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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安设标准 6.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T0 ≥1.0CH4 ≥1.5CH4 1.5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T1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T1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T2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进风巷 T3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4 ≥0.5CH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 T5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6 ≥1.0CH4 ≥1.0CH4 1.0CH4 专用排瓦斯巷 T7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8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内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T1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T2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T3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5CH4 ≥1.5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3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采区回风巷 ≥1.0CH4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CH4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米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米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内 ≥0.5CH4 ≥0.5CH4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CH4 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内 ≥0.5CH4 ≥0.5CH4 0.5CH4 切断抽放泵站电源。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出利用管路中 ≤30 CH4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25 CH4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CH4 ≥1.0CH4 1.0CH4 抽放瓦斯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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