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从业人员必看:煤矿管理体系管理办法(新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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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规范煤矿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省能源局起草了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 23 -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 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 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或承担主体责任的煤矿。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三条 法人企业全资或控股 2 处及以上煤矿的视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单个煤矿可为独立法人公司,也可为煤矿企业集团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四条 煤矿原则上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同 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现有合伙企业性质或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煤矿应逐步改制为法人公司,并明确上级管理公司或机构,按要求组建为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未明确上级管理公司或机构的视为独立主体责任公司。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应对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没有管理能力的,下属煤矿应改制为独立法人公司。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煤矿企 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煤矿企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设置,依法赋予管理职责,确保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 技术等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资金保障到位,满足煤矿生产建设管理需要。 第八条 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均应为专职人 员,严禁在其他集团公司或煤矿兼职。 第九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企业集团公司要设置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通信调度、职业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专职机构。下属煤矿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集团公司应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成立瓦斯防治、 水害防治等科研机构。 第十条 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设置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通信调度、职业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专职管理部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专业的防突队伍。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有安全、技术、质量、通防、防治水等专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必须有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 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人员配备要求 (一)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原则上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 其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应设立防突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 杂的矿井应设立地质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 (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管理 2~5 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120~300 万吨/年的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通风、瓦斯防治,下同)、机电、地测(地质测量、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下同)、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3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4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6 人。 管理 6 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300 万吨/年以上的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 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4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5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8 人。 第十三条 仅管理 1 处煤矿的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 可不再另外配置工程技术管理团队。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按以下标准配置工程技术人员 (一)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总经理(矿长)、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井下工作 3 年以上工作经历;矿长必须具备在煤矿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配备分管相应专业技术的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地测副总工程师。 (三)生产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具有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监测监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30,注册安全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90 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 15 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 安全各专业分别不少于 2 人)。 9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 20 人(采掘、通防、机电、安 全专业分别不少于 4 人,地测不少于 3 人)。 第四章 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公司必须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防治水”管理制度,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等。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分管生产、安全、机电运输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等;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部门负责人及该职能部 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 第十五条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 可证、营业执照。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要求,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防治水”管理制度、机电运输 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等。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分管生产、安全、机电运输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生产、技术、安全、通防、机电运输科室负责人及该职能科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采煤、掘进、通防、机电运输区(队)长、班(组) 长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包括采煤、掘进、“一通三防”、地 质测量、防治水、机电运输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 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 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 “一通三防”、生产技术、地质测量等部门,负责落实技术管理 工作。煤矿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所属煤矿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水害、瓦斯、防灭火等专项整治措施等必须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重大技术资料报企业集团公司备案。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各煤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灭火等技术会诊,及时发现和纠正技术管理问题。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具备 资金筹措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资金的投入。对不具备管理能力的,要积极推动所属煤矿由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质和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进行整体托管或交由地方政府委托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是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机 构,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主要事项应进 行审批。应审批的主要事项为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的事项。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矿)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开展开的主要监管事项为年度、季度安全检查,年度、 季度生产方案作业计划审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 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检查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子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子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 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子公司(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 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 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地方人 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实时监督,不定期开展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主体责任虚化专项整治,同时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对未按照以上规定完善和履职的,可对责任主体依法约谈、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制许可;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体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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