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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的应对,以石油泄露案为基础的分析,,,,,,,,,,,,,,,,中海油拥有蓬莱19-3油田51的权益。中海油是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美国康菲石油担任作业者拥有49权益。康菲是美国综合性的跨国能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是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合作背景蓬莱19-3油田原先由中海油勘探,但由于技术水平等原因未发现此处有油田。后将这个区块勘探权卖给康菲公司。康菲发现油田并和中海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环境事件与法律规则的互动,第一,尽管存在一些意欲控制污染实践的制度框架,环境灾难还是预示一种鼓励可归责活动的法律结构第二,环境灾难通常不以不知道风险为前提。事实上,知道潜在的结果并不会导致充分的预防。第三,环境灾难经证明有必要强制重新评估“共同实践”和共同知识的价值。虽然没有环境灾难或者危机,环境法照样变革,但灾难是将工业置于他们共同实践的审查。第四,环境灾难的确提出了重要的深思机会。尽管灾难驱动的环境法不是理想的,自然资源灾难可为理解自然资源程序的价值提供很多。,环境损害的特征,第一,环境损害倾向于是长期的和间接的,这使他们具有较少的可预见性;第二,环境伤害倾向于同时影响很多人,创设了与谁提起诉讼而且什么时候提起诉讼的难题;第三,环境损害是普通人难以理解的复杂程序的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有什么义务以及什么时候采取充分的预防也更为困难(如需要专业知识来决定是否存在违法);第四,环境法承认普通法不知或者不认同的利益。,三个理念,第一,要求责任方要对清除成本和损害赔偿作出及时和迅速的补偿;第二,要通过对责任方施加严格责任的方式,减少源自油泄露的诉讼,而且要扩展责任方的范围努力使原告获得赔偿;第三,促进能够消除或减少漏油数量的新技术。,油污染责任承担主体,具体行为人规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行为人规则的缺陷,1.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因为在油污染案件中,真正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人往往数量较少,如只是一个公司,一个公司的资金实力毕竟是有限的,在出现巨额损害赔偿时,公司可能破产,这可能导致很多受害人的利益不能得到补偿或者补偿不足。2.忽视了海上环境设施的特别情况。事实上,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由具体的污染行为人导致的,而且往往与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承租人等密切相关,如海上设施的建筑质量不合格,所有人没有对具体行为人,如承租人,进行更好的限制或者规范。3.具体行为人规则易于催生激励不足。如具体行为人可能不与所有人配合,所有人或者出租人无法对具体行为人产生有效的监管或者合作,这足以降低具体行为人的合作激励,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改进扩张责任方范围,所有人尽管不运行该设施,法律附加所有人为责任方的目的依然是“这些人有资源,也应当有能力影响运行人。”,油污染责任主体的清除成本与损害赔偿义务,,清除成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1.个人是否可以获得清除成本的赔偿,(1)法律直接规定。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个人可以进行清除行动而且有权向责任方主张赔偿。在美国法上,“如果政府负担了清除违反清洁水法(CleanWaterAct)而泄露的石油,它就有权获得这些成本的补偿。”,,(2)适用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2.政府也可主张清除成本请求权,,(二)损害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责任方的损害赔偿义务。但该法并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理念、可得损害赔偿的类型和计算方法。,,1.赔偿的具体类型。美国法上的借鉴(1)自然的损害,如恢复或修复环境的成本以及由于是否恢复补丁而导致的自然资源的价值降低;(2)对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伤害,包括间接经济损失;(3)生存性使用自然资源的损失;(4)税收,薪水,租金,费用或净收入损失;(5)利润损失或给予财产和自然资源损害而产生的营利能力的损失;(6)在清除行动期间或之后产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2.纯粹经济损失。,如受污染海域的渔民的鱼虾等海洋生物死亡或者不能生长等而产生的损失,渔民不能在近海打渔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附近的海滩酒店不能使用海滩,酒店订单大量下降,餐馆停业或者顾客大量减少,附近以渔业为主的企业股票下降,当地旅游经济下降等等。但油污染案件中,哪些损失可以主张,哪些损失不能主张,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清晰的规则规范该问题,也没有得到各国立法和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美国法上,商业性渔民可以获得赔偿,但是该义务除了商业渔民外是否要延伸到参观、非商业性渔民以及渔业中介等还并不明朗。,3.关于精神性损害赔偿。,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如比利时、法国、荷兰、西班牙,由于河水污染产生的愉悦损害可得主张赔偿。无论是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油污染法以及欧盟环境责任指令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性损害赔偿。尽管油污染事件发生后,渔民、旅游酒店所有人等的确会产生焦虑、不满以及健康风险,但都属于心理性伤害,它们都不能获得赔偿。,三、责任方的责任限制及其限制,一类是从事故发生角度看。第一,责任方的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或有意不当行为(willfulmisconduct)引致了事件的发生。第二,责任方违反了可适用的联邦安全、建筑或营运规制而发生此种事件。,另一类是着眼于责任方事故发生后行为的。,(1)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报告事故而且责任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事故;(2)没有在与清除活动中为主管官员提供所有的合作和帮助;(3)没有充分的原因,不遵守本章第1321条(c)、(d)或者公海干预法案而签发的命令。,四、民事责任的保障机制,(一)油污染赔偿基金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6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理想的形态上,责任保险与侵权赔偿就像双子星座,在法律制度上相互依赖。(三)财政担保制度(四)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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