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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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 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 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 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 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 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 1 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 .2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 .3 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 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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