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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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可持续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模式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是指由各市和省本级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提取并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化解各市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风险的专项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调剂金筹集。调剂金原则上每年筹集一次。 (一)首次筹集。2021年,各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按照2020年底本市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以基金决算数据为准)的40提取调剂金,并按时足额上解(划拨)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上解时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二)常规筹集。从2022年起,由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全省基金运行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各市和省本级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出上解计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调剂金上解额度通知。各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调剂金,于3月底前足额上解(划拨)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申请调剂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工伤保险费核定征收率达93(含)以上、参保缴费率达90(含)以上(停产、半停产和关闭破产等参保未缴费僵尸企业除外); (二)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 (三)上年度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四)上年度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五)无挤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调剂金调剂办法。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 (一)2021年调剂办法。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上解调剂金后,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剩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的市或省本级,由调剂金调剂补足至3个月的可支付月数。各市或省本级2020年底前应支未支待遇,由调剂金一次性专项调剂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2022年及以后年度调剂办法。从2022年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条件,且上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偏离度均在5(含)以内的市或省本级,实行全额调剂,由调剂金调剂补足至3个月的可支付月数;上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或支出偏离度超过5的市或省本级,实行差额调剂,每超出1个百分点(如两项指标同时超出,以最高一项确定)调剂金核减5(超出部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等比例核减调剂金),核减金额最高不超过全额调剂金额的20。 (三)如遇基金出现重大运行风险等特殊情况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市或省本级,同一年度内可适当给予再次调剂补助。 第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条件之一的市或省本级,调剂金不予调剂,其基金缺口或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核减部分,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解决,于每年5月底前补足到位,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资金到位情况。 第七条 调剂金申请和下拨程序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剂金申请报告,并附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申请报告应包括当期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年度基金预决算、参保扩面任务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情况和基金缺口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无挤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二)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全省(含省本级)调剂金申请报告后进行初审,并于每年4月上旬提出调剂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预决算偏离度核定调剂金额。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调剂金批复计划,同时将核准的调剂金划拨至各相关市或省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调剂金预算管理 (一)调剂金预算编制。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本年度各市及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编制下年度调剂金预算草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入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二)基金预算编制。各市和省本级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时,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的调剂金缴拨预算编列“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省、市两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核实基础业务数据,强化预算编制审核。 (三)基金预算执行。各市和省本级基金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市和省本级编制基金决算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基金决算报表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如实编报,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调剂金管理 (一)账户使用。调剂金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计算在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之内,省财政厅在已开设的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子账户进行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子账户),用于接收各市和省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划拨)的调剂金,向各市和省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划拨)调剂金。各市通过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完成调剂金上解和接收省级下拨调剂金,不再单独设立账户。 (二)调剂金上解下拨。调剂金上解下拨过程中,财政专户发生的收支,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银行出具的一式多联原始凭证记账。 (三)利息收入处理。调剂金在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子账户)中产生的利息,纳入下年度调剂金拨付总额统一分配使用。 (四)会计核算。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调剂金单独建账,负责调剂金的会计核算,明确记录调剂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根据银行回单、收支汇总表、财政专户收款凭证及拨款凭证等其他有效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调剂金缴拨纳入市级工伤保险核算体系。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分别通过在“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利息收入”科目下设置“调剂金”明细科目,在“上级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下设置“省级调剂金”明细科目,对调剂金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建立以月或季度为周期的对账制度,并按月沟通财政专户储存额变动情况。 (五)如发现各市调剂金申请报告提供虚假承诺或数据的,追回下拨的调剂金,基金缺口由该市自行解决。 (六)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参保征缴数据监测、预算执行情况调度、分析研判及信息化保障支持,加大重点业务环节的稽核力度,对下拨各市的调剂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3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上年度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调剂金使用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通报各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保缴费率是指上年度缴费人数与参保人数的比值;可支付月数是指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金额与上年度基金月平均支出金额的比值;基金预决算收入偏离度指基金预决算收入的差额与基金预算收入的比值的绝对值;基金预决算支出偏离度指基金预决算支出的差额与基金预算支出的比值的绝对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人、万元、 申请条件 参保 计划数 参保人数 计划 完成率 缴费人数 参保 缴费率 应征保费 实征保费 核定 征收率 基金 收入预算 基金 收入决算 偏离度 基金 支出预算 基金 支出决算 偏离度 累计 结余额 月均 支出额 可支付月数 申请金额(大写) 市人社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税务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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