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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安全防治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的安全防治工作,有效防范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法规、标准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时的安全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断层等构造带,是指断层、陷落柱、褶曲、古河床冲刷、岩浆岩侵入、煤层分叉合并,以及由此引发的围岩破碎、顶板淋水等特殊区域。 第四条 遇断层等构造带应坚持“超前探查、科学研判、综合治理、安全采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断层等构造带探查治理管理责任,坚决做到不探查、不研判、不治理、未经评估验证,不得采掘。 第五条 煤矿及上级企业应高度重视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安全防治工作,加强地质保障,制定本单位断层等构造带分级管控办法。矿长应保障断层等构造带探查、治理等人财物投入,严格检查方案制定,督促措施落实;煤矿总工程师应严格组织研判、评估验证和方案措施编制审查;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方案措施落实负责。 第二章 地质保障 第六条 煤矿地测部门每月应对采掘范围内断层等构造带进行预测预报,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建立采掘工作面地质信息动态反馈制度,准确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异常情况。 第七条 采区设计前,应综合采用钻探与三维地震勘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主要开采煤层赋存、顶底板、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等情况,以及落差5m以上断层、直径大于30m的陷落柱等构造带的分布情况,并结合相邻采区揭露和补充勘探情况对原有资料进行最新解释。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对前方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区域,应采取有针对性的物探、钻探方法开展超前探查工作,超前探查应按规定留足安全距离。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前,应对采煤工作面及周边区域形成的地堑(地垒)等复合构造,及其对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造成的不利安全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煤矿上一级企业总工程师审批。采煤工作面形成后,应采用物探、钻探方法探清工作面内断层等构造带、破碎区域、含(导)水性等地质条件。 第十条 对采掘工作面断层等构造带的探查,必须编制专项措施,实行一构造一探查,通过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构造延展方向、发育范围及含(导)水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 对与强含水层、上部含水体或地表水体导通的断层、陷落柱,应留足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根据断层落差、陷落柱直径、含(导)水性、破碎带范围、煤层倾角等参数,按有关规定确定,经煤矿上一级企业审批。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未预报的断层等构造带或预报的断层等构造带发生突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向调度室汇报。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探查分析,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断层等构造带的治理,应根据其范围、含(导)水性、破碎带及采掘时空关系,编制治理方案。对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等,应采取井上与井下、区域静态与局部动态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并进行钻探验证与效果评价,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断层等构造带探查不清楚、研判不准确、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应停止采掘作业,补充完善相关措施,经治理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章 掘进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交岔点、巷道贯通等特殊施工地点及车场、永久硐室等重要场所,严禁布置在断层等构造带。 第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等构造带,应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在含(导)水断层、陷落柱探放水警戒线外,应采取超前注浆等治理措施,对断层破碎带、上下盘和陷落柱破碎体进行加固,经钻探验证及效果评价合格,由煤矿矿长审批后方可掘进。 第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措施应包括地质探查、风险研判、超前治理及防冒顶片帮、突水、冲击地压、瓦斯、火灾等内容。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对断层等构造带的局部注浆加固,应使用无机材料,加固范围超前工作面至少5m。 第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带前,应对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进行论证,强化临时支护措施,对永久支护采取调整锚杆(索)间排距、长度等支护参数,以及锚索梁、架棚等联合支护方式加强支护;联合支护范围应外延至正常地段5m以上。过断层等构造带时,锚杆(索)无法保证锚固力的,应采用锚注支护。 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过有淋水的断层等构造带时,服务年限超过1年以上的巷道,应先实施注浆封堵淋水措施;对淋水有腐蚀性的,应采用耐腐蚀锚杆(索)或其他有效方式支护。 第二十一条 处于断层等构造带的巷道,应加密设置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监测点,加大顶板锚杆(索)锚固力抽检频次,加强矿压观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发现断层等构造带附近巷道存在顶板下沉明显、顶板离层超限和锚杆(索)破断、支架变形严重等情况时,应采取立即撤出人员、设置警标等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局部冒顶时,应立即撤出冒落区以里的所有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对冒落区进行封堵、充填、加固,并不得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充填加固时,应优先选用无机材料,使用有机高分子材料的,应由矿长审批。 第四章 采煤施工安全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布置应避开导水断层、陷落柱、走向与工作面推进方向近平行断层等构造。 第二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断层等构造带仍需补充治理的,应超前采用精准钻孔远距离注浆预加固;工作面内揭露宽度超过5m的破碎带时,应对煤壁及顶板进行局部注浆加固,并加强临时支护。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揭露断层等构造带时,应采取合理控制采高、减小循环进度、超前移架、超前固顶护帮等措施;在两巷采动应力和构造带叠加区域内,应加大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 第二十七条 综放采煤工作面存在大倾角断层的,应制定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地堑(地垒)等复合构造区域的冲击地压采煤工作面,应在防冲设计中单列专章,对复合构造区域进行综合评价,编制并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遇断层走向与工作面平行、大倾角仰斜开采、调斜开采、断层等构造带爆破断顶断底作业等特殊情况时,应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煤矿上级企业应健全技术、管理、监督分级管控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职责。将矿井断层等构造带探查及治理方案落实情况,纳入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重要内容,规范管控流程,加强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煤矿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带安全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执法,督促煤矿及上级企业严格落实断层等构造带安全防治主体责任。对于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组织作业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煤矿及上级企业应加强对断层等构造带探查治理工作分析总结,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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