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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陈蔷Emailqiang828,,,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2006~2007年度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内容,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一部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公共部分矿山部分非矿山部分第二部分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第三部分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案例解析及相关法律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一部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公共部分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安全评价标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公共部分,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法规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标准,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全现状评价导则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问题1----法的效力问题2----法律责任问题3----法的分类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问题1--法的效力法的生效范围,是指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有以国籍为主(属人原则)、以地域为主(属地原则)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三种;2、关于地域的效力,有在全国生效、局部地区有效、不仅在国内有效还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超出国界三种。3、关于时间效力,有公布之日生效、另行规定生效日期、规定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三种。,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问题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规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问题3--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公共部分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安全评价标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条(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五条)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六章31条,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一章、总则6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关条件。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相关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共七章3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doc,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以下简称『禁改限』)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一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严重忽视生产安全;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也日趋严重,已造成多起爆炸事故。今年10月份以来,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重大事故10起,死亡37人,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事故9起,死亡34人。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2006年是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后的第一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鼓励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要采取措施实行生产工厂化,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要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九、加强宣传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小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主题内容共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15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4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第六章法律责任19第七章附则2,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一章总则,本章共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等多方面内容。,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本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内容。,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章共计9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等。,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章共计15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因。但是,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同样不可缺少。本章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本章共计9条,主要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两个方面的内容。此外,本章还规定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共计19条,主要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和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本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第七章附则,本章共计2条,主要规定了本法中涉及的两个专业名词的解释和本法的施行时间。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小结共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练习,..\law\law\LAW试题3(带答案已审).doc..\law\law\LAW冲刺1(带答案已审).doc,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法规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76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谢谢大家,陈蔷Emailqiang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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