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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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design inspection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for safety devices in coal m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送审稿) ICS ID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 AQ10552008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目 录 前言 目 录 前言 Ⅱ 1 范围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1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 4 井工矿竣工验收 4 井工矿竣工验收20 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3 6 露天矿竣工验收 6 露天矿竣工验收43 附录 A参考文献 附录 A参考文献 49 II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 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 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 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 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 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 高富基 于新胜 檀新忠 周德昶 何建平 张步勤 朱泽虎 洪益清 郭振文 郭昭华 张彦彬 刘爱兰 窦永山 郑福良 吴荣敏 赵玉辉 黎体发 宋元明 刘向东 王万生 王 涛 李大生。 1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必备条件 3.1.1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必备条件 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3.1.5 3.1.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 3.2.1 矿井开拓 3.2.1.1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 3.2.1 矿井开拓 3.2.1.1 井筒 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 井。 3.2.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2.1.1.3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3.2.1.1.4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 30m。 2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 设计应规定井田边 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3.2.1.2 3.2.1.2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 3.2.1.2.1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 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2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 中。 3.2.1.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 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 必须砌碹或锚 喷。 3.2.1.2.5 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2.1.2.6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 45时, 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 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 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 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做 人行道。 3.2.1.2.7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 须设置在地面。 3.2.1.2.8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 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3.2.1.2.9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a)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 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60m。 b)b)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20m。 c)c)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 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30m, 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15m。 d)d)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 3 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 须延长 2m,断面积不得小于 4m 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 巷道的延长段兼做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e)e)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 2 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 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 可铺设轨道运送 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 1 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f)f)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3 3.2.1.2.10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 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 2.5km 或井下无 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a)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小于 25m; b)b)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 240mm 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c)c)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 1 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 门。 3.2.1.3 3.2.1.3 主要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 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a)a)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 须满足,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交叉处,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 小于 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 1.9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电机车架空线的 悬挂高度不小于 2.2m。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2m;悬吊绝缘 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 0.25m。 b)b)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开采薄煤层采区内的 不得低于 1.8m。 c)c)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3.2.1.4 3.2.1.4 主要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下列要求 a)a)巷道一侧从道渣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械 化采煤矿井为 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输送 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 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 b)b)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 硐,2 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 高度不得小于 1.8m。 c) c)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 1.6m 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在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 3.2.1.53.2.1.5 在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 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 3.2.1.6 3.2.1.6 平峒、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 3.2.2 矿井开采 3.2.2.1 3.2.2 矿井开采 3.2.2.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3.2.2.2 3.2.2.2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 4 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 20m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3.2.2.3 3.2.2.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 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3.2.2.4 3.2.2.4 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a)a)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b)b)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c)c)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 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3.2.2.5 3.2.2.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a)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 止煤矸伤人的措施。 b)b)当采高超过 3m 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 c)c)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3.2.2.6 3.2.2.6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a)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 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 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 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 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 b)b)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 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c)c)通过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的作业,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 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 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 d)d)高瓦斯矿井的容易自然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 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6m 3/t 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0m/s。 e)e)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f)f)对于倾角大于 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开采冲击地压 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3.2.2.7 3.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a) a)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m。 b)b)采放比大于 1∶3。 c)c)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d)d)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 e)e)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 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f)f)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3.2.3 顶板管理 3.2.3.1 3.2.3 顶板管理 3.2.3.1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a)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得在采空区留有煤柱。 b)b)开采煤层群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在未受保护 的地区和单一煤层,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 措施。 c)c)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 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护。 d)d)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 条平行 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 8m,联络巷道应与 2 条平行巷道垂直。 e)e)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 f)f)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 工作面同时回采。 3.2.3.23.2.3.2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3.3 矿井通风 3.3.1 通风方式 3.3 矿井通风 3.3.1 通风方式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 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3.3.2 矿井通风系统 3.3.2.1 3.3.2 矿井通风系统 3.3.2.1 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 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 30。 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 150m 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 400m 以上时, 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3.3.2.2 3.3.2.2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 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 但不宜超过 3920Pa。 3.3.2.3 3.3.2.3 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 间和时间范围。 3.3.2.4 3.3.2.4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满足表 1 要求。 6 表 1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表 1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允许风速/m/s 井 巷 名 称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3.3.2.4.1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 风速不得超过 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 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1 规定执行。 3.3.2.4.2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1 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s。 3.3.2.5 3.3.2.5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多煤层同时开 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3.3.2.6 3.3.2.6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 温设计。 3.3.3 水平及采区通风 3.3.3.1 3.3.3 水平及采区通风 3.3.3.1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3.3.3.2 3.3.3.2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有 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 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 构成通风系统。 3.3.3.3 3.3.3.3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 易自燃煤层的采区, 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 3.3.3.4 3.3.3.4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3.3.5 3.3.3.5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7 3.3.3.6 3.3.3.6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3.3.3.7 3.3.3.7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3.3.4 局部通风 3.3.4.1 3.3.4 局部通风 3.3.4.1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 3.3.4.2 3.3.4.2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 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 式。 3.3.5 主要硐室通风 3.3.5.1 3.3.5 主要硐室通风 3.3.5.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 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 4 倍的风量。 3.3.5.2 3.3.5.2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 一时间内,5t 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 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 数量不超过 1 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3.3.5.3 3.3.5.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3.3.6 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 3.3.6.1 3.3.6 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 3.3.6.1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必须安设 2 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 2 道反向风门。 3.3.6.2 3.3.6.2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3.3.7 矿井风量、风压及等积孔 3.3.7.1 3.3.7 矿井风量、风压及等积孔 3.3.7.1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 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 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 3.3.7.2 3.3.7.2 等积孔计算及通风难易程度评价 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初期通风难易程度应为容易,后期不得低于中等,见表 2。 表 2 用等积孔衡量矿井通风难易程度 表 2 用等积孔衡量矿井通风难易程度 通风阻力等级 通风难易程度 等积孔 AE(m 2) 风阻 RE (N.s 2/m8) 大阻力矿井 中阻力矿井 小阻力矿井 困难 中等 容易 2 1.42 1.42~0.35 6-7 500 7-8 300 8-9 200 9-10 150 10-11 100 5.3.6 5.3.6 道路与带式输送机交叉时,必须布置为立体交叉。 5.3.7 5.3.7 带式输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a)根据地形条件、工艺布置应尽量减少输送机转载点数量。 b)b)长距离输送机沿线应设维修通道和排水沟。 c) c)当长距离输送机无横向通道时,应设人行栈桥。人行栈桥的间距不宜大于 150m。 d)d)栈桥或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度应不小于 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 小于 1.8 m。 e)e)栈桥或地道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0.7m,两条并列的带式输送机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应 小于 1.0m,检修道宽度不应小于 0.5m。 f)f)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 5时,应设防滑条;大于 8时,应设踏步。 g)g)输送机栈桥跨越铁路或道路时,栈桥下的净空尺寸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 设计规范 (GBJ1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的规定。 h)h)输送机栈桥跨越设备或人行道时,应设防物料撒落保护栈桥设施。 i)i)输送机地道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火设施,地道两个相邻出口距离,不大于 150 米。 j)j)设备检修操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度,不小于 1.9m。 5.3.8 5.3.8 输送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接头方式、输送机起制动性能等因素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a)织物芯输送带采用 8~10。 b)b)钢丝绳芯输送带采用 7~9.5。 c)c)采用软起动或起动平稳的输送机可取小值。 d)d)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5℃时,应选耐寒输送带。 5.3.9 5.3.9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 5.3.10 5.3.10 对可能发生逆转的上运带式输送机, 应装设防逆转的安全装置。 下运输送机应装设 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5.3.11 5.3.11 输送机输送原煤及一般剥离物时,输送机最大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37 a)a)上运输送机,当在水平段或缓倾斜段给料时其最大倾 o 角不宜大于 16。 b)b)寒冷地区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当工作条件较差时,上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 14,下 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 12。 c)c)输送机系统应采取粉尘防治措施,输送干燥粉状等易起尘物料时,应在输送机卸料 处设置密封罩,并设吸尘或除尘装置。 5.4 排土工程 5.4.1 5.4 排土工程 5.4.1 排土场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a)排土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齐全,保证基底稳定。 b)b)外排土场至重要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排土场总高度的 1.5 倍。 c)c)排土场最终边坡角,应符合排土场稳定边坡角的要求。 5.4.25.4.2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止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5.5 边坡稳定工程 5.5.1 5.5 边坡稳定工程 5.5.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不利于边坡稳定的岩体结构、构造、软弱夹层、地震、动载 荷、爆破等因素时,采掘场边坡设计前,应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岩土物理力学试验 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5.5.2 5.5.2 采掘场的边坡设计,应确定采掘场最终边坡角及其与稳定系数 K 之间的曲线。必要 时,应根据岩层的岩性、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边坡外形轮廓,对不同深度、不同部位边坡 进行稳定性验算。 5.5.3 5.5.3 最终边坡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a)采用极限平衡法进行计算。 b)b)对具有水压的边坡应计算水压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水压变化的敏 感度分析。 c)c)对弱层强度随不同含水率有明显变化的边坡,应进行强度随含水率变化的边坡稳定 性敏感度分析。 5.5.4 5.5.4 采掘场安全平盘的宽度不应小于 3m,且应每隔 2~3 个安全平盘设一清扫平盘。 5.5.5 5.5.5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大、 中型露天煤矿, 应配备专职边坡技术人员和监测设备。 5.6 防治水 5.6.1 5.6 防治水 5.6.1 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a)采掘场排水计算的暴雨频率大型露天煤矿不低于 2;中型露天煤矿不低于 5。 b)b)暴雨径流量形成的储水排出期限应小于表 11 的规定。 表 11 排出期限 表 11 排出期限 38 停产的采掘工作面 30 50 70 100 储水排出时间(d) 15 7 5 3 5.6.2 5.6.2 地面防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a)防洪标准应根据露天煤矿的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表 12 防洪标准 表 12 防洪标准 重现期(a) 排水沟 小河改道及堤坝 Ⅰ类 Ⅱ类 露天煤矿 规模 设计 校核 设计 设计 大型 50-100 100-300 50-100 20-50 中型 20-50 50-100 20-50 20 注Ⅰ类排水沟系指洪水泛滥时危及采掘场安全的排水沟;Ⅱ类排水沟系指洪水泛滥时不危及采掘场 安全的排水沟。 b)b)当水深小于 2m 时,排水沟的安全高度不应小于 0.3m;当水深大于 2m 时,安全高度 不应小于 0.5m。 5.6.35.6.3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a)地下水对采掘、运输、排土、边坡及煤层底板稳定有严重影响时,必须采取疏干或 堵截等控制措施。 b)b)当采用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超前降低水位的措施,并确定超前时间和 水位的降低深度。 c)c)地下水控制,应包括观测地下水控制效果和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化的观测孔网。 d)d)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渗透系数大于 2m/d 的含水层,可采用垂直降水孔法; ----对边坡的地下水降压,宜采用水平放水孔法;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含水层产状较稳定,埋深较浅的松散含水层,应采用明渠和暗沟 法; ----对以补给量为主,且补给来源丰富,底部有稳定的隔水层,深度为 20~50m 的松散含 水层,可采用地下隔水墙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力联系不大的多含水层,或含水层厚度、水压及透水性变化较 大,埋藏较深的,且不适用降水孔法的含水层,应采用巷道法。 e)e)永久性降水孔排应靠近被保护区,位于开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场地表境界线的 距离不宜小于 20m。 39 f)f)当采用巷道法时,巷道应设置稳定的岩层或煤层内。当在松散含水层底板设置巷道 时,巷道底部嵌入隔水岩层深度宜为 0.5~1.0m。巷道的纵坡不宜小于 2‰。 5.6.4 5.6.4 地下水控制设备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a)降水孔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按一昼夜运转 24h 计算。降水孔的数量应为排水量计 算的降水孔数量的 1.2 倍。降水孔排水泵的备用及检修台数,应为工作台数的 40~50; 当工作台数小于 10 台时,不应小于工作台数的 50。 b)b)巷道排水泵的数量、水仓的容积等,应符合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c)c)排水管道及材料,应按不同品种及规格留有备用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和石棉水 泥管为 10~15。铸铁管为 7~12,钢管和连接用胶管为 5~10。 d)d)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保温措施。 5.6.5 5.6.5 工业场地各功能分区的地面排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a)场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 雨集中、 流水夹带泥沙及场内边缘的排水地段, 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 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 沟底纵坡坡度不宜小于 3‰。 c)c)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较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 水管道。 5.6.6 5.6.6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 5.7 防灭火 5.7.1 5.7 防灭火 5.7.1 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如下灭火措施 a)a)已暴露煤层的采煤期,应小于煤层自燃发火期。 b)b)消防灭火应有可靠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 c)c)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 5~6m。 d) d)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 5.7.2 5.7.2 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自燃措施 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 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 煤堆四周应设移动 设备和消防通道。 5.7.3 5.7.3 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5.8 电气5.8 电气 5.8.1 5.8.1 供电系统和变电所 5.8.1.1 5.8.1.1 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5.8.1.2 5.8.1.2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 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40 5.8.1.3 5.8.1.3 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线路应满足所有 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起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5.8.1.4 5.8.1.4 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 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 的额定电压不高于 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 380V。 5.8.1.5 5.8.1.5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a)距采场最终境界 200m 以外; b)b)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c)c)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d)d)不应设在塌陷区; e)e)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 60dB(A)的要求; f)f)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或栅栏,其高度不低于 1.8m。 5.8.2 5.8.2 供配电线路和电力牵引 5.8.2.1 5.8.2.1 采掘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采掘场架空线应有与 移动变电站地线监测系统配套的接地线和监控线。 5.8.2.2 5.8.2.2 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 35mm 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 25mm 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5.8.2.3 5.8.2.3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 杆不得小于 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 500mm10kV 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 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5.8.2.4 5.8.2.4 1kV 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 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 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 网不得大于 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 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5.8.2.5 5.8.2.5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 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 不得小于 2m;10kV 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 3m。 5.8.35.8.3 防雷与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接地 5.8.3.1 5.8.3.1 露天矿各类防雷建(构)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5.8.3.2 5.8.3.2 采掘场和排土场架空电力线路,应在电源入口处、 分支处、 移动设备的接电点及正 常分断的开关两侧装设避雷器。 5.8.3.3 5.8.3.3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 1kV 时, 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 50V 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 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5.8.3.4 5.8.3.4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 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41 5.8.3.5 5.8.3.5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过压、短路等保护 装置。 5.8.3.6 5.8.3.6 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 得引出; 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 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 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5.8.3.7 5.8.3.7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 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 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 必须设 接零保护。 5.8.3.8 5.8.3.8 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 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5.8.3.9 5.8.3.9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a)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 35mm 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 0.5m 处; b)b)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 的地线监测系统; 5.8.3.10 5.8.3.10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 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 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5.8.4 5.8.4 通信与信号 5.8.4.1 5.8.4.1 变电所(站) 、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能满 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通信设备。 5.8.4.2 5.8.4.2 生产调度室与急救、消防部门必须设直通的调度电话及外线电话。 5.8.4.3 5.8.4.3 铁路接轨站、编组站、剥离站、选煤站以及其他固定车站,均应采用电气集中联 锁。 5.8.4.4 5.8.4.4 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闭塞设备联锁。 5.8.4.5 5.8.4.5 复线区段的自动闭塞或半自动闭塞,应按单向运行设计。 5.8.4.6 5.8.4.6 铁路信号设备应设置测试(自动或手动)和故障自动报警设备。 5.8.5 5.8.5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配电 5.8.5.1 5.8.5.1 爆炸材料库和加工区的 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 采用户内式时, 不应设在 A 级建筑 物内。变电所与 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 柱上变电亭与 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m,与 B 级和 D 级建筑物不得小于 50m。 5.8.5.2 5.8.5.2 1~10kV 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 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a)与 A 级和 B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 2/3,且不应小于 35m;与生产炸 42 药的 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b)b)与 D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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