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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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其他副总经理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及地测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运科、检查科、通防科、供应科等单位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 主 任地测科科长 副 主 任地测科副科长 成 员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运科、检查科、通防科、供应科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地测科职责 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5000m3以下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5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地测部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探放水队伍施工,并根据探放水队伍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各区队编制措施,抽查实施超前钻探执行情况。 6、负责编写各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工作。 10、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防、堵、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 第六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3、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6、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 7、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工作。 8、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工作面采掘、安装及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本区队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第八条 检查科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机运科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单位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各水平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及时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条 通防科职责 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横川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第十一条 供应科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各水平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各水平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第十三条 钻探队职责 1、负责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将本单位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地测科备案。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岩巷超前钻探及煤巷探放水工程任务,并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防治水相关规定 1、生产技术科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盘区永久水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采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 2、地测科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科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 3、工作面圈出后,地测科利用物探、钻探等方式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各区队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根据矿井接替计划开展地面三维勘探、瞬变电磁或电法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5、机运科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五条 探放水规定 (一) 探放水范围 1、在掘进过程中,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根据钻孔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4、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5、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6、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测科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探放水队伍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天将钻探施工数据详细报地测科。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测科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科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六条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规定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煤层露头风化带。 2、在地表水体、含水层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8、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测科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井下排水管理 1、各水平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各水平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5、各水平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机运科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采掘区队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 2、地测科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科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风管理部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管理部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采掘区队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测科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 5、各采掘区队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对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6、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产技术科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机电管理部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综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科室及区队要在移交单上签字。采煤队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建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 2、采煤队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3、采煤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 4、采煤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采煤区队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 5、地测科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条 地测科必须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 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第二十二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层顶板水防治 第二十五条 地测科要查明二1煤层上部各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二十六条 地测科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第二十七条 地测科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层顶板富水性,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二1煤层顶板打探眼(或锚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层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九条 地测科负责指导采掘区队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地测科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并采用地面瞬变电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一条 地测科应采用直流电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采用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二条 地测科牵头,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逐步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地测科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公司调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区积水防治 第三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地测科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同时绘出探水(警戒)线。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 第三十六条 地测科牵头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地测科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地测副总每月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并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人员签字、总工程师每季度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并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要准备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及时启动矿井井下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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