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是如何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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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是如何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对于这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法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这是一部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2,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共同实质代际交换,“养儿防老”是传统中国夫妇生育子女的基本理由。用现代社会保障的观点来看,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花费,可以看成是正值劳动年龄的父母为将来养老而缴纳的保障基金。全世界的社会养老模式,只有代际支付制(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代际支付养老模式------用上班职工缴的保险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代际支付养老模式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上班人数与退休人数的比例要保持相对稳定。,3,“统账结合”的混合型养老模式,做实个人账户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统账结合”的混合型养老模式----用企业缴费支付退休金,个人缴费作为本人养老金的积累;目前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地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取代原有的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体制只能是一种名义上的取代,实际上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体制仍在运行。为了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只好动用个人账户,因此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4,为了实现“统账结合”的混合型养老模式并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5,社保基金如何保值增值,6,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2010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达23886亿元,但是其中有20319亿元为财政专户存款,占到基金总数的85.1,而且是按照一年期定存利率存放的。还有近十个省是按活期利率存放的。目前一年期定存利率为3.5,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今年7月份CPI增幅已经达到了6.5,几乎是一年期利率的两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却日益突出。,7,2010年,全国累计实地稽核企业221万户次,涉及参保职工14185万人次,查出少报漏报人数676万人,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27亿元,已督促补缴25亿元。在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6707万人时,查出5万人(0.745‰)冒领待遇8154万元,已追回7977万元。此外,全国还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422亿元。,8,2010年,五项基金总收入17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总支出133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761亿元;历年累计结余21438亿元,是2005年的3.9倍。2010年各级财政对五项基金补助19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624亿元。,9,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如果只是拿到了银行存款利率,劳动者何必要把钱交给社保来存,而不自己存呢,10,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主要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其他四项基金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度,贯彻的是“以支定收”原则,即使有少量结余也只能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11,2010年初,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开始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编制范围,规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此时,如果由财政部针对财政专户发行社会保险特种国债应该不存在任何法律、技术上的问题。可以根据当月CPI的数据确定当月社会保险特种国债的利率,比如为CPI0.5%,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高于通货膨胀率。,12,社会保险法规范了五个险种的哪些具体问题,13,不断完善的配套法规,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保部令第13号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15,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上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1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17,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8,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行政协定--------于2003年5月2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于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20,中韩-------适用相互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中国为“基本养老保险”;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为“国民年金”。中德-------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以下简称“两费”)。,21,基本养老,22,京社保发〔2011〕25号,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存档人员医保下限)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在职人员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养老下限),23,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20)、失业保险费50.41元。(1.2)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2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现行文件对“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就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实践中由用人单位来选择的。,25,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颁布时间2011.07.07,四、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6,(二)医疗保险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70的7)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范围自谋职业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人员;,27,不许退保的规定,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28,京劳社养发〔2009〕24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缴费年限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五、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执行18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9,确定养老金多少的因素,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30,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6月30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8年7月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31,32,新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33,34,35,36,37,38,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中断缴费期间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因应缴未缴而中断的,间断期间的缴费基数为零,间断年限要计算在N应缴之中;二是中断缴费期间不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间断年限在N应缴之中予以扣除。,39,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开除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被开除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但被除名的职工,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40,个人账户的计发,新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旧规定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小于40周岁的退职人员仍按40周岁的233个月计发;大于70周岁的延退人员仍按70周岁的56个月计发。,41,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养老保险的投入与产出,缴保险(义务)是投入,领保险(权利)是产出,大家都在算一个投入产出比(忽略利息);上表只提示你,退休后的第一个目标----个人账户按月领完(够本),例如50岁退休的要活够16年零3个月,个人账户领完了;基本养老金退休后要领够20年才够本;单纯谈投入产出比,一个重要参数就是社平工资的增长幅度。退休后的目标-----至少活20年;,42,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第十五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43,退职------累计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致残四级以上);其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900元)发给。病退------累计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致残四级以上)、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2032元)的,按最低标准发给;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44,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颁布时间2011.07.07,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4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46,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47,关于趸缴保险,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48,部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49,50,养老保险的补缴,2005年缴纳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救济渠道183号令第三十条,“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51,应缴未缴的处理办法(21六)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52,补缴的计算方式(21附件二)B全补ADC0/C1A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D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53,54,保险随人走,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原规定,二十七、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不接续其在外埠的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城镇职工,达到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57,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58,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须跨省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向参保人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并缴费后,向新参保地社保提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审核完毕后向原参地的社保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社保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收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9,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0,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注续缴延退)。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能办理转入,61,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提到“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胡晓义认为,这是中央提出的时间表。具体职能部门要做好扎实的准备工作,“基础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并不是一步到位,还要逐步完善”。,62,医疗保险,63,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记住92、13、4基本医疗企业缴9个人缴2;大额互助企业缴1个人缴3元;补充医疗工资总额4税前列支;,6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范围未纳入医保的本市非农业户人员城镇老年人---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小学到全日制学历高校在册学生;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幼儿;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65,缴费标准,(一)城镇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二)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三)城镇无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66,报销标准,第二十一条学生儿童的住院费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保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67,直接结算,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北京自2009年开始推进实时结算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68,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69,北京市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70,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医疗保险费补缴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5号,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其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71,六、2005年4月1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照历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执行,补缴后补记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以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支。七、用人单位在参保期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为所有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72,八、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条件,但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O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本人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一次性补缴的,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此后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九、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欠费3个月以内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73,下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于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74,北京规定,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75,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符合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在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6,无接收单位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本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视为连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77,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78,工伤保险,79,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做了哪些调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调整为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北京市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三主体不符合规定(无营业执照、童工)。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原规定为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例如近期媒体报道的交通事故在公诉中的“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有权请求工伤认定的主体1、受伤职工的单位即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单位或实际用工单位)2、受伤职工本人3、受伤职工的亲属4、用工单位的工会5、受伤职工所在地区的工会6、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申报方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没有劳动者否认的案例),劳动局将中止认定程序;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局等仲裁结果出来后继续认定程序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举证须知规定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的,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存在)的一方负责举证。,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退休返聘职工发生事故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在第二十一条对此问题做了明文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这个问题在前面已经涉及到了,不再重复;,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处理1、在校生到单位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2、首先在实习协议中对如果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应当有约定;3、本地的学生应当参加“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4、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按交通事故处理;5、确实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在协商不成时,按民事赔偿的程序来解决;,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一)工伤医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基数为本人工资的90----75按月支付,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一级至十级分别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原规定为24个月----6个月(每级差两个月),92,(四)生活护理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社平月工资的50、40、30。(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上年度社平月工资;(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最多为100。,(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19109*20382108元原规定为48个月上年度社平月工资。48444*4193776元比原标准提高了188332元。,(八)、住院伙食补助费(原由企业支付)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九)、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原由企业支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暂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十一)、职工因工外出失踪,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十二)、辅助器具费;(具体规定略)(十三)、工伤康复费;(具体规定略)(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0〕307号,本次调整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0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10元,四级伤残290元。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最初的基数是依据“本人工资”计算的;,工伤保险缴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99,劳务派遣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就职工如果发生工伤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还应对违约责任做明确约定;通常情况经济责任由用工方承担,其他责任由派遣公司承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为共同被告;,工伤致残职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致残14级的以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基数,只缴纳医疗保险。致残510级和其他职工一样,没有特殊规定。,失业保险金,102,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北京2011年失业保险金最低782元/月,最高891元/月;2011北京城市低保标准家庭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每人每月300元。,103,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04,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既不视同为缴费年限,也不视为缴费间断。既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也不能缴纳保险。生病享受补助。,105,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106,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07,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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