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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一一、、设设计计必必备备条条件件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设计单位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 项目核准( 审批) 已取得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 井田勘查地质 报告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4井田范围划定 设计井田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二、、矿矿井井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矿井开拓 1.1设计生产能力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且不得高 于500万吨/年;新建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且不得高于800万吨/年;新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 吨/年,且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新建冲击地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 得低于30万吨/年,且不得高于800万吨/年;改扩建矿井,其建成后 的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同类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 1.2开采深度 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000m,其中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 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1.3生产水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水平交替期间除外)。 1.4井 筒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进风井口与其他井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及巷道应在弯道处设缓冲装置。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应设专用的人行道,人员不得通过 提升间。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用 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等方法进行堵水或加固。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二、、矿矿井井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5 井底车场、硐 室及主要巷道 布置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 开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 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或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 中。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开采时,采区上(下)山应布置在岩 层中或不易自燃的煤层中;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时,应采用 锚喷或砌碹支护。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 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或不易自燃的煤层中;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 的煤层中时,应采用锚喷或砌碹支护。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 受此限。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设置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1.6安全出口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通达地面的行人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30m。并且必须有矿井反风时的安全出口。回风井不得 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二、、矿矿井井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6安全出口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每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应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 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 ,应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 道。倾角大于45时,应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应分段 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 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采煤工作面应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 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 影响范围内应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 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7 井下爆炸材料 库 井下爆炸物品库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 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和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 1.8 主要巷道净断 面 巷道净断面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的规定。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二、、矿矿井井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9 主要运输巷安 全间距 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应留有宽0.8m(综合 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 高度不得低于1.8m。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应 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单车道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 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应设置方 向标识。双车道行驶时,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会车安全间距不得小于 0.5m。 1.10保护煤柱 井筒保护煤柱的留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GB50215-2015的规定 。 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 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应留有煤柱。不得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2矿井开采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二、、矿矿井井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2.1 采掘工作面个 数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煤与瓦斯突出、 冲击地压、水文条件极复杂,以及6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矿井 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以及各煤层厚度 变化较大的煤层群开采或煤质相差较大需进行配采的工作面除外,但 最多不能超过2个)。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 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 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 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2回采方式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 2.3 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开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的规定。 2.4 综合机械化开 采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 定。 2.5放顶煤开采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6水力采煤采用水力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2.7 滚筒式采煤机 采煤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 规定。 2.8刨煤机采煤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二、、矿矿井井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3顶板管理 3.1分类应对开采煤层顶板进行分级分类。 3.2液压支架选择采煤方法时,应根据顶板类型选择液压支架。 3.3矿压观测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矿压观测,配备必要的矿压观测仪器和设备。 3.4管理措施 采煤工作面为坚硬顶板时,应采用必要的顶板控制措施,保证顶板及 时垮落。 采煤工作面为易冒落松软顶板时,应制定控制冒顶的措施。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和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时,应制定专门的 顶板管理措施。 3.5支护形式材料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 柱支护。 3.6 开采有冲击地 压的矿井 按规定提供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的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并确定矿井 冲击危险性。 新建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 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 、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 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3.6 开采有冲击地 压的矿井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 定。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二、、矿矿井井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 十一条的规定。 应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 冲击地压矿井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 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第四节的要求。 3.6 开采有冲击地 压的矿井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矿井通风方式 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 矿井应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 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2通风系统 2.1 主通风机风压 和自然风压 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 压应接近。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 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 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2.2 矿井负(正) 压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或 风量超过20000m3/min时,但不宜超过3920 Pa。 2.3 主通风机服务 范围 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 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 2.4井巷风速井巷中风流速度应满足AQ1055-2018第4.3.2.4和4.3.2.5规定。 2.5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多煤 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应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 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2.6 井口以下空气 温度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3 水平及采区通 风 3.1通风方式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3.2 新水平和准备 采区通风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应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 回风巷中。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应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3.3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 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应设置1条 专用回风巷。 3.4采区通风 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 3.5采掘面通风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2个采煤工作面不得串联通风。开采 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 区域掘进施工时,任何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 通风。 3.5采掘面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 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4主要硐室通风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直接引入矿井的总 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应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 的风量。 井下充电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 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 、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 流通风,但应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 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 井下通风设施 及构筑物布置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 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应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 风门。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 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3.5采掘面通风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6矿井风量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应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 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 风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主要通风设备 7.1 主要通风机选 型 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负压和风量时 ,轮叶运转角度应比允许范围小5,离心式风机的选型设计转速不 宜大于允许最高转速的90%。 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还应校验反风时的容量。 7.2 通风机设置及 其要求 主要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应封闭严密,其外部漏 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 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矿井反风设施和反风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3主要通风机房 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作他用。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四、、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矿井瓦斯等级 按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按规定提供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 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并 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资料。 新建矿井应参照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等级进行设计,并按矿井各可采 煤层中最大瓦斯含量预测采煤、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矿井相 对、绝对瓦斯涌出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相邻有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经评估或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设计。 2瓦斯检查 2.1检查制度 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 、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 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 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 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突出矿井中必须有专人 经常检查瓦斯。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四、、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2.2 瓦斯等有害气 体浓度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 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矿井设计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 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 3瓦斯抽采 3.1依据 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以及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绝对瓦斯涌 出量大于40m3/min、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和 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矿井,应建立地面瓦 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3.2 抽采系统的确 定 设计应基本确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泵型号、抽采方法、抽采管路、瓦 斯抽采量、抽采浓度、抽采负压等。 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 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抽放钻机台数、型号满足矿井需要。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四、、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3.3 泵站及附属装 置 永久泵站宜设置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 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得堆积易燃物 和有明火。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 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 阀门。 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符合抽放设计规范,并明确安 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置。泵站的装机能力和 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至少应有1套备用,备用泵 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 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预抽瓦斯钻 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 于5kPa。 3.4抽采管路 管内气体流速符合经济流速,材质符合规定。 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若吊挂必须吊挂 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 隙必须大于0.7m、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 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四、、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3.4抽采管路 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防爆、防静电、 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 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 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 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3.5 抽采控制范围 和指标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指标应当符合煤矿瓦 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 3.6 抽采机构及队 伍 需要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人员。瓦斯抽采人员应 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1防突专项设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设计,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4.2 防突机构及队 伍 突出矿井应设置防突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突专业队伍,防突工必 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4.3防突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设计应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 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矿井瓦斯预抽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 行规定等瓦斯抽采相关标准的要求。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四、、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4.3防突措施 应当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应明确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 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应当制定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明确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 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并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4.4预抽瓦斯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 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应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 治理措施。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 施。其中,选择保护层应遵循的原则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 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 煤层;当煤层群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择优开采突出危险程度 较小的煤层。 4.5防突设备 防突仪器及装备应满足防突需要。主要包括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仪 、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突出危险预报仪、瓦斯 成分测定仪以及钻机等。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五五、、粉粉尘尘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煤尘爆炸性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明确矿井各可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2粉尘监测 2.1监测方法明确采用定点监测和个体监测两种粉尘监测方法。 2.2 生产性粉尘监 测 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 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2次。 2.3 粉尘监测采样 点 粉尘监测采样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 2.4粉尘浓度测定 明确煤矿应当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 行粉尘浓度的测定。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 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防尘系统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系统设计应有水量、水压计算 及管径选型。 应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且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 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 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 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五五、、粉粉尘尘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4防尘措施 煤层及其围岩具备相应条件时,应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 制风流净化水幕。 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煤(岩)壁、水炮泥、爆 破喷雾、出(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采煤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降 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 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应安装高压喷雾装置或者采取压气喷雾 降尘。 掘进机作业时,应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安设喷雾装 置或除尘器。 喷射混泥土作业时,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距离 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五五、、粉粉尘尘防防治治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5 防爆隔爆措 施 应提出清除巷道中浮煤、沉积煤尘或定期撒布岩粉及定期对主要大巷 刷浆等措施。 应提出预防火源和火花的措施,如对放炮火焰、电气火花、自然发火 、切割摩擦火花、静电等预防措施。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 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 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应用水棚 或岩粉棚隔开。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六六、、防防灭灭火火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设计要求 1.1自燃倾向性矿井应具有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1.2技术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 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 发火的技术措施。 1.3防灭火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采用分层开采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 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 1.4 自然发火监测 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 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 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2防灭火系统 2.1灌浆防灭火 应明确灌浆材料种类、主要灌浆参数、制浆方法、灌浆方式、灌浆方 法、灌浆地点、灌浆时间及灌浆管理等内容,并附有灌浆工艺系统图 。 采(盘)区设计应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 、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六六、、防防灭灭火火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2.2氮气防灭火 矿井氮气防灭火设计应明确氮气制备设备种类、氮气防灭火系统形式 、注氮工艺和方法、注氮主要技术参数、注氮安全措施和管理等内容 ,并附有注氮工艺系统图。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其他设计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 (一)(二)(三)(四)(五)的规定。 2.3阻化剂防灭火 应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喷洒压注设备、阻化 效果等主要参数做出明确规定。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其他设计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 条(一)(三)的规定。 2.4凝胶防灭火 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压注量和和压注设 备等参数。 3 自然发火束管 监测系统 建立的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应符合MT/T757 的规定。 4机电硐室防火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的防灭火设 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5消防洒水 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的防灭火设计要求,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6防火构筑物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 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六六、、防防灭灭火火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7防灭火器材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 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 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设计中确定。 8消防材料库 8.1设置要求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8.2 井上消防材料 库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8.3 井下消防材料 库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并应装备消防车。消防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等有关规定。 9地面明火 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设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 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七七、、 防防治治水水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审审查查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审审查查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1.1 矿井水文地质 类型 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掌握地下水的运动变化规律;查清受采掘工 程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含水层含(富)水性、厚度、水位变化及与开采 煤层间的岩柱厚度等。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 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1.2涌水量 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预计矿井 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2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 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 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救灾设备和物质。 3矿井防治水措施 3.1 矿井开拓、开 采应采取的水 害防治措施 煤层顶、底板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回风巷 和硐室应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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