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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智磊矿业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尕海断层山绿松 石及铁多金属矿矿山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评审意见书 受青海智磊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青海领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 司承担完成了青海智磊矿业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尕海断层山绿松石及 铁多金属矿矿山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 2024年3月20日,青海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在西宁组织召开 审查会,该公司提交的方案进行了审查,会议聘请5位专家名 单附后,会议在听取方案编制单位和委托单位的详细介绍后, 经认真讨论,经集中各专家意见后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方案是在野外实地调查、收集分析已有地质环境方面的 基础上编制的。方案对矿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条件、矿山开采 历史、矿山地质环境等问题的阐述较清楚,对勘探时产生探硐等进行 恢复情况进行了简述,目标任务明确,编制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技术 规范、规程及编制指南要求。 二、德令哈市尕海断层山绿松石及铁多金属矿位于德令哈市尕海 镇,矿区面积2.177km, 主要开采绿松石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系新建矿山。矿山所处评估区重要程度属一般区,矿山地质环境复杂 程度属复杂,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为110*t/a, 生产建设规模属小型。 据此,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确定为二级是正确的,范围界定 合理,评估级别确定正确。 三、方案针对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损毁问题进行了现 1 状评估,评估认为现状条件下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不发育,其 发育程度弱,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矿业活动对原始地形地貌景观 的破坏和影响程度为轻度,对区内地下含水层的影响程度为轻度。矿 业活动对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程度为轻度。现状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的 损毁程度为轻度。现状评估结论与矿区地质环境条件相一致,符合区 内实际。 四、方案结合矿山开采设计预测评估认为随着后期采矿 活动引发采空塌陷灾害Xcy的可能性大,预测塌陷面积达2.73hm, 采矿工程均在采空区影响范围内,其发育程度强,危害程度大,危险 性大。拟建生活区设置在 PD1 南侧地势平坦地区,均为彩钢房结构, 无需挖方工程,故生活区工程引发地质灾害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 危险性小;矿石堆场布置在PD1 西侧,最大堆高小于5m, 故形成一 处不稳定斜坡Q, 建成后对施工人员有一定影响,其发育程度弱, 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矿山设置一处排土场,占地0.3hm, 废石量 年产0.97万m/a, 排土场堆高3-5m,形成一处不稳定斜坡Q₂, 建成 后对施工人员有一定影响,其发育程度弱,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 矿山开采设计13处开采平硐,硐脸处将形成13处不稳定斜坡Q₂-Q 开挖时会有危岩危石出现,建设时建成后影响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 全,其发育程度弱,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现状地质灾害不发育, 工程建设时不会引发原有的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现状 地质灾害不发育,建设工程遭受原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 小,其发育程度弱,危险性小;矿业活动后期对原始地形地貌景观的 2 破坏和影响程度为重度;对区内地下含水层的破坏和影响程度为轻度; 矿业活动对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程度为轻度。预测损毁土地面积 6.21hm, 矿业活动对矿区土地损毁程度为中度,上述预测评估依据 较充分,结论较可信。 五、方案根据结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将评估区为矿 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较轻三个区。恢复治理分区则是根据矿山 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区,将评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A和一般防治 区C 两个区,其划分基本合理。 六、方案根据评估区土地利用现状,确定的复垦责任范围划 定合理,复垦总面积6.21hm, 权属明确,权界清楚。复垦方向确定 为裸土地,符合区内实际。 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认为,矿业活动造成的 矿区地质环境及土地资源的损毁问题均可以通过在采矿过程中采取 预防和保护、矿业活动结束后进行工程修复、土地复垦的方式予以基 本消除或恢复;方案提出的矿山治理恢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措施, 技术上较为可行,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工程部署合理,管护方法得 当,验收要求和标准符合实际。 八、方案根据矿山实际确定的各项地质环境治理保护措施及 土地复垦工程量,结合市场实际,预算总经费为775555.16元,其中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费593879 .03元,土地复垦工程费用 171676.13元。经费编制依据较充分,资金预算基本合理。 九、 问题与建议 3 1. 方案不能代替恢复治理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 按年度编制年度恢复治理设计。 2.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地质环境会发生一定变化,可能产生 方案中未指出的问题,另外,预算是当下价格,在最后恢复时有可能发 生变化,因此,待闭坑后进行土地恢复专项设计。 3.监测工作应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中的相关内容开 展监测。 综上所述,该方案重点较突出,内容较全面,工作部署较为合理; 审查予以通过,按专家所提意见修改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依据。 方案评审组 专家组长签 2 0 2 4 年 4 月 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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