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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办事项及维权监督指南 XX煤矿安全监察局、XX省煤炭工业局承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做到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两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申办程序、条件、申报必备资料、申办结果均予公开公布,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监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发现XX煤矿安全监察局、XX省煤炭工业局或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不依法行政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的,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维权及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并实施监督。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办程序、条件、申报必备资料、申请书样式已经分别下发文件公布,申请人也可从本局编印的XX煤矿安全监察局XX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规定或本局网站上查询、下载。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XX煤矿安全监察局、XX省煤炭工业局对在规定时限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依法应予批准(认可)、颁证而不予批准(认可)、颁证,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政的,可根据两局行政审批权限规定,分别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拖延、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索贿受贿行为的,可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 四、为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协助填写XX煤矿安全监察局、XX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廉政监督卡”、“办证(年检)廉政信息反馈表”、“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廉政信息反馈表”。 申办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省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 5.验收评价报告复印件; 6.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 7.项目建设完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8.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测定和煤层可燃性指数测定报告; 9.法人代表和矿长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井下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12.社保局出具的煤矿企业缴纳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3.与有资质的煤矿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4.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5.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文件; 1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矿井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证明,突出矿井防突措施材料; 17.其他资料。 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开办煤矿的批复文件; (二)依法取得的开采煤炭的采矿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炭安全生产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六)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认可的其它采矿设计,以及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七)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的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八)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放炮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九)经过实测、与矿井实际相符合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矿区示意图; (十)煤炭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煤矿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须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煤矿企业进行煤炭生产,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以矿井(坑)为单位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一井(坑)一证。 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XX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 2.煤炭经营加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注册资金证明及资信证明; 4.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场所证明; 6.储煤场地证明; 7.储煤场地要有县以上环保合格证明; 8.煤炭计量、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或委托协议; 9.煤炭计量、质量检测人员上岗证; 10.跨地区经营的储煤场地所在地签署意见; 11.煤炭加工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和县以上环境评估报告; 1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13.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报告; 2.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 3.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4.新建和30万吨/年以上改扩建矿井安全预评价备案函,地方政府对新建矿井“建一关一”的承诺文件,新建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应关闭矿井的“六证”复印件; 5.改扩建矿井的“六证”复印件; 6.评审备案的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或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地质报告简本; 7.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矿井初步设计; 8.安全专篇(五套); 9.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标明“一式五份”的外,其余的均为一份。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3.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XX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4.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 5.安全专篇以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批复文件(一式五份); 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8.安全管理机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资料; 9.联合试运转报告(一式五份); 10.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11.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标明“一式五份”外,其余的均为一份。 开办煤矿企业准入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由业主填写的开办煤矿企业准入申请表; 2、市县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开办煤矿企业准入请示文件; 3、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使用后退回),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证;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6、资金证明(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验资报告); 7、申请开办煤矿(或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煤矿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应提交毕业证或职称证书); 8、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 9、申请开办煤矿的业主出具声明,必须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0、其它必要的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市县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 2、由业主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3、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4、新建和30万吨/年以上改扩建矿井安全预评价备案函,地方政府对新建矿井“建一关一”的承诺文件,采矿许可证; 5、改扩建矿井“六证”复印件; 6、取得评审备案证明的地质报告简本; 7、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 8、其他相关材料。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2. 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5.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送达。 煤矿设备仪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框图; 4.机构设施平面图; 5.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6.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7.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8.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9.在编人员的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 10.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11.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总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送达。 矿山救护队资质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资质认定申请书; 2.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3.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4.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5.规章制度汇编及目录清单(复印件); 6.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技术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7.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有效证书复印件); 8.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9.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10.经XX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确认的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一式三份。并见XX省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报材料要求说明和材料样本。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报表; 2.资质认定申报单位情况介绍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概况、培训设施条件情况、师资配备情况、后勤服务条件情况,申报资质理由等; 3.资质认定申报单位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情况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性质、管理体制、拟订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情况等; 4.煤矿安全培训教师配备情况汇总表、个人登记表,培训机构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设立以及申报资质的意见(文件形式); 6.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应提出的其它材料或XX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条件及办理审查程序 (一)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2.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一定的煤矿现场实践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和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5.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及下矿实习调研。 (二)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取得程序 1.各培训机构选送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XX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培训; 2.XX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培训任务并进行考核; 3.XX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将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造册报XX煤矿安全监察局检审; 4.XX煤矿安全监察局检审后,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资料 1. 培训学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所在煤矿企业的任职文件或聘书原件(后备矿长要出具后备矿长证明)、学员工作简历材料; 4. 所在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需提供安全专篇的设计审查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国有煤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煤矿合法性和该煤矿主要负责人任职(后备矿长备案)、学历、工作经历等真实情况的材料; 6.其它按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提交材料 1. 培训学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所在煤矿企业的任职文件或聘书原件、学员工作简历材料; 4. 所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基建矿井需提供安全专篇的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5.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国有煤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煤矿合法性和培训学员任职、学历、工作经历等真实情况的材料; 6.其它按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电钳工、煤矿排水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瓦斯检查员、井工煤矿通防工、煤矿爆破工、煤矿主要通风机操作工、煤矿主提升机操作工、煤矿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煤矿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井下采掘机械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露天煤矿机械操作工、煤矿救护队员等十五类作业人员。按规定必须经XX省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有关要求培训、并经理论考试、实作考核合格后,由XX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通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程序分为开班备案、材料审核、颁发证书或复训检审。 1.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举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新训或复训之前,按规定向XX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煤矿安全培(复)训开班备案表,经同意后实施培训; 2. 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向XX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办证申请或复训检审申请,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验印审批表或复训检审表、学员培(复)训考核成绩表(附电子版)、培(复)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和相关材料; 3.XX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初审,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办证或复训检审意见后,办理相关证书或证书检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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