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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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规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批复的安全专篇内容建成; 3.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已按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 6.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受理机关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和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竣工验收程序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或材料补正文书; 3.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业主。 五、应提交的材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3.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4.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 5.安全专篇以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批复文件(一式五份); 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8.安全管理机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资料; 9.联合试运转报告(一式五份); 10.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11.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标明“一式五份”外,其余的均为一份。 六、行政机关办理许可事项时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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