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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的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当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整改闭合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下年度的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安检、调度、生产、设计、机电等部门审查通过后,于11月底前报公司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处理后采掘。在小煤矿采动及其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探测必须直接采用钻探手段。 第四条 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和建井处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等建议。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生产、采煤、开掘、机电、安全副职按照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齐抓共管责任制(平煤天安〔2006〕2号)的规定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域公司、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条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仪器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探放水队伍可与其它具有钻探任务的队伍合并设置,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探水工。重要或大型防治水工程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生产矿井能正常使用的专用探放水钻机不得少于2台。 (一)存在两级管理的区域公司或矿井一矿多井,可组建公司(矿井)层面的专业探放水作业队伍,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和物探仪器,为所属矿井服务。否则其所属或监管矿井应当根据其水文地质类型,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和物探仪器。 (二)各类矿井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人员;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它类型的矿井可根据井型和工作量大小配备1~3人。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存在两级管理的区域公司(矿井),其管理和监管矿井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矿井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矿井占60以上的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机构中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 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当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害隐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各项制度应汇编成册,并制成牌板,悬挂于醒目位置,便于执行。 第七条 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公司按5年周期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各原煤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企业发展规划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周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每轮防治水规划编制完成经本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审查备案。 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要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分析水害和水情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规划要分步组织实施并不断修改完善。 (二)下年度防治水计划应当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结合本单位和公司中长期规划,在分析水害特点和动态变化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防治水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报公司审批。 (三)凡列入公司安全费用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和国补资金计划的单项防治水工程项目应当按计划、设计和资金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峻工后报请公司验收。 第八条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探查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探测手段,确保探测结果准确可靠。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同时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原因,确认无水害威胁或不影响安全生产时可恢复采掘活动。 第九条 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各单位在进行职工教育培训时必须安排防治水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井下矿井水害分布及威胁情况、透水征兆、避水灾常识、应急知识等。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井下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公司鼓励各单位开展水害防治技术攻关,在立项、资金、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公司也将不定期组织防治水技术成果交流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公司提倡使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特别是能够保证生产安全、提高效率和提高技术水平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投用前,要进行工业试验,检查其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必要时要先进行论证。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区域公司、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 100 (西北地区180<Q1≤1 200) 1 200<Q2≤3 000 (西北地区600<Q2≤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区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区Q2>2 100) 突水量Q3(m3h-1) 无 Q3≤600 600<Q3≤1 800 Q3>1 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开采己组(二)煤、庚组(一)煤的矿井必须同时以石炭系灰岩含水层和寒武系灰岩含水层的单位涌水量进行评价。同层含水层单位涌水量数据相差较大时,应根据主要生产区域和承压水水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Q1、Q2数据应采用三年来实测数据的平均值,新建矿井无实际数据时可采用预计数据。矿井突水量以最近十年发生突水的最大突水量为准。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根据公司现开采煤层情况,开采多组煤的矿井,己组(二)煤、庚组(一)煤的水文地质类型原则上应与其它煤层分开评价;同时开采己组(二)煤、庚组(一)煤的矿井其水文地质类型应单独评价。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制,可由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承担,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研院所、高校或勘探单位编制。报告编制完成经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公司,由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以公司文件形式确认。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中各单项结果及综合评定结果应以表格形式简明列出。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隔3年重新进行一次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上述重新确定工作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审。 不按规定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以存在重大水害隐患论处。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具备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必须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必须修编一次,修编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科研院所、高校或勘探单位承担。修编完毕,经公司初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建井地质报告由建设单位在建井之初确定编制单位,矿井验收前必须提交经公司审查的建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必须充分收集、分析、总结建井期间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并与地质报告对比,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具备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只有电子版未打印纸质的图件,视为未修改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具备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只有电子版没有纸质的台账,视为未及时填写。 新建矿井必须于矿井移交生产后(以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计算)半年内完善上述台账。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建井期间明确单位和人员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基建工程完成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主持,监理方、移交方及接收方参加,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移交时各方必须签字,履行交接手续。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由矿井组织编写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经公司审批后,由关闭矿井负责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矿井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当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原则上建立统一的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管理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矿井也可同时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其它系统。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图纸比例尺应大于110000。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全面调查本系统内及周边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采集区域内补给、径流、排泄的信息,分析本矿井所处的位置,为确定本矿的水文地质条件奠定基础。其主要调查内容如下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不具备建立气象观测站的矿区(井)也可与当地气象观测站建立联系,及时获取气象信息和观测资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 水文地质类型属于中等以上的带压开采矿井、井下涌水量受降雨或地表水影响较大矿井,应当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同时应当具备人工观测的工具手段,每半年对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情况进行一次检校。发现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异常时应随时进行检校。公司鼓励其它类型的矿井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水质分析结果应及时记入台账。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 m3/h; (二)中等突水点60 m3/h<Q≤60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Q≤18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一)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二)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应当每日观测3次;在涌水量基本稳定后,应每隔1~2日观测一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一旦发现水量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四)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五)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测量方法可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方法,每次观测应尽可能使用2种以上的测量方法,以保证测量的精度。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六)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注意涌水量的短时间或短期变化,剔除或均衡集中排水(或探放水)等因素造成的涌水量变化,确保观测数据准确可靠。 (七)所有观测必须作好记录,并记入台账。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根据疏水降压的目的按规定间隔观测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观测情况应绘制动态曲线并记入台账。观测要求按有关水文地质规范执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观测内容应包括水量、水压、水温等情况,并及时计算累计放水量、水位动态变化情况等;如遇钻孔堵塞,应及时透孔,分段累计放水量;积水净量确认放完后,应当确定补给动水量。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八)受周边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影响,其开采范围及积水情况不清的; (九)近距离煤层,开采下层煤时,上覆煤层老空水积聚情况及其间岩柱情况不清的; (十)大型防治水工程,如区域帷幕注浆工程、区域疏水降压工程等,需要详细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具体要求依照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0215-2002)、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12719-1991)。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同时应优先考虑井下工程,并尽可能做到一孔多用。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必须于一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一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直管、托管、代管矿井的补充勘探设计由公司组织审批,监管矿井的补充勘探设计由整合主体单位组织审批,报公司地测处备案。单孔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补充勘探设计编制,由钻探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单一的水文孔设计审批同补充勘探设计。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对寒武系灰岩含水层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钻孔进入寒灰的垂深原则上按80m控制,具体孔深还应当参考物探异常区深度情况;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但最小孔径不得小于91mm;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但最大孔斜不得大于1.5; (六)钻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必须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失去观测价值的长观孔,必须及时用高标号水泥浆全孔封闭,封孔质量符合要求; (九)观测孔竣工后,进行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观测孔,必须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一般为最大降深、2/3最大降深、1/3最大降深。当含水层富水性差(q≤0.01L/s.m),限于含水层出水能力,可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当自然水位埋深较大或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限于抽水设备能力,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或注水试验。在抽(注)水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抽(注)水时间(一般应大于24h)。 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必须单独编制设计,经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 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大型抽水试验或大型放水试验进行完毕,必须编制试验报告,经试验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公司审批。试验报告应当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特征、边界条件、充水方式等建立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利用数值法评价、预测矿井涌水量和疏降水量。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注水试验必须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注水试验的技术要求同抽水试验。 第三十四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为重要防治水工程设计或圈定突水点所做的物探应采用两种以上的手段,确保探测精度。物探方案(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物探野外工作结束后,可由业主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一次野外验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要进行补探。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包括物探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综合成果图件应当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相关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采用的手段必须与应达到的勘探目的相一致,必须保证勘探的安全、简便、高效;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井下勘探设计时,应充分收集井上下现有资料,不得重复安排工程量。勘探地点埋深较大时,应尽可能采用井下手段,以减少投入;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有的井下勘探工程必须根据批复的设计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无设计或措施的防治水工程严禁施工; (四)尽量作到一孔多用,及时完善井下观测系统。适宜观测的井下勘探孔本着经济、安全、便利、合理的原则可留作观测(测压)孔;带压开采己组(二)、庚组(一)煤的矿井,带压区域上下山施工时应针对主要含水层按标高每升高(降低)50m左右设计施工一个有效观测(测压)孔。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五)为详细查明采掘工作面掘进前方或顶、底板水文地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设计,经单位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审批;监管矿井的一般井下勘探钻孔设计由整合主体单位审批。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钻机硐室设计内容必须作为勘探设计的一部分。 (三)钻机安装牢固。 1.钻孔开孔应根据设计要求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压力应大于施工地点预计的水压值(根据水压大小可取水压值的1.1~1.5倍)。钻孔揭露的含水层数较多时,应根据揭露的主要含水层设计二级或多级套管,二级及以上套管的耐压试验压力应根据相应含水层的水压按上述原则确定; 2.在各级套管(含孔口管)耐压试验合格后继续施工前,应当安装压力匹配的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钻孔水可控; 3.在揭露含水层前,应安装好孔口防喷、反压装置。对于预计水压大于1.5MPa的探放水施工,无孔口防喷和反压装置的,严禁施工。 (四)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五)对于停用、报废、无水钻孔或者影响采掘生产的钻孔要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防治水工作需要,需做放水试验的,应当编制放水试验方案,内容包括放水试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试验方法、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方案必须经本单位组织初审后,报公司组织论证; (二)公司同意实施的放水试验应当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的排水能力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 放水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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