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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济三煤发〔2007〕45 号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关于印发专项资金及工程预算管理等 十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科室 为加强矿井资金预算、合同、比价采购和设备及材料物资修 理管理,规范管理过程和程序,经矿党政研究决定,特制定济 宁三号煤矿专项资金及工程预算管理办法等十项管理办法,现 印发全矿,望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兖 州 煤 业兖 州 煤 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三号煤矿文件济宁三号煤矿文件 - 2 - 济宁三号煤矿专项资金及工程预算管理办法 济宁三号煤矿专项资金及工程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专项资金及工程预算的管理, 规范企 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程序,建立起规范、严密的运行机 制,保证企业专项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专项资金包括 维持简单再生产 资金(简称维简资金) 、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技改资金) 、固定资 产修理资金(简称修理资金) 、生产安全费用、科技资金。主要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修理、科研项目开发及矿井生产安 全等方面。 第三条 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坚持 “总量控制、 统筹安排” 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预算管理的范围及内容 工程预算管理的范围指列入年度各类资金计划的建筑工程, 线路(管路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工程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年度工程 划线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等编制、审查、审批,工程价格的调研 审批。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维简资金的提取以集团公司批准的本单位年度商 - 3 - 品煤产量为基础,标准为吨煤 8 元,由矿支配使用,但需煤业公 司批准。包括生产安全费用中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不包括列入 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技术改造资金除利用折旧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 外,还可利用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职工入股、社会融资等。该 资金由煤业公司统一支配使用, 矿井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来申请 资金。 第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资金的提取以集团公司批准的本单 位年度商品煤产量为基础,标准为吨煤 3 元,在总额控制的前提 下,矿根据生产实际安排修理支出计划。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 修理,需报煤业公司备案;对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修理,需经 煤业公司批准。 第八条 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公司批准的本单位年度原 煤产量为基础,标准为吨煤不低于 8 元,资金来源包括维简、大 修理、科研、生产成本及各渠道的补助,主要用于采煤、掘进、 机电、一通三防、运输、防治水、矿山救护等方面,安排项目包 括安全装备、安全工程、安全材料及安全培训。生产安全计划费 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九条 科技资金来源根据公司文件要求,按照矿年度销 售收入总额的 1统一提取,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筹,用于公司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矿管科技项目的资金,按 0.25 元/吨煤从当 年产量中提取,自主安排使用,并报公司审查备案。根据生产实 - 4 - 际及矿科技计划安排情况,可从维简资金,生产安全费用中提出 一定比例资金。 第三章 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维简资金主要用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 更新改造、综合利用、零星固定资产的购建等资本性支出。其范 围如下 (1)为维持矿井正常生产经营而进行的房屋设施建设和 设备更新; (2)科技开发项目中的资本性支出; (3)为完善矿井 安全措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而进行的安全 技术措施项目; (4)医疗卫生设施; (5)其它零星固定资产的购 置与建设。 第十一条 技改资金是企业为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 产品质 量、增加产品品种、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加强资源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 的主要生产系统或主要环节进行的系统性更新改造项目。 也包括 企业为了调整产品结构而新建的其它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修理资金只能用于现有固定资产的修理性支出, 不得用于新增设备及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房屋及建筑物、砖 木结构大修理周期为三年以上;混合及框架结构为五年以上;设 备按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执行。单位工程(设备)的修理 - 5 - 费大于固定资产原值 50及以上时,原则上不再修理。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 通三防” 、防治水、矿震和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顶板控制。主 要用于主要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综合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防灭火、综合防尘、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供 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其它 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资金主要应用于在实施科技创新过程中发 生的科研经费以及在实施科技创新项目中购买的材料、仪器仪 表、计算机软件、一次性耗损的样品及固定资产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生产、安全实际,科学、 全面、系统地分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本单位需 要投入的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计划、技术改造资金计划、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由计划科编制, 同时负责全矿维持简单再生产 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生产安全费用资金的统计汇总和日常的管 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资金计划由财务科编制, 同时负责 全矿固定资产修理资金的统计汇总和日常管理工作。 - 6 - 第十八条 科技资金计划由科技科编制, 同时负责全矿科研 资金的统计汇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企业专项资金的实施 第十九条 所有列入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计划、 技术改造资 金计划、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计划科办理手续。 同时工程项目都要有专门的设计,并有完整的审批手续;设备购 置要有分管矿领导的签字、 批准的论证、 详细设备购置报告 (如 购置原因,使用地点、数量、规格型号等) ,否则一律待手续齐 全后再办理。对于无计划项目,如非生产急需的设备,必须先经 分管矿领导审批,并经矿主要领导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才能 实施,否则物资供应部门不得采购订货,财务部门不得付款。同 时,对于待调整项目的资金,严格控制在煤业公司批准的年度计 划资金总额内, 需要调增的项目, 必须有相应的调减资金来保证, 从而将资金总额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项 目和设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凡列入计划内的工程和设备,资金来 源必须由计划科相关人员填写,不准代填。 计划科要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按时参加工程形象进度 和设备购置的验收。工程项目开工后,每月参加工程的形象进度 验收,将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与资金的安排有效的结合起来,在 每一季度都要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 金的使用情况、剩余资金的情况等进行整理和分析。 - 7 - 各单位列入当年各类资金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 并积极 组织落实购置。 凡当年列入计划的项目, 无特殊原因, 必须完成, 否则,不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中。每年的购置截止日期为当年度 的三季度末,第四季度不再办理。同时,各单位购置的项目在资 金上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计划资金。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项目分为 A、B、C 三级,A 级 项目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或 审定型号;B 级项目必须由公司分管的业务部门进行方案论证或 审定型号;C 级项目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或 审定型号; 矿各单位在办理项目购置时必须到计划科办理相应的 审批级别申请, 并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装备选型 审批表。购置的设备和材料到货后,要及时按照上述规定的级别 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并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计划 装备验收表。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企业成本管理,达到节支降耗的目的,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成本类项目的计划申报直接由使用单位根据 生产和安全实际,按照矿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明细,按照正常 材料申请格式向计划科申报。 由计划科对申报的材料计划进行审 核,落实资金来源。同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把审批后的计划转内部 市场考核管理办公室(简称内考办) ,内考办负责材料计划的落 实、ERP 系统的申报以及与财务科对帐,并每月反馈给计划科完 成情况。 - 8 -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进行项目技术论证时, 必须通知计划 科、内考办、机电科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共同参加,不得补签, 如发现手续不全时,不得安排项目发生,否则,后果由签字单位 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大致分为工程修理,设 备、车辆修理两大块。 大修理工程安排的主要依据是批准的计划工程量、工程内 容、不准随意扩大规模,增加修理内容,提高修理标准。为明确 责任,修理内容必须在事前经财务科、基建科等有关职能部门共 同现场签定,签字后方可有效。为保证修理的质量,使用单位及 职能部门要对修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设备、车辆修理安排的依据是批准的计划设备、车辆数量、修理 内容,不得突破修理资金。为明确责任,修理内容必须在事前经 财务科、机电科、综机管理办公室(简称综机办) 、车管科等有 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对修理清单、实物进行签定,鉴定人员在修理 清单上签字方可有效。同时为保证修理质量,使用单位及职能部 门要对修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工程及设备使用后,各承办部门都要组织财务科、机电科、 综机办、基建科、内考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技资金费用实际发生, 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 办理。科技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控制,由财务科和科技科专人 分别建帐、互相配合、共同管理、年终结算。 - 9 - 为促进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完成率,在审批项目费用的同 时,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周期长短,酌情批准一定数额的项目 协调费。原则上协调费不超过合同额的 2。协调费只用于项目 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于该项目实施的其他费用支出。 协调费的使用 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通过鉴定 (评议、 验收) 的项目, 可使用协调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总工程师审批,到财 务科办理手续。除项目费用以外,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科技成果表 彰奖励资金、科研管理费等可在年终决算中由矿管科技资金列支。 第六章 工程预算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均纳入基本建设管 理范围,由基建科统一管理,设备安装部分由机电科协助执行。 在程序管理上,严格按照一工程、一立项、一设计、一预算、一 合同(协议) 、一竣工、一验收、一结算的基建程序实行闭环管 理,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审查同意的预算,没有预算、合同(协 议)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 各项修理费工程必须由使用或筹建部门提出 工程立项申请表,分管矿领导审查,主管矿领导批准后,一式四 份报基建科、计划科、内考办、财务科,上述科室并据此分别做 好安排施工单位、 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及工程预算、 施工材料准备、 结算等工作。 - 10 -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立项后,由基建科根据工程类别、工程造 价安排施工单位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工程安排坚持立足矿内部区 队、非煤厂点施工的原则;对急、难、险、重、专业性强且内部 单位没能力施工的工程采取招投标或竞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 单位,降低工程造价。在工程设计上,优化方案设计以控制工程 投资为主。坚持“一人设计、集体会审、层层审批”制度,方案 设计前多方征集意见,进行方案比选,确保每一设计既符合现场 实际, 又合理地节省投资, 从而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工程量增加造成投资增大现象。 第二十八条 工程材料管理 矿供材料计划的编制工作由计 划科根据施工图编制,所有矿供材料计划要经分管副总、分管矿 长签字后报内考办;基建科根据材料计划开取领料单,领料数量 不能超材料计划,并严格按领料规定逐级审批;同时要按施工进 度合理组织材料进场,对进场材料严把质量、数量验收关,对不 合格的材料不予接收,严禁用于工程;另外对施工剩余的材料要 及时回收利用或退库。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批条件1.年度工程计 划;2.有效的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 材料代用及其他签证资料;3.按规定签订或备案的工程合同;4. 按规定批准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5.招标工程,审查备 案的招标文件、 中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答疑、 承诺等文件资料; 6.基本建设处批准的价格审批单;7.其他必要条件。 - 11 - 第三十条 工程预算的审查程序 初步设计概算由计划科组 织审查,初步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处审批;施工图预算由 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 计划科 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处审查;年度工程划 线结算及工程竣工结算由计划科审查后, 报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处 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程预算审查、审批时间施工图预算、年度 工程划线结算及工程竣工结算造价额度在 550 万元内的, 从接 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计划科要在 15 日内完成审查;50300 万元内的,在 30 日内完成审查;300 万元以上的,根据工程的 结构形成、复杂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企业专项资金的统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 制度,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月 27 日前,基建科要将当月固定资产修理 计划中的建安工程进度表、 工程划线结算书等有关资料报送计划 科、财务科;内考办要将当月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中材料到货及进 账情况报计划科; 财务科要将当月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修理 类进账情况报计划科;机电科要将当月设备到货情况报计划科。 计划科、财务科、科技科三家专项资金计划的管理部门要在每月 - 12 - 月底做出各自的资金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严肃各类专项资金计划的管理, 不允许发生计 划外项目,不准私自变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不予统计,财务 不予拨款。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计划科、财务科、科技科是矿企业专项资金管 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责任向领 导报告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申报计划不实, 致使相关设备或设施不能在生 产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视情节对相关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500 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视情 节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300 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不按照计划科要求的进度完成本职工作, 影响 整体工作进度的, 视情节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00-200 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凡统计数据出现虚报、错报、瞒报、拒报和迟 报,视情节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100 元罚款。 第四十条 因人为因素给矿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 - 13 - 重, 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 组织谈话、 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 年末,计划科、财务科、科技科就计划执行情 况进行总结,视各相关单位工作效果、效率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报矿领导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计划科、财务科、科技科要分别将资金项目相 关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其它办法中与本办 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计划科。未尽事宜,由矿研究 决定。 - 14 - 关 于 设 备 购 置 的 报 告 关 于 设 备 购 置 的 报 告 矿领导 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需购置附表所列设备,需资金 万元,使用地点 请批示。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矿领导 计划科 财务科 机电科 资金来源 签字及公章 资产号 签字及公章 设备编号 签字及公章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备 注 - 15 - 济宁三号煤矿成本费用预算实施办法 济宁三号煤矿成本费用预算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行矿井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工作, 加强成本费用的事 前控制,根据“济三煤发〔2007〕6 号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 矿井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形式 矿财务科作为成本费用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 负责矿井该项工作的方案制定、推行指导及最终信息的汇总、处 理、考核工作;矿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成本费用预算 的编制、执行、分析和控制工作。 二、编制时间各管理部门在每月 3 号前进行本月成本费用 的预算编制,成本费用项目涉及下一级部门(如材料费用涉及 区队、区队涉及班组)的,要先行通知或规定下一级部门进行成 本费用的预算编制,送交本部门进行汇总;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 要在每月 4 号前将本月预算电子表格送交财务科, 财务科结合矿 井全年及月度实际,修改后作为当月控制指标下发,月度完毕进 行考核。 三、具体成本费用项目预算管理分工1.材料费、电费、修 理费及明细项目、综机租赁费等项目按济三煤发〔2007〕6 号文 济宁三号煤矿 2007 年成本费用指标分解及考核管理办法中 “矿井可控成本费用指标分解”的“成本费用总额分解”附表规 定执行。2.工资及住房补贴项目由人力资源科进行编制。3.其他 可控成本费用按“济三煤发〔2007〕6 号文附件 11”附表的分工 - 16 - 执行。4.无管理部门分管的成本费用预算编制工作由财务科执 行。5.财务科负责汇总编制全矿季度、年度成本费用预算,并按 时报送公司。 四、预算分析矿井各月度考核完成后,各管理部门针对本 月完成情况进行成本费用预算分析,分析资料要求简明扼要,主 要分析成本费用节超原因,并在考核月度 10 号前送交财务科。 五、预算考核1.资料送交考核。各管理部门务必按时将预 算资料、分析资料送交财务科,每晚送一天,罚该单位党政负责 人每人每项 50 元,累计最高罚款额每人每项 500 元。2.指标考 核。矿财务科下发指标后,作为各管理部门当月的预算指标,各 管理部门要加强控制。每月 8 号前,财务科按节超额的 10-50 计算并进行对等奖罚,对单位党政负责人按奖罚额的 5联挂奖 罚,并将考核结果发布在矿井信息网上。3.兑现方式实行月度 考核、季度兑现。 六、预算监督、检查及评价矿成立预算管理检查小组,组 长张西勤、种传玲,副组长何琳琳,成员单位审计科、财 务科、内部市场考核管理办公室。 检查时间及方式检查时间及方式 每月中旬对预算管理部门上月预算执行情 况按考核标准进行检查。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预算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是否齐全(10 分) 、预 算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10 分) 、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是否完整 (20 分) 、预算数据是否真实科学(30 分) 、预算的执行是否全 - 17 - 过程控制(30 分) 。 考核奖罚考核奖罚年终根据各单位每月考核得分情况,对全年平均 得分在 85 分以上、60 分以下的单位分别进行奖励和罚款。 七、本文件自四月一日起执行。成本费用预算工作具体实施 措施以本文规定为准, 矿井相关文件若有与本文冲突者按本文规 定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财务科。未尽事宜,由矿研究决定。 财务科联系人王东、武玉华、卞东;联系电话628143。 - 18 - 济宁三号煤矿合同管理办法 济宁三号煤矿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对外经营活动, 提高合同管理效益和效 率,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对外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和本办法中收列的各类合同。 矿所有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金额超过 1 万元的 都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经济往来,既使是即时清 结,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强迫他 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二、 自愿原则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订立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三、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得隐瞒 真实情况,用欺骗手段订立合同,应忠实地履行合同,不搞合同 欺诈; 四、 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19 -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划分 第四条 矿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主管矿长为领导小组组 长,副组长由分管合同工作的矿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矿领导及 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设 在企业管理科,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矿合同管理工作接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集 团公司、煤业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法定代表人 负责。 第七条 矿属发生经济业务往来部门和职能科室要配置专 门人员作为合同管理部门的兼职合同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合同业 务联络、洽谈、签订和履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合同领导小组的职权 一、根据计划及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审批签订合同; 二、审查批准矿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报告; 三、审批矿合同签订审批单 ; 四、领导矿合同签订工作,听取合同管理办公室汇报,对合 同签订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五、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工作情况决定奖惩。 - 20 - 第九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依据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全矿各类合同洽谈、签订、履行 和招(议)标工作; 二、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审查; 三、指导、审查我矿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合同签订质量, 杜绝合同漏洞和纠纷, 对合同项目的立项及资金来源进行严格把 关,督促生效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参加矿井重大合同项目的调研、洽谈及签订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处 理变更、解除、终止形成纠纷的合同,并为本单位提供有关合同 方面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六、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合同签订、履行和存在的问题,围 绕矿井生产做好矿井所需的其它方面合同的审查、签订工作; 七、负责对合同台账、档案及合同统计报表等基础工作的填 报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合同履行,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 要求承办部门联系承揽单位整改; 九、 负责组织矿井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 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到应知应会的要 求;做好业务单位合同管理员的考察、考评及奖励工作,建立覆 盖全矿专、兼职合同管理员网络体系; 十、 根据矿长授权, 负责矿井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 21 - 十一、根据集团公司、煤业公司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受审 合同的报审管理工作, 配合上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 督检查; 十二、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的业务。 第十条 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实施与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计划或工作量的申报、执行与变更; 二、审核或草拟技术协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等文件; 三、 对承揽方营业执照、 法人受权委托书等资质进行初步审查; 四、参与合同的会签; 五、组织项目的调研、拆检、验收等工作; 六、经常性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 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项目情况,制订技术协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二、参与合同的会签; 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承办部门及合同管 理部门反馈项目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参与验收; 四、其他由使用部门办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合同项目的质量及技术 要求全面负责,对合同验收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出现的质量事故 承担第一责任,其他验收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科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对合同价款、付款方 - 22 - 式等条款进行监督,参与项目验收,并负责项目结算。 第十四条 矿纪委监察科对全矿各类合同的签订、 履行和结 算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矿合同领导小组批准无权 先办理而后补合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员负责。 为生产急需或特殊情况, 承办部门可请示矿合同领导小组同 意后先予办理,但应加强监督,及时补办合同的相关审批手续, 并按程序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查 第十六条 矿井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确因业务需要,经矿长书面批准,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合同,但应补签合同确认书。 禁止采用口头及电话形式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矿井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安装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及监理合同必须使用集团公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 统一文本,其他类合同参照国家示范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矿长可凭法定代表人证代表矿签订合同。 其他人员经矿长书面委托,可以代表矿对外签订合同,但对 其越权签订的合同,产生的责任自负。 与矿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 - 23 - 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等,并具有与合同项目相适应的 经营范围、资质、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矿承办合同业务的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办理 合同签订审批单 ,并注明下列内容 一、标的、约计价款; 二、项目主要内容; 三、项目资金来源; 四、项目承办部门、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 五、对方名称、企业性质、承办人; 六、矿长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矿承办合同业务的相关部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 在合同洽谈签订前将有关资料报企业管理科合同管理办公室, 安 排合同洽谈事宜(紧急情况或矿领导特批的合同项目除外) 。 一、项目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审批单 、项目明细、初步 技术方案或技术要求。 二、厂家选择情况。已确定厂家的应提交相关营业执照、法 人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报价单;未确定厂家的,还应写明预 选择厂家的名称;集团公司外部产品或服务的,还应提交外委审 批单。 三、其他有利于合同签订、厂家选择、价格确定的材料。 四、合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洽谈必须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合同管 - 24 - 理部门、财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合同管 理部门要求参加的其他部门也应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会签合同由承办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确定具 体时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十三条 会签合同的程序 一、 承办部门首先向参加合同会签的单位简要介绍拟定合同 的基本情况。 二、资信审查。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 相对方的资质证明,资质证明原则上要以原件为准,检查合同项 目是否在其营业范围之内,资金、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合同得以 全面履行。 三、洽谈和草拟合同。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各业务职能部门 根据各自专业对合同条款严格把关,细化合同条款,堵塞合同漏 洞,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合同洽谈过程中要 结合现场实际,核定工程量,使合同标的与现场实际相符。 (一)对于基建项目,施工单位首先依据施工(设计)图纸 编制预算报矿计划科,由预算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然后合同管理 人员依据计划科审核的预算, 组织施工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结合现场实际洽谈合同条款; (二)对于机电设备、综机设备、车辆等项目的维修一般在 维修前,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前鉴定,填写 设备鉴定表,划分设备大、中、小修理级别,特殊或损环严重的 - 25 - 设备要求维修单位依据设备鉴定表做出维修预算后再洽谈合同; (三)对于技术服务等项目合同,由技术专业部门确定服务 范围、内容,做好合同前期准备工作; (四)买卖、租赁等其它类别合同,严格按照公司、矿合同 管理制度的规定, 采取联合签订的方式,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合同价款的确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1.国家颁布的各 种收费依据、标准;2.国家、山东省颁布的各种预算定额; 3.招(议)标方式确定;4.济宁信息价格;5.互联网查询;6. 市场调研、电话询价;7.参考以往合同价格信息及历史资料;8. 向兄弟单位咨询;9.双方协商价。 合同条款应由各参加部门形成一致意见, 报矿领导同意后方 可确定;当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初 步意见向矿领导汇报后确定。 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共同洽谈合同,依据洽谈 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同员起草合同文本。 四、合同的审查。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全部条款综合把关, 承办部门、使用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的质量、技术标准、 履行方式、验收方式、安全施工等条款把关;合同正式签订前, 参加人员对合同草本必须共同审查,对所签合同认真负责,做到 条款齐全,权责清晰,语言表达规范,技术要求详实,待审查无 漏洞,会签部门填写合同洽谈记录后签订正式合同,经矿领 导批准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合同要用语准确,内容合法,条款齐全,字迹 - 26 - 端正,文字严谨,标点准确,有统一文本的,使用统一文本;无 统一文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标的;2.数量;3.质量; 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验收方式;6.违约责 任;7.争议的解决方式;8.双方名称及地址。 第二十五条 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及特殊合同 的签订,按集团公司、煤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过招 (议) 标确定中标单位及标的额的, 合同管理部门依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效合同确有合法理由需要变更、 解除或提前 终止的,应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出具 意见后,配合合同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办理。 合同管理部门认为变更、 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或对矿井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 企业管理科合同管理办公室 应监督合同的履行, 承办部门应及时向企业管理科合同管理办公 室反映合同履行情况,保证合同全面履行或在未全面履行时,及 时制定相应对策,减少矿井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同验收应由参加签订合同的矿属有关部门 参加,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三个单位,参与部门对合同全面履行 负有监督责任;当实际验收与合同约定有出入时,在验收单上注 - 27 - 明验收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对依法签订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负责,监督 相对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是合同全面履行的第一责任者。 第三十条 原则上应采取的验收方式 一、机电设备维修验收,验收人员应对照设备鉴定表,逐一 校对维修和更换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回收或集中销毁更换的配 件,并采用调试运行验收的办法对设备性能进行全面测试。 二、工程的验收应依据竣工图纸按实核对工程量,对与合同 签订有出入的项目,计划科依据定额进行核减。 三、采购物品的验收,应结合实际采取抽检、全验等方式进 行验收。 四、结合项目实际,应采取的其他验收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验收出现问题的合同,采取退货、更换、返 工、降价等方式做出补救,降低矿井经济损失,并追究合同相对 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济三煤矿合同履行与结算报告单是合同结 算的主要依据,其中“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一栏 由承办部门填写具体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甲方结算意见,由我矿合同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济三煤 矿结算专用”章。 乙方结算意见,由合同相对方填写,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确认。 - 28 -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整理好项目报告、 合同、 验收单及 济 三煤矿合同履行与结算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财务科办理结算。 第三十四条 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 由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与外部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与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 由企业管理科合同管理 办公室将合同进行分类编号,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 合同签订审批单 ; 二、有关部门和人员签字盖章的调研报告或鉴定表; 三、承揽方的报价单; 四、矿属有关部门人员签字的合同洽谈记录 ; 五、技术含量高的合同,对方与承办部门签订的技术协议、 双方认可的图纸等; 六、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六条 归档后的合同及时登记合同管理台账, 台账主 要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日期、主要内容、对方单位、单价、总金 额、履行期限、审批领导和合同编号等。 第三十七条 合同管理统计实行季报制度。 每季度结束后十 - 29 - 天内,完成对上季度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报表,按规定上报集团 公司及有关矿领导。 第三十八条 每年的合同资料,统一分类编号归档,由专人 管理;次年初负责与矿档案室进行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管理科合同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使 用, 属于煤业公司结算的统一使用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8) ” 合同章, 属于实业公司结算的统一使用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6) ” 合同章; 二、各种印鉴只能按其用途使用,对违反规定用途擅自使用 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非矿长特别授权,对外一律不得办理带有印鉴的空白合 同文本。 第六章 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合同、财务、承办等单位参与合同管理的人员, 在处理合同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给矿井造成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追求其经济与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出现未办理合同而先采购 (维修或施 工等) 情况, 视情节轻重每出现一次对承办部门罚款 100-200 元。 第四十二条 合同会签主要职能部门,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 合同会签的,每发生一次,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 - 30 - 第四十三条 合同会签部门在合同会签前, 无正当理由拒绝 提供必要资料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50 元,并限期补齐资料。 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或使用部门发现合同履行问题, 不及 时向矿领导汇报,向企业管理科合同管理办公室反馈的,给矿井 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部门相关责任人 100-500 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合同验收人员工作应严格、细致,对于敷衍了 事、收受贿赂,致使质量、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相符而通过验收 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 元。 第四十六条 因人为因素给矿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 轻重,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组织谈 话、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矿对各单位进行检 查考核,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在签订、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 工作认真、严格把关、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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