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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宣贯 修订修订内容内容及认识及认识 致力安全科技致力安全科技 提升生命保障提升生命保障 林府林府进进 院首席专家院首席专家/ /研究员研究员 13883970993 LFJQY13883970993 LFJQY 中煤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目 录 修订修订的必要性和的必要性和原则原则 1 修订修订的主要的主要过程过程 2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3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近几年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特点 突出事故在瓦斯事故中比例已经显著增大。 多起事故突出瓦斯量较小。 全国突出、压出、倾出平均吨煤瓦斯量130、100、60m3/t; 贵州梓木嘎煤矿“8.6” 突出事故煤量549t,瓦斯量1.39万,吨 煤瓦斯量仅25m3/t; 黑龙江鸡西滴道盛和煤矿立井突出煤量67t,瓦斯量2300m3, 吨煤瓦斯量为34m3/t; 2017年1月4日河南登封市兴屿煤矿“1.4”突出事故,煤量 254t,瓦斯5940m3,吨煤瓦斯量23m3/t; 中小型煤与瓦斯突出比例增大。 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比较多。 Δ 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 Δ 突出预测或效果检验未反映突出预测或效果检验未反映 客观情况;客观情况; Δ 未能察觉、处理突出信息未能察觉、处理突出信息。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二)防突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未来方向 对突出事故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提升; 九十年代完成了从单一防突措施到预测、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转变; 2009年全面转入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阶段; 实施防突过程的信息化、确保防突过程的质量可控是现阶段的重要 任务; 防突的“完全”区域化、更多的地面化、高度的智能化,防突流程 的简化,最终走向防突的无人化是5~10年期间的主要方向。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三)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 1987年版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995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200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1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三)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四)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相关 技术进一步发展等对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宏观管理也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同时2017年上半年国家煤监局根据近期突出事故情况进行了专题 调研,为适应新的形势,专家和现场管理人员建议尽快修订2009 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更好与新版煤矿安全规 程衔接。 根据总局2018年立法计划,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根据总局、煤矿安监局的工作安排,我们 组织开展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程(以下简称防突规程) 的修订工作。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五)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完善提升,基本体系保持不变,进一步强化区域 防突措施的作用,反映技术发展、考虑煤矿实际条件,从严管理。 条文用语应科学、简洁、清晰,标点符号准确。技术术语应与煤 矿安全规程附录及煤矿科技术语煤矿安全(GB/T 15663.8)等一致。 修订中深入研究事故教训及影响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认 真分析各有关方面提供的意见建议。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五)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⒈ 针对近年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对策和要求 各项防突措施实施的质量管控问题; 煤层升级和突出鉴定的问题; ⒉ 适应国家新时期的安全政策、煤矿整体生产条件变化 先抽后建具体化;提出了哪些情况下必须返回区域防突措施; 再次限定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用; ⒊ 反应和吸纳防突和煤矿相关领域的新技术 防突信息化;定向钻进、轨迹测定;远控钻机; ⒋ 适应和引领防突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突出预警;地面井预抽技术; ⒌ 遵照煤炭行业法规体系的优化调整 与煤矿安全规程一致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六)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衔接和细化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 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规章,防突细则是规程 的配套技术规范,是作为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 二是强化综合防突措施。进一步完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强化其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落实煤层“零突出” 目标管理; 三是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针对影响 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制定防范风险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 施;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六)修订的总体思路 四是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 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存在的误解和分歧进 行完善和细化。 如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评估作用、采掘部署、防突钻孔施 工、区域预测范围、措施选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充分吸收和借鉴近年来煤矿突出 防治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成功经验,推动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 艺、新材料的应用,体现创新防突理念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引领 防突工作科技进步。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修订的主要过程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一)修订过程中多次研讨和多方听取意见 2012年12月12日在泰安举办的总工程师培训班期间,原国家煤监局王 树鹤副局长邀请参会各省煤监局领导及主要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等,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有关人员、修订技术支持单位中煤科工 集团重庆研究院的专家等,一起就防突规定实施中的问题、修改意 见和建议等进行了座谈。会上就防突规定的主要修订方向提出了建议。 2013年3月21日,国家煤监局组织的全国重点企业防突工作座谈会上 ,当时的修订小组等又听取了有关企业领导和科研院校专家对于防突 规定修订的意见,专家们普遍认为,防突规定的主要技术方法是 没问题的,但应加强实施的管理。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一)修订过程中多次研讨和多方听取意见 2013年5月14就修订的初稿修订的初稿征求各领域专家、技 术领导的意见,对起草的修订稿修订稿进行了修改。 2013年7月1日在国家煤监局网站进行了公布, 收到54份意见和建议,修订小组从8月1日到20 日再次对修订稿进行科学、认真修改并形成送审 稿。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二)与煤矿安全规程同步修订并征求意见 根据煤安监技装[2013]31号通知的文件精神及规程全面修订时间 安排建议,于2013年12月29日召开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及通风和瓦斯防治编审小组首次会议会。会议将2013年8月 形成的防突规定(送审稿)修订纳入修改考虑,该版本没有进行公 布实施。 规程修订防突小组2014年4月在防突规定(送审稿)(2013 )的基础上编制了防突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省级煤监局、 地方煤炭管理部门、科研院校、主要煤炭企业和个人进行意见征集。收 到110份意见和建议,规程修订防突小组全部阅读并逐条进行了采 纳和处理,形成上报初稿。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二)与煤矿安全规程同步修订并征求意见 2016年11月18日重庆市煤炭学会召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研讨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意 见大部分得到了统一认识,有部分还有 待进一步思考、完善,并形成修改稿。 2014年4月25重庆煤炭协会组织 专题会议对上报的防突规定 初稿进行讨论,并形成讨论稿。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 2018年8月15日在重庆召开修订工 作安排及座谈会,国家煤监局技装 司王铁根处长及修订小组成员共10 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修订过 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 探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重新启动防突规定修订工作,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 院有限公司承担防突规定修订相关工作,制定修订实施方案。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 会后防突修订小组召开多次修订讨论会 对突出矿井、煤层等是否分级 应力主导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类灾害的防治技术措施建议 各类现有区域和工作面防突措施的适用性及使用条件限制 煤矿防突信息化管理要求等聚焦问题进行了研讨 突出矿井的防突机构及人员应该怎样要求 并根据聚焦问题修改形成初稿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 2018年12月4日在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召开防突规定修订初稿讨 论会,对所起草的初稿进行具体条款的逐条审议,最终汇总意见,修改 后形成专家评审稿。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 2018年12月24日至25日,第三届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通风与瓦斯煤尘防 治专家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学会安全专委会在重庆召开了2018年会,对突 出煤层分级方法和分级管理、基于信息化的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技术体 系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修订小组在此基础 上进行修改形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 2019年1月2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对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 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收到各产煤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 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有关 煤炭科研和设计单位,其他有关单 位的意见和建议670多条。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 2019年3月18日在北京市召开修 订意见相关讨论会,对意见和建 议汇总、讨论各方反馈意见,并 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细则,4月20日形成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送审稿 )专家稿。 2019年5月15桂来宝局长在此稿 基础上修改形成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细则(送审稿)终稿。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再次组成修订小组开展修订工作 6月4日至5日,防突细则( 送审稿)定稿会在京顺利召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桂来宝副局 长、国家煤监局技装司郑行舟副 司长、国家煤监局技装司王铁根 处长等人参加了定稿会。 此次会议提出要确保修订后的防突细则既有科学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要 衔接规章规程,立足严格管理;要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控,增强措施的 针对性和操作性,要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思 想等。2019年6月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修订后的防突细则基本框架与原防突规定保持没变,章节结 构由七章调整为六章; 2、 删除了原防突规定第六章“罚则”内容; 3、 在第二章新增了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内容; 4、条文数量由124条调整为127条,其中新增20条,调整3条,删除15 条,新增附录1项; 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与规程的层级关系 修订的防突细则,由部门规章调整为规范性文件,重在引导和规范煤 矿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突工作。 具体内容方面删除了原防突规定中的“罚则”等相关内容,并对 规程防突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统一。 如“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 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 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等。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严格区域预测要求 第一,明确了区域预测范围,如“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 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 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第二,强化区域预测指标,如根据煤层瓦斯参数区域预测时“应当根据 煤层瓦斯压力P和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增加预测时构造带的煤层瓦 斯含量W 6m3/t时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等。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增加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抽采时间要求,如“采用顺层钻孔 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 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和卡钻等动力 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强化了突出严重区域的防突措施,如对于煤层瓦斯压力 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区域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 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达到3MPa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 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 层瓦斯”等。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提高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 第一,对效果检验测试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原防突规定要求 的基础上区段或回采工作面在增加了1个测试点,煤巷条带检验范围增加了2 个测试点。 第二,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如预抽区段和穿层预 抽煤巷条带最小检验范围不得小于200m等。 第三,增加“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 内容为新增7条款,主要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防突措施实 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查找整个防突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如“建立 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 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突出矿 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吸取事故教训、树立预防观念 树立“煤与瓦斯突出是可防可治的”观念,吸取近年来重特大突出事 故教训,强化突出管理,遏制突出事故。 如“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进入专用回 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 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六)对存在不同理解和存在误区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巷道布置、采掘作业、突出 矿井通风系统、防突钻孔施工、人员培训、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防突措施选择 、区域效果检验、石门揭煤作业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提高了防突细则 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七)吸纳突出防治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装备 将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创新理念、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写入防突细则, 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防突理念,以及远程操控钻机、定向长钻孔施工、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 瓦斯含量定点取样、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防突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和新装 备相关要求。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总体章节结构 修订前后章节结构对比修订前后章节结构对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7 第一章 总 则1-9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8-13 第一节 突出煤层鉴定10-14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4-25 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5-34 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26-32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35-43 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4-50 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33-41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51-56 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42-44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57-59 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45-50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60-67 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51-56 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68-72 第五节第五节 区域验证区域验证57-58 第五节 区域验证73-74 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59-68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75-84 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69-78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85-93 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79-97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94-111 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98-101 第四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12-115 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102-106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116-121 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瓦斯))突出措施突出措施107-111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122-126 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112-123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124 第六章 附 则127 附录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附录A煤矿煤矿防突防突工作工作基本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流程参考示意图 附录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突出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矿井矿井突出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 附录附录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矿井突出矿井突出汇总表汇总表 附录附录D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F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明确了细则与煤炭行业施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一 条); (2)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第三条); (3)提出了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第四条); (4)明确了 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概念,提出了对两个“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要求。(第五条); (5)增加了“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 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六条); (6)新增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突出矿井的灾害治理要求(第八条) ; (7)增加了对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试验和推广应用的鼓励 条款(第九条) 。 继续执行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新增了突出煤层的认定要求(第十二条); (2)新增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需要在采掘作业时密切关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3)明确了建井前评估概念,增加了先抽后建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六条); (4)增加了新建突出矿井和生产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的红线要求(第二 十条) (5)明确了区域评估的概念及其区域评估的相关要求及应用范围(第二十一条); (6)修改了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 (7)新增突出矿井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 (8)修改了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要求,新增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要求(第二 十五条);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9)修改了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遵守规定,新增容易自燃放顶煤开采、上山 掘进、风镐使用等要求(第二十七条); (10)新增在距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小于5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11)修改了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新增回风流中安设全量程或高低浓 度甲烷传感器的要求,下行通风要求(第三十一条); (12)新增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13)新增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区(队 )、班组长、防突工等各自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各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 要求(第四十二条); (14)新增了突出矿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要求(第四十三条)。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5)新增“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要求突 出矿井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突出 预测、效果检验指标测定的仪器仪表做出了要求。建立预警机制,进行区域和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并采取对策和措施(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1)进一步强调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删除了开拓前区域预测概念,更改为区 域评估。开拓后区域预测更改为区域预测; (2)提出了“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 段”的概念。同时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再次区域预测时不得划为无突出 危险区。(第五十二条);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3)修改了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第五十五条) ; (4)修改了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第五十八条); (5)增加了“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大面积的预抽煤层瓦斯 的区域防突措施(第六十条)及其控制范围要求(第六十四条)。 (6)增加了突出厚煤层分层开采或者大倾角煤层利用上区段开采后其保护效 果和保护范围等参数需要实际考察确定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7)新增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使用条件(第六十 五条)。 (8)新增采用俯向下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条件(第六十六条)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9)提出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的措施效果检验,应当优先采用 预抽区域的残余瓦斯含量指标(第六十九条)。 (10)增加了对定长向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的 要求(第七十二条)。分段进行检验时每段的最小长度要求(第七十三条)。 (11)删除了采用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 验时的要求。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一条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 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 本细则。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 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第三条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 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第四条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 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 、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 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 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四)安全防护措施。 原文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 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 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 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 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 、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 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 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 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 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 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 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 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 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 ,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 ,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 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 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 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 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 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 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 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 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表表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判定指标 原始煤层瓦斯压力 (相对)P/MPa 煤的坚固 性系数f 煤的破坏类 型 煤的瓦斯放散 初速度△p 有突出危险的临 界值及范围 ≥0.74 ≤0.5 Ⅲ、Ⅳ、Ⅴ ≥10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突出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 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 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 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 层的。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 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 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 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 少于2次的测定 (一)P≥0.74MPa的; (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 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 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 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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