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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书院矿管理人员深入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管 理人员的现场检查监督职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各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现 场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下井工数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矿长、党委书记 8 个;分管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 程师 10 个;其他副矿长、副书记、工会主席 5 个。 第三条 部室人员下井工数 (一)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正职 10 个(包 括井下专职副总) ,副职 12 个(科下队正职 12 个,副职 14 个,技术员 12 个) ; 群监会正职 8 个;职工教育中心正副职 6 个;其他副总、业务保安部(科)室正 职和管理人员 4 个。 (二)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技术人员 12 个,现场管 理人员 15 个,其他管理人员 8 个;技术管理部工程技术人员 8 个;群监会井下 管理人员 6 个。 第四条 井下一、二线区队(包括自建一队、自建二队、综掘三队,下同) 正职为 12 个,安全副(区)队长 15 个,机电副(区)队长 15 个;其他副(区) 队长 18 个;主管技术员 12 个,一般技术员 15 个。 第五条 地面生产厂队中,洗煤厂厂部(包括洗煤厂调度、技检车间、综合 办公室) 、机电修配工区、安装工区检修队有下井任务的管理人员为 4 个。 第六条 下井早班、三点班、夜班比例按 211。 (一)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的技术员和现场 管理人员下井任务为 12 个以上的(含 12 个井下工) ,夜班下井工数不得少于 2 个,3 点班按规定比例下;下井任务为 12 个以下的夜班下井工数不得少于 1 个, 3 点班按规定比例下。 (二) 一、 二线区队全月跟班的队干部, 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可不按比例下, 其他人员下井执行 211 比例。 (三)全矿其他有下井任务的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工数执行 211 比例。 (四)在完成当月下井工数的前提下,夜班可以顶替三点班,三点班可以顶 替早班,但不能反向顶替。 第七条 一、二线区队干部,每月公休日下井不得少于 2 个;安全管理部、 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副职以上干部每月公休日下井不得少于 2 个。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 发现和解决问题,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第三章 深入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查“三违”的规定 (一)生产线副总和矿领导每月查一起“三违” 。 (二)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技术管理部有下井任务的各 级管理人员每月必须查一起“三违” 。 (三)一、二线区队干部(含技术员) ,洗煤厂车间副职(含主管技术员) 及其以上干部每月必须查一起“三违” 。没有下井任务的可查地面“三违” 。 (四)机电修配工区、安装工区检修队、水暖科、总务科、后勤调度室的正 副职(含科下队的正副职) ,每月必须查一起地面“三违” ,并报安全管理部。 (五)查“三违”月考核周期上月 28 日至当月 28 日为当月考核期。 (六)凡有查“三违”指标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查“三违” ,查住 “三违”后当面和“三违”者讲清楚“三违”事实。并于当日亲自到安全管理部 事故组填写三违分析表 ,安全管理部事故组接到报“三违”后,要于当日在 调度会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值班长,单位值班长接到通知后要通知“三违”者 本人; “三违”者本人如有异议,在三日内到安全部事故组落实,不去落实按默 认处理; 安全部事故组要根据所报 “三违” 情况进行落实, 如事实清楚, 给查 “三 违”者记查“三违”指标。 (七)矿级领导所查“三违” ,要在当日的五因素表中人的不安全因素 一栏内填清所查“三违”地点、事实,由安全管理部事故组直接落实责任者。 第十条 下井填写五因素表的规定 (一)副总以上领导、五大部室技术员以上干部、一、二线区队干部、其它 业务保安部(科)室副部(科)级以上干部下井必须填写五因素表。 (二)填写五因素表人员要按人、机、物、管、环五个方面进行填写,不得 随意填写;下井所查问题对应填写好后,把五因素表放入五因素表箱内,防止丢 失。 (三)每天下午 1430 分,井口工作站人员把当天的五因素表和井口严重 隐患登记表内的隐患问题送交安全管理部信息中心, 安全管理部信息中心对当天 五因素表进行归类,筛选出主要问题,写出信息日报表,并由安全管理部当日值 班干部在调度会上或在矿安全信息局域网上进行通报落实。 (四)填写五因素表人员每次下井查问题必须在三条以上,对所查问题必须 进行跟踪落实;矿领导下井所查问题由安全管理部落实,其他人员查出的问题由 本人负责落实;因特殊原因所查严重隐患未能及时通知到施工单位的,记入井口 严重隐患登记表内,在登记表上要写清隐患的单位、隐患所在头面位置,并由安 全管理部信息中心将隐患内容纳入当日信息日报, 由安全管理部值班干部在调度 会上或在矿安全信息局域网上通报落实。 (五)因工作需要在外矿下井,未填写五因素表者,必须有带队领导和分管 安全副矿长签字的报工批条,报工批条一式两份,一份交考勤室,一份报安全管 理部。 (六)去矸井和风井检查必须填写五因素表,报工时必须有当日矿值班长签 字的报工批条。 (七)五因素表由安全管理部信息中心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填写现场检查登记台帐的规定 (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台帐人员范围为井下一、二线区队的管理干部与部 (科)室不填写五因素表的其他管理人员。 (二)填写现场检查登记台帐的管理人员必须填清年、月、日、班次、作业 单位、工作地点、编号、现场隐患及处理情况。 (三)部室下井管理人员查出现场的 C 级隐患要通知隐患所在单位及时处 理,C 级隐患要对隐患所在单位下“三定”责令限期整改;区队下井管理人员查 出现场的 C 级隐患,在现场要及时安排处理;当场处理不了的通知本单位值班长 落实处理,并将 C 级隐患填入现场检查登记台帐内;若重大隐患处理有一定难度 时,应向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反馈,由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处理结果 报安全管理部。 (四)填写现场检查登记台帐,必须个人单独填写,不得多人混填。 (五)现场检查登记台帐由各单位建立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三个月。 第四章 考核规定及其它 第十二条 凡矿领导出差、培训等特殊原因未完成下井工数和抓“三违”指 标,由矿办、党工部办理手续,经矿长、书记批准后,到安全管理部备案;凡其 他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出差、外出培训等特殊原因未完成下井工数和抓“三违” 指标,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出具证明,在当月 28 日前经分管安全副矿 长签字后报安全部备案, 方可顺减下井工数和查 “三违” 指标, 否则按规定考核。 第十三条 凡有下井任务的各级管理人员每次下井必须达到规定时间,跟班 干部和工人同上同下,否则不记井下工。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技术管理部、通风区等 部室各级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到边远作业地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人员均需填写 “五因素表” , “五因素表”必须经当班安检工签字认可,否则视为边远头面检查 无效,每少去一人次,扣单位月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分 0.5 分,减发个人安全奖 30 元。 第十五条 区队干部下井除互检外,只准到本单位所辖范围,否则不记井下 工。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由人力资源部井口考勤,考勤室负责每月最后 一天向安全管理部提供报表。 第十七条 凡外出兄弟局、矿检查,须有带队负责人写出报工单,经分管安 全副矿长审签后送人力资源部考勤室,方可记井下工。 第十八条 凡到矸井、风井检查人员每月只限记一次井下工,并须有当日矿 值班长签字,送人力资源部考勤室,方可记井下工。 第十九条 凡无故完不成下井工数的,每少下一个井扣减本人当月安全绩效 奖 30 元;未完成三点班、夜班、公休日下井工数的每少一个井扣减本人当月安 全绩效奖 20 元。 第二十条 包队人员每月下井到所包队头面检查不得少于 2 次,以五因素表 为依据,每少去所包队头面一次扣减本人当月安全绩效奖 20 元。 第二十一条 凡因本人年龄偏大或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下井工数和抓“三违” 指标的,经本人写出申请,矿领导的由矿长、党委书记审批后,其他管理人员由 分管安全副矿长审批后,到安全管理部备案,可酌情减少下井工数和抓“三违” 指标。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井任务和查“三违”指标的各级管理人员,因个人特殊 原因未下井和查“三违”者,按地面人员安全绩效奖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所查“三违”必须当日报,3 点班查的“三违”可次日报,凡 不按规定时间亲自到安全管理部事故组报“三违”或不具备“三违”条件的不予 记查“三违”指标;凡发现代报、假报, “三违”时间、地点与实际不符及弄虚 作假现象,一律不记查“三违”指标,并给予责任者扣款 30~200 元,情节严重 的要通报全矿。 第二十四条 “三违”分为 “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查一起轻微“三 违”只记 0.5 个指标,按完成个人查“三违”指标的一半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凡外出检查查出外矿“三违” ,经外出检查负责人书面证明,并 由分管安全副矿长审批后,可予本人记查“三违”指标。 第二十六条 凡举报或查一起严重“三违” (在完成规定指标的前提下) ,奖 励 80 元。 第二十七条 凡未完成查“三违”指标的扣减本人当月安全绩效奖 50。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特殊性,不具备查“三违”条件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分管安全副矿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是规定填写五因素表的管理干部,下井必须填写五因素表, 一人一张,缺一张五因素表,扣责任者 20 元。 第三十条 矸井队有下井任务的干部,每周必须将五因素表送安全管理部信 息中心,缺一张五因素表,扣责任者 20 元。 第三十一条 对下井所查严重问题必须当日跟踪落实,逾期未落实,也未记 入井口严重隐患登记本内者,一次扣责任者 10~30 元。 第三十二条 若某头面发生事故, 要落实近三日内去该头面检查人员的责任, 如去该头面检查人员发现相关问题,未追踪落实处理,对检查人员扣款 30~100 元;如去该头面检查发现相关问题,也按规定下了“三定” (或填五因素表) ,但 施工队组未按照要求进行处理,要严格追究施工队组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五因素表与井下工不符时,以最少的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落实井下违章,当日五因素表必须在“人的不安全因素栏”内 填写违章内容,否则,视为所报违章无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填写五因素表不认真者,每次下井未查够三条隐患的,每 张扣款 5 元,并在井口通报。 第三十六条 填写现场检查登记台帐的管理人员,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 根据现场检查登记台帐和考勤室下井打卡进行对照考核; 安全管理部要不定期对 各单位下井管理人员填写现场检查登记台帐及单位下井管理人员考核情况进行 抽查,发现下井打卡和现场检查登记台帐一人次不对照,且未考核,减发单位安 全工作绩效奖 50 元,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关于管理人员下井和查 “三违”的考核规定 、 关于干部下井填写五因素表的有关规定 、 关于建立管 理人员井下现场检查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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