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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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主要内容 本讲主要讲述安全生产法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 总 则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首先对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 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还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做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三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从业人员的义务 对于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进行了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检查。 对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 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 3.监察部门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对监察部门的职权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进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负有检查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 五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系统。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6.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六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十个方面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4.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等等,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如不遵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 三同时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施工、验收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 ③ 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警示告知义务。 ④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还应当做好记录。 ⑤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 ⑥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⑦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的处理 不得使用 ⑧罚则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①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罚则 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4.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审批并实施监督对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②未审批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罚则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④ 对于不依法执行安全保障措施的罚则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违反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承包、承租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各方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明而出现疏漏,甚至因此酿成安全事故。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大家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才有利于保证同一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这是针对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者或者家属很有限的补偿,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是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合法性的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据。 4.10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复习题 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是什么 5 简单了解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施行,对于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设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生效之后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法律溯及力溯及力,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及其行为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按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所谓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的高危生产企业,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值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破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3.手里申请及审查 4.决定 5.期限和延续 6.补办与变更 7.公告 四、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次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 (三)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五、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追究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高危生产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安全生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1.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2.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四)刑事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构成职务犯罪。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案例分析 一、某乡办煤矿。 设计年产量3万吨,实际年产量6万吨。立井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 该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违现象严重。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井下作业任务和人员安排没有统一布置和记录。 该矿井下物料及灭火器材存放混乱;一贯使用煤面和煤块封堵炮孔;用电缆明接头放炮的现象时有发生。 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井下没有防尘洒水设施,也没有按照乡镇煤矿安全规程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年月日,早8时30分停电后,使用柴油发电机向井下送电。由于电力不足,北翼工作面及南翼工作面轮流生产。14时班共下井72人。南翼工作面工人下井后,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时30分左右开水泵,停南翼电,当时主扇风机和局扇都没有开启。17时30分全矿来电,主扇和局扇仍没有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时,工作面口2米处挂在背板上的11个电雷管拖地引脚线被拖动的电缆明接头引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26人,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时值。 1、试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提出防止同类事故措施建议。 答 1、直接原因 ⑴由于主扇和局扇风机均未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造成瓦斯局部积聚; ⑵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又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 ⑶井下管理混乱,以致在电雷管存放不当的情况下,电缆明接头碰到电雷管引脚线,引起雷管爆炸即点火源,导致此次事故。 间接原因 ⑴该矿矿长无证上岗,应属非法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如煤尘具有爆炸性但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等还在生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 ⑵该矿安全管理不足,表现在许多方面,如 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如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等; ②三违现象严重,如时常违章放炮没有得到纠正等; ③井下物料放置混乱,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 ④该矿从矿主到工人的安全素质均不高,反映出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等。 2、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2条及83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83条及90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对该矿进行处理。 4、措施建议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煤矿资格审查,坚决停办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某年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人死亡。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矿井需要总风量4700M2/min,总入风量5089M2/ min,总排风量5172M2/min。该矿2000年经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事故地点位于-水平某采区左翼已贯通等移交的准备采煤工作面。事故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特大瓦斯爆炸责任事故,其中事故的原因是 1、事故直接原因 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回风上山通风设施不可靠,严重漏风,导致工作面处于微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实验放炮器打火引起瓦斯爆炸。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2、事故间接原因为什么会有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1安全管理松散,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矿各级领导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巷道贯通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实施现场指挥。风门没有专人管理,致使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准备采煤工作面微风,导致瓦斯积聚。 2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瓦斯检测员漏岗、漏检。没有制定瓦斯检测员交接制度,没有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在没有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3违规作业。贯通后的通风系统构筑物未按设计规定材质要求安设木质调风门,而是设挡风帘,漏风严重,造成准备工作面风量不足。 4“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混乱。瓦斯检测员未经矿务局培训就上岗作业;瓦斯日报无人检查和查看,记录混乱;通风调度水平低下,不能协调指挥生产。 5技术管理不到位。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计划与安全措施等,矿总工程师未按规程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批,导致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无针对性安全措施和明确的责任制,无法指挥生产。 6安全投入不足。全矿共有9个作业地点,仅有14台便携式报警仪使用,全矿无瓦斯报警矿灯,二道防线不健全。 7采煤工作面接续紧张,导致只注意进尺,不注意安全,无规程作业,违章指挥现象经常发生。 问题 1、请回答这次事故调查组如何组成和伤亡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 2、请阐述这次瓦斯爆炸发生的条件和预防的主要技术方法。 3、请根据事故调查组分析的事故原因,为该矿拟订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答案 1、由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煤炭、公安、监察、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 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2 收集有关物证和事故材料; 3 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4 对现场进行必要拍摄或照相,绘/转自考易网/制事故图; 5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6 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7 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2、瓦斯爆炸发生的条件及预防的主要技术方法引起瓦斯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定浓度的瓦斯; 一定温度的引火源;足够的氧。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技术方法 防止瓦斯积聚; 杜绝井下火源和危险性火花; 采取隔、抑爆技术措施。 3、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1该采区左翼工作面要立即停产整顿,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待系统稳定后,组织测风员和瓦斯检测员进行风量测定和瓦斯浓度测定,风量和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后,方可移交生产。 2加强瓦斯管理,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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