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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永明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云南省)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永明铜矿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云陆矿采评报〔2019〕第 163 号 评估对象 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永明铜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人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 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拟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保 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永明铜矿采矿权”延续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征收采矿权 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提供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公平、 合理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7 月 31 日。 评估日期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 评估方法 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 评估范围为采矿许可证(证号 C5300002010123120106200)登记的矿区范 围, 矿区面积 0.6602 平方千米, 开采深度 由 1950 米至 1450 米标高, 共由 4 个 拐点圈定。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即截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矿区范围内铜矿保有资源储 量(122b+333)14.71 万吨,金属量 铜 1519 吨,Cu 平均品位 1.03;其中(122b) 矿石量 4.92 万吨,金属量铜 501 吨, Cu 平均品位 1.02。(333)矿石量 9.79 万吨,金属量铜 1018 吨,Cu 平均品位 1.04);同体共生铅锌矿保有资源储量(122b 333)23.89 万吨,金属量 铅 4635.08 吨,Pb 平均品位 1.94;金属量 锌 9423.42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1 (云南省)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永明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8.7 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永明铜矿为停产多年矿山, 矿山设计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开拓方案为平硐开拓, 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 设计生产能力 3.00 万吨/年。矿山已配套建设有选厂, 已停 产多年,采出矿石经选矿加工成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后销售。 9.评估实施过程 本评估项目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止,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接受委托阶段 2019 年 8 月 16 日,委托方与本公司进行接触, 双方商议明 确此次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评估基准日,并达成评估委托意向。 (2)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8 月 21 日,本公司评估小组成员叶桂红、张照有在永 明铜矿矿长张定国等管理人员的陪同下, 实地考察了矿山基本情况。根据矿业权评估 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对纳入评估范围的采矿权进行现场查勘和产权核查, 收集、核实 有关资料。 2019 年 8 月 10 日,委托方出具了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书。 (3)评定估算阶段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9 月 28 日,评估人员根据调查 了解的情况, 对收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 确定了评估方法, 制定了 评估方案, 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定估算, 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和内部复 核。 (4)提交报告阶段 2019 年 9 月 29 日,本公司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 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10.评估方法 10.1 评估方法的选取 2014 年 7 月, 云南三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明铜矿资 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见附件第 29 页) ,该报告经相关职能 部门评审通过并备案; 2014 年 9 月, 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保山永乾矿 业有限公司永明铜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见附件第 132 页),该方案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评估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了永 明铜矿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试行) 指南, 适用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 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目前,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17 (云南省)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永明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经济资料, 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 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 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 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 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结论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7.3 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 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 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产权证明、 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其相关资料等) 是编制本评估报告的基础, 相关文件 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 在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申请人未做特殊 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 关责任。 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表和附件, 附表是构成本评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 与本 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是编制本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 本评估报告经本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并加盖评估机构评估 报告专用章及矿业权评估师专用章后生效。 18.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不应同 时用于或另行用于其他目的。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 未征得本公司同意, 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 体。未经委托方许可,本公司不会随意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9.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本项目评估报告日即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 2019 年 9 月 29 日。 30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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