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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采、掘、设计管理规定 (2011年版) 恒源煤电股份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采矿设计3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3 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11 第三节 采区设计16 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设计20 第五节 专项工程设计22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23 第七节 设计管理24 第三章 掘 进27 第一节 一般规定27 第二节 临时支护28 第三节 交岔点(三、四岔门)支护29 第四节 岩巷锚喷支护31 第五节 煤巷锚杆支护33 第六节 架棚支护44 第七节 巷道贯通46 第八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47 第九节 其 他51 第四章 采 煤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56 第二节 工作面投产验收58 第三节 工作面初次放顶59 第四节 综采(综放)工作面60 第五节 炮采(高普)工作面71 第六节 工作面安全出口及两巷75 第七节 工作面支护材料使用79 第八节 工作面安装、拆除82 第九节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89 第五章 作业规程92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92 第二节 采掘作业规程97 第六章 零星工程100 第七章 资料管理102 第八章 附 则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采、掘、设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煤炭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在总经理(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矿)技术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机构。 公司设生产技术部,矿设生产技术部(科)。 公司生产技术部下设采煤、掘进、设计、机械化、生产计划等科室。 矿生产技术部(科)下设采煤、掘进、设计、矿压监测等专业组。 第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下列各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一)采矿设计管理制度。 (二)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三)采掘工作面隐患排查制度。 (四)作业规程及措施管理制度。 (五)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制度。 (六)矿压监测制度。 (七)技术例会制度。 (八)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九)生产技术信息采集制度。 (十)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技术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 公司、矿必须编制五年生产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每月必须编制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突出矿井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及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五年生产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及防突措施计划必须报公司审查批准。 采掘生产布局必须与瓦斯治理相协调,瓦斯治理的规划或设计、方案应贯穿于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采掘及设计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各矿分析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负责及时传达公司对采掘及设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对矿井生产技术方案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引进和推广采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改善企业技术面貌。 第二章 采矿设计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条 设计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前,勘探程度必须达到矿井地质规程及规范的要求,并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报公司审批后,作为采区设计依据。 第十一条 采区几何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广大采区、大工作面布置,提升采掘装备水平。 第十二条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第十三条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近距离多煤层开采,一般应采用下行式开采顺序。 (二)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应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开采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三)多煤层开采时,应根据煤层厚度、灰分合理搭配开采。 第十四条 采区内区段开采顺序应根据生产准备、巷道维护、瓦斯治理、防治水等要求确定。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留煤(岩)柱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留设的煤(岩)柱应作好记录,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四)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五)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六)应避免两翼工作面同时向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接近,条件适宜,可采用跨上下山或跨大巷回采。 (七)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十五条 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巷道层位选择必须以有利于巷道维护,减少维修工作量为原则。 (二)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尽量避开采掘活动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将巷道布置在开采后所形成的应力降低区内。 (三)不能避开采动支承压力影响的,应尽量避免支承压力叠加影响,或尽量缩短支承压力影响时间。 (四)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中。 (五)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岩(煤)柱宽度。 (六)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避免与其垂直。开拓准备巷道尽可能避免沿断层布置。 (七)施工方便,尽量避免长距离单孔掘进。 第十六条 开拓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 (二)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可布置在煤层中。 第十七条 采区准备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开采煤层群时,采区集中运输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等准备巷道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布置方式的,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当非突出煤层顶底板条件较好、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地应力较小时,也可以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条件适宜的应采用无煤柱护巷。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 第十九条 井下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二)主要硐室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所有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主要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 (四)硐室与相邻巷道间应留有不少于15m的净岩(煤)柱。 (五)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地面应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应采用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 (六)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应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应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置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 第二十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五)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六)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严禁“剃头”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 回采工作面范围内不得随意设计施工联络巷等辅助巷道,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的,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施工联络巷,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 第二十三条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二十四条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 (三)设计(核定)生产能力3.0Mt/a及以上的矿井,条件适宜,应设计高产高效采煤工作面,采用先进的、大功率、大规格、高强度成套综采设备。 第二十五条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二)低瓦斯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厚度小于2.5m,煤层不易自燃,可采用长壁采煤法前进式开采。 (三)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四)厚度1.5~4.0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应采用综采工艺。 (五)厚度4.0~5.5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煤层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 (六)厚度5m以上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符合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宜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等工艺。 (七)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 (八)工作面可采储量达到20万吨及以上,条件适宜,应采用综采工艺;低于20万吨的,原则上不得采用综采工艺。 第二十六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公司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四)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二十七条 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75;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薄煤层不应小于85。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 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遵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 (一)提高回采上限开采。 (二)底板承压含水层上的煤层开采。 (三)接近或穿过老塘(老空)区时。 (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发育带、陷落柱(疑似陷落柱)时。 (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 (六)下山采区开采时。 (七)其他需要进行水害防治的工程。 第三十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编号及设计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编号应采用SMC格式。 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采煤工作面编号应采用SMCG-F格式。 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为煤组时,分层号应用下标表示,如72煤、82煤)。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G为采煤工作面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F为分层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上报设计材料份数及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图纸一份,并附电子版。 2、文字材料应采用宋体、4号字、A4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图纸应采用采矿AutoCAD软件计算机制图。 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 第三十一条 井下运输系统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运输机械化,系统简单,环节少,取消人工搬运。煤炭运输皮带化,辅助运输采用电机车,推广无极绳,条件适宜的岩巷掘进采用系统出矸。 (二)上下环节运输能力相匹配,设备能力备用系数合理。 (三)便于设备运输、安装和检修,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四)电气设备上方顶板要牢固,并不得有淋水,否则要采取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井下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等主要运输环节,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因巷道长度较短等不适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的,可采用刮板输送机。 (二)开采缓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运煤时 ,向上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8 ,向下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6。 (三)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 (四)采区、工作面运煤路线应避免与轨道运输及行人路线相交叉,减少轨道和行人跨越输运机等不安全环节。 第三十三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上、中部车场采用甩车场布置形式,轨道下部车场与大巷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条件适宜时,采区上下山可与回采工作面顺槽组成连续辅助运输系统。 (三)采掘工作面优先采用无极绳绞车连续运输,减少小绞车运输。小绞车运输时,摘挂钩地点必须设计足够的平车场。 (四)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长距离、大垂高的采掘工作面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五)掘进工作面有条件采用皮带运送物料的,可采用皮带运送。岩石平巷掘进工作面,当人工推车距离超过300m时,要采用机械运输方式。 (六)采掘工作面必须设计煤、矸分装分运系统。 (七)轨道运输交叉点应设计正规道岔。 第三十四条 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除斜井井筒、暗斜井、采区上下山以外的斜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应有正规设计,包括上下部平台长度、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绞车选型等。 (二)线路平曲线半径人力推车时不小于6m、机械调车时不小于9m,竖曲线半径不小于9m。 (三)采用绞车提升的 1、斜巷上部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2、斜巷上、下部必须设信号硐室。信号硐室规格为净宽1.4~2.0m,净高2.0~2.2m,净深1.4~2.0m。信号硐室位置应在变坡点附近平巷段,以保证把钩工操作安全和直视运行车辆为原则。斜巷上部信号硐室与绞车窝合二为一的,其空间应满足绞车安设及操作要求。 3、斜巷运输必须设计安全设施。 (四)斜巷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躲避硐规格为净宽不低于1.2m,净高不低于1.8m,净深不低于0.7m。 第三十五条 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二)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矿井和采区的绞车房、变电所、炸药库、充电硐室等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炸药库回风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高温治理需要,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四)高瓦斯、高地温、条带开采工作面应优先选择Y型通风。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五)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应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六)巷道布置要考虑风流顺畅,降低风阻。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压风系统设计应满足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安全救护等使用需求。 第三十七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排水系统应尽可能实现自流排水,采用设备排水的,应减少多级排水,水害威胁较为严重的采区,应布置专用泄水巷。 (二)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三)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对受上覆松散层含水层、砂岩裂隙水、灰岩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涌水量达到200m3/h及以上的,应实现自流排水,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专用泄水巷;涌水量小于200m3/h的,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具备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及设备。 在采煤工作面回采或巷道掘进过程中,实际涌水量达到200m3/h及以上时,必须补充设计专用泄水巷。 第三十八条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集约化布置,减少中间环节。 (二)采区变电所位置应选择在负荷中心附近。 (三)高瓦斯矿井采区变电所的电源应有双回路(互为备用),局扇采用“双三专”供电并做到自动切换。 (四)移动变电站与巷道和皮带机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五)井下各级电压等级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 第三节 采区设计 第三十九条 编制采区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采区设计任务书。 (二)经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报告。 采区地质报告应包括地质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附图主要有采区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勘探线剖面图、钻孔柱状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等。 (三)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初步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等设计文件。 (四)经公司审批的矿井生产规划。 (五)邻近采区同组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第四十条 采区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矿井根据采区接替安排,由矿总工程师下达采区设计任务书。 采区设计任务书应包括采区地质报告提交时间和采区方案设计编制、审查、上报时间;对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方法、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及生产系统改革的要求等内容。 (二)矿有关部门根据采区设计任务书进行采区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进行采区设计,编制采区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批准。 第二阶段是进行采区施工图设计,根据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对采区巷道断面、采区上、中、下部车场、采区巷道交岔点及采区硐室等单位工程进行具体设计,计算有关尺寸、工程量和材料消耗量,绘制图纸和表格,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采区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井概况。 (二)采区地质情况。 1.采区范围包括采区边界、回采上下限、与相邻煤层和采区的关系、采区地面情况等。 2.煤层赋存状况包括煤层走向、倾向、倾角;可采煤层层数、层间距、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稳定性、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 3.地质构造情况包括主要断层和褶曲构造情况;岩浆岩侵蚀、古河流冲刷情况;保护煤柱的留设等。 4.水文地质情况包括井上、下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发育情况变化规律;矿井突水情况、静止水位和含水层水位变化;断层导水性;现生产区域最大及正常涌水量,采区涌水量预计(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等。 5.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包括瓦斯、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地压情况等。 6.分煤层及采区储量。 7.煤种与煤质包括各煤层煤种及主要煤质指标(灰分、挥发份、含硫量、发热量等)。 (三)采区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计算、确定。 (四)采区设计方案(分方案说明,比较方案不得少于2个)。 1.采区准备方式。 2.煤层开采顺序。 3.采区巷道布置。 (1)开拓大巷布置包括轨道(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布置方式、巷道平面位置、层位、主要技术参数选择及依据。 (2)采准巷道布置包括采区上下山位置、数目、层位、主要参数选择及依据、采区上下山与开拓大巷的联系方式。 (3)区段布置包括区段巷道布置方式及层位、区段垂高及个数、工作面倾斜长度、区段开采顺序、区段巷道与采区上下山的联系方式。 4.采掘工作面安排包括采区系统贯通路线和首采工作面,采区系统贯通工程量(岩、煤)及贯通工期,投产工程量(岩、煤)及投产工期等。 (五)采区设计方案比较 对各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安全可靠性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定性、定量比较,并附各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分析确定推荐方案。 (六)采煤方法和主要装备的选择。 (七)通风系统设计。 1.采区生产布局及采掘接替安排情况简述。 2.采区及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计。 3.采区需风量及配风计划,采区主要通风巷道通风断面校核,通风设施安装的具体位置等。 (八)瓦斯治理设计。 (九)安全监控系统设计。 (十)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 1.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分析。 2.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 (十一)防治水设计。 1.采区涌水量预计及主要水害分析。 2.防治水工程设计。 3.采区排水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设备选型。 (十二)运输系统设计。 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包括采区煤炭运输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运输设备选型。 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包括采区辅助运输方式的选择及主要运输设备选型。 (十三)供电系统设计。 包括采区用电负荷计算、采区供电方式、采区变电所位置及主要设备选型。 (十四)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包括预防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灾害及穿过较大断层、火成岩侵蚀区等地质复杂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五)采区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包括采区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区段数目、可采煤层数目及煤层总厚度、煤层倾角、煤的容重、采煤方法、主采煤层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工业储量和可采储量、机械化程度、采区生产能力、采区服务年限、采区回采率、采区系统工程量、投产工程量等。 第四十二条 采区设计图纸应包括 (一)采区井上下对照图(比例15000或110000)。 (二)采区地质和水文地质图(比例12000或15000)。 (三)地质柱状图。 (四)勘探线剖面图。 (五)采区巷道布置平面及剖面图(比例11000或12000)。 (六)采区通风系统图。 (七)瓦斯抽采系统图。 (八)采区安全监控系统图。 (九)采区管线布置图(包括防尘、供水、压风、灌浆、通讯等管线布置)。 (十)采区供电系统图。 (十一)避灾路线图。 (十二)采区上、中、下部车场施工图(比例1500)。 (十三)采区巷道断面图(比例150)。 (十四)采区主要硐室施工图(比例1200或1500)。 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设计 第四十三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 (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 (三)经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及相关补充设计资料。 (四)邻近工作面或采区同组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五)邻近区域内巷道布置关系及采掘活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矿井回采接替安排,由矿总工程师下达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 (二)由矿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 第四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概况。 包括工作面井下位置、范围、对应地表情况及邻近开采情况;工作面储量情况;工作面范围内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情况;工作面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等情况。 (二)回采工艺选择和采掘设备选型。 (三)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和支护设计。 (四)通风系统设计。 (五)瓦斯治理设计。 (六)安全监控系统设计。 (七)防尘、压风、防灭火系统设计。 (八)运输系统设计(综采工作面应考虑安装、拆除路线)。 (九)供电系统设计。 (十)防治水设计。 (十一)避灾路线。 (十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图纸应包括 (一)工作面巷道布置平面图(比例11000)、剖面图(比例1200或1500)、巷道断面图(比例150)。 (二)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图(11000,可在工作面巷道布置平面图上加绘)。 (三)工作面设备布置图。 (四)主要联络巷、硐室施工图(比例1200或1500)。 (五)避灾路线图。 第五节 专项工程设计 第四十七条 专项工程包括矿井及采区主要生产系统、主要硐室等改造工程。 第四十八条 编制专项工程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专项工程设计任务书。 (二)施工区域地质资料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工程地质说明书。 (三)邻近区域巷道布置关系及采掘活动情况。 (四)与专项工程有关的设计资料(矿井设计、水平设计、采区设计等)。 第四十九条 专项工程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由矿总工程师下达专项工程设计任务书。 (二)由矿有关部门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专项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批准。 第五十条 专项工程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工程目的及用途。 (二)专项工程设计方案。 1、巷道布置(包括巷道平面位置、层位选择以及同周围巷道的关系)。 2、巷道断面尺寸及支护设计。 (三)专项工程设计方案比较。通过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安全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综合分析比较,确定推荐方案。 (四)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专项工程设计图纸应包括 (一)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 (二)主要硐室施工图。 (三)其他相关图纸。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 第五十二条 矿井在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必须编制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作为工作面安装、拆除系统准备的依据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出架主要路线宜优先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 (二)组装(拆除)硐室及工作面顺槽靠近切眼附近应设置车场。 第五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在综采工作面系统贯通前、回采收作前,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完成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出架线路设计。包括线路长度、坡度、线路联接方式、轨道型号及轨距、轨枕型号及间距。 (二)组装(拆除)硐室设计。包括位置、断面尺寸及支护形式。 (三)进出架线路上的车场设计。包括位置、断面尺寸、支护形式及双轨中心距。 (四)绞车布置及选型。包括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方向、钢丝绳规格及提升能力校核等。 (五)起吊装置布置及选型。包括起吊装置布置图、起吊设备规格型号等。 第七节 设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计管理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矿设计管理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矿生产技术部(科)应设置设计专业组,配备专职采矿设计人员至少2人(井型在90万吨及以上的至少3人)。 矿机电、运输、通风、地质等部门应配备本专业专职或兼职设计人员至少1人,负责编制采区、采煤工作面、专项工程等设计中涉及到本专业的各项设计。 设计人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备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水平、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七条 矿井初步设计、改扩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专项工程设计等原则上由矿自主完成。本矿难以完成的采区设计或专项工程设计,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五十八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规划和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等设计计划,报公司审批。 第五十九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设计计划和实际生产需要,及时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委托书。 设计编制、审查、报批等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地质报告、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提前1个月送交设计单位。 (二)采区设计应提前3个月报公司审批,施工图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三)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四)专项工程设计应提前1个月报公司审批。 (五)矿上报公司的各项设计,公司在接到设计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十条 公司、矿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 公司负责审批水平延深、采区、专项工程等设计,以及变更或补充设计。 (二) 矿负责审批采区施工图、采煤工作面、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 第六十一条 设计审查应实行专业会审制度。 矿负责审批的设计应附编制、审查、批准人员签字表及审查意见,公司负责审批的设计批复文件应附审查人员签字表及审查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计审查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副总工程师主持,设计单位、公司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计审查有集中审查和部门预审两种方式。具体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集中审查流程设计单位介绍→审查人员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批复。 (二)部门预审流程设计文件分发至各预审单位→预审单位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审查意见→总工程师批准→批复。 第六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必须在掘进准备开工15天前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必须在其准备工程开工7天前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变更设计应及时上报。 第六十五条 严禁无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设计人员修改设计,并报公司审批 (一) 采区设计中的采区范围、采区上下山数量、布置方式和层位、工作面布置形式需要改变的。 (二) 专项工程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其他由公司负责审批的设计中的主要内容需要改变的。 第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采矿工程验收制度,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验收”,工程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移交生产。 新采区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新采区必须经矿组织验收后报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三章 掘 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矿井应开展巷道围岩分类研究,为巷道支护形式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八条 岩巷锚喷施工必须采用“喷-锚-喷”工艺;煤巷应推广应用锚杆支护。 第六十九条 岩巷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矸系统宜优先选择“耙装机→带式输送机→矸石仓转载”系统,矸石仓可采用巷道式或机械式矸石仓。不具备系统出矸条件的,断面允许时宜采用双轨快速调车系统。 (二)耙装机尽可能选用PB60以上型号。平巷优先采用电机车或无极绳绞车运输。 (三)压风管路宜采用四吋管,工作面应采用多锤打眼。 (四)大断面炮掘作业,应采用中深孔不同阶微差爆破技术。 (五)劳动组织尽量采用“四八”制作业,三班进尺,一班穿插整修。 第七十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综掘机械化施工工艺。掘进机选型应向大功率、高强度方向发展。 (二)运煤系统应采用胶带或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临时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打眼前、爆破后、更换巷道支护时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支护过程中要有专人观察顶、帮情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建立掘进巷道顶板管理巡检制度,发现隐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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