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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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班组按当班使用量领取,不得超量领取。 4.禁止混放的危险物品,必须分库保存,分领、分放,禁止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载。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附属安全配件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检修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导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作业。 7.威胁人身安全、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达到根除隐患,确保人身安全。 8.重大隐患来自各级安全检查,作业人员的通报,每日班前安全会议的分析。 9.重大隐患整改必须安排有专业特长的人员进行,整改要有组织计划,并记录备案。 10.重大隐患整改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必须停产及时组织整改,整改与生产不得同时进行。 11.重大隐患整改使用材料必须质量可靠,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12.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必须经上级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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