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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近年来,集团公司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进一步增大,瓦斯地质趋向复杂,涌出形式有改变倾向,低瓦斯矿井局部地点瓦斯超限的现象仍然存在,治理的难度显著增加。与此同时,集团公司在治理瓦斯的不断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待规范。为适应瓦斯治理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促进瓦斯治理工作良性发展,特制定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本若干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的所有生产矿井和筹建矿井。 第2条 若干规定根据晋城煤业集团开采煤层的埋藏特点,瓦斯赋存特点,瓦斯涌出规律特点等实际情况,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3条 在进行矿井接替时,必须考虑瓦斯因素,按照现有的瓦斯治理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矿区生产规模。 在矿井设计和盘区设计中,必须从抽、掘、采工程实现正常衔接入手,根据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透气性系数等基础参数,留足时间和空间,超前抽采瓦斯。遏制矿井风排瓦斯量上升趋势,最终达到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和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矿井生产达本质安全型的目的。 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一通三防技术工作的独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术,总工程师要独立协调、决策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和“抽、掘、采”衔接工作,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4条 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确保煤层瓦斯含量降到9m3/t以下,基本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同时,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层预抽率必须达到30,所有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后的抽放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 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采用“三进两回”通风系统采面的风排瓦斯量达到70m3/min,“U专用排瓦斯巷”通风系统采面的风排瓦斯量达到30m3/min,“U”型通风系统采面的风排瓦斯量达到10m3/min时,要停止生产,制定和采取进一步的瓦斯治理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矿井瓦斯治理 第5条 高瓦斯矿井新煤层、新水平、新盘区在布置前,必须及时进行瓦斯参数测定,随着矿井开采范围的扩大,要对不同煤层、不同区域以及揭露的大型地质构造带附近的瓦斯参数进行补充或重新测定。测定数据作为矿井采掘设计、部署和调整的技术依据。 掘进和采煤工作面施工前,要对采掘范围内煤体瓦斯的抽采效果进行测评,当煤体内的瓦斯含量降至允许采掘的安全范围时,方可开掘或回采。 第6条 对于瓦斯含量高于16m3/t的开采煤层或区域,首先应提前5~8年实施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使瓦斯含量降到16m3/t以下。 第7条 对于瓦斯含量在916m3/t的开采煤层或区域,要根据本矿煤层的赋存特性,提前35年或更长时间,采用井下千米钻机等钻具实施井下大面积区域性预抽采。 当预抽区域内瓦斯含量降至9m3/t以下时,方可在本区域有效抽采范围的边界以里不小于30m的煤层中施工巷道,并布置下一个抽采区域进行接替。 第8条 对于瓦斯含量低于9m3/t的区域,采用边抽边采掘、采空区抽采、加强通风、监测监控等综合措施治理采掘活动中涌出的瓦斯。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 第一节 通 风 第9条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必须采用双巷(或多巷)方式掘进,实行全风压通风与短距离局部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低瓦斯矿井应积极推广双巷(或多巷)掘进工艺。 第10条 双巷(或多巷)间横川的间距要根据采面瓦斯治理的需要、掘进施工工艺的需要和巷道掘进过程中瓦斯治理的需要设置,一般为25~150m;双巷(或多巷)间煤柱的距离根据生产及支护工艺留设。 第11条 全风压风量要满足双巷(或多巷)通风区域内稀释瓦斯的要求,每条巷道及风机安装处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双巷(或多巷)间距离工作面最近的横川为开路,其余横川在进风侧6m内的巷道设置可靠的调节风墙,在回风侧巷口设置栅栏,保证横川内不积聚瓦斯。需要码放物料的横川,其风速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工作面施工横川进行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确保贯通期间全风压通风系统和局部通风衔接可靠。 第12条 掘进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配合两趟风筒向同一独头巷道供风时,通风机的功率不得大于230kW;掘进工作面使用单台局部通风机配合一趟风筒供风时,通风机的功率不得大于255kW。 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供风距离不超过500m、不小于100m(开口巷道除外)。 第13条 高瓦斯矿井要逐步淘汰综采放顶煤回采工艺,推广一次采全高回采工艺。变“U专用排瓦斯巷”为“三进两回”通风方式,提高风排瓦斯能力和安全稳定性能。 采煤工作面严格实行上行通风,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布置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下行通风。 第14条 矿井在采掘部署上要避免留盲巷,能不封闭的巷道,不得封闭,必须封闭的巷道和采空区要严格按采空区、密闭区管理规定进行永久密闭。 密闭前,必须回收封闭区内所有的机电设备及铁质器械,严格进行掏槽,拆断管线、轨道、电缆以及金属网等一切导电体,且距密闭墙体里、外的断距至少1m,并要测量断网两端的电阻,确认不导通后方可封闭。禁止在封闭区内布置抽采管路,进行插管抽采采空区或封闭区的瓦斯时,必须采用抗静电和阻燃的非金属抽采管路。管路沿途必须采取防止砸坏措施。 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放炮作业。 第15条 采用金属网支护的巷道每隔100m,采用金属网支护的双巷(或多巷)间横川的两个端口,须设全断面的绝缘段,每个绝缘段的距离不小于1排锚杆的间距,巷道高冒区内禁止使用金属网支护材料。 第二节 瓦斯抽采 第16条 1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应在巷帮施工抽采钻场,实施“巷帮钻场走向钻孔抽采”,进行先抽后掘。当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异常时,停止工作面掘进,实施 “迎头走向钻孔抽采”。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应进行抽采瓦斯。高瓦斯矿井在采面顺槽布置过程中,要积极利用掘进巷道及时向本采面和相邻采面的煤体布置钻孔,进行“顺煤层钻孔抽采”。低瓦斯矿井要积极利用移动式抽采泵站治理上隅角瓦斯。 第17条 高瓦斯矿井双巷(多巷)掘进过程中,在巷道(边巷)的外帮(单巷掘进时,在巷道的两帮)布置专用抽采钻场,抽采钻场的间距根据本矿钻孔施工的水平决定,一般为80150m,双巷(多巷)间的联络横川也要作为抽采钻场,布置钻孔。 第18条 巷帮钻场走向钻孔抽采,通过专用抽采钻场和双巷(多巷)横川向工作面前方煤体布置平行于巷道(或与巷道呈小角度)的走向钻孔,抽采钻孔覆盖巷道两侧(包括工作面正前)各10m范围和双巷(或多巷)间留设的所有煤柱;与此同时,通过专用抽采钻场向实体煤布置扇形钻孔,抽采圈定采面和相邻采面的瓦斯,有效降低采面煤体的瓦斯含量和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19条 巷帮钻场走向钻孔抽采中,抽采钻场的接替要保证走向钻孔2030m重叠距离,走向钻孔要始终保证超前工作面至少20m。 第20条 巷帮钻场走向钻孔抽采,巷道两侧(包括工作面正前)各10m范围和双巷(或多巷)间留设的煤柱内布置的抽采钻孔不少于0.08m/t(钻孔进尺总量除以抽采控制区域煤炭储量)。 钻孔可采用多层孔、三花孔布置形式。 第21条 掘进工作面实施迎头走向钻孔抽放时,停止抽放恢复生产前,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充填钻孔。其他地点施工的煤钻孔或抽采钻孔废弃后,必须及时填实封堵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22条 采煤工作面布置顺煤层钻孔时,终孔到对面巷道的垂距不大于30m,否则,应从对面巷道采取对打钻孔措施。 第23条 采煤工作面顺煤层钻孔的间距根据采煤工作面煤体的瓦斯含量和抽采时间进行确定,一般不超过5m,钻孔布置不少于0.06m/t(采煤工作面内抽采钻孔进尺总量除以煤炭储量)。 钻孔布置采用“一”字型、三花型布置,对于瓦斯构造区和瓦斯富集区应采用密集或多层布孔形式。靠近工作面回采切眼时,钻孔要适当加密。 第24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通过回风巷道(或专用排瓦斯巷)插管抽采采空区瓦斯时,当切眼之后的第一个排瓦斯横川进入老塘后,应及时接通管路,进行抽采;如果采用钻孔法抽采采空区瓦斯,钻孔应在回采前施工完毕。 第25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移动式泵站治理上隅角瓦斯时,可以根据工作面巷道的布置特点,采用“高位走向(或倾向)钻孔”治理上隅角瓦斯。不得使用小风机吹排上隅角瓦斯。 采用高位走向(或倾向)治理上隅角瓦斯时,应做到 (1)走向钻场的接替间距根据钻机施工能力确定,一般为80~150m; (2)走向钻孔(与回风顺槽近似平行)的水平投影距要大于钻场间距20~30m;走向钻孔的终孔位置距工作面回风顺槽3~25m; (3)倾向钻孔(与回风顺槽近似垂直)的终孔间距在采空区内均匀布置,一般不大于20m; (4)钻孔的数量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 (5)孔径一般为75~120mm; (6)钻孔的终孔高度位于煤层顶板的垮落带或裂隙带; (7)孔口负压不低于5KPa。 (8)防止抽采管路积水。 第三节 监测监控 第26条 采用双巷(或多巷)方式进行煤巷掘进时,必须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流中安设甲烷传感器。当两台(或多台)局部通风机间的距离超过100m时,还须在处于下风侧局部通风机的进风流中同时安设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的报警、断电浓度值为≥0.5CH4,复电浓度值为<0.5CH4,断电范围为双巷(多巷)所有掘进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四章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7条 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积极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开采突出煤层和在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内组织生产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综合措施。 第28条 高瓦斯矿井要建立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地测部门定期提供瓦斯地质预测预报,指导防突工作正常开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地质较为复杂或发生较大变化时,地测部门要跟踪观测,随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和向生产、通风、安全部门进行及时通报。 工作面进入瓦斯地质构造过程中,生产队组要随时掌握工作面的动态变化,并及时向地测部门、通风部门、安全部门进行汇报。工作面遇到煤质突然变软、出现软分层、断层等不明构造时,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汇报,采取预防措施。 第29条 高瓦斯矿井的地测部门,在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矿井各盘区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进行区域性预测,预测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高瓦斯矿井每半年要根据煤层的揭露情况,对预测报告进行一次修定,修定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从积极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出发,高瓦斯矿井3#煤层开采标高在+550m以下和盖山厚度在350m以上时,按突出威胁区采取预防措施。 第30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各项指标的突出临界值,根据矿现场测定的资料确定,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如无实测资料,参照下表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Δh2 最大钻屑量 K1 危险性 Pa Kg/m L/m mL/gmin1/2 ≥200 ≥6 ≥5.4 ≥0.5 突出危险工作面 <200 <6 <5.4 <0.5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说明预测钻孔直径为42mm。 第31条 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应安设量程≥10的甲烷传感器,为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时发生风流逆转,采煤工作面必须在进风巷道中距采面煤壁≤10m处、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增设甲烷传感器和断电仪,断电范围为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以及风机电源,设在采面进风侧和掘进面风机处的传感器,其报警浓度值≥1.0 CH4,断电浓度值≥1.5 CH4。 第32条 高瓦斯矿井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内容。 高瓦斯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33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推广使用冷光源矿灯或本安型矿灯。突出危险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 煤巷炮掘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双巷(多巷)中有一巷放炮时,必须同时切断双巷(多巷)回风系统及所有独巷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34条 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内采掘工作面(掘进采用双巷工艺)回风顺槽的内、外要同时设置木栅栏,放炮、割煤时,要停电撤人、揭示警标,非紧急情况下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时,方可进入进行其它工作。 积极在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内的采掘工作面推广使用封闭式避难箱。 第35条 在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内布置的采煤工作面,须通过顺槽布置对打的抽采钻孔,确保采煤工作面全区得到抽采。 第二节 局部防突措施 第36条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局部防突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可采用打排瓦斯卸压钻孔、迎头走向钻孔抽采、深孔松动爆破、浅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等局部防突措施。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打卸压钻孔排放瓦斯、浅孔煤壁注水、松动爆破等局部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可采用预抽采瓦斯、钻孔排放瓦斯等局部防突措施。 第37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 1、打排瓦斯卸压钻孔,并做到 (1)钻孔直径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可为42mm; (2)钻孔控制到巷道断面内及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4m; (3)软分层中布孔,其水平间距不大于800mm,层间距不大于500mm; (4)钻孔的施工长度不小于13m; (5)钻孔采用多层或三花均匀布孔方式; (6)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m的钻孔超前距。 2、工作面迎头走向钻孔抽采,并做到 (1)钻孔长度不小于100m; (2)软分层中布孔不少于1个/m2; (3)采用多层布孔或三花均匀布孔方式; (4)钻孔控制到巷道断面内及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4m; (5)软分层中封孔长度不小于8m; (6)孔口抽采负压不低于13KPa; (7)抽采时间根据现场资料确定,一般不少于15天。 3、深孔松动爆破,适于煤质较硬煤层,并做到 (1)深孔松动爆破的孔径为42mm,孔深不小于8m; (2)孔数根据本矿松动爆破的有效半径确定; (3)深孔松动爆破应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线外1.52m的范围; (4)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每个药卷(特制药卷)长度为1m,每个药卷装入一个雷管。装药必须到孔底。装药后,应装入不小于0.4m的水炮泥,水炮泥外侧还应充填长度不小于2m的封口炮泥; (5)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m的超前距; 4、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应采用浅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并做到 (1)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2)爆破操纵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3)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检查。 第38条 采煤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 1、打卸压钻孔排放瓦斯,应做到 (1)钻孔垂直于工作面煤壁,根据煤层厚度可布置为单排眼或三花眼; (2)钻孔长度大于30m; (3)钻孔间距35m; (4)孔径75120mm; (5)工作面两端5m范围内可不布孔。 (6)随工作面推进,排瓦斯钻孔距煤壁10m时,可进行浅孔煤壁注水。 (7)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留有不小于3m的钻孔超前距。 2、进行浅孔煤壁注水,应做到 (1)钻孔垂直工作面煤壁,根据煤层厚度可布置为单排眼或三花眼; (2)钻孔间距23m; (3)钻孔深度不小于10m; (4)单孔注水须达到相邻钻孔出水,煤壁挂汗为止; (5)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留有不小于3m的注水孔超前距。 3、松动爆破,应做到 (1)钻孔垂直于工作面煤壁; (2)钻孔直径42mm; (3)钻孔间距23m; (4)钻孔深度不小于8m; (4)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每个药卷(特制药卷)长度为1m,每个药卷装入一个雷管。装药到孔底。装药后,应装入不小于0.4m的水炮泥,水炮泥外侧还应充填长度不小于2m的封口炮泥; (5)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留有不小于3m的措施超前距。。 第39条 石门揭煤局部防突措施 1、预抽采瓦斯,应做到 (1)预抽钻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2)预抽钻孔长度应贯穿煤层; (3)预抽钻孔的直径为75~100mm,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为2~3m; (4)预抽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2、钻孔排放瓦斯,应做到 (1)排放钻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2)排放钻孔长度应贯穿煤层; (3)排放钻孔的直径为75~100mm,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大于2m。 第40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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