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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创建“五型企业”,强化班组长队伍建设,建立班组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条 将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到班组,从安全管理的“细胞”着手,抓住班组这个最小的安全生产单元,从班组长队伍抓起,通过做好班组长选配、责权利落实、考核,狠抓班组长队伍建设提高班组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班组长任职条件 第三条 班组长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好,责任心、事业心强,开拓、服务意识好; 2、业务熟练,有一定的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技术业务能力,引领员工履行标准,操作规范,完成当班生产工作任务,工程质量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同时增加员工收入; 4、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有驾驭安全生产的能力,对现场的突发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维护大局,化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或不良影响; 5、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6、能够宽以待人,团结同志,热爱本岗位工作;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时时以班组及单位利益为重,凡事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章 班组长选拔 第四条 班组长的选拔主要是通过员工个人毛遂自荐、班组民主选举、基层单位在班组中公开竞聘等几种形式,最终由基层单位选拔推荐确定。 第四章 班组长聘用 第五条 班、组的划分及班组长数量确定 一、班组的划分按照煤矿生产的特点,结合所构成的单元班组人员的数量综合考虑划分。 1、按照员工从事井下岗位工作人数确定,在15人以上的,按照班来编制; 2、按照员工从事地面岗位工作人数确定,在15人以下的,按照组来编制。 二、班组及班组长数量设置 (一)班组数量设置 班组名称 班(组)数量 设置原因 1、采煤队班组数量 3 按照两采一准劳动组织形式考虑 2、综掘队班组数量 9 按照三个掘进面三班生产 3、运输队班组数量 3 按照井上、下生产特点和地面维修 4、机电队班组数量 6 按照井上、下生产特点和地面维修 5、通风队班组数量 6 按照工作性质和负责的区域 6、汽车队 1 按照工作职责范围 (二)班组长数量标准 名称 工长数量 班长数量 1、采煤队工、班长数量 3 6 2、综掘队工、班长数量 3 18 3、运输队工、班长数量 1 9 4、机电队工、班长数量 5 15 5、通风队工、班长数量 1 4 6、 汽车队 3 3 7、地面班长数量 5(个别按照一、二分区来考虑) 工长岗位暂设置,以后不再出现任用备案,待时机成熟时逐步取消,按照新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规范管理,现基层单位没有设置工长的一律不再设置或备案管理。 第六条 聘用思想道德好、工作作风正、管理能力强、技术业务精、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文化基础和身体素质好的人员聘用到相应的班组长岗位。 第七条 对班组长聘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 第八条 聘用工作由各基层单位组织,矿相关部门协助指导、配合,坚持先审查、后聘用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经本单位公示,广泛征求单位全体员工意见,经公示员工无异议的报矿人力资源科,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科分管领导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做到聘用与培训提高相结合。 第十一条 经选拔批准备案的班组长,由人力资源科通知各基层单位在班前会宣布后,正式从事班组长岗位工作,享受班组长待遇。 第十二条 机关管理科室或部门均不配备班组长,其承担责任由单位负责人、主管技术员、主管科员履行完成。 第五章 权限与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规定班组长的职责是 1、安全管理职责。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包括每天组织召开班前班后安全会、现场隐患排查与处理、指导职工按章作业、制止“三违”等。带头遵章指挥、遵章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严把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 2、生产管理职责。班组长要引导本班组牢固树立精细高效、文明洁净的生产理念,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安排劳动组织,以岗位为核心搞好节支降耗,提高生产效率。 3、质量管理职责。班组长要引导班组牢固树立质量就是市场、质量就是品牌、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加强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产品、工程、服务和工作质量动态达标。 4、其他工作职责。班组长要切实抓好本班组的团队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管理工作,了解并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抓好以岗位为核心的职工岗前培训。健全班组对个人的绩效考评分配工作,提高班组员工收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本班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班组长权力 1、安全管理权。班组长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遇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 2、生产组织权。班组长有权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和班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并根据生产现场及时合理的调整工作部署。 3、考核分配建议权。班组长有权在分配政策指导下,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对管辖班组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核算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对本班组职工实施收入分配。 4、其他工作权力。制定本班组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班组长考核 第十五条 按照“安全第一”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生产任务等的考评权重,加大安全质量的奖惩力度,改进完善绩效考评方法和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 矿建立健全对区队的绩效考评分配机制,区队要建立健全对班组的绩效考评分配机制;班组内部要建立起规范、公平、透明的职工个人绩效考评分配方法,让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精神上受鼓励、经济上得实惠、政治上有荣誉,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对班组长的考核,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按照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考核,以使用单位管理、考核为主。 第十九条 对班组长考核各使用单位每月应进行一次汇总,矿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考核;日常定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将考核情况报矿,矿可适时予以抽查,并且把考核结果作为对班组长实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激励约束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努力营造区队班组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七章 班组长激励 第二十一条 强化班组长工作内容和责任大小,加大对班组长的考评激励力度。 第二十二条 对班组长的激励主要是执行矿岗位效益工资试行管理办法分配关系及矿相关规定。 第八章 班组长惩处 第二十三条 由人力资源科分管领导组织,所在区队、班组员工及协作部门(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每半年对班组长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淘汰和撤销职务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淘汰、立即撤职。 1、当班发生轻伤1人的人身安全事故或导致机械、设备造成损坏的; 2、组织与专业能力明显下降,且无发展潜能,不能胜任岗位职务的。 3、工作中不努力,不能正确履行职责; 4、因主观原因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5、不能公道正派处事,随意多报工或克扣、截留员工工资奖金,或为个人或少数人谋求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矿或单位安排的工作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不执行组织分配,私下散布流言蜚语,影响本单位安定团结局面的。 7、在使用过程中,当班大多数员工提议罢免或因管理组织能力有差距,思想品质、工作态度与岗位职务不相符合的,经单位核实后可以罢免或撤职。 第二十五条 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报矿分管领导批准,并以书面方式报矿备案,同时按照本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对不符合任职标准、实施办法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班组长必须予以撤换,对现有班组长使用状况要填表报矿。凡今后选拔、聘用的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使用单位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矿方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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