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煤矿供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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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煤矿供用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供电管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运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矿供电系统由机电部统一管理,负责高压(10kv)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设计,负责井下低压(1140kv以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审批。 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对所辖设备的更新改造或更换必须报机电部和机电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全矿地面高低压供电线路、变配电所及副井筒四趟下井电缆由运行队全面负责,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汇总报机电部。机电部进行抽查并考核。井下变电所及系统线路由井下机电队负责管理,系统供电只供至移动变电站低压侧或工作面总馈电电源侧,移动变电站低压侧负荷或总馈负荷侧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用电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需增减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私自增减负荷的单位给予负责人500元罚款。 第五条 停送电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各单位落实工作负责人,由机电部确认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停送电申请还必须经矿总工及安全矿长批准。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单位。停送电申请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交变电所执行。对无申请停电的单位处罚主管领导1200元,因事故需要停电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10kv及以上所有井上、下各变电所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工作票签发人为变电所管理单位技术员及机电组主管供电人员。 第七条 机电部将不定期检查矿井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对擅自拆搭火、增减负荷、调整开关定值、甩掉各种保护装置的,处罚2000元。 第八条 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监测,凡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及其它的电气失爆,每发现一处处罚2000元,并限期整改,若检查再发现以上问题或整改不合格,加倍罚款。 第九条 三大保护规定 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处罚100元。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否则处罚2000元。 2.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局部接地极,高压电机、水泵开关必须单独打设接地;馈电开关、综保必须设辅助接地极且与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必须合格,每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连线压接不紧的,罚款100元。 第二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十条 停送电管理规定 1.各单位停送电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熟悉所分管、维修范围内供电系统、各配出开关的负荷、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性能,以及线路的分布情况。 2.停送电必须坚持请示、汇报、许可制度,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由变电所值班员进行,其它人无停送电操作资格。停送电必须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送电。 3.井下停电、检修时间尽量安排在矿井每日检修时间,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票签批停电时间,对影响单位下好停电通知。 4.各单位在填写停送电申请单时,要写明停电单位、停电原因、申请时间、停电负责人、计划停电时间、采取安全措施等。 5.因停电改变电气设备接线,检修完毕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转,严禁出现改线后设备反转而影响生产。 6.各单位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送电,对于无计划停送电单位处罚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分析属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 7.因供电事故造成停电时,事故抢修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并安排好临时安全措施,专人监护。 8.各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用电及停送电管理,各单位出现供电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部,各单位严禁瞒报或隐瞒供电事故,对瞒报或隐瞒事故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一条 停送电安全措施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开关在停电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送电”警示牌。 4.手车式开关停电后将手车摇出。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5.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无安全措施进行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6.设备停电闭锁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7.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工具,两人进行。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接地线装设要遵守谁装设谁拆除的原则进行。工作完毕,接地线全部拆除后方可送电。 8.停电工作票的签发必须是具有签发资格人员签发。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填写清晰,字迹整洁。 9.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10.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应查明是否保护误动作、人员误碰或过负荷引起,如是以上原因可试送电一次;如不是以上原因造成开关跳闸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送电,并向调度室和机电部汇报。 第三节 低压电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和现场实际需要,井下低压供电应装设以下保护装置,并由矿机电部供电管理组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 1.漏电保护装置 ⑴低压供电开关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功能,进行日试验,填写记录,并在漏电试验牌板上填写试验人、绝缘阻值、试验时间;发现失灵,要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供电,责任工区在接到试验人员汇报或机电部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处理,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如有漏检,对责任者按严违处理,对单位罚款500元。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将试验情况填入相应的记录单内,每月月底将记录单送交机电部存档,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⑵严禁甩掉漏电保护使用,连续发生两次漏电掉闸,不准再送,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故障,进行处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⑶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2.过流保护装置 ⑴各区队每台开关中的过流保护整定值,由机电部统一计算并下达定值通知单,各单位维修工按计算值进行整定,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实际整定值要与标志牌填写值相符。 ⑵开关检修后过流保护要试验合格后方准下井。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并有记录。 ⑶使用熔断器的过流保护,要按计算值选择标准熔体,严禁用铜铁丝等不合格的熔体代替。 ⑷使用单位要由专人或包机人每天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3.接地保护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要按规定接地,且导体截面、接地极面积符合要求。接地导体联接、接地极埋设合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1140v、660v、、127v、36v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小电器、电缆必须系统接地。 ⑵高压设备、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按规定进行局部接地。 ⑶以下情况的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 a采、掘工作面各配电点。 b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c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d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e固定硐室、采区变电所的接地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 f控制水泵的的开关和离心式水泵 第十三条 照明信号综保井下127v系统的照明信号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各种保护功能符合规定,使用正常,由使用区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工组长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 第十四条 以上保护装置由矿机电部供电管组全面管理,并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分析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低压电网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不按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照明综保不坚持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试验的罚款2000元。 第十六条 各种保护试验或检查记录按要求准确填写,不允许弄虚作假,对填写不准确、无检查记录和作假者,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四节 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由机电部供电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1.主接地的敷设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均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钢板制成。 2.局部接地极的安装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⑴水沟中设置时采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3mm钢板或具有同等面积的钢管制成,水平放置于沟深处。 ⑵其他地点设置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应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辅助接地极的安装 ⑴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⑵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埋设,并与局部接地极不同侧埋设直线距离大于5米。 4.接地线的连接 ⑴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的扁钢。 ⑵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的扁钢。 ⑶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的电缆。 ⑷电气设备的接地方法按照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未按上条规定安装保护接地装置的或安装不合格的处罚1000元。 第十九条 保护接地装置的检查 1.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并将检查情况填写接地装置检查记录。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接地装置检查记录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月1日将接地装置检查记录交机电部存档。 2.电气设备在每次安装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特别注意,随时加强检查。 3.检查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禁止受电。 4.每年至少要对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详细检查一次,其中主接地极和浸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提出水面检查,如发现接触不良或严重锈蚀等缺陷,应立即处理或更换,并应测其接地电阻值。主、副水仓中的主接地极不得同时提出检查,必须保证一个在工作。 第二十条 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的测定 1.在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接地电阻测定时,应采用本质安全型接地摇表;如采用普通型仪器时,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 2.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测定,每季至少一次;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应测其接地电阻值并必须将测定数据记入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中,交机电部存档。 3.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欧姆。 第五节 电气试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气试验要求 1.对主要设备和缆线,每年的预防性试验结果超出规定或同上一年对比性能明显恶化的要加做试验确认,并认真分析安排整改,达到标准,方可投入运行。 2.每次电气试验必须编制试验任务书,包括实验方法、步骤、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3.属于春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在每年雨季到来前必须完成。由机电部负责联系试验; 第二十二条 高压试验过程要求 1.高压试验工作应不少于二人。实验负责人在开始前,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工作的范围、不应触及的部位及试验中的安全措施。 2.高压试验应填写电气工作票。 3.高压试验现场应将工作范围临时遮拦,并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被试设备、供电线路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应有遮拦或封挡,必要时应专人看守,以防触电。 4.各类高压电气设备绝缘和特性试验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5.被试电气设备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接线,表计倍数、调压器零位及仪表起始状态,均正确无误,通知与试验无关的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在取得试验负责人的许可后,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监护并呼唱。 6.试验电容器、电缆或其他电容性电气时,试验前后应多次接地、放电、短路放电。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接地后方可接触。 7.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传达口令要清楚、准确。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上。 8.试验用的电源应有断路明显的双刀开关和电源指示灯。更改接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进行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9.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使用耐高压绝缘物支持固定。 10.试验结束后,必须检查被试设备上有无遗忘的工具和导线,拆除临时遮拦并将被试设备恢复原状态。 11.特殊重要的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措施,报矿机电矿长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护绝缘用具试验周期及标准 1.试验周期 序号 试品名称 新品 旧品 1 绝缘手套 使用前 半年一次 2 绝缘靴及绝缘垫 使用前 半年一次 3 绝缘台 使用前 一年一次 4 拉杆 使用前 一年一次 5 高压试电笔 使用前 半年一次 6 放电棒 使用前 一年一次 7 绝缘夹 使用前 一年一次 2.试验标准 绝缘手套 交流耐压试验新品12KV,旧品8KV,时间5分钟。 绝缘靴机绝缘垫 交流耐压试验新品20KV,旧品15KV,时间5分钟。 拉杆、绝缘夹、放电棒、绝缘台、高压试电笔 电压等级510KV,试验电压40KV,试验时间5分钟 电压等级2035KV,试验电压105KV,试验时间5分钟 电压等级35KV以上,试验电压200KV,试验时间5分钟 第六节 电力计量及电费收取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电部负责各单位电力计量的管理工作,每月按规定时间统计各单位电量及全矿总电量。每月分析全矿用电情况,并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用电计量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用电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月25日旬检时抄表记录各施工单位的用电量。 第二十七条 所有计量仪表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发现计量不准应及时汇报机电部。 第二十八条 机电部管理人员不定期、不定时对计量仪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计量不准、人为破坏计量仪表或起动铅封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低压电度表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将电度表打开或做影响其精度的手脚,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将电量加倍摊入。 第二十九条 用电量按实际发生用电量计算,每月月初机电部向财务部出具各单位上一月用电情况的书面材料,财务部根据机电部出具的书面材料在各施工区队的工程款中扣除。电费单价为1元/KWh(基本电费单价为0.8331元/KWh;转供费用按11.24收取,为0.094元/KWh;线路损耗折算到电费单价为0.073元/KWh)。 第三十条 通过试运行期间(5月25日-8月25日)各区队用电情况核定各队月电量定额。正式运行后严格按照电费管理制度对各区队进行考核,各队月用电量超过定额部分用本队工资进行填补;当月考核结余部分将划归本队工资。 第七节 节电降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地面生活用电节能管理 1、不准私自增加负荷,改变用电方式。所增加的负荷未经批准,不予增加用电指标;,否则,除扣除发生电费外,每次罚款200元。 2、爱护计量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责任单位及时维护好各自范围内的计量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跟机电部联系;私自处理或破坏计量设施,除承担发生的经济损失外,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杜绝偷电行为,电度表铅封损坏、甩掉不用、私调电表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由当事人承担本用电区域内当月用电差额。举报有奖,对于举报偷电的人员,进行保密,经查举报属实后,给予罚款数额50的奖励。 4、各单位要制定所辖区域日常照明规定,并根据昼夜长短变化每月调整一次,以天亮可隐约见道路和不妨碍正常工作为准,无人作业机房硐室必须关灯,无人作业但有人值班地点要控制亮度,亮灯不允许超过全部灯具的50。超过规定每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值班人员100元。 5、不允许使用电炉、电暖气等设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并没收电炉、电暖气。办公室、宿舍做到人走灯灭、关掉电脑等用电设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三十二条 大型设备经济运行节能管理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用电考核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用电管理全权负责。 2、生产区队分管机电副队长为安装、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电度表安装及日常管理。 3、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设备空载运转时间,最大限度提高设备利用率。使用皮带及刮板机的,要根据生产情况,集中运输,减少空载损耗,提高设备利用率。每发现一次设备空运转超20min,罚当班司机100元、当班管理人员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4、压风机要根据风压及井下用风情况及时调整开机台数,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各使用单位要做好用风设施的检查工作,出现漏风及时处理。否则发现一处漏风罚责任人50元。 8、各作业地点供、排水系统必须保证管路、阀门、逆止阀完好,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跑冒滴漏每次罚责任人50元。 9、运输区尽量不要使罐笼跑空罐,月底运输区提渣数量要与运行队钩数核对,出入在20以上的每个百分点处罚运输区50元。 第八节 架空线路定期巡视、检查、维修规定 第三十三条 线路巡视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定期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同时作好护线宣传工作。定期巡视周期每两月一次 。 2.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如大风、暴雨、雷击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对线路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和检查。巡视时间视气候条件而定。 3.夜间巡视线路在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运行时,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子表面有无闪络。时间视负荷变化及天气情况而定。 4.监察性巡视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职技术人员进行,了解线路运行状况,并检查指导巡视员的工作。巡视时间每半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巡视内容 1.塔杆塔杆是否倾斜;铁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有无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良好,标志是否清晰;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高度有无损坏,坍塌;杆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2.横担及金具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金具有无锈蚀、变形;螺栓是否坚固,有无缺帽,开口销有无锈蚀、断裂、脱落。 3.绝缘子瓷件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4.导线有无断股、损伤、烧伤痕迹,三相驰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如接头变色,熔化等,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断联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导线上有无抛扔物;固定导线用绝缘子上的绑线有无松弛或开裂现象。 5.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接头接触是否良好,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6.拉线顶撑杆及拉线柱拉线有无锈蚀、松驰、断股和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7.沿线情况沿线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避雷针等;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临时设施;导线与树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有无违反电力设备保护条例的建筑。 第三十五条 线路维修 线路维修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春季进行。维修内容主要是清扫悬垂,对杆塔各部螺栓联接部位紧固;杆塔锈蚀部位防腐;各拉线、坠线、抱箍螺栓压接、联接部位紧固、检查导线有无过热现象。另外,应依定期巡视检查的情况对维修内容进行增加和删减。 矿井主供架空线路的定期巡视、检查、维修由机电部全面负责落实。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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