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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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前 言 本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替代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本标准与GB672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 修改和补充了爆破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强调了爆破安全评估、监理的必要性; 补充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 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 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 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 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 补充了现场混装设备安全操作要求; 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722-2003 GB6722-86 爆 破 安 全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破作业 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 爆破作业单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项目的单位。 3.3 爆破技术人员 blaster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培训、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3.4 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 personnel,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3.5 爆破有害效应 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害气体等。 3.6爆破作业环境 blasting circumstances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 3.7 岩石爆破 rock blasting 利用炸药爆炸能量破碎岩石的技术。 3.8 露天爆破 surface blasting 在地表进行的岩石爆破作业。 3.9 地下爆破 underground blasting 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石爆破作业。 3.10 浅孔爆破 short-hole blasting 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5m的爆破作业。 3.11 深孔爆破deep-hole blasting 炮孔直径大于50mm,深度大于5m的爆破作业。 3.12复杂环境爆破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实施的爆破作业。 3.13 掘进爆破 development blasting;heading blast 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 3.14 硐室爆破 chamber 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药包,爆破开挖岩石的作业。 3.15 定向爆破 directional blasting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石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6 水下爆破 blasting in water, underwater blasting 在水中、水底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7 高温岩石爆破 blasting in high temperature rockmass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8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9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20 延时爆破 delay blasting 采用延时雷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21 单段爆破药量 amount of explosives shot per delay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2 拆除爆破 demolition blasting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23 聚能爆破 cumulative blasting, blasting with cavity charge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24 金属爆破 blasting in metals, metal blasting 利用炸药爆炸能量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25 爆炸加工 explosion working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等。 3.26 地震勘探爆破 seismic blasting;seismic prospecting blasting 利用震源药包爆炸在地层中激起地震波,进行地质构造勘探的爆破作业。 3.27 煤矿许用炸药 permitted explosives in coalmine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8 现场混制炸药 on-site mixed explosive 将炸药的不同组份分别储存在混装炸药车的不同容器中运至爆破现场,再将各组份混合成可流动的炸药,并通过输送螺旋或泵送入炮孔中的作业。 3.29 预装药 pre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小时的装药作业。 3.30 爆破器材 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ories , blasting suppl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31 起爆方法 of initiation 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 3.32 起爆网路 firing circuit, initiating 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索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 3.33 盲炮 misfire, unexploded charge 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34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 指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往复运动的过程。 3.35 质点振动速度 particle vibration velocity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6 振动频率 vibration frequency 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7 主振频率 main vibration 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3.38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 4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4.1 爆破工程分级 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4-1。 表4-1爆破工程分级表 作业范围 分级计量标准 单位 级 别 A B C D 岩石爆破① 一次爆破总药量Q t Q≥200 50≤Q<200 10≤Q<50 1≤Q<10 拆除爆破 高度H② m H≥70 40≤H<70 15≤H<40 H<15 一次爆破总药量Q③ t Q≥2.0 1.0≤Q<2.0 0.1≤Q<1.0 Q<0.1 特种爆破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 t Q≥0.6 0.3≤Q<0.6 Q<0.3 注①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露天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5倍;地下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半;地下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倍;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四分之一;水下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二十分之一。 ②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的拆除爆破;烟囱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2倍;水塔及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1.5倍。 ③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总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0倍。 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 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 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 表4-2 爆炸复合工程管理级别调整表 爆炸复合工程类别 调级计量标准 单 位 级 别 A B C 不锈钢\钢,镍\钢爆炸复合板 面积S M2 S≥20 12≤S<20 S<12 宽度W m W≥3 2≤W<3 W<2 复层厚度δ及面积S mm m δ≥12 S≥8 8≤δ<12 6≤S<8 δ<8 S<6 钛、锆、钢、铝爆炸复合板 面积S m2 S≥15 8≤S<15 S<8 宽度W m W≥2.5 1.5≤W<2.5 W<1.5 复层厚度δ及面积S mm m2 δ≥10 S≥8 6≤δ<10 5≤S<8 δ<6 S<5 超厚爆炸复合板 总厚δ 及总重量G mm t δ≥100 G≥10 60≤δ<100 8≤G<10 δ<60 G<8 4.2 爆破作业单位 4.2.1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2.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不得从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爆破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4.2.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按单位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岩石爆破、拆除爆破与特种爆破。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 4.2.4因合法的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4.2.5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4.2.6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並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4.2.7 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从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从事超出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爆破作业;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扣押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2.8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职责 4.2.8.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4.2.8.2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並承担安全责任。 4.2.8.3按工程要求组织设计与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並监督执行。 4.2.8.4针对工程具体条件辨识及评价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並在组织上、器材上予以保证。 4.2.8.5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4.2.8.6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4.2.9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依法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4.2.10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每次重大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爆破信息管理系统。 4.3 爆破从业人员 4.3.1 一般规定 4.3.1.1爆破从业人员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4.3.1.2爆破从业人员均应持相应证件上岗。不得以个人许可证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4.3.1.3爆破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并不准在其他爆破作业单位兼职。 4.3.1.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高级和中级人员作业范围分岩土爆破、拆除爆破和特种爆破。高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级别和作业范围实施爆破作业;初级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工作。 4.3.1.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作业,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承担。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4.3.2 爆破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3.2.1爆破作业单位的领导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爆破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从业人员的资质,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行业培训考核; 监督爆破从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2.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2.3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5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 4.3.2.4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2.5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联网和起爆等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获准后及时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4.3.2.6 安全员的职责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 4.3.2.7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3.2.8 爆破器材押运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 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3.2.9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清库核帐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 4.4.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4.2 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应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委托的爆破行业协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4.4.3担任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通过国家爆破行业协会的任教资格审查,应具备相应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5.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5.1一般规定 5.1.1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 5.1.2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 5.1.3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 5.1.4从事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5.2 爆破设计 5.2.1 设计依据 5.2.1.1 进行爆破设计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的规定,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要求的深度和内容编写。 5.2.1.2 设计单位应按设计需要提出勘测任务书。勘测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 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间(构)筑物配筋图; 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剑(构)筑物受损状况; 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保护物的分布图。 5.2.1.3 设计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后形成的报告书,试验工程总结报告,当地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以及现场试验、检测报告,均应作为设计依据。 5.2.1.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所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2.1.5 凡安全评估未通过的设计文件,应按安全评估的要求重新作设计;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5.2.2 设计文件 5.2.2.1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5.2.2.2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 5.2.2.3爆破实施后应为爆破技术设计补充爆破效果评价,构成完整的工程文件。 5.2.2.4 爆破技术设计、标准技术设计以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均应签字齐全并编录存档。 5.2.3 技术设计内容 5.2.3.1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2.3.2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5.2.4 施工组织设计 5.2.4.1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范围应与施工工程相符合。 5.2.4.2 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5.2.4.3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5.2.4.4 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允许将施工组织设计与爆破技术设计合并。 5.2.5设计审批 5.2.5.1 A、B级爆破工程设计及在城区、名胜风景区、距重要设施500m范围内实施的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5.2.5.2 申请设计审批时,应如实向审批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爆破技术设计;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及附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2.5.3 C、D级爆破工程技术设计,应经具有相应级别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当地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5.2.5.4 岩土爆破工程的标准爆破技术设计,由本单位具有相应级别和作业范围的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总药量达到A、B级,应报当地负责设计审批的公安机关备案。 5.2.5.5 其他不纳入分级管理的爆破技术设计,应经具有相应作业范围的施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5.2.5.6合格的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及数量符合规定; 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5.2.5.7设计审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单位。 5.3 安全评估 5.3.1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安全评估; 5.3.2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 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 安全评估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 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 5.3.3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设计、施工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3.4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 5.3.5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5.3.6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5.4 安全监理 5.4.1 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5.4.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设立与爆破规模相适应的监理组织机构,配备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作业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监理证。 5.4.3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项目设计、安全评估、批准程序的合法性; 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 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 监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与爆破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 5.4.4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4.5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肓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5.4.6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安全评估及审批通过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 5.4.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5.4.8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总结。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6.1 爆破作业环境 6.1.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3-14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6.1.3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6.1.4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 6.1.5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并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6.1.6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6.1.7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钻残孔。 6.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6.2.1 施工组织 6.2.1.1 A级、B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6.2.1.2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6.2.2 施工公告 6.2.2.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爆破作业时限等。 6.2.2.2装药前1天~3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 6.2.2.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6.2.2.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6.2.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2.6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6.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2.3.1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6.2.3.2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2.4 通讯联络 6.2.4.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6.2.4.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技术负责人决定。 6.2.5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6.2.5.1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6.2.5.2 凡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6.2.5.3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6.3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6.3.1 一般规定 6.3.1.1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6.3.1.2 重要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3.1.3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6.3.1.4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6.3.1.5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6.3.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6.3.2.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6.3.2.2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6.3.2.3 检测及试验项目应包括 炸药的殉爆距离; 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 6.3.2.4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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