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相关规范]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1 土地, 法规, 复垦, 法律, 文件 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一、土地复垦概述(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 “土地复垦”在我国出现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复田”的概念显示出其局限性,逐渐被“土地复垦”替代,恢复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恢复后的土地用途都有所扩大。1986年3月颁布的和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同年6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的概念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较全面的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环境保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自此,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 1、土地复垦的定义 土地复垦,顾名思义,“复”即是修复,“垦”即垦殖,优先恢复为耕地、优先用于农业。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2、土地复垦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以及土地复垦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土地复垦的对象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 并不是人们通常的“复耕”、或者与耕地有关系的才叫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不仅仅是指耕地,它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中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复垦的范围 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既包括采矿、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又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各类建设临时占用、挖损的土地。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中的定义,土地复垦的目的是要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解决水的可用、地层的稳定、土壤的无污染等问题。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决定了土地复垦目标是多方向、多用途、多层次的。 1、 复垦目标的多方向性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其制定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复垦的目标一是保护土地,尽可能减少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的破坏;二是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三是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 2、 复垦目标的多用途性 土地复垦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对破坏废弃土地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是多样的,复垦目标是多用途的。特别要说明,复垦后的用途绝对不仅仅是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而是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并优先用于农业。 2、复垦目标的多层次性 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缺一不可,使复垦利用具有最底的社会成本,长期的经济价值,稳定的复垦效果,尽量实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复垦的目标分以下三个层次 (1)完全恢复到以前的状况。 (2)保留以前的土地利用价值和生态价值,恢复与以前相似状况。 (3)重新规划设计,达到更高更佳利用价值。如将被破坏的土地变为湿地、建成高尔夫球场,建公园等等。 3、复垦措施的综合性 土地复垦要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包括破坏前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复垦的综合整治措施。 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少占土地,留有煤柱,煤矸石回填等,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土地的破坏面积,降低对土地破坏的程度。 整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等。在土地复垦诸多措施中,其中表土剥离和保持地层稳定最为重要。 整治措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1) 表土剥离对表土特别是腐殖质进行剥离并进行保存;在表土较薄的地方,对表土以下的土层要予以保存,留着复垦用的植被土壤或用做隔离层。 (2) 地层稳定通常进行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等达到地层的稳定。 (3) 地形重塑使被破坏的土地地形地貌与周边景观相协调,能最大限度的获得长远、良好的视觉效果。对坡度等有一定的要求。 (4) 土地平整根据确定的用途,达到能耕、能林、能渔的标准。 (5) 无污染及其他有害去除保证复垦后土地利用长期的安全性。 (6) 土壤覆盖;对将要利用的土地覆盖表土,对有污染源的要具有隔离层。 (7) 灌排和道路等配套设施最大限度的恢复灌排水设施,配以必要的道路等; (8) 植物选择优先选择本地物种,适当引进经实验成功的外来品种。植物选择要尽量多样化,以利于生态的多样性恢复。 (四)土地复垦的标准 1、总则 (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实行)〉的通知([1995]国土[规]字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颁布实施。 (2)适用范围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l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镇规模范围内,符合城镇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l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 l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l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l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5)复垦土地的检验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一般由复垦工程和用途恢复二部分构成。检验分两步 第一步工程检验。复垦工程完成后,进行复垦面积、复垦工程检验。 第二步用途检验。用途恢复的,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的,在第三养殖年进行。 (6)检验内容 l 第一阶段工程检验提交的文件和测试 复垦区土地复垦方案; 本项目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项目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本项目土地复垦施工文件等。 现场测试用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用于建筑的各项用途指标测试。 l 第二阶段用途检验提交的文件和测试 土地复垦方案; 复垦土地利用方案土壤培肥措施、管护措施等; 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 现场测试农业、林业、渔业的生长情况的测试,与破坏前的比较。 (7)评估确定复垦是否符合要求。 2、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挖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1)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分别用于农、林、牧、渔业,以及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建筑等用途的工程标准。 (2)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工程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3)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分充填沉陷场地、非充填沉陷场地。 (4)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5)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6)恢复利用通则。分别用于农业种植、林业、牧业、渔业等用途的标准。 3、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共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气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4、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 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如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酸碱污染和盐渍化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 5、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用于遭受各种洪涝以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过水、淹漫及渍害过后的土地复垦技术控制等。 二、我国土地复垦现状(一)我国土地复垦成效 为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得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广泛重视。自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来,原国家土地局在重点工矿区建立了一批全国土地复垦示范区,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复垦机制,创造了多种复垦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复垦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土资源部成立以后,政府加大了投资力度,生产建设单位复垦土地的意识也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提高到12左右。全国累计复垦利用各类废弃土地约100万公顷合1500万亩,占废弃土地总量的8左右,其中复垦利用工矿废弃土地600万亩,约占工矿废弃土地总量的10;复垦利用其它废弃土地900万亩左右,约占该类废弃土地总量的6。复垦后的土地70为耕地,其余的多数为其它农用地。通过土地复垦,增加了耕地面积,缓解了人地矛盾,改善了生态环境,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以及广大土地复垦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下,我国土地复垦的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为今后开展大规模的土地复垦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主要表现在 1、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规定,标志着土地复垦工作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继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实施,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的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相关规定。全国25个省级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许多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2、土地复垦相关政策逐步配套完善 一是制定了“谁复垦,谁受益”和减免有关农业税等鼓励土地复垦的政策。二是初步建立了土地复垦资金渠道。1997年国家作出明确规定,生产或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有些地方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并施行了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3、在全国建立了一批土地复垦试点和示范区 从1989年起,先后在全国建立了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石油、有色金属、黄金等矿山开采;燃煤发电、烧制砖瓦;兴修水利、修建公路、铁路;农村旧宅基地、废弃坑、塘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试点。从1995年起,在全国建立了由中央财政投资引导、地方财政配套、农村集体投入为主体的22个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的土地复垦示范区点,复垦土地面积达12多万亩。到1999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分别投资5500多万元。 1995年,我部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支持下,组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截止2006年,共投入资金71099.89万元,其中财政资金37547.14万元,复垦土地40.38万亩,营造防护林5.21万亩,新增耕地30.57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6.2万亩。 上述项目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项目区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不仅复垦利用了大量土地,恢复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为全国土地复垦工作,在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资金筹措、规范化管理、复垦后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提供了经验。 4、提高土地复垦科技水平 在长期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摸索研究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土地复垦技术,确立了不同类型废弃土地复垦利用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颁布了土地复垦标准。煤矿塌陷土地复垦综合治理规划设计、复垦技术、复垦利用模式;黄金行业砂金开采、有色金属铝土矿开采及煤炭、冶金、建材等露天矿的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工艺设计等一批科研、技术成果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填补了我国土地复垦技术的空白,并在实际中得到推广应用。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编写了土地复垦教材,在一些高等院校开设土地复垦专业或举办土地复垦培训班,培养了一批土地复垦业务骨干。 5、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合作 近年来,我部建立了全球合作网络和多边、双边的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土地复垦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目前已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俄罗斯、英国、波兰、芬兰等国家建立了联系,开展了技术合作、考察培训等交流活动。 (二)我国土地复垦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晚、历史欠账多,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待复垦土地资源面积大,复垦任务重,同时,土地破坏面积逐年增加,而复垦率和复垦标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粗略估算,目前我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压占等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废弃的约2亿亩土地,其中80以上没有得到恢复利用。每年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又造成新的破坏。根据煤炭行业测算,开采每万吨煤造成塌陷的土地面积为3-5亩。2005年,全国原煤产量为20亿吨左右,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达60-100万亩,其中约60是优质耕地。 由于大量土地被破坏后不能及时复垦利用,给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一些地区产生了严重后果一是人均耕地锐减,少地或无地农民激增,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极大侵害。二是工农之间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上矛盾日益尖锐,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生态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一些地区水土流失和污染加剧,水源干枯,塌陷积涝,甚至造成大面积滑坡和泥石流,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见图3)。一些群众陷入了“无地可种、无房可住、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 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二十年,土地复垦成效依然不尽人意,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不到位,复垦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一是政府部门认识不到位。虽然一些地方官员已经意识到一些生产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矿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了灾难,但在处理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时候,往往更关心本届政府的财税收入和眼前的发展。不少地方政府寄希望于中央政府,希望中央出资解决地方老百姓的生活和生存问题,对要求企业执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律规定存在畏难心理。 二是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国土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各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如土地复垦规定第五条规定,项目在可研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有土地复垦的内容,否则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予批准。但在实际工作中,该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如广西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原项目预算中有关土地复垦费的列支被当地发改部门在审核投资预算时砍掉,使得土地复垦缺乏资金来源。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环节也没有将该规定落实到位,导致对复垦工作的监管不力。 三是生产建设单位责任不到位。一些企业缺乏土地复垦责任意识,认为土地复垦增加了生产成本,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主动开展复垦工作。在失去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不能自觉履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定义务。 2、现行法律法规滞后,难以解决土地复垦中出现的新问题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但大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复垦规定中一些内容也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复垦实际工作需要,亟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1)土地复垦机制与财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土地复垦监督制度亟待完善 土地复垦规定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其制度背景是国家、集体和企业利益高度一致,企业使用的土地由国家无偿划拨,生产成本列入计划,由国家投资,利税上缴国家。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在国家投资、企业和个人能够自觉履行复垦义务的前提下,因此土地复垦规定缺乏强制性的监督条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分税制的实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企业利益逐渐分化,国企相继改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进一步加剧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土地复垦已真正成为企业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土地复垦规定中没有建立有利于调整土地复垦责权利关系的机制,对企业履行复垦义务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手段,处罚不严厉,致使企业违法成本低,管理部门监控成本高、执法难度大,土地复垦费用得不到落实,废弃土地难以及时复垦利用。 (2)对企业长期不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乏必要的约束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事实证明,事后缴纳土地复垦费,追缴难度大。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一般是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或全部任务完成后才能实施复垦,因此土地复垦的任务主要落在生产建设中后期。一些大型矿山企业,特别是地下开采,在投产中后期塌陷土地面积和程度不断加大,但企业效益与前期相比却逐渐下降,甚至出现经营亏损,已无力复垦土地;一些中小型矿山企业,建设周期较短,三、五年开采完毕后,企业关闭,难以追缴土地复垦费,有些企业甚至找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复垦义务。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复垦资金无法落实,致使土地复垦欠账越来越多,整个烂摊子交给政府、扔给社会、甩给了当地的老百姓,形成了“企业破坏,政府和社会买单”的局面。如何在生产建设前期就要求企业预提土地复垦费用是立法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3)历史遗留废弃地复垦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历史遗留废弃地是指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破产、灭失或1989年1月1日以前破坏废弃的土地。土地复垦规定出台之时,这些问题尚未凸显。近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历史遗留废弃地成为困扰很多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发展的难题。这部分土地(包括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公共财政投入微乎其微,投资规模与土地复垦任务严重不匹配。土地复垦规定中有关扶持和激励政策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和管理体制要求,如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复垦后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但目前农业税已经取消。土地复垦的责权利关系不清,激励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尚未建立,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对土地复垦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力量对土地复垦的投入。 (三)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在人多地少的中国,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各类废弃地约2亿亩,利用潜力巨大。如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利用,约有60以上的废弃地可以复垦为耕地, 30可以复垦为其它农用地, 10%可以复垦为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具有以下作用 1、 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废弃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可补充耕地1.2亿亩。 以现有耕地年均亩产粮食500公斤计算,每年可新增粮食600亿公斤(图17),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贡献。 2、 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土地复垦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复垦后土地用于发展林、果、水产和畜禽养殖等,可减少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6000万亩左右。每亩年产值按800元计算,可新增产值480亿元。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 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若将恢复的6000万亩农用地,全部用于植树种草,全国人均新增植被3.3平方米,对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将发挥巨大作用。 4、 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土地复垦宜建则建,为建设用地开辟新途径。若10%复垦为建设用地,即可复垦增加建设用地2000万亩,按每年建设占用耕地200万亩计算,可满足我国十年建设不新占用耕地,如将2000万亩建设用地进行有偿出让,每亩按10万元计算,国家财政可收取出让金2000亿元。 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若“十一五”期末土地复垦率能达到25,则可增加耕地3000万亩,安置近3000万失地农民;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减少占用耕地1500万亩,非农建设减少占用耕地500万亩。增增减减,就是5000万亩的耕地保护潜力,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作贡献。 华夏土地相关新闻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新增法律法规 继续共享土地估价相关法律电子版教材 本主题由 马宏 于 2010-1-19 1221 提升 收藏 分享 人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 华夏土地网推荐--手机充话费,快速优惠进行中 longshan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longshan 龙山者当前在线 帖子 43 精华 0 积分 520 威望 12 点 土地券 1992 亩 活跃度 10 度 阅读权限 50 性别 男 来自 海南省万宁市 在线时间 51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12-24 最后登录 2010-5-21 衙役 2楼 发表于 2009-12-24 1510 | 只看该作者 RE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2 第二部分 七部委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法律法规基础 (一)出台背景 前文已述,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快废弃土地复垦”,“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有利于实现开源节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有利于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局面。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精神,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的要求,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2006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七部委文件”指出了我国土地复垦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征收土地复垦费,加强复垦后土地使用管理等政策措施。七个部门专门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联合发文,共同部署,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可以说是历史性的突破,对土地复垦工作开展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产生的积极明显的影响。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 1、法律法规 七部委文件主要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规定,其他法律有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等。 2、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基本内容 1、确定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 2、规定了企业责任和义务--复垦和补偿 3、规定了履行义务的方式--自行复垦或缴纳复垦费 4、复垦用途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5、政府和部门的职责 6、资金来源--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复垦费从企业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等 二、基本内容 七部委文件初步建立了建立土地复垦长效机制,完善土地复垦制度框架。 长效机制土地复垦监督机制、土地复垦约束机制、土地复垦激励机制。 基本制度框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土地监督管理制度、土地复垦利用管理制度和土地复垦联席会议制度。 (一)提出了土地复垦目标 在文件的第一部分“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复垦的紧迫感”,简述了土地复垦的严峻形势,重要意义、作用和地位,并提出了土地复垦目标。与土地复垦规定的出台背景相比,复垦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长期以来被破坏的土地没有得到及时复垦利用,形成了大量废弃地。因此,文件第一次提出了土地复垦目标是努力做到土地复垦和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二)规定了复垦义务人责任 在文件的第二部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责任。 补充完善了土地复垦原则 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提出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七部委文件进一步提出了以下几项原则 坚持“源头控制、防复结合”原则,进一步深化了规定第九条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计划,同步实施”原则,深化了规定第八条有关“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 复垦利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体现了规定第十九条“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牧、渔”的精神,同时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的精神。 对历史遗留废弃地,复垦使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体现了规定第十九条精神。 2、土地复垦义务人应采取的措施 (1)将土地复垦有关内容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复垦的要求。 在规定第九条要求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土地复垦纳入生产计划。露天开采的生产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2)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年检的必备要件。补充完善了规定第九条关于“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七部委文件要求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对规定的补充完善。具体要求 以井工(地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或施工的,应采取工程技术或充填措施,防止土地塌陷破坏。 以露天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兴修各种水利工程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对地表的挖损。 对将要造成破坏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深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 烧制砖瓦、挖沙取土、修建铁路、公路、兴修各种水利工程等活动的,应当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取土位置、范围和深度。 工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必须采取严格控制污染破坏土地的措施。提倡利用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并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4)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文件进一步规定复垦义务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采取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以下情形可视为没有条件复垦 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内或建设周期内土地破坏尚未凸现,经预测确将造成土地破坏的;或因生产工艺不能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实施的,尚不具备复垦条件的; 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自行实施土地复垦的且不委托复垦的; 改扩建、已投产、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复垦义务或没有完成复垦任务的; 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视为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要求; 不符合其他国家或地方有关土地复垦验收标准; 不复垦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土地复垦标准等。 复垦费缴纳的依据 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六条对各种情况的土地复垦费用的列支有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耕地复垦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七部委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精神进行了归纳。 1999年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应当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三)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督环节 政府和有关部门该做哪些工作在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在文件的第三部分“履行职责,加强监督,认真把好土地复垦审核关”和第五部分“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能和监督环节。 1、项目立项复垦资金预算关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预审阶段要确定该项目是否涉及土地复垦,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土地复垦相关内容,并有相应投资估(概)算。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列入投资估(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资估(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纳入投资概(预)算,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或概(预)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关 在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复垦义务人补充、修改或完善。 3、土地复垦费征收关 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4、土地复垦日常监督关 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管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复垦义务人落实土地复垦方案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复垦竣工验收关 要对复垦后的土地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土地复垦执法监察关 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的2倍以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的,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作出处罚规定。 特别强调对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的审查。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在此基础上,七部委文件要对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履行情况进行审核。设立了两道关 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在申请新的用地或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要对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将不予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对未完成复垦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加强土地复垦利用管理 在第四部分“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加强复垦土地利用管理”中,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做好土地复垦的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 对于历史遗留废弃地,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潜力调查和评价,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土地复垦规定第七条有相应规定复垦规划制定,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2、加强土地复垦利用管理 明确土地复垦利用原则因地制宜 ,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种植、林果、畜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