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区一通三防奖惩细则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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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通风专业 第四百二十三条 两巷进行贯通时,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联挂区队5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 瓦斯员检查瓦斯超限后,未及时汇报未及时通知现场人员及时撤人,对瓦斯员罚款500元,超限通知后不听指挥仍继续超限作业的,对跟班区长、班班长各罚款500元,联挂区队20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工作面黄泥灌浆、阻化剂喷洒、煤层注水,系统不完善不能正常使用、装备损坏未及时维护、未按照防灭火设计安装的。对区队负责人、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 临时停掘、停风地点,未及时按规定处理(打栅栏、密闭、设警标和断电),对当班班长罚款200元、瓦斯员100罚款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料、运设备造成风流短路的、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未通知通风区的。对当班班长300罚款元,联挂区队500元。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未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违章排放瓦斯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对当班瓦斯员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当班瓦斯员处罚500-1000元。 第四百三十条 擅自打开栅栏、密闭墙进入盲巷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 井下放明炮、糊炮、连珠炮、短距离放炮或其它违章放炮行为,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 用高压风吹残炮眼。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 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或不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储运、使用爆破器材、材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 火工品储存、使用时,帐、卡、物不对口,火工品丢失、被盗或拿丢失火工品要挟丢失人。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 爆破时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度;不按规定位置撤人、站岗。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没有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装置对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 物料、设备码放超过巷道断面3/2,影响通风,造成风量不足或无风、微风作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联挂区队5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皮带机头、电气设备、采煤机、掘进机、油脂桶等附近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施损坏、过期未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 未经过通风区、调度室同意,私自启封密闭墙,造成盲巷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联挂区队20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 火药箱、雷管箱未加锁或锁失效。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联挂区队2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拆除风门联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行人、矿车通过风门后不及时关闭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百四十三条 瓦斯检查工、安全监测工、电工等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损坏仪器等造成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人为故意破坏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防尘设施、隔爆水棚、通风设施,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 损坏或私自移动各类通风设施标志牌,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类通风设施、防灭火牌板及报表,弄虚作假,有涂抹抅改造假现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超过10米、掘进巷道超过6米未通风的,对当班班长处罚200元,联挂区队500元;迎头处未配置5米短接备用风筒的对区队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 风筒未逢环必挂、吊挂不平直、接口未正反压边、风筒有破口、风筒未编号等每处对使用单位处罚50元;风筒脱节、风筒拐弯处未使用骨架风筒的,对使用单位处罚2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工作面供风。处罚使用单位2000元。 第四百五十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和实现“三专两闭锁”。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10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 “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未按要求进行;进行切换试验时电修工、瓦斯检查工未向监测中心汇报或试验记录上签字;切换试验时备机没有送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联挂区队2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未填写局部通风机申请单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面;对当班负责任人处罚300元;联挂区队5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使用地点人员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未经瓦斯员现场检查瓦斯,人员擅自开启局部通风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联挂区队5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员班报表和井上瓦斯调度台账未做到“三对口”的,对瓦斯员罚款5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监测传感器安设的种类、数量、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定期进行校验,或人为因素造成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和断电。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百五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安设传感器,掘进、采煤时未及时根据进尺跟进传感器吊挂位置的,对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井下监测监控各类传感器人为造成误报警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按照事故分析制度进行分析处理。 第四百五十八条 自动防尘设施,如煤机机载喷雾、大巷全自动喷雾、转载点喷雾人为停电、停水、停风或不能自动控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四百五十九条 瓦斯员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 私自拆断风筒、故意造成风筒脱节导致风筒出风口风量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 私自在主、备通风机电源上设置分切。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供水施救、洒水、喷雾等管路开关控制阀门不在人行道侧安设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 通风机进风口处出现循环风,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 防尘帘、防尘喷雾等防尘设施未按规定使用,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六十五条 采煤机、掘进机无有效的内外喷雾, 采煤工作面未按照规定打设煤层注水孔的,未湿式打眼的,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六十六条 无净化水幕、架间喷雾或转载点喷雾不按规定使用,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 拐弯处不使用骨架风筒,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 通风实施牌版、监测监控牌版人为破坏,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不按规定定期对粉尘测定仪进行鉴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 不安装防尘帘、防尘帘结构不符合要求或防尘帘不能封闭全断面,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没有及时停止独巷内作业,撤离工作面人员,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0元,联挂区队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护罩、分流器、对接口漏风、不完好的,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 隔爆水袋需拆除、挪移时,使用区队未及时汇报的,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 采掘区队未按规定及时申请领取安装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装置,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 “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施工措施,施工前相关人员未贯彻到位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 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消防器材失效或未悬挂管理牌版,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个。 第四百七十七条 通风设施风门、密闭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设备、杂物,未及时清理的对分管区域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四百七十八条 压风自救装置跑风漏水、无压力表或压力表不完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使用和检修,不及时填写运转情况和检修记录,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各巷道及用风地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测风;风量变化异常的区域,未找出原因,不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不按规定填写测风记录和上报测风表旬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 采掘区队各类记录未及时交回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时,班组长未能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斯监测装置除外);瓦斯员、班组长未能负责监督检查,打好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未按要求安装好局部通风机,风筒未接至掘进开口位置;掘进过程中采用扩散通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 通风设施前后5m存放物料;有杂物、淤泥和积水。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井下主要风门未实施联锁、连锁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 瓦斯员检查牌设置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 瓦斯员不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不按规定时间、汇报次数向通风区汇报。罚款50元/次。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瓦斯监测装置的使用及管理维修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 使用不完好的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对当班瓦斯员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条 综采工作面的架间喷雾和放煤喷雾,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对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未管理好各种在用防尘设施,擅自拆除、损坏。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四百九十二条 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在喷浆(水)时喷到其表面。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报废的照价赔偿。 第四百九十三条 对所管区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等未尽到职责,造成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 井下巷道未按规定冲尘,导致巷道存在积尘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 防尘喷雾喷头雾化效果不好或者不能够满足防尘需要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未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时,通风、监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强行投产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50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 采区回风巷的未安设防尘管路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人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 绞车运输时,绞车绳损坏风门,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第五百条 隔爆水棚水量不足,损坏一个隔爆袋、脱钩。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区队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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