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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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乙基地下室、窖井、坑(池)、小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受限空间氧含量在18--21范围内,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作业中应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4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3.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3.6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4.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5.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5.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5.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5.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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