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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实现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二、监管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三、任务分工 (一)部的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 2.负责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推广、使用。 3.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和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4.负责组织对向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5.负责检查、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部的统一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二)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执行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 2.负责统一管理本省(区、市)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3.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及其下辖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4.负责对向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区、市)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5.负责检查、指导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按部的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三)部有关事业单位主要任务。 1.中国地质调查局。 负责协助部落实监管平台管理制度,研究监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负责按“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附件2)的格式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有关信息提供给部;负责保证监管平台日常运行经费,组织监管平台业务培训。 (1)全国地质资料馆。 ①负责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②负责接收、验收、转送和保管汇交人向部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 ③负责接收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和向汇交人出具相应的回执,并对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 ④负责向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待验收合格后,通过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信息告知部。 ⑤负责代表部向汇交人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承办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2)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①负责接收汇交人向部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移交清单和汇交承诺书,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和出具收到汇交人提交各类清单的回执,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部和全国地质资料馆。 ②负责筛选、验收汇交人向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汇交结果告知部和全国地质资料馆。 ③负责协助全国地质资料馆做好监管平台的技术服务工作,并承办部和地调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负责按“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附件2)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信息提供给部。 3.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按“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附件2)的格式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有关信息提供给部。 四、进度安排 (一)试点阶段 2011年9月底前,部组织黑龙江、山西、新疆、贵州、广东、福建等省(区)完成对监管平台的试用和进一步完善工作。 (二)培训阶段 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全国范围内监管平台的培训工作,为在全国建设做好准备。 (三)全面建设阶段。 2012年3月底前,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建设,全国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监管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分管厅(局)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相关处室的职责。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配备专用计算机,安排专人,保障专项工作经费,并按本方案的要求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汇交进行监管,切实发挥汇交监管平台的作用。 附件1.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要求 2.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格式) 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文书格式 3-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 3-2.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格式) 3-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3-4.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格式) 3-5.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格式) 3-6.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格式) 4.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格式)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格式) 6.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格式) 7.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格式) 8.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格式) 9.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格式) 10.地质资料保护申请(格式) 11.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回执(格式) 附件1 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要求 一、馆藏建设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国土资发〔2010〕32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使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尽快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 (二)未设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的省(区、市),应尽快设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在原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成立专门的科室,落实专人,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还未建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加快建设步伐,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租赁库房或委托保管等有效措施保管特别珍贵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其余有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应由汇交人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一)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1份给汇交人留存。 (二)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四)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一)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本方案附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二)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 1.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 2.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三)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2.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3.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 4.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四、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一)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二)请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汇交人依法应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接收、验收、保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2012年7月1日起,除部实施委托保管的油气、放射性及海洋矿产的原始地质资料外,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及目录,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五、延期及逾期汇交资料处理要求 (一)收到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汇交人。 (二)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印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日内汇交。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汇交文书格式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汇交人在履行汇交义务时,须统一使用本方案印发的文书格式。 (二)本方案所附文书的文号均采用分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进行编码,文号的前后为汉字,中间由阿拉伯数字和方括号组成。下面以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的文号“地资催〔〕号”为例说明如下 文号的第一个“”为汉字,属于部印发的,用“国”字,属于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用该省区、市的简称,如河北省印发的,用“冀”字;文号的第2-4个字符为反映该文书特征的汉字,属于不动字符,全国统一使用;文号的第5和10个字符是方括号,方括号内的4个“”为印发通知的年份;文号的第11-13个字符为发文单位自编某一年度的发文序号;文号的第14个字符为“号”字。 七、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地)、县(市)延伸,协助做好市(地)、县(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组建工作,监督本辖区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管理,严格执行汇交管理程序,汇交人未按要求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的,不得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收到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号)的规定对汇交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汇交人。 (四)各省(区、市)使用监管平台时,应使用本方案附件所提供的模板格式将本省(区、市)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及地方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相关信息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其他项目的有关信息可通过手工方式录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是建立在外网上的,对于放射性矿产和海洋地质工作项目,不得将“项目名称”、“资料名称”、“矿山名称”和“开采矿种”四个数据项导入监管平台。 14 附件2 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格式) 探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序号 所在行政区 变化次数 变化序号 变化类型 项目基本信息 探矿权人信息 勘查单位信息 项目名称 许可证号 有效期起年月日 有效期止年月日 勘查 面积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1 1 新立 2 延续 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序号 所在 行政区 变化 次数 变化序号 变化类型 矿山基本信息 采矿权人信息 矿山名称 许可证号 有效期起年月日 有效期止年月日 矿区面积 开采矿种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1 1 新立 2 变更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序 号 项目 名称 项目所属计划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行政区名称 项目初始标识码 项目变化次数 项目变化序号 项目变化类型 项目 编码 项目年度任务书 编号 项目开始年月日 项目终止年月日 项目承担单位信息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1 1 新开 2 续作 说明表中的“变化次数”是指项目新立、延续或变更等变化的次数,如第一次为“探矿权新立”,第二次为“探矿权延续”,则变化次数为“2”;“项目初始标识码”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新立项目第一次编的代码;“计划项目”是指由地调局组织实施的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大项目。 附件3-1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一)(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口中央财政安排项目 口地方财政安排项目 口其他资金安排项目 所在行政 区 名 称 省(区、市) 市(地) 县(市) 汇 交 人 汇 交 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工 作 区 地理位置 经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纬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工作性质 口区调 口矿产 口海洋 口水工环 口科研 口其他 工作程度 比例尺口小于1100万 口1100万 口150万 口125万 口120万 口110万 口15万 口12.5万 口11万 口大于11万 工作阶段口预查 口普查 口详查 口勘探 口开发 地质简况 大地构造位置(填至三级) 成矿带(填至三级) 主要矿种 成因类型 成矿时代 主要成果 简 述 区调项目 主要填写“矿化、矿点的发现情况”,“地层、岩浆岩、构造、古生物等方面解决的问题、新的发现”等内容。 矿产勘查类项目 预查、普查类口见矿情况好 口见矿情况一般 口未见矿 详查、勘探类口找矿成果突出 口找矿成果较好 口找矿成果一般 口无找矿成果 开发类(储量规模) 口小型 口中型 口大型 地质科学研究及 其他项目 简要介绍项目成果。 实物数量 (详见表二、表三) 岩矿心 孔,总进尺 米,取心 米,岩屑 袋。 标本 块 样品(副样) 袋 光片 件 薄片 件 其他 汇交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表中属于选项栏的,只需在方框口中打“√”。有野外地质工作量的项目均应填报此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二)(格式) 序 号 钻孔 名称 钻孔位置 总进尺 (米) 取心数量 (米) 岩 屑 (袋) 见矿深度 范围(米) 备注 经度 纬度 说明有钻探工程的项目除填报表一外,还应填报此表。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三)(格式) 序号 图 幅 名 称 实测剖面 名 称 标本数量(块) 光片数量 (件) 薄片数量 (件) 重 要 发 现 副样数量(袋) 备注 说明区调项目除填报表一外,还应填报此表。 附件3-2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格式) 资目回〔〕号 (汇交人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已收到,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该项目无需向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由你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抄送省级馆藏机构名称(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附件3-3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实资汇〔〕号 (汇交人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已收到,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报送的本通知附表所列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向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将到现场进行筛选与接收,具体时间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另行通知。 附表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清单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抄送省级馆藏机构名称(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附表 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或探(采)矿权许可证号 序号 相关资料 资料类别 资 料 名 称 数量及单位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汇交人和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各一份。表中“资料类别”项根据移交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岩心、标本、副样、岩屑或光薄片;“数量及单位”项的“单位”按以下规则填写“岩心”类填“米”,“标本”类填“块”,“副样”和“岩屑”类填“袋”,“光薄片”类填“件”。 附件3-4 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格式) 实资移〔〕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或探(采)矿权许可证号 汇交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移交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序号 相关资料 资料类别 资 料 名 称 数量及单位 汇交人公章 年月日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汇交人和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各一份。表中“资料类别”项根据移交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岩心、标本、副样、岩屑或光薄片;“数量及单位”项的“单位”按以下规则填写“岩心”类填“米”,“标本”类填“块”,“副样”和“岩屑”类填“袋”,“光薄片”类填“件”。 附件3-5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格式) (汇交人名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郑重承诺 (1)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名称及编号)所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将按照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前汇交。包括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 ,全孔岩心(总计 米);岩屑 件;标本 件;副样 件;光片 件;薄片 件及相关资料 件。向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 ,全孔岩心(总计 米);岩屑 件;标本 件;副样 件;光片 件;薄片 件及相关资料 件。 (2)本单位将按负责接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要求,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3)若届时不履行承诺,愿意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接受处罚。 汇交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3-6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格式) 资承回〔〕号 (汇交人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项目名称及编号)的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收悉。特出具回执。 馆藏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4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格式) 汇交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或探(采)矿权许可证号 成果地质资料 文字报告名称 项目来源 口中央财政安排项目 口地方财政安排项目 口其他资金安排项目 纸质成果 地质资料 文字报告 册 附图 张 附 件 册 附表 册 纸质原始 地质资料 文字报告 册 附图 张 附 件 册 附表 册 电子成果资料 光盘 张 磁带 盒 硬盘 个 电子原始资料 光盘 张 磁带 盒 硬盘 个 序 号 资料类型 每件纸质资料名称 数量(件) 汇交人公章 年月日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1.此单一式两份,汇交人一份,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一份。 2.“资料类型”项根据报送资料的实际情况选填写“原始”或“成果”。 附件5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格式) 地资凭〔〕号 汇交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或 探(采)矿权许可证号 地质工作所在省(区、市) 说明填写至省级行政区名称。 成果地质 资料名称 成果地质资料馆藏档号 项目来源 口中央财政安排项目 口地方财政安排项目 口其他资金安排项目 已 汇 交 的 地 质 资 料 内 容 成 果地质资料 纸 质 文字报告 册 附图 张 附表 册 附件 册 此次汇交成果资料目录 页 电 子 光盘 张 磁带 盒 硬盘 个 原 始地质资料 纸 质 文字报告 册 附图 张 附表 册 附件 册 此次汇交原始资料目录 页 电 子 光盘 张 磁带 盒 硬盘 个 实 物 地 质 资 料 岩心 米 标本 块 副样 袋 光薄片 件 岩屑 袋 其他 此次汇交实物资料目录 页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证是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的证明,也是汇交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在办理探矿权保留、采矿权时,须出示此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此证随权转移。 附件6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或 探(采)矿权 许可证号 申请延期汇的 地质资料名称 项目来源 口中央财政安排项目 口地方财政安排项目 口其他资金安排项目 申请人 申请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延期汇交理由 及汇交时间 汇交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汇交人、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保管。 附件7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格式) 资延回〔〕号 (汇交人名称) 今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项目名称及编号)的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现正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待审批后通知你单位领取。 联系人及电话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8 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格式) 地资催〔〕号 (汇交人名称)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你单位年月至年月,承担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形成的(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应在年月日前向国家汇交,现己超过规定的汇交期限。限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名称)汇交地质资料。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将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9 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格式) 地资改〔〕号 (汇交人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的(地质资料名称),经检查不符合汇交要求,暂不接收。现限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汇交。 一、存在问题 二、补充、修改要求 馆藏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10 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或 探(采)矿权 许可证号 地质资料名称 申请保护类别 口成果地质资料 口原始地质资料 口实物地质资料 项目来源 口中央财政安排项目 口地方财政安排项目 口其他资金安排项目 汇交人 汇交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保护期限 汇交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保护内容 及依据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初审意见 接件人姓名 年月日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此表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制3份,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份,保管该资料的馆藏机构1份,汇交人1份。 附件11 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回执(格式) 资保回〔〕号 (汇交人名称) 今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项目名称及编号)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现正对你单位提交的地质资料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待资料验收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通知你单位领取。 馆藏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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