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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露天矿山技术规范 JC-2006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材露天矿山地质和采矿的要求,适用于花岗石、大理石、砂岩及板石的露天矿山地质勘查于开采设计、建设和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爆破安全规范(GB6722) 玻璃硅质原料 饰面石材 石膏 温石棉 硅灰石 滑石 石墨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DZ/T0207-2002) 天然花岗石荒科(JC/T204-2001) 天然大理石荒科(JC/T202-2001) 3.矿床地质要求 3.1储量要求 3.1.1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划分,见表1。 表1 石材矿床矿石储量规模划分表 矿产种类 大型(万M3) 中型(万M3) 小型(万M3) 备注 饰面石材 ≥1000 1000-200 <200 单元为矿床 3.1.2矿山建设规模要求,见表2。 表2 石材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矿山规模 荒料量(M3/年) 服务年限(年) 备注 大型 >10000 >30 1.矿石工业储量按荒料率为18%计算求得。 2.表中要求适用一般石材品种,对稀有品种石材矿山规模可视具体情况降低要求。 中型 5000-10000 ≥20 小型 3000-5000 ≥10 3.2土地工作程度要求 3.2.1地质勘查工作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地勘单位承担,大中型矿山提交详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小型矿山可提交普查报告。 3.2.2在详查地质工作开始前,应与矿山开采专业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共同确定首采区和试采区位置。 3.2.3试采区的 大小应视石材品种及其赋存条件而定,其长度应不小于30M,宽度应在剥离风化层后继续推进不小于10M,或每一试采点采出的荒料体积不小于50 M3。 3.2.4试采点应详细测绘节理裂隙产状、密度,对石材本身的瑕疵(色斑、色线等)进行统计。石材荒料率应按照三维方向尺寸进行统计于计算。 3.2.5统计与计算花岗石、大理石和厚层砂岩荒料率的最小荒料规格应为65cm40cm70cm,板石和薄层砂岩、千枚岩等相当于石板用途的矿山不以此为最小荒料规格,具体指标可由矿山、地质和设计三方单位商定。 4.矿产开发利用研究 石材露天矿山建矿前应进行矿产开发利用研究,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应由资料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5.矿山设计 石材矿山在开采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开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6.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恢复、地质灾害评价 矿山规划阶段应对土地资源现状、矿区周围的环境要素进行调研,在矿山开采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矿山在开采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水土保持和恢复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评估。 7.安全评价 矿山安全评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承担,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8.矿山技术人员配置 8.1矿山企业应配备适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8.2矿山企业除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外,还须配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的地质、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 9.石材露天矿的开采境界 9.1开采境界的确定 9.1.1单元矿床应由单一矿山企业开采,单元矿床有多家企业开采时,应各自形成独立的开采,运输系统。矿山边界不得相互穿插,包含。 9.1.2剥采比 根据不同矿山的地质条件,确定经济剥采比,一般矿山剥采比不超过0.51,稀有特殊品种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经济剥采比圈定和调整露天矿最终开采边界。 9.1.3露天矿山最终开采水平一般不低于当地侵蚀基准面,确需延伸或凹陷开采的矿山,要求地质勘查单位为开采设计提供必要的矿床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9.1.4最终开采边坡 露天开采境界的最终开采边坡角应根据边坡岩石稳定性能及相关技术条件由设计确定。 9.1.5同一山坡不得在空间上划分为上下2个和多个矿山企业同时开采。 9.1.6最终开采水平的底盘宽度应不小于20m。 9.1.7最终边坡的构成要素和参数的确定,按一般露天矿的设计规定进行。 10.露天矿山的开采顺序和工作线的布置 10.1开采顺序 10.1.1露天矿山的开采顺序必须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10.1.2每个台阶应由地表向纵深推进。 10.2采剥工作线应结合矿体产状、矿床类型、地形地貌、节理构造特征来确定。 11.矿山开拓 11.1公路运输开拓 公路运输开拓适合于覆盖层厚度不大,缓倾斜矿床,荒料规格较大的矿山。 11.1.1公路宽度要求不小于5.5m,错车路段不小于11m。 11.1.2公路坡度要求最大坡度不大于9%;在特殊困难路段,重车上坡允许增加1%。 11.1.3纵坡长度限制当坡度在8%-9%时,纵坡长度不超过150m,缓和坡段长度不小于50m。 11.1.4转弯半径最小转弯半径不小于15-20 11.2起重机开拓 起重机开拓是在采场适当位置配置起重设备,采用无沟开拓。将其站立水平之上或之下一定范围内工作台阶采出的荒料和废石吊运到装运水平装入运输车辆内。 起重设备分为履带式、轮胎式、桅杆式起重机。 11.3联合开拓 石材矿山常用的联合开拓方式。汽车运输于桅杆式起重机联合作业。适用于急倾斜矿体、覆盖层厚度不大、开采深度较大的矿山。 12.工作面参数 石材矿山通常采用组合台阶开采,其工作面参数按照下列要求布置。 12.1台阶高度 根据起重设备类型及规定确定,见表3。 起重机设备类型 台阶高度(m) 履带式起重机 站立水平之上 ≤8-10 站立水平之下 >10 轮胎式起重机 站立水平之上 ≤4-6 站立水平之下 >6 桅杆式起重机 站立水平之上 DD型<10;DS型<30 站立水平之下 40-60 表3 台阶高度 12.2 分台阶高度 一个台阶一般分几个分台阶开采,根据荒料最大规格、采石设备类型和最优凿岩深度确定,见表4。 表4 分台阶高度 采石及凿岩设备名称 分台阶高度(m) 金刚石串珠锯 4-10 圆盘式锯石机 0.3-1.5 臂式锯石机 1-4.5 凿岩机 2-6.5 12.3工作面长度 主要取决于采石方法及设备,见表5。 表5 工作面长度 采石方法 工作面长度(m) 金刚石串珠锯采石 一般为5-10 圆盘式或臂石机采石 一般为100-200 爆裂法采石 大于10-20 12.4台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根据起重、运输和采石正常作业条件确定,一般为20-25m。 分台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根据采石正常作业条件确定,一般为5-8m。 12.5工作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与主节理裂隙倾向和倾角相一致,节理裂隙产状、密度不发育时,台阶和分台阶坡面角可为90 最终台面坡面角当台阶推至最终境界时,分台阶合并为整合阶,其最终台阶坡面应由设计确定。 13.采矿方法 石材矿山采矿工艺母岩分离位移或翻到解体、分割整形拖拽或推移吊装与运输清渣 13.1采石方法 13.1.1凿岩劈裂法人工劈裂法、液压劈裂法。 13.1.2凿岩暴裂法导爆索爆裂法、黑火药爆裂法、金属燃烧剂爆裂法、静态(无声)爆裂法。 13.1.3机械锯切法金刚石串珠锯、臂式锯、圆盘锯锯切法。 13.1.4射流法火焰切割法、高压水射流切割法。 13.1.5联合开采法上述几种方法不同组合。 13.2矿山采石方法由设计结合矿山特征和矿山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鼓励矿山企业与科研部门研制开发、试验符合国家鼓励开发政策、技术领先的新型开采机械和采石工艺。新设备和新工艺须经省部级鉴定或认定后方可推广应用。 14.爆破作业 14.1石材露天矿的爆裂(破)作业 14.1.1石材露天矿的采石爆裂(破)作业只允许采用围边控制爆破,严禁垌室爆破、药壶爆破、大爆破等破坏石材整体性的爆破方法(柱状节理发育的玄武岩矿山除外)。 14.1.2石材露天矿的采石爆裂(破)作业禁止采用高威力烈性炸药,只允许采用黑火药、金属燃烧剂、膨胀剂、导爆索等专用火工材料。 剥离爆裂(破)作业经改变装药结构和起爆方式可适量适用烈性炸药。 14.2爆破工应持爆破证上岗。 14.3爆破物品的存储。运输和搬运应按照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14.4矿区爆破安全距离正常的采石工艺爆破安全距离为200m,在剥离等作业采用中深孔爆破时,爆破安全警戎线200m;浅眼爆破时,视情况可设临时爆破安全警戎线300m。凡爆破作业频繁、与采石作业同时进行者,可设永久爆破安全警戎线300m。 15.矿山设备 矿山开采设备包括气压、凿岩、各种锯切、吊装运输、废渣清理及排水等辅助设备等。矿山企业应按照各种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检查保养制度。 15.1压气设备及辅助设施的选择应与矿山生产相匹配,压气及凿岩设备应选用合格的产品,并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15.2吊装设备应按照设计部门选定的种类和型号配置,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石材矿山严禁配置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吊装设备。 15.3矿山运输设备应符合矿山荒料运输的要求。矿山购置运输设备应满足运输安全的需求,严禁使用非法改装和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运输设备,严禁超载运输。 15.4矿山生产所使用的各种辅助材料严格按照材料使用寿命和承载能力要求定期淘汰和更换,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载能力使用。 16废渣清理 废渣清理分为分段清理和集中清理两种方法,露天开采的多台阶石材矿山采用分段清理。 17综合利用 石材矿山开采出用于加工的荒料以外所有碎石均应设计切实可行的综合利用方案。石材矿山在转入正常生产后,矿产综合利用方案应同时实施。受条件制约不能同时实施的,应选定较为适宜的地点堆放,堆放场的选择按照排土场规范要求实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对矿产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矿石回收率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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