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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暖气沟改造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单位 北京**服务公司 招标代理****招标公司 2009年8月 73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1.招标条件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 3.投标人资格要求4 4.招标文件的获取4 5.投标文件的递交5 6.发布公告的媒介5 7.联系方式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9 2.招标文件10 3.投标文件11 4.投标13 5.开标14 6.评标14 7.合同授予1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 9.纪律和监督16 第三章 评标办法18 评标办法前附表18 1、评标方法20 2、评审标准20 3、评标程序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24 1. 一般约定25 2.发包人义务28 4. 承包人29 5.材料和工程设备32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2 8.测量放线33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3 10.进度计划35 13.工程质量35 14.试验和检验37 17.支付3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8 22. 违约40 23. 索赔43 24. 争议的解决44 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4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4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51 1 .工程量清单说明51 2 .投标报价说明51 3 .工程量清单52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55 一、设备总体概况及要求56 二.设施现状及改造技术要求56 三.投标货物报告5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58 投 标 文 件 目 录60 一、开标一览表61 二、投标函62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3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5 六、施工组织设计66 七、资格审查资料格式67 格式1 资格声明68 格式2 制造商资格声明69 格式3 投标货物报告71 格式4 投标偏差表72 八、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74 九、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75 大厦暖气沟改造工程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厦暖气沟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厦暖气沟改造工程(招标编号 )己决定投资建设,招标人为北京--服务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1号303室 2.2招标范围暖气沟改造 2.3工程承包范围暖气沟改造的全部施工 2.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5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9月7日。工期30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单位必须是安装三级以上的资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8月4日起(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600,在中仪国际招标公司,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任举,电话010-63348310。购买文件地点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楼标书室。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09年8月25日10时00分,地点为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607会议室。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各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以及进行本次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1.1.4 项目名称 --大厦暖气沟改造工程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2 计划工期 30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等 投标单位必须是安装三级以上的资质。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期前15天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期前15天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见条款2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期前第15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09年8月25日10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文件的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文件的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见条款3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后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帐支票或者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凡注明投标人签署或盖章之处必须签署或盖章。 2、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插字、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加盖印鉴。 3.7.4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四份 4.1.2 封套上写明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4 )密封情况检查所有投标人或监察人检查 5 )开标顺序递交逆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咨询费 10.1.1 中标的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付人民币伍仟元(5,000.00)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含入投标报价,业主不再另行支付);代付咨询费人民币陆仟陆百元(6,600.00)(代付咨询费应含入投标报价,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0.2 拦标价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元(340,000.00)。任何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3 合同方式 10.3.1 合同方式总价合同,投标人必须自己根据实际堪踏收集的信息等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的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合同总价一旦报出,除非出现重大设计变更,不允许调整。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完工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0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 施工组织设计; 6 资格审查资料; 7 开标一览表 8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9 近年诉讼情况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拦标价,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投标将作为废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的字样。当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若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业主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其他事宜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2评分标准 技术部分(40分)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要求设备技术的符合程度 0-10分 投标文件相对招标文件的设备技术要求没有偏离或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则为满分10分,如果有偏离,评委视偏离情况,酌情扣分。若偏离较大,评委一致确认已影响到招标人的使用要求,则为废标。 施工组织设计 0-30分 质量保证体系及主要技术措施可行 05分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得力 05分 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措施完整可行 05分 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投入计划满足工程进度 05分 文明施工,减少扰民和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得力 05分 9. 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有正确、充分的认识,并有具体解决方案 05分 投标报价(60分) 对报价进行核对,以对漏报、计算错误的报价进行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准。 0-60分 当差值百分比≥0时 得分60-0.4|差值百分比|100; 当差值百分比<0时 得分60-0.3|差值百分比|100; 差值百分比(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人核准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评标方法 本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40分)和投标报价(60分)等主要因素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参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推荐通过资格后审、综合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评标委员会据此作出前后排序。如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则得分次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l)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7 对招标内容报价时有重大缺漏项的; 8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算、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9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0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1 未按要求对招标服务代理费进行报价的。 12 报价高于拦标价的(若有)。 凡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未明确标明废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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