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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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9〕2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防治水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防治水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防治水规定的各项内容,提高实施防治水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认真培训学习防治水规定,着力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 1.组织开展重点培训。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防治水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防治水规定释义。适时组织对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行业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请各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届时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培训。 2.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防治水规定,全面理解防治水规定中每个条款的含义,努力提高煤矿防治水安全执法水平。同时,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结合事故案例,对企业从事防治水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做到不走过场。 3.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二级生产单位要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学习,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同时要采取不同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的能力。 三、以实施防治水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及其二级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矿井各开采水平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井工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各煤矿企业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3.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煤矿企业应当组织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件,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实现数字化。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台账,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煤矿企业要在2010年12月前建立健全有关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 4.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一旦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将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水患。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危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在探水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组织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6.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1次救灾演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应当装备必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四、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特别要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对违反防治水规定的煤矿企业,要依照防治水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处罚;发生水害事故的,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调查处理,通过认真吸取水害事故教训,加强防治水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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