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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硐室的构筑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或者隔离门(隔离门按反向风门设置标准安设),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并安设压风自救装置,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1.关于采区避难硐室的规定 突出矿井无论地质条件、煤层厚度与强度、煤层瓦斯等级情况均比较复杂,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更高。一旦发生突出事故,突出瓦斯影响范围广,波及速度快,人员紧急撒离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因而突出矿井具有更多的紧急避险需求。因此本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采区避难硐室属于永久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采区,因此应满足较高的安全要求。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以取得矿井压风系统、供水系统的支持和保障,在96h的额定防护时间一般不会存在安全问题。 为保证采区避难硐室的安全可靠,结合国内外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其建造位置的选择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设置在避灾路线上,遇险人员、救护队员均容具 到达。 2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3远离可能发生岩崩、淹井、火灾、爆炸等的危险区域,如变电硐室、爆炸材科库、油脂存贮设施或车辆停放、检修硐室等。 4采区避难硐室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和支护完好,复核安全出口的要求。 借鉴国内外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采区避难硐室的建设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用过渡室二道门结构,以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时外界环境对避险空间的影响。外侧门应为向外开启的防护密闭门,并设气幕,以减少门开启时有毒有害气体涌入。 2室内净高不低于2m,长度和宽度应根据额定避险人数确定,人均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1.0m2。避难硐室内支护良好,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3设置与矿调度直通的电话,并与安全监控、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有效结合。 4配备足够的自教器。必要时储存一定的饮用水、食品及急救用品。有条件的矿井,可为避难硐室设置有直达地面的大直径钻孔。 2.关于临时避险设施的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一般发生在采掘工作面。工作面从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到发生突出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一般为2-3min,按照正常人9km/h的逃跑速度,可以跑出300-450m。因此本细则规定,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500m范国内设置临时避难硐室或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临时避难硐室为采掘工作面服务,为避险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换纵爆破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临时避难硐室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 其建设位置应尽量避免受到采动影响。 2额定人数应能够满足采掘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 避险需要。 3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少于45min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煤矿也可根据简单、实用、有效的原则,选用、研发其他临时避险设施,如可移动方式救生舱、带避险功能的补给站等,但以满足发生险情或事故时采掘工作面紧急避险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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