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区精细化 岗位标准.docx

返回 相似 举报
通风区精细化 岗位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通风区精细化 岗位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通风区精细化 岗位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亲,该文档总共6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通风区“一通三防”精细化岗位标准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第一节 瓦斯检查员职责 第1条 负责本专责地区的瓦斯巡回检查。检查次数和检查点数符合要求,检查结果记入原始记录手册、填写记录牌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升坑后填写瓦斯检查日志。 第2条 根据有关规定,负有监督检查和保证所管范围通风正常瓦斯不超限的责任。检查过的地点不应再发生瓦斯超限作业的情况。检查中发现临时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有权责令现场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进行汇报处理。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负责指挥。 第3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执行钻探措施时及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向矿汇报。 第4条 对本专责地区内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和安全监测设备仪器、机电硐室、煤尘和风道失修等情况,应经常检查,保持完整和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5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等有关通风、瓦斯、防尘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熟悉本地区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瓦斯检查员应每季绘制一次本专责地区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第6条 按规定职责参加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制度。 第7条 执行在本专责地区内现场交接班制度,对瓦斯变化异常的地点,要现场向接班人详细交代清楚本班情况。 第8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认真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至少应向通风区汇报两次,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二节 人井前注意事项 第9条 入井前瓦斯检查员必须领取携带瓦斯检定器、圆珠笔、粉笔和原始记录.必须携带不少于2m的胶管或检查手杖,必要时还要携带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氧气检定器和温度计等。 第10条 领取瓦斯检定器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一、检查“三路” 检查电路按上部电钮看小数灯泡,按下部电钮从目镜看整数灯泡.确保明亮、稳定。 检查光路按下部电钮,要求光谱及分划板刻度清晰。 检查气路按动胶皮球五至六次,看光谱,如果左右摆动,证明气路畅通。用手指堵住进气口,压扁胶皮球,一分钟内不鼓起为不漏气。 二、检查“两药” 氢氧化钙和氯化钙的粒度均匀适中,一般为35mm。氢氧化钙的颗粒完整不粉化,氯化钙不粘结、不稀糊。 三、检查精度 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线中心和分划板零位刻度线对准后,第五条彩纹红线应与7刻度线相对,否则精度不符合要求。 四、检查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按钮必须有胶套盖。 第三节 仪器使用注意事项 第11条 瓦斯检定器的使用规定 一、必须固定专人使用,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 二、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避免碰撞,不得浸水、淋水,严禁爆破崩坏; 三、检定器发生故障时,必须交由通风仪表室修理,不得私自拆动,更不准在井下拆卸; 四、检定器换气对零位,必须在井下采区入风巷道中进行,换气地点和检查瓦斯地点的温度相差一般不超过10℃。换气时,将胶皮球按动56次,然后将小数刻度盘调整到零位; 五、检查风流瓦斯时,将仪器置于巷道中部,由外向里,由低向高,边走边检查。检查时,将胶皮球按动56次,然后看光谱,调整小数刻度,读出瓦斯含量; 六、检查盲巷等处瓦斯时,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时,要停止前进和检查。检查盲巷必须有两人前后相距5一10m,单人不要进入长度超过6m的盲巷检查。检查地点的氧气含量低于17,或当感觉呼吸比较困难时,不再进行检查。防止发生瓦斯窒息或缺氧窒息事故; 七、检查局部瓦斯时,用长度不小于2m的胶皮管和检查手杖配合检定器进行; 八、检查二氧化碳时,先检查出瓦斯浓度,再将进气管断开氢氧化钙辅助管进行检查,在同一位置测出混合浓度,然后将混合浓度减去瓦斯浓度,即为二氧化碳浓度必要时可乘以0.95的系数; 九、井下几台瓦斯检定器同时检查的数值不一致时,应以最大测定值为准。 第12条 一氧化碳检定器的使用规定 一、使用前,在新鲜风流中将三通气门手把旋转至与气筒平行,抽压气筒活塞几次,然后将要检查的气体吸入筒内,将三通手把扭至关闭位置; 二、将检定管两头的玻璃头打开,插入垂直气筒的三通口上; 三、将气筒活塞按规定时间均匀推人; 四、观测检定管的变色长度,读出一氧化碳含量。 用硫化氢检定管、氧气检定管、二氧化硫检定管等分别检查硫化氢、氧气、二氧化硫等气体的含量时,其测定方法步骤同上。 第四节 巡回检查制 第13条 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的地点和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采煤工作面巡回检查点有 1、工作面进风指工作面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板岩,煤或假顶、底板煤或岩各为200mm和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的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采高在lm以下的采煤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为lOOmm和切顶线为界空间的风流。 3、工作面回风指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回风道内的风流; 4、上隅角指工作面机尾正上距煤壁200mm以内和回风道正前容易积聚瓦斯的空间。 以上四个主要检查点,必须认真巡回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手册上。 二、掘进工作面巡回检查点有 1、工作面进风指局部通风机吸风侧的进风巷道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工作面到风筒出风这一段巷道的风流; 3、工作面回风指风筒出口外至独巷口的回风道风流; 以上三个主要检查点,必须详细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手册上。 三、无人工作区的检查点应包括硐室、已采区、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水仓通道,以及栅栏和密闭等。检查煤仓时,要用胶管伸入煤仓1m检查瓦斯。 四、检查专责地区内个别地点瓦斯变化和积存情况,通风安全监测仪的工作情况,通风、防尘,防灭火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回风道的失修情况。 第14条 巡回检查瓦斯次数的规定 一、巡回检查必须按划定的专责地区和检查路线进行检查; 二、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的工作面风流、回风风流、采掘机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无人工作时可按两次检查,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机电硐室、已采区和其它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三、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的工作面风流、回风风流、采掘机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机电硐室、已采区和其它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四、固定专瓦斯检查员的采掘工作面和采掘机,要随时进行检查,并至少每小时检查一次。 第15条 巡回检查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二氧化碳,检查火区瓦斯时,还必须检查气体温度、水温、一氧化碳等; 二、每次检查完毕,必须填写原始记录手册和检查记录牌,做到检查记录牌板和原始记录的检查时间、瓦斯浓度,检查点数相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和弄虚作假。 一般采掘工作面要按六个点检查,工作面风流和回风流两个检查点瓦斯浓度记入原始记录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日志。其它检查点按规定检查次数进行检查和记录,填写瓦斯牌和瓦斯日志; 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悬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的工作面检查点悬挂在回风道距工作面30m以内,掘进的工作面检查点应悬挂在距头50m以内,其他检查点记录牌板设在检查点处。牌板上应标明检查地区名称、检查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检查次数及其它要求项目、瓦斯检查员签名。瓦斯检查员除在检查记录牌上签名外,还要用粉笔在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的前三架支架上签到留名,并写明瓦斯含量。 机电硐室、煤仓上口、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可能积聚瓦斯的密闭墙根和其它巷道等检查点也要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无人工作的巷道,瓦斯检查记录牌必须悬挂在巷道的前头; 四、每班检查情况要至少向通风区汇报两次。发现风流不稳定、瓦斯超限,以及通风设施、通风瓦斯监测装置、栅栏、密闭等被损坏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通风主管部门汇报; 五,瓦斯牌板和记录情况要接受安监人员、通风区管理人员和矿领导的监督检查; 六,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不经通风区领导同意不得进入栅栏或长度大于6m的盲巷检查,不得随意拆动通风设施。 第五节 处理瓦斯的规定 第16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巷道的冒高、片邦、上隅角等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体积超过0.5m,要停止附近20m范围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斯检查员要在采掘单位班组长的配合下,按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处理 1、吊挂风帐或安设迎风板、迎风帘; 2、接风筒或接小风筒、胶皮管吹风; 3、背木板填黄土隔绝; 4,安设水炮弹隔离冲淡; 5、链板运输机底槽内的积聚瓦斯可采用闷底吹压风的方法处理。 第17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存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老井巷、老空或小窑时,要提前15m打钻探放瓦斯。探眼超前距离要大于一次爆破的深度,并要保证超前2m以上的探距。当探放钻眼接近探放地点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气体成分。如果瓦斯浓度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打钻, 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封堵钻孔,并报告矿调度室,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8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停工或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或巷道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予以封闭。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通采空区的所有通路必须尽快的进行封闭,最迟不得超过30天,放顶煤工作面不得超过45天。所有密闭距各通路外口不得超过6m。所有密闭墙外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检查记录牌。 第19条 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最高不超过1.5时,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瓦斯检查员或放炮员开动局部通风机,一次排除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排放瓦斯 一、 “三级”排放瓦斯职责范围的规定 1、因临时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存,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可按一般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控制风流,由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采掘单位班组长三人共同排放;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分管矿长、通风副总或通风区长组织指挥进行排放; 3、排放密闭区的积存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二、一般排放瓦斯措施的规定 1、三人排放。由地区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采掘班组长三人在场共同负责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检查员负责随时检查和控制瓦斯含量,确定撤人和切电范围、站岗位置和与放炮员联系控制风量的信号,放炮员负责启动局部通风机、接风筒和控制风量,采掘班组长负责安排撤人、切电和站岗警戒。排放瓦斯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指挥; 2、控制含量。排放瓦斯的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要利用在风筒口捆上绳套,收紧或放松绳套以及风筒错口或三通分风法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或靠风机开停控制风量。应推广使用瓦斯自动排放器; 3、撤人切电。必须将排放瓦斯地点和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无关人员全部撤到入风侧的安全地点,并在有关通路设置岗哨,同时切断撤人范围内的电源; 4,排后检查。排放瓦斯后,要对排放瓦斯地点的瓦斯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经检查,证明无瓦斯积存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和送电; 5、请示汇报。排放瓦斯前后都必须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区请示汇报。 三、两个以上地点排放瓦斯时,不得同时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的顺序,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特别是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按顺序排放瓦斯。 第20条 主要通风机突然停电停风,受影响工作地区的人员应立即撤至进风大巷,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区汇报.主要通风机启动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工作地点,包括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及硐室都必须详细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没有超过规定时,方准恢复工作和送电。 第六节 交接班规定 第21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指定交按班的地点不得超出本专责地区的范围。跟机专责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瓦斯变化异常的地点,要在现场交接班。 第22条 交班时,要把本地区本班通风、瓦斯、防尘、爆破和防灭火等情况交代清楚,重点问题要写在原始记录上,接班人员要签字,升坑后填写瓦斯日志。交接班要做到“四不走”,即瓦斯超限不走,找不到原因不走,处理不完不走,交接不清不走。 第23条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工作中,如遇患病、矿灯或仪器损坏等需要升坑时,必须向通风区汇报,经批准后,方准离开工作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 第一节 放炮员职责 第1条 井下放炮员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员作,有权拒绝违章爆破。 第2条 按规定使用瓦斯检定器和放炮工具,执行装药前、紧接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煤尘的“一炮三检”制度。存在瓦斯含量超过规定限度、不按规定处理煤尘、不按规定支护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爆破。 第3条 按规定职责执行好“三人连锁爆破制”制度。 第4条 负责本工作面爆破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爆破材料的携带、存放和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爆破材料领退、使用、存放帐目清楚, 帐物对口,不得丢失浪费。 第5条 管理好本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保证风筒距头符合规定要求,风机停电停风时,负责停止现场工作,切断独巷内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发现局部通风机运转异常,及时向一通三防科汇报。 第6条 按规定职责协助瓦斯检查员排放瓦斯,执行探放瓦斯、探放水、震动爆破等措施中有关爆破的特殊规定。 第7条 认真填写爆破原始记录,放一次炮填写一次,并让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升坑后填写爆破日志。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 第二节 领取放炮工具 第8条 放炮员入井前领取自己专用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线和导通表时,要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领取使用。放炮器手把和雷管、火药箱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9条 瓦斯检定器的领取检查和使用注意事项同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 第10条 领取和使用放炮器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网络闭锁式放炮器。严禁使用刀闸、电钻线、灯盒子、电气开关等接通电源的方法进行爆破; 二、领取放炮器时,要检查外型完整无损,零部件齐全,螺丝紧固,接线柱牢靠; 三、领取放炮器时,要作充电试验,将放炮器开关手把扭到充电位置,经过一定时间氖灯发亮,证明充电性能良好; 四、严禁用短路碰火的方法检查放炮器。井下禁止打开修理放炮器。 第11条 放炮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的橡胶线或聚氯乙烯线。采煤工作面放炮母线长度不小于3050m,电阻不大于20欧姆;采掘工作面放炮母线长度不小于75m,电阻不大于30欧姆;执行远距离爆破时放炮母线长度要符合措施要求。放炮母线接头必须除锈,扭结并用绝缘胶带包缠。 第三节 爆破材料的领取和管理 第12条 爆破材料领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领取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禁止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二、不得掺混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 三、电雷管在发出使用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不经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四、放炮员必须领取使用有本矿编码和自己固定编码的雷管,不得使用未经编码的雷管,并不准转借; 五、不得领取使用受潮变质硬化的炸药和不合格的雷管。 第13条 领退爆破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炸药必须由放炮员和经过审查批准的固定背炮人员领退和携带,其它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二、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按预计的数量领取爆破材料,当面点清,帐物相符; 三、领退爆破材料时,放炮员和背炮人员不得进入爆破材料库内。 第14条 携带爆破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井下爆破材料库或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到采掘工作面携带爆破材料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的规定。炸药和雷管严禁存放在同一箱内。背炮人员用的炸药箱在领取炸药并由放炮员清点数量后,由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加锁,钥匙由放炮员携带。背炮人员途中不得打开,严禁中途逗留,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交给放炮员。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或与其他物品、工具等放在一起; 二、放炮员除携带雷管外,一次携带炸药不超过6公斤,背炮人员携带炸药一次不超过18公斤; 三、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四、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准在人多或车辆来往频繁的地点停留,任何时候都不准坐炮药箱子; 五、严禁用链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六,放炮员在采掘工作面内允许用软质炮兜子携带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和引药要隔开放置,炮兜子内装爆破材料时不得装爆破器、检定器及其他物品,并且要随身携带,不得离身,每次爆破时都必须带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5条 采掘工作面存放爆破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药箱子必须随时加锁,集中存放,由放炮员负责管理; 二、集中存放地点必须在放炮员能够监管范围之内,支护完好、离开电缆和电气设备、没有淋水、不受运输及机电设备工作影响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三、存放地点不准有其他人员休息; 四、不准将瓦斯检定器和爆破器同爆破材料一起放在炮药箱子内保管; 五、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库,不得向下一班移交。 第四节 装配引药 第 16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员作地点附近进行,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第17条 装配引药的工作只准许由放炮员本人做,其操作程序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从成把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先将成把电雷管的脚线顺好,用脚踩住雷管脚线尾端,用手攥住雷管脚线首端,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不准用手攥住雷管体抽出; 二、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竹质炮针,从药卷的平端中心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的炮皮纸揭开,稍加搓软,将雷管完全插入药卷内。禁止用电雷管代替炮针扎孔。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三、电雷管插入药卷后,用脚线绕扣将药卷锁紧,并将脚线全部缠绕在药卷上,脚线尾端要扭结; 四、装配引药时,要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五、每个引药只许插一个雷管; 六、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第五节 装药 第18条 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装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并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及时进行处理 一、装药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 二、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有煤尘飞扬、积存未经洒水处理,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30m的巷道内未经洒水灭尘时; 三、发现工作面风量不足、不稳,局部通风机有循环风,风筒被拆断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等异常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五、未采用湿式打眼,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布置不符合作业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规定; 六,炮眼缩小、坍塌、有裂缝等变形或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七、未使用水炮泥,或炮泥过硬、过软,数量不足时; 八、采煤工作面炮道煤壁到支架的距离小于0.2m或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煤帮伞檐大于0.5m,机组、溜子未停,机组距爆破地点小于20m时; 九、爆破地点和炮眼内发现有温度骤高骤低,挂红、挂汗、水叫等突水异状,或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征兆时; 十、爆破地点20m以内,除装岩机外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的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第19条 装药的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装药前,要首先检查瓦斯; 二、用掏勺或压风管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的变形、积水等情况; 四、正向起爆装药时,将炸药卷的聚能穴朝炮眼底方向依次装入炮眼内,引药装在最外,各药卷之间要密接不留空隙。放炮员用手牵住脚线,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的推入炮眼,不得冲撞或捣实。反向起爆装药时,炸药卷的聚能穴朝炮眼口方向,引药装在炮眼底。一般应采用正向爆破装药,不准装盖药。低瓦斯矿井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装药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所规定的数量; 五、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引药都要装入防水袋内,或使用防水炸药; 六、将一至两节水炮泥轻轻推入炮眼与引药或炸药相接,还必须用长度不小于o.3m的软炮泥封口。 七、装填炮泥时,头段炮泥要轻轻捣紧,以后逐段增加压力捣实。装填和捣实炮泥时,要用手牵住脚线,防止捣伤脚线; 八、每装完一个炮眼,必须立即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悬空。严禁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0条 采煤工作面装药爆破地点距放顶作业点不得小于15m,距打眼或停机组地点不小于l0m,距其它作业地点不小于5m,,采掘工作面装药爆破时,应停止其它作业。 第21条 无封泥和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 封泥应用水炮泥加软硬适中的炮泥,炮泥应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一般用沙子、粘土按l3配制的软硬适中的炮泥。 禁上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封泥。 井下严禁明火爆破或放糊炮、连珠炮。 第22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l 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23条 装药操作中的检查瓦斯、煤尘,探炮眼、做引药等操作必须由放炮员本人进行。其它向眼内装药、掏煤粉、装填和捣实炮泥、挽结脚线等操作可由兼职装炮工进行。 第六节 爆破 第2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爆破,并立即报告班组长,及时进行处理 一、紧接爆破前,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达到2时; 二、未按规定洒水处理煤尘、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爆破喷雾; 三、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拆断,通风不正常时; 四、爆破前,机器或电缆等没有按规定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时,炮药箱、炮兜子没有撤到警戒线以外; 五、爆破前,工作面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撤到爆破警戒线以外; 六、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要求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岗哨; 七、爆破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 八、爆破前,爆破地点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采掘班组长三人缺一不在场时; 九、工作面支护不符合要求时; 十、放炮员没有发出爆破警号,没有执行“回头看”制度时。 第25条 爆破前,脚线之间的联接可由放炮员或经过训练的班组长协助。其它象脚线与爆破母线的联接,用导通表检查线路,爆破母线与爆破器接线柱的联接,爆破器充电、爆破等工作的操作,只许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第26条 联线操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五花眼等,均采用大串联法联接。采掘工作面一般也应采用串联法联接; 二、采掘工作面的联线顺序应先联掏槽眼,再联辅助眼和周边眼,使用毫秒雷管应按段号顺序进行联线。采煤工作面应由一端开始向另一端进行联线,最后剩下的两根脚线在未与母线联接前要先扭结起来; 三、脚线的联接要紧固牢靠,脚线接头有锈时要除锈; 四、脚线之间及与连接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五、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悬挂; 六、爆破母线和脚线、连接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路、钢丝绳、链板输送机、金属网等导电体相接触,不得同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七、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严禁用轨道、金属管路、链板输送机、金属网、水或大地作回路。放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帮,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的距离; 八、母线和脚线的联接,只准在母线另一端的两个线头扭结在一起的情况下进行联接。 第27条 采掘工作面禁止一次装药分次爆破。一次装药爆破的眼数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和爆破器的起爆能力。 第28条 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联接好后,拆开母线扭结的一端,用导通表对爆破线路进行导通试验,如不导通要立即进行检查处理,严禁用爆破器放电碰火短路的方法检查和试验爆破母线的导通。 第29条 爆破的操作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紧接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 二、爆破前,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应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并在矿灯上加盖透明红色灯罩; 三、爆破前,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安排把机器、工具、电缆和管路等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每次爆破都必须把所有炸药和雷管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采煤工作面不小于30m,采高在1.3m以下时不小于20m,老采不小于50m,采掘工作面不小于75m,并严禁直线拉炮; 五、放炮员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爆破; 六、将爆破器手把或钥匙插入爆破器,扭至充电位置,氖灯亮,并回头看,当确未发现爆破地点有人或灯光时,再扭到放电爆破位置爆破; 七、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手把或钥匙,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八、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如发现爆破后炸药爆燃、瓦斯燃烧、电气着火等情况,要立即切断电源不要停风,用灭火器、沙子、土或水喷洒,掩埋扑灭,并及时向通风区汇报; 九、每放一次炮填写一次原始记录并让当班班组长确认签字,升坑后填写爆破日志; 十、装药的炮眼当班必须全部放完,特殊情况,需交下一班爆破,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接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30条 用爆破的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掘进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应设置栅栏和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只有两个工作面的瓦斯浓度都在l%以下时,方可爆破。 对穿爆破,要在可能进入对穿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人员。每一处警戒地点要派两名人员去,其中一人站岗,一人返回报告警戒完毕后,方可爆破。 对穿贯通时,放炮员要认真执行措施中有关对放炮员的规定要求。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31条 煤仓或溜煤眼发生堵塞时,可采用爆破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需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发煤矿许用电雷管,并控制装药量,最大装药置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煤仓内的瓦斯,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撤人停电。 第32条 一般情况下每个采掘工作面一班只准配备一名放炮员,当采煤工作面长度较大,一名放炮员不能按循环作业图表完成爆破任务时,可配备两名放炮员使用一台爆破器工作,但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爆破器进行爆破。 第33条 采用毫秒爆破、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或开凿延深立井井筒中的放炮员作,放炮员要按专门制定的技术安全措施执行。 第34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当班应该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不响时,先用导通表导通检查线路,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联线爆破。采用分组并联的方法,直至找出瞎炮为止;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以及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和矸,收集未爆的雷管、炸药; 五、在瞎炮没有处理完毕以前,禁止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七节 交接班规定 第35条 放炮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交接班,对以下情况进行详细交接。下一班没有接班放炮员时,应向通风区详细汇报 一、本班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煤尘情况,局部通风机运转及风筒吊挂情况; 二、本班工作面的顶板、支架、生产、安全情况; 三、本班工作面的爆破情况,对穿贯通爆破警戒情况; 四、对本班出现的特殊情况,如瞎炮、瓦斯变化异常、出水预兆等,要在现场交接清楚; 五,对初到工作面爆破的放炮员要特别详细交接班。 第36条 放炮员交班和升坑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交班前,应清点剩余炸药、雷管,证明无差错时,由工作面班组长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发现丢失,要立即查找汇报; 二、剩余的炸药、雷管,以及报废的炸药、雷管要一并交回爆破材料库,并核消帐目。所有退回的电雷管都不得剪掉脚线; 三、升坑后,将瓦斯检定器,爆破器等放炮员具交回仪表室,并说明使用情况; 四、到通风区向值班人员汇报本班工作,填写爆破日志。 第37条 由低瓦斯矿井或地区转到高瓦斯矿井或地区进行爆破的放炮员,要进行有关通风安全和防治瓦斯、煤尘的技术培训。 防灭火工操作规程 第一节 防灭火工职责 第1条 负责防灭火管路检查及设施的构筑; 第2条 负责有自燃发火危险区域的定期检查及处理; 第3条 负责采集气样,定期观测火区参数,按时填写火区管理卡; 第4条 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防灭火管理措施。定期检查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消防材料的储备量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 入井前注意事项 第5条 入井前要向区领取任务,班后向区值班或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6条 入井前要领取携带好需用的检查仪表和工具,如瓦斯检定器、温度计、一氧化碳检定器、检定管、采集气样球囊、皮尺、圆珠笔、记录本等。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7条 防灭火工应详细掌握有自燃发火危险煤层的采掘进度、采煤方法、通风系统以及回采过程中的各种变化等。 第8条 检查火区时,要注意检查各处密闭墙的温度、气温、水温及各种气体变化等,且要重点掌握一氧化碳的浓度变化。当工作地点或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4%时,要立即撤出人员,在适当地点设置栅栏,并及时向通风区和矿调度室汇报,进行处理,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结合现场情况及时撤人并向通风区和调度室汇报,听候指示,进行处理。 第9条 当发现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煤温超过40℃时,应制止装药爆破, 当煤温达到50℃时,应立即停止采煤,向通风区汇报进行处理,当气温超过煤矿安个规程规定时,要结合现场情况根据制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10条 对注浆区要做好泄水情况、有害气体及温度变化情况的检查。如发现密闭水压较大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安全规定时,应立即撤出,并在适当位置打好栅栏,如果发观注浆孔或密闭管孔口没打闸板时,要作临时性处理,升井后向通风区汇报。 第11条 当发现有烟雾、明火等发火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风区、矿调度室及有关人员汇报,进行处理。 第12条 各采区的防灭火密闭地点的选择,要与通风区主管领导研究确定,并严格监督施工质量。 第四节 一氧化碳检定器的使用方法 第14条 下井前要认真检查一氧化碳检定器,不符合下列标准时要进行更换或修理 一、检定器的唧筒活塞是否严密不漏气,拉推是否滑润正常; 二、检定管的校正表是否为同期生产的或同批号,要注意检定管的有效日期,切不可用过期失效的检定管检查; 三、温度计是否完好,有无破裂等缺陷。 第15条 测定时,在测定点拉推活塞35次清洗取样唧筒后,抽取气样,并迅速将锥形阀杆打到45度关闭位置,然后破开检定管两端,将其进气端插入唧简胶座,将阀杆打到垂直位置。按检定管说明书规定的时间推动活塞,使气体均匀地通过检定管,然后根据其变色长度确定得出一氧化碳浓度。 第16条 检查时,如果被测气体一氧化碳浓度大于检定管上限时,应首先考虑测定人员的防毒措施,然后可以采取稀释气体或采用缩小送气量和送气时间方法测定,将测定结果乘以稀释或缩小倍数,即为被测气体中一氧化碳的真实浓度。如果被测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低于检定管的下限时,则可采取增加送气次数方法,将结果除以送气次数得到真实浓度。 第17条 观测一氧化碳时,要尽量躲开爆破时间,防止炮烟内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五节 火区管理规定 第18条 发生过自燃发火的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连同火区位置关系图一并由矿和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第19条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和分析,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三、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每班必须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灭火检查记录中,矿通风区长应按时审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五、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及时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第20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各项指标持续稳定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第21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一氧化碳或其它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二、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都必须由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