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详解版141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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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工作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开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北京组织召开煤矿防治水规定修改工作启动会,之后专家组立即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桂来保局长在启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具体研究了修订工作的技术方案,明确了各章节修订人员。11月底完成修订初稿,经通稿后发各专家再次审查,按桂局长要求参考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后汇总于12月初成稿。并与2018年3月全国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后定稿。2018年6月4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颁布,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细则规程规定细则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前言,,,原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升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出台距今已有9年时间,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比如地面区域水害治理技术、微震监测技术、对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的方式等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应用。本次修订将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水害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技术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今天我们通过对新、老规定对比,了解新规定的改进内容和原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原版煤矿防治水规定,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原版煤矿防治水规定,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原版煤矿防治水规定,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原第一条。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原第二条。删除了原“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原第三条。增加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提出的煤矿水害防治新的理念。,,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原第四条。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原第五条。增加原第十条基础上修改内容,原第十条为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现改为所有矿井。实际上水文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也会发生水害,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是必须储备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原第六条基础上增加部分制度,这是对防治水方面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在原第八条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改,明确上述相关人员均有权利下达紧急撤人命令,为人员安全撤离赢得宝贵时间。,,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原第七条。增加“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内容。由于同一矿区不同矿井、同一矿井不同采区、同一采区不同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不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也不相同,必须针对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防治水措施。例如,焦煤九里山矿14采区采用底板注浆加固及改造技术,而15、16采区采用疏水降压技术进行水害防治,15081工作面由于是放顶煤开采,采取的防治水措施是对物探低阻区及含水层破碎带注浆加固。,,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原第八条。原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现改为“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更具体。在第三章中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对各种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均有具体的补充勘探要求。增加“水害隐患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内容,“未查明”“未消除”两选一,要么是查明了无水害隐患,要么是查明了有水害隐患,则必须消除此水害隐患才能生产。,,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本条为新增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监测内容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与矿井涌水量,这是针对全国的,有的矿区深部水补给后水温、水质有明显变化,但大多数矿井水温、水质一致。二是复杂、极复杂矿井,采用微震或微震与电法耦合监测技术,建立突水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导水通道,注浆扩散范围。但实际效果有待商榷。(技术简介),,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原第九条。增加防治水技术人员的再教育,掌握防治水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能和水害处置应急能力。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原第十条。,,,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原第十一条。变动如下1、取消老空积水量作为划分依据,由于积水量不管大小,只要条件清楚,留足煤柱或超前探放都是安全的。2、矿井涌水量(Q1、Q2、Q3)取消西北地区单独定标准,一是有利于全国统一标准,二是西北地区随着开采深度增加,水文地质条件趋于复杂,矿井涌水量大幅增加,如陕西彬长矿区个别矿井涌水量已超过3000m/h,内蒙乌海能源骆驼山煤矿突水量达7.2万m/h。原简单类型Q3为“无”,不科学,重新划定为简单Q3≤60m/h。3、矿井涌水量Q1、Q2、Q3以近三年最大值或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取最大值。,,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原第十二条。增加防排水系统的情况介绍,应为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的重要一部分。如是否有防水闸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是否满足需要。增加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对矿井未来3年防治水工程难易程度及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作出正确的预测。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必须认真进行,如果划分不准确,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造成影响,如邢东矿发生突水事故后,事故调查时认定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不合理,进行了地面区域水害治理,防治水工程难易程度评价为中等是错误的。,第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原第十三条。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为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发生事故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必须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原为首次发生300m/h以上突水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原为一年之内重新划分,时间拖得太长,必须及时划分,并根据重新划分的类型,配备设备人员等,如果类型为复杂以上的,无防水闸门的还得建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否则不能恢复生产。,,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第二节基础资料,原第十六条。新增加物探成果验证台账。(验证几个孔的问题,孔斜的问题),第十六条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原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合并而成。,,第十七条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原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监测监控情况。原第十八条。增加第“(三)”条,加强淹没过程监测监控,采取水害隐患处置措施,防止回收设备过程中发生老空积水溃水和淹没过快而发生水害事故。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由原第二十九条、原第三十条而来,分为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分别就什么情况下要补勘,怎样进行补勘,补勘设计、报告审批的要求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第二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方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测绘质量。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1100000~110000,矿区应当采用110000~12000。原第二十二条修改而来。第二十四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三)地表水体。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沙量、水质以及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地面岩溶。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五)井泉。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气体溢出情况及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六)老空。调查老空的位置、分布范围、积水量及补给情况等,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矿井生产的影响;(七)周边矿井。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本矿井历史资料。收集整理矿井充水因素、突水情况、矿井涌水量动态变化情况、防治水措施及效果等。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算补给、排泄量。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者展开图;(二)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3-1)式中KT裂隙率,;A测定面积,m2;l裂隙长度,m;b裂隙宽度,m;,,(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五)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产状、断距、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六)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七)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并编制卡片,绘制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八)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出水形式,出水点层位、岩性、厚度以及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同时,应当观测附近出水点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应当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绘制平面图、素描图和水害影响范围预测图。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九)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对于涌水量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者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以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揭露含水层时,即使未达规定深度,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十)对含水层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原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合并而来。,第二十八条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应当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勘探,可以采用地震与电法相结合的勘探技术方法查明构造及其富水性。水文物探主要以电法勘探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技术方法。可以采用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火成岩侵入范围和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物探作业时,野外施工、资料处理和解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原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水文地质钻探工程量应当根据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目的、具体任务及综合勘探的要求等确定;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钻孔(井)及钻探成果,与长期水文动态观(监)测网的建设(完善)统筹考虑,形成控制地下水降落漏斗形态的水文地质剖面线。原第三十条。,,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条按照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要求,编写单孔设计,内容包括钻孔结构、套管结构、孔斜、岩芯采取、封孔止水、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等要求。水文地质钻探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钻孔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二)所有勘探钻孔均应当进行水文测井工作,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取得有关参数;(三)主要含水层或者试验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钻进,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四)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应当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六)钻孔应当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止水;(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应当使用高标号水泥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九)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否则,应当降低其钻孔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十)观测孔竣工后,应当进行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并进行抽水试验。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编制抽水试验设计,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和水文地质计算的要求,选择稳定流或者非稳定流抽水试验。抽水试验时,应当对其影响范围内的观测孔同步观测水位。抽水试验成果应当满足矿井涌水量预测、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取得含水层渗透系数、导水系数、给水度、释水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应当利用抽水试验资料分析研究地下水、地表水及不同含水层(组)之间水力联系,确定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导(含)水性,必要时进行抽(放)水连通(示踪)试验。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需要进行注水试验的,应当编制注水试验设计。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确保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三)注水试验前后,应当分别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要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二)受地表水体、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三)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原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采用井下钻探、物探、化探、监测、测试等综合勘探方法,针对井下特殊作业环境,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原第三十五条。,,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五条放水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统测;(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五)观测数据及时录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与水位历时曲线;(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整理资料,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原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井下物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二)可以采用直流电阻率电测深、瞬变电磁、音频电穿透、探地雷达、瑞利波及槽波、无线电坑透等方法探测,采煤工作面应当选择两种以上方法,相互验证;(三)采用电法实施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巷道断面、长度满足探测所需要的空间;2.距探测点20m范围内不得有积水,且不得存放掘进机、铁轨、皮带机架、锚网、锚杆等金属物体;3.巷道内动力电缆、大型机电设备必须停电;(四)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原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充水条件分析,认真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及隐患排查工作。(一)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三)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四)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煤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附录三。原第八十八条。增加第“(二)”项。对水害隐患排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原第九十二条。增加了探放水的方法,即物探、钻探或化探。,,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原第九十五条。增加“三专”“两探”内容。钻探和物探均不能省,但地面区域水害治理钻孔或井下定向长钻孔也可以作为钻探的依据。在物探或长钻孔有异常的情况下再在井下进行短钻孔探测。,,第四十条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原第九十条。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发现断层、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原第九十一条。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增加了评价两字,内容也要做相应调整;增加了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根据回采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查回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害隐患,提出治理措施。,,,第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原第九十三条。增加钻孔测斜要求。积水线,是指经过调查确定的积水边界线。探水线(防水煤柱的范围),是指用钻探方法进行探水作业的起始线。警戒线,是指开始加强水情观测、警惕积水威胁的起始线。应根据老空积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异质体位置的准确性确定探水线、警戒线的位置,如果不清楚,准确性差,必须留有余地。,,第四十三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3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三)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四)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构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原第九十四条。一是限定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用扇形方法探;位置清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布孔,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二是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时,探放水钻孔呈扇形布置,这主要由于其分布具有方向性,不成扇形布置易漏掉,如断层在巷道左帮发育,若仅向前或向右帮方向探测则探测不到。三是增加探陷落柱等垂向构造要求。煤层内探水压高于1MPa的水,除采用构筑防水闸墙外,还可掘岩巷在岩巷内探水。如宝雨山矿探放相邻坡池煤矿老空水时,就专门掘了一条探放水岩巷。第四十四条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原第九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施工临时水仓,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三)在钻探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四)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钻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五)制定包括紧急撤人时避灾路线在内的安全措施,使作业区域的每个人员了解和掌握,并保持撤人通道畅通。原第九十六条拆分成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增加了撤人通道必须要保持畅通的要求。,,第四十六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止水套管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值不得小于预计静水压值的1.5倍,兼做注浆钻孔的,应当综合注浆终压值确定,并稳定30min以上;预计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止水套管进行耐压试压要求与制定防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措施,主要是针对岩石特别破碎或煤层中探水。水压超过1MPa不能在煤层中探水,但采取措施后是可以的。与第四十三条不矛盾。第四十七条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原第九十七条。原为75mm,修改理由主要是目前的钻杆较以前的粗(φ73mm),套管止水技术提高作保证。探放水如果兼作注浆堵水孔,终孔孔径不限制。,,,第四十八条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4-1确定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表4-1岩层中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原第九十八条修改而来,把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和清楚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不清楚的限制了最低下限,但对水头值也应做估计,尽量取最上限,据此计算。,第四十九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分析,妥善处理。原第九十九条调整顺序,强调了先撤人、后汇报,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派人监测水情,才能处理。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第五十条探放老空水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揭露老空未见积水的钻孔应当立即封堵。原第一百条。第五十一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淹面;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原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煤矿应当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历史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煤矿应当查明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原第四十一条。,,第一节地表防治水,第五十三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否则,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具备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条件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在山区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原第四十二条。如果矿井附近河流上游有水库应按百年一遇设计洪水频率加溃坝情况考虑,500年一遇频率校核。平煤新峰一矿曾发生水库溃堤,洪水倒灌井下造成淹井事故。2014年,7月1日22时到7月2日3时,新峰一矿矿区降了特大暴雨,5小时降雨量达353mm,距矿井1.8km的上游水库溃堤,洪水倒灌井下造成矿井被淹。,,第五十四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波及范围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煤层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如果威胁矿井安全,应当进行铺底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进行治理。在井田内季节性沟谷下开采前,需对是否有洪水灌井的危险进行评价,开采应避开雨季,采后及时做好地面裂缝的填堵工作。原第四十三条。增加季节性沟谷下开采,需做危险性评价,并采取避开雨季开采和采后裂缝的填堵工作,防止发生溃水事故。平煤七矿北干渠河谷补给矿井含水层,造成北干渠放水期间矿井涌水量增大。采用帷幕注浆减少矿井涌水量,效果明显。,,第五十五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淤塞河道、沟渠。发现与煤矿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原第四十四条。增加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报告政府,加大治理力度。第五十六条使用中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者含水层的水涌入井下,封孔资料等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下料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原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报废的立井应当封堵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当封堵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垂深大于20m处砌筑1座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砌筑厚度不低于1m的混凝土墙。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封堵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位于斜坡、汇水区、河道附近的井口,充填距离应当适当加长。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或者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原第四十六条。报废斜井井口以下斜长改为垂深大于20m处,增加了深度,另外,斜井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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