 I1 16 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 2 为了保障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增加了"煤炭生产与煤矿 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