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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柱 放 顶 工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矿 长 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 审 核 编 制黄兴荣 时 间2004/3/28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回柱放顶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顶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参数,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 安全规定 第2条 回柱放顶时,必须每2~3人一组,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操作。 第3条 回柱时回柱工必须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断绳抽人的安全地点,使用长柄工具卸荷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条 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按顺序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第5条 回柱与支柱、割煤的距离及分段回柱时的分段距离均不得小于15米。 第6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在区(队)长、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7条 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柱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8条 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架设特种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9条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须选择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进行回柱操作。 第10条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时,开口和收尾必须选择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处理工作。严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长度的方法确定开口、收尾位置。 第11条 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严禁回柱放顶,必须将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区(队)、班长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条 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工作面回柱时,如发现有煤炮频繁、煤帮喷爆、顶板断裂声沉重等冲击地压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回柱,发现警号,将所有人员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3条 回收出的支柱应将其支撑在工作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条 工作面用两台绞车同时回柱作业时,不准在同一排距内有两根钢丝绳同时运行;每台绞车分别使用各自的信号线。如果下部绞车安设于工作面内,绞车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应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5条 严禁采用拉大网的方法进行回柱。严禁使用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回柱。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回柱放顶 1、支护不完整或退路不畅通时。 2、回柱附近其他人员未按规定撤离时。 3、上分层工作面没有注水而本层又无降尘措施或网下采煤破网未补时。 4、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 5、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架设时。 6、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7、回孤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8、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9急斜工作面放顶的下方没有设挡卡时。 第17条 断层处和撤面时回柱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规定执行。 三、 操作准备 第18条 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锤、斧、镐、钎等工具和必备材料。 第19条 检查工作区域内的各种支护和顶板冒落情况,工作面有无异常现象,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20条 选择好分段开口、收尾位置。 四、 正常操作 第21条 人工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2、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分段开口处架设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少于2棵。 3、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4、在需回梁的煤帮侧梁上从下往上插好调角楔,并打紧。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磨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取出支柱后支设在规定位置。 6、回梁时,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锤打脱角楔后再将梁的圆销打脱,使该梁脱离连接后取出。 7、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码放到指定地点后,方可继续回柱放顶。 第22条 绞车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 架,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3、信号工发出松绳信号,回柱工从上往下拖拽主绳,下放到位后,发出停止信号。 4、用绳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与主绳钩连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磨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回木支柱时,还应用另一个绳套拴好梁并用锤、撬棍使支柱与梁错口,拴好绳后退到安全地点,发出紧绳信号,将支柱和梁拖至适当位置,发出停车信号,停止紧绳,取出支柱、梁并码放到指定地点。 6、回梁时,用锤敲打梁的圆销,使该梁脱离连接;往外拖梁时与回柱操作相同。 7、用长柄工具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并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继续回收。 第23条 回柱放顶工要做到“三勤、两高”。即勤拴、勤拉、勤拣,回收率高、复用率高。 第24条 当采高大于顶梁长度时,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调角楔和梁的圆销,使顶梁落下并拖出。 第25条 当采高小于顶梁长度时,应先退出顶梁圆销,后回柱,落柱时同时落下顶梁并一起拖出。 第26条 遇难回、难取的支柱和梁时,处理之前,首先要打好临时护身柱或替柱,最后将替柱回出。 第27条 难回柱的处理 1、顶板压力大,支柱一松马上压下时,要打上临时支柱以控制顶板,然后采用挑顶、卧底的方法进行回撤,严禁采用爆破的方法进行回撤。 2、当支柱顶着岩块不能下缩,岩块又不好处理时,待顶板稳定后,将柱脚用镐刨开,用撬棍来回转动直到将柱回出。 第28条 拴柱或拴梁前要详细检查顶板周围情况,判断安全后,方可近前拴住梁,并迅速将绳套挂在大钩上,严禁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 第29条 不得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荷手把卸荷,严禁用锤砸油箱。 第30条 如支柱三用阀损坏或活柱被压不能卸载时,不得生拉硬拽,必须采用挑顶、卧底或打临时木柱支撑顶板将单体液压支柱回出。 五、 特殊操作 第31条 回收上、下顺槽支柱时应按照由采空区向煤壁、先柱后梁的顺序依次进行。最大滞后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32条 按规定补齐新切顶线一排应支设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种材料,应当班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 六、 收尾工作 第33条 回收的柱、梁和背顶材料要按规定支设或码放整齐;梁柱如有丢失、损坏,应如实汇报出具体编号,以便及时补充。 第34条 将回收出的折梁断柱、废料失效柱、梁及时运出工作面并码放整齐。 第35条 对放顶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发出有窜矸处,必须用材料挡矸。 第36条 向接班人或班长交待工作情况及柱、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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