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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轨吊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气动单轨吊(以下简称单轨吊)辅助运输,保障单轨吊使用安全,特编制本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井、工程公司单轨吊的技术和管理。 第二章 单轨吊技术规范 第三条 单轨吊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四条 单轨吊产品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单轨吊所用的非金属材料应符合MT113-1995的有关规定; (2)单轨吊所用的外购件需出具相应的资质证明; (3)单轨吊外部易碰撞部位不应采用轻金属材料。 2、整机性能要求 (1)应设置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 (2)制动装置最大制动力应为设计最大牵引力的1.5~2倍;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得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5m/s2; (5)通过能力应能在水平转弯半径5米和垂直拐弯半径10米的轨道上以正常运行速度进行往返运行,且无卡滞现象; (6)制动和爬坡能力,应不得小于表1中给定相应坡道上所规定载荷起动、运行和制动能力; 坡度()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载重(kg) 5000 4500 4000 3500 3000 2800 2500 2200 2000 1800 1500 表1 单轨吊载荷和坡度关系 (7)供气压力在0.4~0.8MPa间,整机能正常运行; (8)最大运行速度不得低于20m/min,正常耗气量在3.2-8.6m3/min范围内。 3、外观质量要求 (1)单轨吊表面应清洁干净,防腐漆层均匀,结合牢固,不得有起皮脱落现象; (2)各连接件固定牢靠,布置整洁; (3)单轨吊车应在明显处固定有产品标牌和安全标识,标牌应符合GB/T13306有关要求,安全标识应符合AQ1043有关要求。 4、所用轨道轨型、操作方式、吊挂方式等可根据现场条件进行选择。 第三章 单轨吊管理规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巷道,应优先采用单轨吊辅助运输。 1、巷道高度不小于2.4m,建立轨道系统有难度的巷道; 2、底鼓严重、卧底频繁的巷道; 3、有拐弯、起伏的巷道; 4、需人工扛料或者皮带机带料的巷道。 第六条 单轨吊使用矿井须建立以机电负责人为组长,技术、安监部室负责人为副组长,运输和使用区队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单轨吊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并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第七条 计划使用单轨吊的巷道,必须按照单轨吊系统的要求进行巷道设计和施工。 (1)高度不得低于2.4米; (2)坡度不得大于20; (3)水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5米,垂直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0米; (4)压风管路必须每50米安装一个三通。 第八条 安装单轨吊所用的锚杆、锚索等需具备以下要求。 (1)安装单轨吊的锚杆(索)必须专门施工,并锚固到稳定岩层中; (2)安装单轨吊的锚杆丝扣外露30mm~40mm,其余参数符合支护规范要求; (3)安装单轨吊应使用φ20mm及以上锚杆,抗拔力不小于100kN,安装锚索预紧力等参数符合支护规范要求; (4)锚杆索间、排距与单轨吊的安装间距相匹配,不得为了便于安装单轨吊而拆卸支护的锚杆索; (5)安装前加强单轨吊安装锚杆索的检测,使用过程中须定期检查; (6)过断层、伪顶、应力集中区、淋水区及托顶煤掘进时,不得将锚杆(索)作为吊点,应专门扶设架棚悬吊单轨吊。 第九条 单轨吊安装前,由矿井技术部门按照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对巷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条 矿井须提前对单轨吊安装、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安装单轨吊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由矿领导组织现场会审,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单轨吊安装施工技术措施,并现场落实; (2)按照巷道支护方式和最大设计载荷,采用合适的吊挂方式安装好吊钩和导轨,调整好导轨的高度,在满足安全间距的情况下保持导轨在平直状态; (3)按照导轨连接方式进行导轨连接,保证牢固可靠; (4)根据单轨吊行进方向,按照单轨吊使用说明书安装好制动装置、主牵引装置、承载小车等部件; (5)连接各管路,确保气管无交错打扭、无严重弯曲或翘裂; (6)在导轨的两端安装好阻车装置; (7)在有淋水的地点,应有防止淋水浸蚀轨道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安装完毕调试前,须再次确认单轨吊系统的连接情况,并按规定加注好润滑油。 第十三条 调试过程中,须确保单轨吊系统在10m范围内运行自如,无卡滞、跑偏等现象。 第十四条 单轨吊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矿井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单轨吊需按以下要求使用 (1)运输前,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各部件连接、制动系统、各导轨吊点和物料捆绑等完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运输过程中,如发现前方有人作业或走动,应提前警示,并提前10m减速停车,待人员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严禁人员从运行中的单轨吊下通过; (3)主驱动装置和风动葫芦不可同时使用,要提升重物时应先将设备停稳后再操作风动葫芦; (4)气动葫芦在提升过程中,其下方不得站人; (5)提升轻便物件时,可使用一台气动葫芦,提升2吨以上物件时,须同时使用2台气动葫芦; (6)单轨吊运行的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7)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与物件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3~5m为宜),并注意操作位置,下坡时应站在单轨吊的后侧操作,上坡时站在前侧操作,并时刻注意吊运物件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车处理; (8)装卸地点须选择在平巷段,必须在物料平稳放置到地面后,方可进行摘挂钩; (9)运输物料时,物料到底板距离为200mm~500mm,两侧安全间距不小于500mm; (10)有胶带机的巷道,当胶带机和单轨吊安全间距小于700mm时,胶带机和单轨吊不得同时运行; (11)每次起吊重物时,在吊离地面100mm左右要停车检查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工作; (12)物料吊装不得超过设备的额定载荷,针对所运输物料的重量、大小、形状等选择合适的吊具,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13)物料要捆扎、吊挂牢固、重心平稳,严禁偏装偏载,起吊超长物料时,物料方向必须与轨道平行,并加以固定,防止旋转刮碰,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箱体装运; (14)起吊重物必须做到垂直起升,严禁斜拉重物; (15)起吊时人员不得手扶、推拉重物,选择合适的站位并远程平稳操作,以防重物提升过程中甩动伤人,起吊钩头向上提升应留有一定的行程,以防挤坏起吊装置; (16) 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要过高,有效高度200~500mm为宜,严禁沿底板生拉硬拽,跨越设备、物料运行前,应停车校验起吊物料与其的相对位置,起吊物距跨越物安全高度不小于300mm,否则不得通过; (17)单轨吊操作、运行要连续平稳,减少频繁启动,启动和停止时要准确平稳,接近轨道末端时,要减速谨慎操作,防止冲撞阻车装置; (18)每次吊运作业应连续完成,因故障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将物料安全落地,不得长时间悬空 (19)单轨吊运行至指定位置后,物料应缓慢轻放,不得自由落下,物料放稳后方可摘去挂钩,确认各操作按钮处在停运位置,单轨吊要收放好操作手柄,防止误操作; (20)工作完毕后,单轨吊应停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压风; (21)停车位置应选择在支护良好、坡度较小地段,确需在大坡度地段停车时,要有可靠的防滑措施,且物料下方严禁站人,当发生故障无法停车时,要立即操作急停开关或切断压风,以防造成事故; (22)每班作业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单轨吊运行日志,将存在问题向下班交接清楚,以便及时维修处理。 第十六条 单轨吊需按以下要求进行检修和维护 (1)使用前要清理轨道及车轮,以防止轨道面、车轮外缘粘结过多煤尘,造成四轮不能同时接触轨道面或车轮无法转动; (2)每班使用前应检查制动装置是否动作灵活可靠,吊点是否有松动,导轨是否弯曲过度,各气管是否有破皮、泄漏等,并及时处理; (3)每天检查各气管和连接部件的情况,如有松动及时紧固; (4)每周对各个转动部位进行检查,对转动不灵活部件及时更换; (5)各连接销应每周涂抹防锈油,如有开口销等磨损严重应及时更换; (6)各转动部位应每隔10天涂一定量的润滑油; (7)减速箱内润滑油每6个月更换一次; (8)气动总成内的油雾器内润滑油需定期检查,当低于容器1/3时及时补加; (9)油水分离器内的杂质应及时清除; (10)设备使用2年以上需检查各润滑、密封部件的老化及磨损情况,对已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11)检修维护时,不得随意改变零部件的规格和型号; (12)检修工作应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管理要求 (1)各使用矿井必须建立单轨吊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巷道设计和验收、设备安装和使用、系统检修和回收),加强安全监察; (2)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环节责任明确到人; (3)使用单轨吊巷道需悬挂单轨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牌板; (4)作业规程需相应增加单轨吊辅助运输系统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凡使用单轨吊矿井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矿井机电负责人按不履职考核。 第十九条 超过设计坡度、速度和载重进行运输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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