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66_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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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一一、、竣竣工工验验收收必必备备条条件件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 项目完工情况 及联合试运转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 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2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 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3工程质量认证 单位工程经工程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书。 4煤层鉴定认定 对已揭露的煤层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按煤与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应有已揭露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 动造成威胁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证报告;对可能有冲击地 压危险的矿井,应有已揭露可采煤层(或者其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 鉴定报告。 5 主要设备检测 检验 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提升容器及连接装置、主要带 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主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主排水泵等大型 固定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6安全验收评价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建井地质应提交建井地质报告。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二二、、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 井田范围及开 采深度 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井筒 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保护煤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要求。 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 4.1位置及煤柱 大巷布置层位、井底车场及硐室、保护煤柱留设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要求。 4.2 水平和采盘 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巷道断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要求。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二二、、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4.4爆炸物品库 井下爆炸物品库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 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 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 不得超过3箱。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 超过400kg。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 明线应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得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 室或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 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5矿井开采 5.1采区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 、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二二、、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5.2三量 开拓煤量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可采期不得 少于5年;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小于4年;其他矿井不 得少于3年。准备煤量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 杂和极复杂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 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回采煤 量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其它矿井 不得少于4个月。 5.3 煤仓、溜煤( 矸)眼 煤仓、溜煤(矸)眼应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煤仓、溜煤(矸)眼不得兼做流水道。 5.4 采、掘工作面 作业规程及支 护 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和贯彻程序。工 作面应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不得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 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应逐 根进行压力实验。 5.5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 压力值应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应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 6顶板管理顶板管理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矿井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及阻 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应对矿井 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1.2测风制度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应建立测 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1.3风量和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1.4 水平、采(盘 )区通风 生 产 水 平 和 采 ( 盘 ) 区 应 实 行 分 区 通 风 。 采(盘)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 1.5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 采(盘)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 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1.6采掘条件 准备采(盘)区应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应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 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应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7 采掘工作面独 立通风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不得2个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开采 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 区域掘进施工时,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 1.8 采煤工作面通 风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 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9局部通风 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 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1.10硐室通风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 中央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 中。 2 井下通风设施 及构筑物布置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应可靠。需要使用的联络 巷中,应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 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 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3主要通风机 3.1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 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3.2反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 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 正常供风量的40。 3.3风机房 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应安装水柱计(压力表 )、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 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 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 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应实行巡检制度。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四四、、 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瓦斯管理 1.1检查制度 矿井应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应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填写瓦斯检查 班报。 1.2 携带便携式检 测仪人员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 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 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应携 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3检查范围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 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1.4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 每班至少3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 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有专人经常检查。 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 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应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 况。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 次挡风墙外的甲烷浓度。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四四、、 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5瓦斯日报审查 通风瓦斯日报应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应同时送井长、 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1采掘部署防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 ,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 措施的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先行,且优先开采保护层。 2.2 防突措施规划 与计划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有相 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 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 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 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2.3专项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矿井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应通 过实际效果考察确定。 2.4开采保护层 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实际考察确定。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 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 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 验。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应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 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保护层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 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应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四四、、 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2.5预抽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控制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 ,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钻孔控制范围均为 沿煤层层面方向。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 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 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2.6瓦斯地质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2.7机构和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 2.8防突仪器仪表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 2.9安全防护措施 避灾硐室应安设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并设调度电话。 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距采掘工作面25 m~40m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 人作业处等;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 反向风门安设位置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门框厚度不小于100mm;风门厚 度不小于50mm;两道风门间距不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 反向风门的组数应满足突出强度的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应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3瓦斯抽采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四四、、 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3.1抽采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煤层瓦斯抽采方法、抽采 工艺、抽采参数应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并制定安全措施。 3.2 管路敷设及附 属装置 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若吊挂应吊挂平直, 距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应大于 0.7m、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 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阀门 。 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 、防挤压等措施。 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 3.3钻孔封孔质量 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工艺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10 m~12m。 邻近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工艺采用封孔器或水泥砂浆封孔,封孔长度8 m ~10m。 3.4抽采计量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布置、计量器具应符合AQ1027-2006、NB/T 51044-2015和矿井瓦斯抽放设计手册的有关规定。 3.5抽采工程资料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 程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 等内容。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五五、、粉粉尘尘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基本要求 防尘供水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永久性防 尘水池容量、贮水量、备用水池容量、防尘管路应符合设计要求,防尘用 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矿井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提供防尘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检测报告、 粉尘分散度检测报告、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报告以及各尘源点的粉尘浓度 (包括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检)测记录。 2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煤层注水过程中应 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 3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 4 采煤工作面喷 雾除尘 采煤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 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加装外喷雾装置, 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应停机。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降 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应安装 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破碎机应 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5 掘进工作面喷 雾除尘 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 合防尘措施。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加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8MPa。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五五、、粉粉尘尘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5 掘进工作面喷 雾除尘 炮采炮掘工作面、喷射混凝土作业及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分别符合 设计要求。 6转载防尘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都应安设喷 雾装置或除尘器。 7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粉尘监测人 员应经培训合格。粉尘传感器布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监测仪器应按规定进 行维修、校准,测尘点位置、数量、粉尘监测周期应符合相关规定。 正常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六六、、防防灭灭火火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煤层自燃鉴定 矿井须提供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2防灭火设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 3防灭火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采用分层开采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有以 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 4 防灭火管理和 火情监测分析 预报制度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 煤层时,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按设计建立监测系 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 测分析结果应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5灌浆防灭火 灌浆系统运转正常,灌浆材料的种类、主要灌浆参数、制浆方法、灌浆方 式、灌浆方法、灌浆地点、灌浆时间及灌浆管理等内容符合批准的设计, 并附有灌浆工艺系统图。 采(盘)区设计应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 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6氮气防灭火 矿井氮气防灭火系统符合设计要求,运转正常,并附有注氮工艺系统图。 注氮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一条规定。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六六、、防防灭灭火火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7阻化剂防灭火 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喷洒压注设备配备符合批准的 设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一)(三 )的规定。 8凝胶防灭火 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符合批准的设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9束管监测 矿井建成的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符合MT/T757的规定,系统功能齐全,运 转正常。 10 井下机电设备 硐室防火设施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的防灭火设施,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11消防洒水设施 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 的规定。 12 采煤工作面防 火门墙 采煤工作面防火门墙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 材料。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六六、、防防灭灭火火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3 井下防灭火器 材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 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 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符合设计要要求。 14 井上下消防材 料库 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 应装备消防车。消防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 风安全装备标准 等有关规定。 15 防止地面明火 措施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距离矸石山 不得小于50米。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米 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七七、、防防治治水水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 备备注注 1 矿井防治水基 本要求 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 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地质勘探报告应经相关部门评审备案。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 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 态预测分析工作。按规定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 矿井应当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 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并至少 每半年修订1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 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应编制隔水层或相 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按设计落实防治水 技术措施。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 主要排水设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应做全负荷运转试验。 井下主要水仓设施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经验收合格且验收报告书完整 规范。 疏水降压措施及封闭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七七、、防防治治水水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 备备注注 2地表防治水 煤矿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 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 的防洪抢险物资。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 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安全措施 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 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3井下防治水 3.1强排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 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 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 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 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制定防突(透)水措施。 设计采用潜水电泵的,潜水电泵系统的设备选型、泵窝形式、安装方式等 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七七、、防防治治水水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 备备注注 3.2防水闸门 防水闸门应采用定型设计。 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应符合设计。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当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 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应采用高标号水泥进 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的要求。 防水闸门来水一侧 15~25m处,应当加设 1 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 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 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 1 道箅子门。 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应灵活易拆;通过防 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应与防水 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应用堵头和阀门 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防水闸门应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防水闸门竣工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 门,应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 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安全 措施。 防水闸门应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 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 失。 防水闸门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后,验收合格,验收报告书完整规范。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八八、、电电气气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供配电系统 矿井供电电源及电力线路、地面主变电所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成。 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 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矿 井应备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要求的井上、下供配电系 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 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地面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 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 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 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要设 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 2防雷及照明 矿井地面的主变电所、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提升机房和井塔/井架 等主要工业建筑物,应根据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 井塔/井架高度等,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设置避雷针、避 雷带等防雷装置,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瓦斯抽采泵站放空管 管口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2防雷及照明 为防止雷电侵入井下,应遵守下列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 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应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 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应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 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直接入井、大巷至采(盘)区的轨道均应 至少有2处绝缘。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八八、、电电气气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地面的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站、提升机房、井塔大厅、主斜井带式输送 机房、副井井口房、压缩空气机站、主变电所、抗灾潜水电泵地面配电控 制室、矿调度室和监控室、矿山救护站值班室等应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井下电缆 应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用阻燃电缆。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 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 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4 井下电气设备 和保护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 后,方准入井。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凡 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电器产品,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 4 井下电气设备 和保护 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 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应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 地保护。 2防雷及照明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八八、、电电气气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 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 线上,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 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井下配电网路(变电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的保护,应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煤 电钻应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控制功能的 综合保护装置。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 号综合保护功能。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要求。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 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4 井下电气设备 和保护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八八、、电电气气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5 井下电气保护 接地 电气设备及电缆的保护接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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