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0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6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表士施工 第三节 基岩掘进 第四节 永久支护 第五节 井筒注浆 第六节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四章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冻结法施工 第三节 钻井法施工 第四节 沉井法施工 第五节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 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护设施 第三节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第四节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第五节 井筒的恢复 第六章 巷道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第三节 巷道掘进 第四节 巷道支护 第五节 探、放水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七章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天井、溜井施工 第三节 硐室施工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八章 立井井筒装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梁的安装 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 第四节 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九章 辅助工作 第一节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第二节 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 第三节 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 第四节 通风 第五节 排水 第六节 压风 第七节 信号与通讯 第八节 供电 第十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井下热害的防治 第三节 井下粉尘的防治 第四节 井下嗓声的防治 第五节 井下照明 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附录二 围岩分类 附录三 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 附录四 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 附录五 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 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 附录六 名词解释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 第1.0.5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第1.0.6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处理“三废”,必须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 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1.0.9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0.10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 二、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 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 3.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第2.1.2条 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滑坡的山坡地区,应先进行滑坡处理,井口上侧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在井筒开工前完成; 二、场地填方不得采用有自燃性或有害性的矿石; 三、填方高度超过1m时,应先做好建筑物的基础和管、网、沟的施工; 四、当地面爆破作业和井筒开凿同时施工时,应有保护设施,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场地平整后,应检查测量基点有无移动。 第2.1.3 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于消防用水量时,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 施工总用水量,应计入10%的备用量。 第2.1.4条 施工期间,应有可靠的施工电源。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矿井施工供电总负荷。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供应70%的负荷用电。 第2.1.5条 施工期间的压风量,应根据井下工作面及地面设备需用风量之总和计算,并应计入10%的备用量。井下工作面的风压,不得低于0.5MPa。 第2.1.6条 采取特殊施工技术施工的井巷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的需要,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其施工准备的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2.1.7条 在冬季、雨季施工的工程,应根据地区及工程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第2.2.1条 井筒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当井筒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和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打检查钻孔。 一、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二、距井筒中心25m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三、井田内或相邻井田已有生产矿井,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情况及其变化规律; 四、根据地层露头和勘探资料,可提供符合斜井、平硐施工要求的地层预想剖面。 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与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底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当地质构造复杂时,检查钻孔的数目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5.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2.2.3条 检查钻孔应全孔取芯,并采用物探测井法核定层位。其采取率在冲积层和基岩中,不宜小于75%;在矿层破碎带、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 岩芯必须编号,装箱保存。 第2.2.4条 在检查钻孔穿过的岩层中,每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测定。当岩层成分变化大,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目。对于可采矿层,其顶板和底板应单独取样。 第2.2.5条 钻孔通过的各类岩层,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其试验测定的项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砂层 1.颗粒成分;2.湿度; 3.容重、密度; 4.孔隙度;5.渗透系数; 6.内摩擦角。 二、土层 1.容重、密度;2.湿度;3.孔隙度;4.可塑性;5.内摩擦角; 6.内聚力;7.抗压强度; 8.膨胀性。 三、冻结状态下的厚粘土层 1.温度在-8~-15℃状态下的冻土三向受力; 2.温度在-8~-10℃状态下的冻土蠕变; 3.温度在-5~-15℃状态下的粘土层膨胀性以及冻胀量; 4.温度在-5~-15℃状态下的冻土无侧限抗压强度; 5.冻土应力与应变关系曲线、弹性模量、泊松比; 6.比热容、导热系数。 四、接近细砂、粉砂层的亚粘土和轻亚粘土层的颗粒分析和不均匀系数; 五、其它岩层及可采矿层测定项目,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2.2.6条 检查钻孔的倾角和方位角,每钻进20~30m,应测定一次。钻孔偏斜率,应等于或小于1.5%。 第2.2.7条 对检查钻孔中各主要含水层(组),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 抽水试验中,水位降低不宜少于3次,稳定时间不得少于8h,每次降距宜相等。当条件困难时,每次降距不应小于1m,每层抽水的最后一次水位降低时,应采取水质分析样,同时测定水温和气温。 第2.2.8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封孔前应清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并根据钻孔内的水质和水温选择封孔材料。封孔后应设立永久性的标志。 第2.2.9条 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 二、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含水层(组)的埋藏条件、静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地表水的联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 三、井筒通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溶硐、裂隙的特征,以及第四纪典型土层状态下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 四、井温曲线; 五、井筒穿过矿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 六、检查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 七、检查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 第2.2.10条 巷道工程施工前,应提供地质预测和综合分析资料,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井巷工程的预测地质剖面,及其与勘探阶段地质资料的对比分析; 二、穿过不稳定岩层及地质构造有较大变化处的情况预分析; 三、可能出现突然涌水的地点,涌水量大小及对施工的影响程度; 四、煤(岩)与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突出危险的预测; 五、对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情况的预测分析。 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第2.3.1条 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二、井筒、马头门、主要硐室,以及工程结构比较复杂,需采用特殊施工技术或新工艺施工的工程,编制施工设计; 三、一般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 第2.3.2条 主要井巷工程的施工顺序,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井筒宜按先深井后浅井的顺序开工,2个井筒完工的时间,相差不应多于3个月; 二、主要贯通线上的风井、先期投产的采区风井,宜与主井或副井同时开工; 三、立井井筒应利用凿井设施一次施工完成,箕斗装载硐室宜与井筒同时施工; 四、主、副井筒到底后,必须先行贯通; 五、2个井筒永久设施的施工,应交替进行,宜先副井后主井,需要临时改装提升系统时,宜改装箕斗提升的主井; 六、井底车场及硐室的施工,应先安排通风、排水、供电、运输需要的巷道或硐室; 七、采区巷道施工宜根据开采时间确定。 第2.3.3条 井巷工程施工,宜利用下列永久建筑和设备 一、永久公路、铁路、电源及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水源及给水、排水设施; 二、生活福利、公用设施及附属车间; 三、不影响矿井投产后正常使用的永久设备; 四、当条件允许时,可利用永久井塔或井架凿井。 第2.3.4条 井巷工程施工期间,地面建筑、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艺流程应合理,施工作业线应顺直、短捷,避免倒流,动力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机修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施,宜靠近物料场、仓库,有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的设施,应避开生活区和办公地点; 二、场内窄轨铁路及道路的布置,应方便施工,避免交叉,场区宜有2个出入口; 三、临时建筑物不应布置在永久建筑的位置,其标高宜按工业广场永久标高施工; 四、排矸系统宜利用永久矸石场和设施,废弃矸石应充填低洼地段,临时储矿场的矿物应与矸石分开堆放; 五、临时炸药库、油脂库、加油站等建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寒冷地区应设置供热、防冻设施。 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根据井筒的直径、深度、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选择合理的作业方式和机械装备。 第3.1.2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3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优先采用短段掘砌作业,亦可采用掘砌单行作业或掘砌平行作业。 第3.1.4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40~50m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20~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5mm。 第3.1.5条 立井井筒掘进至各设计水平,当所揭露的岩层松软、破碎,不利于马头门、车场开拓或发现层位有较大的变化而需要变更水平运输大巷标高时,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予以调整。 第3.1.6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 第3.1.7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填写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绘制井筒实测纵、横断面图以及井筒地质柱状图,并应定期测定井筒涌水量。 第二节 表士施工 第3.2.1条 表土施工农设置临时锁口,其结构应符合封闭严密、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3.2.2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土坚硬稳定,允许承载力大于2.5MPa,可直接安装凿井井架; 二、表土松软、不稳定,允许承载力小于2.5MPa,应先利用简易提升设备,完成井颈掘砌后,再安装凿井井架; 三、利用简易提升设备,井筒施工的深度不应超过15m。 第3.2.3条 表土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15m,应采用提升设施;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40m,应设稳绳。 第3.2.4条 砌筑第一段井壁时,永久井颈应一次砌筑好,并应按设计图纸预留出管线口、地脚螺栓孔、梁窝和其它预留孔口。 当条件受限制时,永久井颈应采用砖、石或砌块临时封砌。 第3.2.5条 表土临时支护的选择,应根据土层的含水量大小及稳定程度确定。当土层干燥无水,且土质坚硬稳定时,宜采用网喷支护,其不支护段不得超过2m。 第3.2.6条 表土施工过程中应在锁口、井架基础和附近地面上设置永久水准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陷和主要构筑物的变形情况。 第三节 基岩掘进 第3.3.1条 基岩掘进宜选用伞形钻架或环形钻架,配备高效凿岩机。当井筒内径小于5m时,宜采用手持式凿岩机。 第3.3.2条 钻孔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前应清出实底; 二、采用专用量具确定炮孔圈径和孔距,孔底宜钻到同一水平面上; 三、不得沿炮孔的残孔或顺岩层裂隙钻孔。 第3.3.3条 井筒掘进应采用中深孔、深孔光面爆破技术,并应根据设备性能、岩石性质、爆破器件等因素编写爆破作业规程。 第3.3.4条 中深孔、深孔的爆破器材,应选用威力大、防水、防冻的乳胶炸药或水胶炸药。雷管脚线的长度,应与炮孔深度相适应。 第3.3.5条 爆破参数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周边孔间距为400~600mm。 二、最小抵抗线,按下式计算 W=E/M 式中E周边孔间距,m; M周边孔密集系数,0.8~1.0。 三、周边孔单位长度装药量 当采用硝酸铁炸药时,软岩Rb<30MPa,110~165g/m;中硬岩Rb=30~60MPa,165~220g/m;硬岩Rb>60MPa,220~330g/m。 注Rb为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当采用其它炸药时,装药量应乘以换算系数K。K可按下式计算 K1/2Ma/NaMb/Nb (3.3.5) Ma-----2硝铵炸药猛度,mm; Na------2硝铵炸药爆力ml; Mb----- 换算炸药猛度 mm; Nb-----换算炸药爆力ml; 四、周边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第3.3.6条 井筒的光面爆破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筒的掘进半径,不大于设计150mm,不小于设计50mm; 二、井帮岩面无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3.3.7条 井筒掘进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杂散电流。当电流超过36mA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裸露接头; 三、采用高压电雷管抗杂散电流电雷管。 第3.3.8条 抓岩机及其配套吊桶的选择,可按表3.3.8采用。 抓岩机选型与吊桶选择表3.3.8 抓岩机型号 抓斗容积 (m3) 适用井筒内径 m 适用吊桶容积 m3 NZQ2H5 长绳悬吊式H5 靠壁式HK 中心回转式HZ 环形轨道式HH 0.11 0.40.6 0.40.6 0.40.6 0.62 <5 57 46 47 68 11.5 23 24 24 24 第3.3.9条 抓岩机的悬吊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中心回转式或环形轨道式抓岩机,其吊盘的固定装置与井壁间应支撑牢固; 二、采用靠壁式抓岩机,其固定锚杆与井壁联接应牢固。钢丝绳悬吊点与井壁的间距不应大于400mm; 三、采用长绳悬吊抓岩机,每隔80~100m应设固定导向装置,绞车应设闭锁装置。 第3.3.10条 井筒临时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当井帮有淋水时,应先采取堵、截、导、注等治水措施。 锚喷临时支护的段高、厚度及其结构,可按表3.3.10采用。临时支护的锚喷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7.5条的规定。 锚喷临时支护的段高和喷射厚度表3.3.10 岩石分类 段高(M) 支护结构及厚度 Ⅰ Ⅱ Ⅲ Ⅳ Ⅴ 不限 80100 5080 3050 <30 不支护 喷射砂浆或混凝土,厚2050mm 喷射混凝土, 厚5080mm 锚杆加网,喷射混凝土, 厚80100mm 锚杆加网,喷射混凝土, 厚80150mm 注围岩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 第3.3.11条 井筒掘进时,不支护段高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1类岩层中,由施工单位自定; 二、在Ⅱ、Ⅲ类岩层中,不得超过4m,当高度超过2m并有危岩时,应采取局部挂网或安设锚杆等防掉措施; 三、在Ⅳ、Ⅴ类岩层中,不得超过2m。 第四节 永久支护 第3.4.1条 冶金、化工、核工业矿山,当井筒的永久支护采用锚喷支护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4.2条 喷射混凝土前,应以井筒中心线检查掘进断面,并应埋设厚度标志。 第3.4.3条 当井筒的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井壁时,浇筑混凝土井壁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木模板 1.高度不宜超过1.2m,每块木板厚度不应小于30mm,宽度不宜大于150mm; 2.模板靠混凝土的一面应刨光。 二、装配式钢模板 1.高度不宜超过1.2m,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2.连接螺栓孔的位置,应保证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连接; 3.有足够的刚度。 三、整体活动式钢模板 1.高度宜为2~4m,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2.有足够的刚度; 3.当整体活动式钢模板悬吊在地面稳车上或在吊盘下时,其悬吊点不得少于3个。 四、滑升模板 1.高度宜为1.2~1.4m,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2.锥度应为0.6%~1.0%。 第3.4.4条 模板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直径应比井筒内直径大10~20mm; 二、模板上下面保持水平,其允许误差,应为10mm; 三、对重复使用的模板应进行检修与整形。 第3.4.5条 立井施工混凝土的输送,可采用混凝土输料管或底卸式吊桶。当采用混凝土输料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理选择混凝土配合比,配料时应严格计量,混凝土中宜加减水剂,石子粒径不得大于40mm; 二、混凝土的塌落度宜为100~150mm; 三、输料管应同心,管径宜为150mm,管壁厚度根据输送混凝土量选定,管路悬吊保持垂直,其末端应设置缓冲器; 四、输送混凝土前应输送少量砂浆,输送结束时应冲洗管路; 五、井上下通讯系统应畅通可靠,发现堵管应及时处理。 第3.4.6条 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塌落度应按施工设计严格控制。添加剂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二、钢筋混凝土井壁,钢筋宜在地面绑扎或焊接成片;井下竖向钢筋的绑扎,在每一段高的底部,其接头位置允许在同一平面上; 三、混凝土的浇筑,应分层对称进行,必须采用机械震捣。当采用滑升模板时,分层浇筑的厚度宜为0.3~0.4m,滑升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h; 四、脱模时混凝土强度的要求 1.采用滑升模板时,应为0.05~0.25MPa; 2.采用短段掘砌时,应为0.7~1.0MPa; 3.采用其它模板时,不得小于1.0MPa。 五、混凝土井壁的上下段连接,宜采用喷射混凝土施工。 第3.4.7条 采用混凝土、喷射混凝土作为井壁的支护材料时,必须进行混凝土、喷射混凝土的强度试验,其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四、五的规定执行。 当井壁的混凝土、喷射混凝土的试块资料不全或判定质量有异议时,应采用超声检测法复测,若强度低于规定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补强措施。 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3.4.8条 基岩中砌壁应采用无壁座施工。当井壁结构为料石或砌块时,应在较稳定的岩层中,先浇筑整体混凝土壁圈,其厚度与井壁厚度相同,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3.4.9条 当壁后旷帮较大时,应用矸石充填。在含水裂隙部位,应分层灌注砂浆或混凝土,并应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第3.4.10条 砌块、混凝土井壁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第3.7.4条的规定。 第五节 井筒注浆 Ⅰ 地面预注浆 第3.5.1条 距地表小于700m的含水岩层,其层数多、层间距又不大时,宜采用地面预注浆法施工。 第3.5.2条 浆液品种的选择,应适应受注岩层的渗透性,当含水岩层的裂隙大于0.15mm和水流速度小于200m/d时,应用水泥浆液;当含水岩层的水流速度大于200m/d或裂隙大于5mm和吸水量大于7l/minm时,应用水泥-水玻璃浆液。 遇有溶洞、断层或破碎带,可先灌注岩粉、中砂、粗砂或砾石等惰性材料。 第3.5.3条 预注浆孔的数量宜为3~6个,可布置在井筒内或距井筒外径1.5m的圆周上。后钻的孔位、角度应根据已钻的钻孔进行调整,使各钻孔在相同的注浆深度内呈均匀分布。 第3.5.4条 注浆孔的深度,应超过所注含水层底板以下10m。当井筒底部位于含水层中,终孔的深度应超过井筒底部10m。 第3.5.5条 注浆钻孔每隔20~30m应测斜一次,钻孔的偏斜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钻孔深度小于200m时,偏斜率不得大于0.5%; 二、当钻孔深度200~400m时,偏斜率不得大于0.8%; 三、当钻孔深度大于400m时,偏斜率不得大于1.0%。 第3.5.6条 注浆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浆孔钻成后,应用清水冲孔,直至返清水为止。当裂隙小,冲孔效果不好时,应采用抽水洗孔; 二、对钻孔进行压水试验,检查止浆垫的密封效果,确定浆液品种与浓度。压水延续时间,根据钻孔吸水能力确定,宜为10~30min; 三、对整个注浆管路系统进行水压试验,压力宜为注浆终压的1.2~1.5倍,试压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第3.5.7条 采用止浆塞分段注浆时,宜用分段下行式注浆。每个注浆孔由上向下分段注浆后,应自下而上再复注一次。当岩层稳定且垂直节理不发育,并在含水岩层中间有隔水层时,宜将注浆孔一次钻至全深,并采用分段上行式注浆。注浆段高可按表3.5.7采用。 注浆段高 表3.5.7 岩层破裂程度 注浆段高(m) 强风化破碎带 裂隙等于或大于36mm 裂隙小于3mm (重复注浆) 510 1030 3050 50100 第3.5.8条 注浆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不得低于325号,水玻璃模数宜为2.4~2.8。 第3.5.9条 预注浆的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浆液的有效扩散半径为6~8m; 二、注浆的终压应为静水压力值的2~4倍; 三、水泥浆液的浓度可按表3.5.9-1采用; 四、浆液注入量可按表3.5.9-2采用; 五、采用水泥-水玻璃浆液时,水泥浆的浓度宜为1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