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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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煤矿)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矿山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煤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好采煤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节管理机构 第三条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基础,各矿必须高度重视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矿总工程师应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井按要求配备采煤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监督、指导,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矿生产技术处是采煤技术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全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节管理制度 第八条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矿井技术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分析例会制度、事故追查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等,明确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采煤生产技术与地测、设计、掘进、调度、安监、机电、通风、运输、供应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业务联系书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矿井技术业务部门每年度、季度、月度必须编制采煤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技术业务部门对外提供资料、报表等,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章基础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须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峒室和采区内的重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的围护带和边界线,并注明批文号。 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含煤层底板等高线)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标注各掘进队伍活动情况;凡是准备工作面的,都要在图纸上填绘设计工作面巷道系统;未施工的巷道用虚线表示,已施工的用实线表示,并标注施工队伍名称、月末施工位置。回采工作面要标注投产、收作日期,月收尺线及预计收作线。 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要求用不同颜色标注通风、出煤、运料等系统及避灾路线,各种巷道交岔点层位正确清晰。通风系统要标注相应的通风设施;有水害威胁的要加注排水系统,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采煤队名称、投产日期、收作日期及预计收作线填绘清楚;各工作面主要巷道名称要标注清楚;主要机械设备要用图例标注;即将投产的工作面,要提前15天上报该面平面图。 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 所有图纸均要求折叠成19cm27cm标准图纸,且图标栏在外,原则上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技术业务部门要实现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化,做到一面一档案,一面一总结。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图纸;工作面设计及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专项设计及批复;隐蔽工程记录;工作面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地质预报;复查记录;初放及收作卡片;回采大事记,技术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在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经采煤副总审核签字后,交技术管理部门归档。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㈠工作面基本概况。 ㈡巷道布置方式、支护设计的适应性分析。 ㈢采煤方法选择的优缺点分析。 ㈣矿压显现与顶板管理。 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㈥安全专项(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及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其它必备资料采煤工作面月度地质预报,矿压记录及分析图表总结等。 第十七条矿技术业务部门每月初向公司上报报表及有关交换图纸。上报报表主要有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采煤队工作月报、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等。 交换图纸主要有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等。 报表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㈠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其内容包括矿井当月原煤计划、完成情况、累计计划、累计完成、机械化情况;本月内各面支护方式、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对应措施;下月生产情况预计;各回采线接替情况等。 ㈡采煤队工作月报。上报矿井回采产量、掘进煤量和其它煤量。 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初放表内要填写本月初放结束工作面以及下月预计初放工作面情况;生产接替表中各种累计产量均从本年度开始累计;凡是本年度出现的工作面以及各工作面产量都要在该表中体现;接替工作面要与生产工作面保持对应,并填清接替时间、剩余工程量等。 ㈣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工作面初期参数按该面最初的参数填写,当月情况按要求填报,并与采煤队工作月报相一致;累计情况从本年度开始累计。 第三章采煤生产技术 第十八条采煤方法的选择。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㈠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开采为辅。 ㈡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㈢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㈣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条“三下”采煤。井田内铁路、水体、建筑物下的可采煤炭资源,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设计,经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后,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须编制专门的工作面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煤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生产过程中回收切眼里侧或工作面两侧煤柱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分段集中使用。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二十五条矿山压力测定。矿井必须掌握各开采煤层矿压显现规律,对新投产矿井的首采煤层,应开展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工作,对首次采用薄煤层、大采高采煤工作面,要编制专门的矿压观测设计,为设备选型和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采煤生产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采区技术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处理。 第四章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采煤作业规程是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法规。每一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八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第二十九条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技术管理规定、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要求。 第三十条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精练,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一节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作业规程编制前1个月,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㈠矿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等。 ㈡矿技术部门提供采煤工作面设计、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 ㈢巷道施工单位提供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并附图说明。 ㈣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㈤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测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技术处提前20天向采煤区队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采煤区队技术员在工作面施工前10天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规程编制期间,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征求区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技术资料认真编制。经区队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技术业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㈡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标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㈠单体支柱工作面的装面、初放、收作,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㈡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㈢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㈣高瓦斯、自然发火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㈤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变化,需放炮、更换大件设备、处理歪架、“死架”等特殊情况时,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应根据本煤层或邻近采区的地质及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应参照邻近矿井或相似煤层矿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 第二节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采煤作业规程由矿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风、机电、保运、运输、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审签栏必须手签,不得打印。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对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与会审,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 第四十条审批后的作业规程、补充措施执行前,必须对工作面系统上岗人员进行贯彻,贯彻工作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技术员负责贯彻,并按要求填写贯彻记录,不得打印、代签。 第四十一条对未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的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 第四十二条作业规程贯彻后,对所有贯彻人员必须进行考试,生产区队所有人员考试成绩附于作业规程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考试由矿技术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转岗职工必须进行转岗培训和技能学习,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与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节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及矿相关职能部门是作业规程监督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采煤副总每月组织技术、安监、调度等有关单位依据地质预报、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对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生产单位根据复查意见编制补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章回采工作面投产 第四十八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负责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产。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巷道施工单位、地测部门须将巷道系统隐蔽工程及相关地质资料等移交技术处,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五十条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前,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井巷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行文上报集团公司,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未经验收或没有验收合格证的采区,其工作面不准投产。 第五十一条承压水上、含水层下采煤,应根据隔水层厚度、水压及隔水层结构和强度,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编制防治水措施。经集团公司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二条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第五十三条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灌浆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工作面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六章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由生产矿长组织,采煤副总负责实施,技术业务部门主管,矿设矿压监测机构,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工作,不定期抽查指导、总结分析,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技术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观测人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新采煤层采煤工作面或地质条件有异常变化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规律研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技术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与科研部门合作,掌握矿压显现规律,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矿压监测要纳入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矿压监测设计,采煤区队班班设观测人员,积极认真地开展监控工作;区长全面负责,技术人员具体落实,切实做到面面实施监控,使监控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十七条坚持“初撑力第一”观点,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技术上、装备上重视矿压监控,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体系,确保监控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员必须带表进面,亲自抽测、组织现场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五十九条监测人员切实抓好“检测、补改、验测、填报、处理”五个过程。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区队监测人员验测后填写原始记录表,上报技术业务部门,每天由技术业务部门汇总向采煤矿长汇报,图表报采煤矿长阅示,区值班人员将领导阅示意见和采取的措施及时向职工贯彻落实。技术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队矿压监测工作。 第六十条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由采煤矿长负责安排购置、维修和更新。 第七章综采(放)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六十三条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六十四条一次采全高适应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㈠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㈡采放比大于13的。 ㈢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㈣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㈤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㈥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一节综采工作面设计 第六十五条采用综采工艺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综采工作面设计。综采工作面设计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技术业务部门编制,经矿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没有批准的设计不准施工。 第六十六条综采工作面设计内容 ㈠设计的依据 ⒈批准的工作面地质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 ⒉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及补充资料。 ⒊邻近工作面或邻近采区类似工作面地质、矿压等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 4.相邻采区或邻近工作面实见瓦斯、自然发火、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矿压资料及生产情况。 ㈡设计说明书 基本条件工作面参数选择合理;工艺先进,设备选型与配套科学;生产系统正规、可靠,有利于高产高效;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工程统筹考虑。 具体内容如下 ⒈工作面地质概况 ⑴工作面位置、范围、标高及周边采动情况。 ⑵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回采影响。 ⑶煤层赋存情况,包括煤层产状、煤厚、煤的硬度、煤层结构、煤层稳定性、煤种、煤质等。 ⑷顶底板情况岩性、厚度等。 ⑸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情况。 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说明,主要包括预计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温等。 ⑺储量。 ⒉回采工艺的选择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回采工艺,并确定支架型号。 ⒊巷道布置 说明巷道设计的主要依据、巷道开口位置、施工方位、巷道层位、巷道设计长度(平距)等,并将有关参数在工作面设计图纸上标注。 ⒋巷道断面及支护设计 ⑴综合考虑通风、运输、行人及设备安装、巷道变形,以及煤层顶底板条件等因素,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定巷道及峒室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 ⑵切眼设计。切眼位置(平面位置及层位)应考虑资源回收及回采工艺的要求;切眼方位应根据煤层倾角合理确定,设计坡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运行需要;巷道断面根据综采设备参数合理确定。切眼支护方式须做专项设计,支护强度满足顶板管理的要求。 ⒌主要设备选型与配备 说明设备选型的依据,并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需要着重介绍的设备列出其主要技术特征。 ⒍生产系统说明与分析 说明构成运煤、通风、辅动运输(运料、进出支架)、供(排)水等系统的巷道顺序。供电系统在供电设计中详细说明。根据各系统巷道、设备等情况,进行系统能力分析,对于进架路线沿途巷道进行校验,满足解体或整架运输要求。 ⒎“一通三防”工程 在高瓦斯、自然发火等煤层条件下采用综采、综放开采工艺,按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另外,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⑵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⑶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⒏防治水工程 根据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⒐避灾路线 说明避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等灾害的路线。 ⒑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巷道施工顺序、施工队伍安排、形成工作面工期及具备安装条件的时间。“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程要纳入施工组织统筹考虑。 ⒒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对上述各项之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如设备列车的存放位置、空间尺寸、支护形式、移动方式等)进行进一步阐述。 ㈢供电设计说明书 ⒈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国家煤炭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⒉供电系统力求简单、负荷分配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满足生产、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需要。 ⒊编制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灯的型号、数量,布置方式及照明综保的选择等内容。根据工作面供电系统及机电设备要求进行,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㈣图纸 ⒈井上下对照图(12000),图纸要能反映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情况。 ⒉工作面设计平面图(11000) 图幅要能反映生产系统的构成情况。要标明有关巷道(峒室)名称及设计巷道的有关参数,设计巷道与已有巷道要有区别。绘齐地质内容,煤层底板等高线清晰。 ⒊工作面设计剖面图 剖面图可与平面图绘制在同一图纸上。回采范围沿走向(分里、中、外段)倾斜剖面不少于3个,在剖面图上标明构造情况、工作面斜长及巷道空间关系,比例11000。 ⒋巷道断面图 巷道(峒室)断面图要标明巷道规格、支护参数。比例150。本图可与设计平(剖)面图绘制在同一图上。 ⒌工作面生产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按规定的图例,对运煤、运料(进出支架)、通风、防尘供水、灌浆、安全监测等系统及避灾路线进行标注。 ⒍机电设备配置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根据设备选择及设备安设位置,按规定的图例(见附件),标注主要设备布置情况(输送机符号标注在机头位置),并在符号旁标明型号、数量、输送机铺设长度等。 ⒎供电系统图按供电设计要求绘制。 第二节综采工作面施工与验收 第六十七条综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变更设计应经集团公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综采工作面巷道及安全工程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现场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试生产。 第三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管理 一、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矿井第一次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㈡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作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㈢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二、放顶煤适用条件及地测工作 第七十条综采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必须符合下列地质条件 ㈠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力学性质、层理发育状况及夹矸层特征等多项综合因素确定顶煤可放性,煤的坚固性系数f≤3可采用放顶煤开采;f3,但节理裂隙发育,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也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 ㈡煤层顶板能随采随冒,冒落充填高度至少等于采放高度;对于不易冒落坚硬顶板、坚硬顶煤,应采取措施增加冒放性。 第七十一条综采放顶煤开采必须开展以下地质测量工作 ㈠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及工作面要编制详细的地质说明书,报集团公司批准,作为设计和编制作业规程依据。地质说明书应包括煤岩结构及其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邻近区发火情况及矿压观测资料、工业储量及可采储量等内容。 ㈡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工作面内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㈢在水体下开采的放顶煤工作面,应建立“三带”高度及地表岩层移动观测站,观测收集分析有关数据并总结规律。 三、生产工艺及储量管理 第七十二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对放煤步距、放煤方式、端头支护、初采及收作等生产工艺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每道工序的防火、防尘、防瓦斯等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十三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各工序作业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割煤与推前部刮板输送机间距大于15m,且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㈡割煤与端头作业间距不少于25m。 ㈢放顶煤滞后移架距离不少于15m。 ㈣拉后部刮板输送机滞后放煤不少于15m,确保其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第七十四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时,条件允许应及时放煤;对顶板和顶煤不能及时冒落的煤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先松动顶板和顶煤。收作时,对停止放煤、铺设顶网、回撤设备以及防冒顶片帮、防火、防瓦斯积聚、防尘等措施应有具体要求。 第七十五条放煤时,必须做到 ㈠放煤步距的确定应以采放比、顶煤可放性、支架架型、顶煤放出率及含矸率为依据。 ㈡放煤方式应根据顶煤厚度、顶煤可放性、煤层倾角等因素选择并通过实践来确定。 ㈢综放工作面采用采放平行作业时,放煤工作必须在采煤机工作点的上下方10m外进行。 ㈣加强对放煤操作的管理,放煤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十六条矿井各煤层首个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开展放顶煤工作面煤岩力学参数测试、顶煤冒放性和矿压观测,掌握放顶煤开采顶煤和顶板活动规律,确定合理的放顶煤工艺和支架参数。 第七十七条放顶煤开采的储量管理 ㈠成立储量管理小组,编制工作面储量管理措施。 ㈡严格按照设计的采高及回采层位回采。遇地质异常区,合理调整回采层位和采高,尽量减少割矸或丢煤,并加强工作面及两端头浮煤清理工作。 ㈢每个放顶煤工作面应单独进行计量,及时填绘损失计算图,对动用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核实,并与地质说明书对比,查明损失原因,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㈣放顶煤的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不低于75。 四、放顶煤工作面及两巷围岩控制 第七十八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合理进行支架选型和支护设计,确保工作面支护强度,有效控制围岩。 ㈡加强工作面支护质量,确保支架初撑力,对于软岩(煤)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㈢制定预防煤壁片帮、架前冒落的措施。 ㈣综放工作面两端头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它形式的支护。 第七十九条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收作期间的顶板管理 ㈠工作面初采前,要编制专门的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㈡工作面初次放顶前,矿要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采、初放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现场跟班,及时掌握工作面支护安全、矿压显现及变化规律,指导初采、初放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㈢工作面收作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条工作面过地质异常区的管理 ㈠工作面距地质异常区50m前,矿地测部门须向有关职能科室和采煤区队队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采煤区队编制过异常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㈡对地质异常区、顶板破碎区要加强矿压监测,及时掌握矿压显现信息。 第八十一条加强顶板(煤)垮落监测与管理 ㈠通过观测,确定工作面顶板(煤)的冒放性,确保冒落的岩石能充分填充采放高度。 ㈡充填不充分的放顶煤工作面,应采用预裂爆破或注水软化顶板煤岩的方法。 ㈢对于难以冒落的顶煤、顶板,可以采用分层开采放顶煤的方法。 第八十二条加强两巷围岩控制与管理 ㈠开展两巷支护设计研究,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两巷围岩变形。 ㈡开展两巷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为工作面超前支护和优化支护设计提供依据。 ㈢上、下出口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节综采工作面试生产 第八十三条试生产前,必须做好三项工作设备检查、单机调试和联合试运转。 ㈠机电设备按选型设计要求配备,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讯及闭锁装置。 ㈡综采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立柱、千斤顶和阀组应联结牢固、密封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㈢“一通三防”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㈣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上下出口进行管理,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牌板管理到位,并按生产要求储备易损件、备用材料。 ㈤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等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㈥煤机试运转前,要采用人工对机道进行清理,确保浮煤里无金属物件、木料及其它杂物。 ㈦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供电保护等要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 第八十四条送电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乳化液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均经严格检查且逐台进行空载试运转,排除各种故障及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八十五条联合试运转成功后,经生产矿长同意方可试生产。 第五节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 第八十六条综采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矿生产技术、安监、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跟班现场指挥、解决问题,直至初放结束为止。 第八十七条初放期间,采高严格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80%以上,杜绝失效架或失效柱。 第八十八条对于坚硬顶板,应制定针对性措施,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支架设计承受能力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节综采工作面生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设备维修、事故追查、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九十条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相关图纸资料,井下配齐各类图牌板。 第九十一条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第九十二条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九十四条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九十五条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15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九十六条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防片帮装置,当采高超过4m时,工作面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片帮掉矸伤人。 第九十七条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九十八条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的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十九条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条泵站介质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站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泵站工作压力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泵站水源保持清洁,避免煤滓及其它杂质混入,每旬至少清理一次箱体,以防杂质注入缸体,降低支柱(架)性能。 第一百零一条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对于松软底板,应采取防止支架钻底措施,确保顺利移架。 第一百零二条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㈡必须制订支护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㈢工作面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方式合理、支护强度符合要求,断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㈣跟班管理干部、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必须对各作业地点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一百零四条综采工作面调斜有关要求 ㈠综采工作面需要甩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综采面倾角较大时,要采用伪倾斜方式回采,伪斜角度视煤层倾角大小和设备防滑性能而定。 ㈡调斜时应注意 ⒈要采用割三角煤的方法,逐步调成伪斜。 ⒉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工作面个别地段滞后或超前,防止刮板输送机出现陡弯,造成溜槽脱节、拉断链条或应力集中等现象。 ⒊支架活动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满足调斜需要。 第七节上下安全出口 第一百零五条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均不得小于0.7m,高度不低于1.8m,断面不小于3.5m2;出口20m范围内,要采取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料等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上下出口距煤壁5~8m范围内(以不影响圆班推进度为准)必须实行抹帽管理。支护形式按作业规程要求执行,锚带网索支护巷道抹帽时必须御掉锚固锁具及钢带;支柱正规有劲,底板松软必须穿鞋,初撑力符合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上下安全出口的顶板必须接实背严,严禁空顶、空帮。替棚、抹帽或移端头支架时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必须先支后回或先支后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第一百零八条上下出口回柱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进行规定,回柱作业时,严禁开车及在作业区内进行其它作业,确保安全。 第一百零九条作业规程中应明确采煤机开缺口的方式,对人工做缺口的工作面,其缺口规格尺寸、支护形式、安全措施等要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下出口有人作业时,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启动前,要发出明确信号,以防误起动伤及作业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巷道具备使用超前自移支架条件时,要优先考虑使用,实现两巷超前管理自动化。 第八节两巷维护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两巷维修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其维修措施包括回、替棚的方法、材料等要求,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两巷支护应正规完整,过顶背帮符合规定,不准空顶和缺梁少柱,空顶处必须接实顶板。 第一百一十四条回收拱形或梯形棚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采取电缆、电气设备、供水、供液、抽排等各类管路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一百一十五条回、替棚应遵循由里向外原则,依次进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两巷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完好,严禁使用失效支柱。 第一百一十七条绞车运行过程中,绳道两侧严禁人员行走及作业。 第九节机电设备的移动 第一百一十八条机电设备需要移动时,要根据设备运移要求和现场条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机电设备的移动原则上采用铺轨进行,严禁强拉硬拽。因客观原因无法铺轨的,要由机电副总签字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设备移动必须有跟班人员现场指挥。 第一百二十一条移动设备列车的注意事项 ㈠列车移动前,列车前方的巷道宽度、高度及轨道质量满足设备运移要求。 ㈡移动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采用可靠的硬联接方式。 ㈢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㈣牵引绞车必须生根牢靠,性能完好,牵引力满足要求。 ㈤移设备列车时,绞车速度要适当,禁止猛拉硬移,禁止绳及列车的上、下帮行人或作业。遇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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