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部分:一般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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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部分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焦庆春、胡彦、方良、鲍景萍、徐力、赵问道、刘伟。 I DB33/T 768.1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一般单位 general enterprises 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的重点单位外的单位。 3.2 重点部位 important area 对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生活起关键作用的重要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 4 建设原则 4.1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单位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生产登记批准。 4.4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监控中心。 4.6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DB33/T 768.12009 表 1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1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存放、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 制药品、管制刀具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存放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 2 3 4 视频安防 5 6 监控系统 摄像机 库、室、馆 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等场所部位 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重要物品和珍贵文物的库 (房)场所 生产、使用、存放稀有有色金属的场所 单位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内 部礼堂、在用地下空间、汽车(停车)场(库) 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育的重要工作室、计算机中心 7 8 9 机房、电教室、调度室、动力、通讯机房等部门、部位 各类监控中心 其它市级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存放、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10 管制药品、管制刀具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存放涉及秘密内容的文件、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库、 11 12 入侵探测器 13 14 15 16 17 18 19 紧急报警 装置 入侵报警系统 室、馆 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财务室、金库等场所部位 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和重要物品的库(房)场所 生产、使用、存放稀有有色金属的场所 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育的重要工作室、计算机中心 机房、电教室、调度室、动力、通讯机房等部门、部位 各类监控中心 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财务室、金库等场所部位 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和重要物品的库(房)场所 单位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内 部礼堂、在用地下空间、汽车(停车)场(库) 配置要求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宜设 出入口管理系统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 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前厅大堂、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 2 DB33/T 768.12009 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c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 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d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 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 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 可 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 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 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e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 2.5 m,室外离 地不宜低于 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 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f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 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 彩色 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 10 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 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 100 倍; 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 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 5 lx,但最低不低于 3 lx;如环境 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 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 s 以内;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 DB33/T 629 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 30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4 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 H.264/AVC 或者 MPEG-4 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 像素不低于 4 CIF(704576) ,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 25 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 27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3 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 15 d。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基本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独立院落的一般单位宜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 无盲区和 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 24 h 设防; b 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应设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 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 无盲区和死角, 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 声压应不小于 80 dB(A) ,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100 dB 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 5 min。 5.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 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 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 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 0.3 m; 3 DB33/T 768.12009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相关规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 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 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 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 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 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 (干簧管安装在门、 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 两者间应对准) ,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 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 式; b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同一区域有 2 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 设置 2 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 置数不应超过 4 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5.2.4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b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 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 的功能; c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d 入侵探测器、 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 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 应符合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 e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 d。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人行通道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相关要求。属独 立建筑的一般单位重点部位车辆出入通道口及停车库(场)应安装车辆出入口控制系统,车辆出入口控 制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和出入口的行车指示,并宜具备的如下功能 a 入口处车位显示; b 对出入车辆进行摄像,并具有车辆出入控制、识别、对比功能; c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d 意外发生时能及时向外报警; e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f 读卡机、 挡车器、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宜安装在室内, 安装在室外时, 应考虑防水和防撞措施。 4 DB33/T 768.12009 5.4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2887、GB 50348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 20 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 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室) 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 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 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 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 4 h 的需要, 入侵报警系 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 24 h 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 AC 220V 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 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6 工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 GA/T 75 的相关要求。 7 系统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 GB 50348、DB33/T 334 和本部分的相关要 求。 8 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 GB 50348、GA 308 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 应及时修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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