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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S 7 7 . 1 4 0. 7 0 H 4 3 y8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 B / T 2 0 1 2 -2 0 0 4 代替 Y B / T 2 0 1 2 -1 9 8 3 , Y B / T 1 6 8 -2 0 0 0 连续铸钢板坯 C o n t i n u o u s c a s t i n g s l a b 2 0 0 4 - 0 6 - 1 7 发布 2 0 0 4 - 1 1 - 0 1 实施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发 布 Y B / T 2 0 1 2 -2 0 0 4 前言 本标准是对 Y B / T 2 0 1 2 -1 9 8 3 8 连续铸钢板坯 和Y B / T 1 6 8 -2 0 0 0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 板坯 进行修订, 并将两标准合并。 本标准代替 Y B / T 2 0 1 2 -1 9 8 3 连续铸钢板坯 和 Y B / T 1 6 8 -2 0 0 0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 板坯 本标准与 Y B / T 2 0 1 2 -1 9 8 3和YB / T 1 6 8 - - 2 0 0 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钢的分类按照 G B / 丁1 3 3 0 4 -1 9 9 1 ; 增加第3章“ 订货内容” ; 对横截面脱方、 镰刀弯、 不平度、 鼓肚、 切斜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增加对重量的规定; 取消对炉号划分的规定; 对浇注的规定作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首钢总公司、 太原钢铁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柳泽燕、 李玉光、 张炳成、 王丽萍、 杨新亮、 冯超、 刘宝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 一YB / T 1 6 8 - 2 0 0 0, YB/ T 2 0 1 2 -1 9 8 3 YB / T 2 0 1 2 -2 0 0 4 连 续 铸 钢 板 坯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 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连续铸钢板坯 以下简称连铸板坯 的尺寸、 外形、 重量及 允许偏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运输、 贮存、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按 G B / T 1 3 3 0 4 -1 9 9 1中第二部分分类的非合金钢、 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连续铸钢板坯。 2规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 T 2 2 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 B / T 2 2 6 钢的低倍组织及 缺陷酸蚀试验方法 G B / T 2 4 7 钢板和钢带检验、 包装、 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 B / T 4 2 3 6 钢的硫印检验方法 G B / T 1 3 3 0 4 -1 9 9 1 钢分类 Y B / T 4 0 0 3 连铸钢板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连铸板坯c o n t i n u o u s c a s t i n g s l a b s 连铸 板坯为横截面两相对边长度相等 , 四内角均为 9 0 0 , 长边长度大于短边 2 . 5倍 的铸坯 。 4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 d 交货重量 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 ; e 尺寸 ; f 特殊要求。 5尺寸、 外形、 重f及允许偏差 5 . 1 尺寸及允许偏差 5 . 1 . 1 连铸板坯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连铸板坯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一公称厚度}允许偏差}公称宽度 1 6 0 0 单 位 为 毫 米 允许偏差 1 0 一 5 十 1 5 一 5 1 5 一 1 0 Y B / T 2 0 1 2 -2 0 0 4 5 . 1 . 2根据需方要求, 连铸板坯可按定尺或非定尺交货, 长度的具体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 定尺长度允 许偏差8 0 m m e 5 . 1 . 3经供需双方协商, 连铸板坯尺寸的正负偏差可在公差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5 . 2外形 连铸板坯的外形应符合表 2的规定。 5 . 3重t 连铸板坯应按实际重量交货, 经供需双方协商, 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表2连铸板坯外形 外形 }图示外形允许偏差 单 位 为 毫 米 横 截 面 脱 方 公 称 厚 度a 值, 不大于 2 0 08 . 0 镰刀弯 每米不大于8 .m 长度不大于l o m时, A 3 0 mm 长度大于 l o m时, A 4 0 mm L 一 连 铸 板 坯 长 度 ; W一 连 铸 板 坯 宽 度 不平度 每米不大于 1 5 mm 总不平度A毛1 . 5 I . L 一连铸板坯长度; 了 匕连铸板坯厚度 I T- 丁 毛 1 W L 一连铸板坯长度; W一连铸板坯宽度; 鼓肚 了 连铸板坯厚度最小尺寸; T 连铸板坯厚度最大尺寸 a 5 T L 一 连 铸 板 坯 长 度 ; W 一 连 铸 板 坯 宽 度 月一 连 铸 板 坯 厚 度 YB / T 2 0 1 2 -2 0 0 4 续 表 2 外形图示外 形 允 许 偏 差 切斜 a 蕊 2 5 .m 一 _ 口 八月〕 L 一连铸板坯长度; 1连铸板坯厚度 一 L-L , { 镇l o . . 一 一 一 } 卜 L, 剪切变形 片 了I 五 一连铸板坯长度; W-连铸板坯宽度月连铸板坯厚度 W 洲 \ 1 0 T 尸 凹陷 厂了 L 连铸板坯长度; W一连铸板坯宽度 a 簇 5 .m 舀7 L L 一连铸板坯长度; W一连铸板坯宽度 b 镇 5 ri m r - -Zz z 石厂一 一 w Y B / T 2 0 1 2 -2 0 0 4 续 表 z 外形图示外 形允 许 偏 差 一 6 - aI 3 m m L 一连铸板坯长度 楔形 } W 一 WZ { 镇 2 0 -m W一连铸板坯宽度 6技术要求 6 . 1 化学成分 6 . 1 . 1 连铸板坯的化学成分 熔炼分析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 1 . 2连铸板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 B / T 2 2 2的规定。 6 . 2浇注 连铸板坯浇注时应 由同一牌号钢水浇注。如不同牌号混浇时, 对中间坯应根据实际成分进行判 定 。 6 . 3连铸板坯 头尾 切除f 新开浇的连铸板坯头部和浇注末期的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长度, 以保证连铸板坯没有缩孔。 6 . 4低倍 根据需方要求, 经供需双方协商, 优质非合金钢、 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和合金钢浇注时每一个浇次可取 连铸板坯样做硫印或酸浸检验。优质非合金钢、 电工用磁性钢按 YB / T 4 0 0 3的规定进行评级; 不锈钢、 耐热钢及合金钢的检验, 要求注明缺陷的种类、 尺寸、 外形及数量, 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6 . 5表面质f 6 . 5 . 1 连铸板坯表面不得有目视可见的重接、 重叠、 翻皮、 结疤、 夹杂、 深度或高度大于 3 mm的划痕、 压痕、 擦伤、 气孔、 冷溅、 皱纹、 凸块、 凹坑和深度大于 2 mm的裂纹。不得有高度大于 5 mm的火焰切割 瘤 。 6 . 5 . 2连铸板坯横截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缩孔、 皮下气泡、 裂纹。 6 . 5 . 3连铸板坯表面如存在上述缺陷, 应沿轧制方向清除, 清除处应圆滑无棱角。清除宽度不得小于 深度的6 倍, 长度不得小于深度的 1 0倍表面清除的深度, 单面不得大于连铸板坯厚度的 1 0 , 两相对 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的 巧。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 6 . 5 . 4 如果清除深度大于厚度的 4 0 a , 而清除处又不在连铸板坯宽度方向的中部 1 / 3内时, 可在连铸板 坯同一面上与长度方向的中心轴线对称位置修磨格应的面积和深度。 6 . 5 . 5 经供需双方协商, 连铸板坯表面质量要求可在适当范围内调整。 7试 验方法 连铸板坯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的规定。 YB / T 2 0 1 2 -2 0 0 4 表3连铸板坯试验方法 序号项目数量取 样 部 位 和 方 法 试验方法 1 化 学 成 分 1 / 炉 熔 炼 分 析在中间包或盛钢桶中取样 按 钢 类 牌 号 标 准 或 牌 号 所 属 产 品 标 准 规 定 的 分 析 方 法 成 品 分 析 普通质量非合金钢、 低合金钢按 G B / T 2 2 2 优质非合金钢、 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的成品化学成分分析取样, 应在除连铸板坯头、 尾外的宽度断面, 在连铸板坯厚度 1 / 4 , 3 / 4与 宽度1 / 2 , 1 / 8的交叉点上, 所采取四处试样混 合后的化学成分 2低倍Y B / T 4 0 0 3 GB / T 2 2 6 G B / T 4 2 3 6 3 尺寸逐块直尺、 卡尺等量具 4 表面逐块 目视 5 外形逐块目视 或 卡 尺 、 直 尺 注 对尺寸、 外形、 表面如供方肖 IL 保证可抽检 8检验规则 8 . 1检查和验收 连铸板坯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需方有权进行复验。 8 . 2组批规则 连铸板坯应按批验收, 每批由同炉罐号、 同一截面尺寸组成。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允许同 牌号组批 , 但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8 . 4尺寸测1 E 8 . 4 . 1 厚度 应在离开端面2 0 0 -3 0 0 m m处避开圆角测量 两端平均厚度 8 . 4 . 2宽度 应在连铸板坯长度的中部测量。 8 . 4 . 3长度 应沿宽面的中心线测量。 8 . 4 . 4 供需双方如对板坯最小尺寸有争议时, 宽度、 长度可以最小尺寸位置为测量部位。 8 . 5连铸板坯的复验按 G B / T 2 4 7 规定执行。 9运输、 贮存、 标志和质f证明书 9 . 1 需方对运输、 贮存有特殊要求时, 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9 . 2每块连铸板坯应在端部或靠近端部侧面标明牌号、 炉号等。 9 . 3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 B / T 2 4 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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