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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0〕235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煤炭科研院校、机构,各有关中央直属煤炭企业 2006年,国家组织开展了以国有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目前,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形势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小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摸清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煤矿企业提高瓦斯防治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110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会诊目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各地区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成效明显,抽采利用量大幅上升,事故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煤炭生产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但全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并不平衡,重特大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煤矿在瓦斯防治理念、安全生产系统建设、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投入、职工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 通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矿进行剖析和评估,摸清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状,全面总结“十一五”煤矿瓦斯治理成果,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安全欠账情况,研究和制定瓦斯治理新的政策措施,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十二五”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会诊范围 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实施方式 国有重点监控企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家会诊工作,采取国家和省级两级专家会诊方式,以各省(区、市)为责任主体,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指导,今年内完成会诊工作。国有重点监控企业以外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专家会诊,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明年内完成。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分片区选择部分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织专家按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会诊标准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意见。 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订的专家会诊标准,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其余国有重点监控企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会诊工作。 四、片区划分 将全国煤矿企业按地区划分为11个片区 (一)辽吉片区。含抚顺矿业(集团)公司、阜新矿业(集团)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沈阳煤业(集团)公司、辽源矿业(集团)公司、通化矿业集团公司等 (二)黑龙江片区。含龙煤集团公司下属的鸡西分公司、鹤岗分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等。 (三)山西片区。含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等。 (四)河北片区。含开滦(集团)公司、冀中能源集团公司等。 (五)内蒙古片区。含神华包头矿业公司、神华乌达矿业公司、平庄煤业(集团)公司等。 (六)苏皖片区。含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公司等。 (七)湘赣片区。含江西煤炭集团公司、湘煤集团公司等。 (八)河南片区。含中平能化集团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河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等。 (九)川渝片区。含川煤集团公司及广旺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华蓥山广能(集团)公司等。 (十)云贵片区。含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等。 (十一)陕甘宁片区。含铜川矿务局、韩城矿务局、窑街煤电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五、工作机构 成立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技术指导组和专家会诊工作组。 (一)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技术指导组(简称“技术指导组”),负责专家会诊的技术指导。 组长周世宁、张铁岗 成员卢鉴章、俞启香、王楚光 (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简称“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专家会诊的现场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组长袁 亮 成员程远平、周心权、刘泽功、刘明举、胡千庭、姜文忠、闫红新、卢溢洪、倪玉安、王积仁 下设11个片区会诊专家小组。 第一小组沈阳煤炭研究院为组长单位,姜文忠任组长,负责指导辽吉片区专家会诊工作。 第二小组辽宁工业技术大学为组长单位,王继仁任组长, 负责指导黑龙江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三小组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组长单位,倪玉安任组长,负责指导山西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四小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为组长单位,周心权任组长,负责指导河北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五小组重庆煤科院西北分院为组长单位,文光才任组长,负责指导内蒙古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六小组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为组长单位,程远平任组长,负责指导苏皖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七小组河南理工大学为组长单位,刘明举任组长,负责指导湘赣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八小组合肥煤炭设计院为组长单位,闫红新任组长,负责指导河南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九小组重庆煤炭设计研究院为组长单位,卢溢洪任组长,负责指导川渝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十小组重庆煤科院为组长单位,胡千庭任组长,负责指导云贵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十一小组安徽理工大学为组长单位,刘泽功任组长,负责指导陕甘宁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11个片区以外的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甘肃、青海、新疆等产煤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按本通知要求,由本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行组织。 六、工作步骤 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评阶段(8月10日至9月10日) 1、确定会诊矿井名单。由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共同确定辖区需今年内进行会诊的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的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以及建议由国家组织专家会诊的矿井名单(每省不超过2个),于8月2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企业自评。8月10日-9月10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矿井瓦斯治理自评估,并将自评估报告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报送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制订实施方案。其间的8月15日-9月10日,各片区会诊工作小组会同有关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共同制订本片区会诊工作实施方案,报专家会诊工作组审核后实施。 (二)现场专家会诊阶段(9月10日至10月30日) 国家组织的现场专家会诊时间为9月10日-20日。在11个片区中,每个片区选择2-3个重点煤矿,由片区会诊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与会诊矿井协商签订会诊咨询服务协议,并深入井下逐一进行专家会诊。会诊专家通过听取被评估矿井的自评意见,查阅资料、图纸,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等方面全面考察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查看矿井安全设施、设备、制度、瓦斯治理投入及人员配备,研究瓦斯治理技术的针对性和可靠性,从井上到井下对煤矿的采掘、机电、通风、瓦斯抽采、运输、排水、防火等各大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会诊,并就矿井自评报告书汇报内容和自评意见提问、质询、讨论,形成片区会诊工作小组意见,每个矿井评估时间不少于3天。被评估企业需安排本企业相关人员参与评估,负责本企业专家会诊工作的协调联络,提供相关资料、图纸等工作,包括规章制度汇编、矿井地质说明书、矿井开拓平面图(剖面图)、采区布置图、煤层综合柱状图、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示意图、瓦斯抽采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自评报告书和企业评审意见等。 各片区会诊工作小组负责将专家会诊结果材料交各有关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各省(区、市)组织专家会诊的模版。 9月10日10月30日,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机察构,参照专家会诊模版,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其余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煤矿进行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报告报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各片区会诊工作小组负责了解掌握本片区内会诊工作进展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专家会诊总结。11月1日-10日,由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本省(区、市)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总结报告。 11月11日-20日,由片区会诊工作小组组织本片区评估人员,形成本片区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总结报告。 11月20日-30日,由专家会诊工作组组长负责,形成本次专家会诊总结报告。 2、报告审查。11月30日左右,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会诊报告,研究提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新的政策措施。 (四)整改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 各煤矿企业根据专家会诊意见,确定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抽查。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会诊责任。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专家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技术指导组和专家会诊工作组,制订评估标准,明确评估要求,督促各省(区、市)按进度要求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各省(区、市)是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实施工作的主体,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省(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诊标准和要求,具体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工作。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了解掌握所负责的片区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进展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要成立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组长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领导小组,并从相关煤炭科研机构和院校、辖区内煤矿企业抽调技术专家成立会诊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地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实施。各省(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会诊工作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做好整改落实。本次会诊标准分两个层次,一是基础标准。国家已颁布的煤矿瓦斯治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侧重于评估煤矿瓦斯防治基础条件;二是先进性标准。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总结近年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经验,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形成的会诊标准,侧重于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达到基础标准要求,可认定为具备了煤矿瓦斯防治的基础条件;达到先进性标准,方可认定为具备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参考专家会诊整改意见,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对达到先进性标准的矿井,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大力推广;对达到基础标准的矿井,要督促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理念,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效果;对达不到基础标准的矿井,要采取限产或停产整顿等措施,具备瓦斯防治基础后方可正常组织生产。 联系电话国家能源局 010-68502206 68502473 68502234(传真) 国家煤矿安监局 010-64463225 64464154(传真)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0554-7624675(带传真) 附件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 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能源 煤炭 瓦斯 管理 通知 附件一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 瓦斯综合治理的实质,是理念创新和资金、人才投入的综合,是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是装备和培训的综合,是技术层面开采程序和治理方式方法的综合。本纲要是总结煤炭行业瓦斯综合治理先进企业的经验形成的,是今后煤矿瓦斯治理的发展方向,适用于2010年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一、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一)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具有强烈的瓦斯意识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 (二)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瓦斯综合治理的职责。 1、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瓦斯综合治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投入到位。 2、总工程师应是企业及煤矿党委委员、第一行政副职。企业及煤矿应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设置专职地质副总工程师。 3、企业及煤矿应设置瓦斯、地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业人员。专门从事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大型及以上的矿井不少于2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15人。专门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大型及以上的矿井不少于1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8人。 4、矿井应大力推进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 5、建立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及利用、技术创新奖罚制。 (三)对瓦斯综合治理失职、渎职者,给与严厉处罚。 二、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一)高瓦斯煤层应抽采到低瓦斯状态下(采煤工作面吨煤瓦斯含量低于8立方米且回采过程中瓦斯不超限,掘进工作面每分钟瓦斯涌出量低于3立方米且掘进过程中瓦斯不超限),才可以进行采掘活动。 (二)矿井应杜绝瓦斯3及以上超限,力争实现瓦斯零超限。发生瓦斯超限,应作为事故严肃追查处理。企业负责人应对瓦斯3及以上超限事故单位的矿长、书记进行警示性谈话。 (三)企业和煤矿每周剖析一个单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被剖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通三防”述职。 (四)矿井应建立三级地质保障制度,明确采掘区(队)、矿地测科、矿地测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地质工作责任。有条件的企业可组建专业化地质勘探队伍和井下物探队伍。采掘活动前,应查清地质构造及瓦斯赋存状况。 三、可保必保,应抽尽抽 (一)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瓦斯综合治理应优先采用无煤柱“Y”型通风煤与瓦斯共采技术。 (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要时应选择对被保护层有保护作用的极薄煤层乃至软岩作为保护层开采。 (三)能够抽采瓦斯的都应抽采,做到瓦斯抽采最大化。抽采钻机“大功率、大扭矩,定方向”,抽采钻孔“大孔径、长钻孔”,抽采系统“高负压、大流量、大管径、多回路、多泵抽”。 (四)实施地面钻井预抽或抽采卸压瓦斯,井下多措并举,实现井上下、多方位、立体交叉抽采瓦斯。 四、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 (一)高投入 1、矿井生产安全费用按吨煤不低于35元提取,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50。 2、每年科技经费投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1~3%。 3、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工资收入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开员工平均水平。 4、煤矿井下职工年人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年人均工资的3倍。 (二)高素质 1、控制用工总量,改善队伍结构。积极引进煤矿主体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井下职工以技校毕业生为主体,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2、企业组建打钻、岩巷专业化队伍,煤矿组建防突、抽采、通风、揭煤、监测监控专业化队伍。 3、逐步推进班队长年轻化、专业化,“一通三防”系统班队长一般由职业高中、大学毕业生担任。 4、企业和煤矿重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从中选拔两级“技术拔尖人才”,并发放津贴;重视培养工人技师,选拔两级 “技术工人拔尖人才”,并发放津贴。 5、实行全员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推行“两规范”,即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规范操作者的操作行为。关键岗位工种实行“手指口述”,即手指工作环境和操作对象,口述操作安全要领。 (三)强技术 1、设计是源头 (1)区域性瓦斯治理,应优化开采程序,从设计源头上选择保护层,确保保护层开采顺利实施。 (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 (3)突出矿井采区设计应坚持“四区成套三超前”,即开拓区域、准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成套;开拓区域超前准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 (4)分别设计地面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系统设计能力是实际需要能力的3~4倍。 2、通风是基础 (1)有多大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才能安排多大产量,保证回风流瓦斯不超限。 (2)按照“大风量、大断面、低风阻”的原则,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风机,巷道断面富余,保证风速不超限。 (3)采煤工作面采用“H”型、“Y”型、“U”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4)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应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装电器等设备,不得有人员作业,电机车不得进入回风流内。 (5)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采区进、回风应贯穿整个采区,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3、抽采是重点 (1)煤矿应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选择合理的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 (2)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强化抽采吨煤瓦斯含量大于等于8立方米的采煤工作面和每分钟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立方米的掘进工作面瓦斯。 (3)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时应抽采被保护层瓦斯,被保护层瓦斯抽采量应单独计量并建立专门的抽采台账。被保护层采掘前抽采效果评价应合格。 (4)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应安装自动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应实现高低浓度分开抽采,各抽采系统应安装自动放水器。积极推动瓦斯抽采最大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抽采达标。 4、防突是关键 (1)突出危险煤层无法开采保护层的,煤巷应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回采工作面应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2)突出危险煤层采掘作业前,矿井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以年度“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文件下发,矿负责实施。 (3)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被保护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应提前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在留煤(岩)柱前以及在采取防突措施后布置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矿应作好留煤(岩)柱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凡未实施保护层开采保护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抽采消除突出危险,并经企业验收合格才能生产。 (4)底(顶)板巷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有利于瓦斯治理。 突出煤层底(顶)板巷布置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米,距突出煤层法距至少20米,并应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制层位控制图按月上报企业。底(顶)板巷道不得进入突出煤层法距5米以内施工,否则,应采取防突措施,措施控制范围同煤巷条带式区域预抽。 对底(顶)板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应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超前探测措施。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 (5)底(顶)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穿层、顺层钻孔预抽小结构煤巷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6)不具备施工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条件的联络巷、车场、反揭煤等小结构突出危险煤巷掘进,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措施。措施孔应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评价。 (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应保持50米以上,对于炮掘工作面,当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应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煤矿应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8)突出危险煤层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小于20米。 (9)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瓦斯压力≥0.74兆帕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限等情况,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由矿负责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企业批准。 (10)加强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以及瓦斯压力测定不准的不得揭煤。 揭煤设计应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落实设计和措施。推广“巷道法”揭煤,推广揭煤排矸机械化。 (11)加强薄煤层揭煤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企业揭煤管理规定的要求,平均厚度超过0.3米以上的煤层首揭应编制揭煤设计报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揭煤设计批复意见执行。 (12)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消突效果检验,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兆帕、残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13)矿井应按季度修编、上报瓦斯地质图,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对所有开采煤层应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5、监测监控是保障 (1)建立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化系统集成的矿井监测、监控、管理一体化平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和功能符合规定。 (2)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测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各矿瓦斯超限信息应在企业短信平台上实时发布。 (四)严管理 1、企业和煤矿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2、企业制定以瓦斯治理为主的“三违”红线,凡触犯红线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各矿制定瓦斯预警制度。发生瓦斯浓度达 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钻喷孔或冲击地压造成的除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科区队长、书记严肃处理。发生瓦斯异常涌出(打钻喷孔或冲击地压造成的除外)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 4、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各矿编制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报企业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矿长是最终管理责任人。 5、实行揭煤分级管理。揭煤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检验合格后,原始瓦斯压力2兆帕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原始瓦斯压力2兆帕以上的,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 7、远距离爆破应由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跟班,现场指挥爆破全过程。 8、企业建立打钻抽采造假举报制度,举报打钻抽采造假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凡在打钻、抽采量上造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验收及监管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领导记过以上处分(矿自查处理的不再追究领导责任)。 9、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企业每月通报各矿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及瓦斯治理工程“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矿长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最终管理责任人,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书记、总工程师进行问责。 五、多打岩巷多打钻,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卸不掉压的瓦斯 (一)瓦斯治理,岩巷先行,为瓦斯治理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 (二)突出矿井的井筒、采区的主要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 (三)岩巷掘进的出路在于机械化,推广使用掘进机械化作业线和矸石运输皮带化,岩巷综合单进每月在85米以上。 (四)岩巷综掘机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五)钻机台效平均每月不少于2000米。 (六)非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新块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层(沿采空区≤10米、底分层除外)的煤巷掘进,应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米。 (七)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应做到保直钻进,选择部分钻孔进行测斜,并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煤层扩孔进行增透,同时对增透钻孔抽采半径、抽采效果进行考察。 (八)前探以及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允许进尺标志点应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其中煤巷掘进,前探、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 (九)实行钻孔施工挂牌留名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实施问责。 六、变抽放为抽采,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一)变被动抽放瓦斯为主动抽采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量稳定在2立方米/分钟以上的矿井,应进行瓦斯利用。 (三)采用瓦斯发电、瓦斯民用、燃气锅炉、热电冷联产等多种形式利用瓦斯,变废为宝。 (四)有条件的矿区,实施煤层气资源性开发利用。 附件二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分办法 标准分 得分 权重 一、理念先进 0.1 1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根据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评分。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2 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根据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评分。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20 3 可保必保,应抽尽抽 根据瓦斯抽采实际情况评分。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4 通风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测监控是保障。 根据瓦斯治理各项要求评分。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5 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 根据实际投入、职工素质、技术管理情况评分。 投入达不到下限标准不得分。 20 6 多打岩巷多打钻。 根据瓦斯抽采实际情况评分。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7 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卸不掉压的瓦斯。 根据瓦斯抽采实际情况评分。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8 变抽放为抽采,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根据瓦斯抽采利用实际情况评分。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分办法 标准分 得分 权重 二、投入保证 100 0.1 1 安全费用 按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 达不到下限标准不得分。 10 2 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专款专用。 未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适当扣分。 10 3 科技经费 每年科技经费投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5,其中研发经费所占科技活动总投入的比例在50以上。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4 专职人员工资 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工资收入应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开员工平均水平。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5 保护层开采奖励 开采保护层,追加工资基金,少开采保护层面积按对等原则扣减工资基金。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6 瓦斯抽采利用奖励 抽采、利用瓦斯,每立方米给予奖励,少抽少用1立方米对等罚款。 未设奖罚适当扣分。 10 7 技术创新奖励 具有推广实用价值的瓦斯治理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奖励。 未设奖励适当扣分。 10 8 打钻进尺创纪录奖励 打钻进尺创纪录的,给予奖励。 未设奖励适当扣分。 10 9 矿井装备 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做到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10 治理工程 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 工程欠账适当扣分。 10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分办法 标准分 得分 权重 三、技术可靠 0.5 (一)生产布局 100 0.1 1 安全生产系统 矿井提升、运输、压风、防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等系统完善,能力符合规定。井田开拓部署合理。 达不到标准适当扣分。 20 2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明确。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3 采掘接替 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4 巷道布置 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布置符合规定。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5 生产准备 开拓系统形成后,施工采区准备巷,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开掘其他巷道。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后回采。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20 6 采煤工作面 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7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达不到标准适当扣分。 10 8 生产组织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 达不到标准适当扣分。 10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分办法 标准分 得分 权重 三、技术可靠 0.5 (二)通风 100 0.1 1 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应设专用回风巷。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20 2 通风设施 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5 3 风量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5 4 风阻 矿井通风阻力不大于3000Pa。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5 风速、有害气体浓度 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6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7 反风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8 通风管理 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使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估 内容 评估标准 评分办法 标准分 得分 权重 三、技术可靠 0.5 (三)瓦斯治理 100 0.1 1 抽采系统 矿井应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系统装备能力是实际需要的3~4倍。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20 2 瓦斯等级鉴定 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3 瓦斯检测 相关入井人员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4 瓦斯隐患处理 煤矿应制定瓦斯隐患处理措施。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5 瓦斯隔爆 矿井按规定设置主要隔爆水棚和辅助隔爆水棚。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6 抽采方法 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动层卸压迫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抽采方法不合理适当扣分。 10 7 保护层开采 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瓦斯综合治理优先采用无煤柱“Y”型通风煤与瓦斯共采技术。 可保未保适当扣分。 10 8 抽采最大化 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应最大限度地抽采。 应抽未抽适当扣分。 10 9 瓦斯基础参数 煤矿应掌握瓦斯基础参数。 瓦斯基础参数不齐适当扣分。 10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分办法 标准分 得分 权重 三、技术可靠 0.5 (四)防突 100 0.1 1 突出危险性预测 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未达标准适当扣分。 10 2 防突措施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实现区域防突。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20 3 效果检验 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检验测试点布置符合要求。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4 防突设计 对有突出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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