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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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序序 号号 原文原文 修订修订后后 1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 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改扩建大中 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 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中型及以上矿井 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得超过 1000m,中型及 以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改扩建中型 及以上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新建、改 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2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 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 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 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 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 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 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 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 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以及采用综采放顶煤开 采的采(盘)区,一个采(盘)区内最多只能 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开采保护层和充填开采的 2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 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 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 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采煤工作面除外,但同时作业的所有采煤工作 面总数不得超过 2 个) 。 其他矿井,一个采 (盘)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 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 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同时作业。 开拓巷道煤(半煤岩)巷同时作业的掘进 工作面不得超过 3 个。 一个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盘)区不得超过 2 个。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 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 煤工作面和 7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 时作业(开采保护层和充填开采的采煤工作面 除外,但同时作业的所有采煤工作面总数不得 超过 4 个) 。其他矿井,最多只能布置 3 个采煤 工作面和 9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 多煤层开采的,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 3 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 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 安全隔离煤柱。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 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 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 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3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 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 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 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 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 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 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 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 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 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 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4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 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 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 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 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 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 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 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 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 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 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 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 于 6m 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 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 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 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 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 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 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 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 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 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 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 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 于 6m 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 5 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 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 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 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 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 通的。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 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经区域预测有 突出危险且未有效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防突措施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 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 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 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 通的。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4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 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 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 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 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 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 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 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 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6 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 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 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 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 地,并切断电源。 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 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4MPa。在内喷雾装置 的工作压力和工作稳定性不能得到保证或者没 用内喷雾装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满足要求的 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 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 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 地,并切断电源。 5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 力不得低于 0.9Mt/a, 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 得超过 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 超过 1200m。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 力不得低于 0.9Mt/a, 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 得超过 800m。中型及以上生产突出矿井延深水 平开采深度、改扩建突出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 过 1000 m。 6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 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7 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 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 行实际考察确定。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 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 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 (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 可靠、过程可溯。 (四)不具备按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 求的突出煤层或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开采活 动,并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 3MPa 的区 域,必须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 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远程操控方 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设计。 (六)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 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 专项设计。 (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 8 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7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 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 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 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煤与瓦 斯突出预兆的报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总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发生突出预兆的原 因,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除采煤工作面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外,抽采、预测、检验、验证等钻孔施工应 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 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 突出矿井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 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突出预兆时,必 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 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 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8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 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 9 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 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 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下帮至少 10m;其他煤 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15m。 以上所述的 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 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 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一)中回 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 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 井巷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 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在构造 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 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 60m 和煤 层两侧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 外侧的要求相同。 (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 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 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 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 轮廓线外沿煤层层面方向至少 20m,下帮至少 10m; 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 (以下同) 。 (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 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 回采区域的煤层。 (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 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相同。 (四)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 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 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 并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 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 12m (急倾斜煤层底部或 10 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 于 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 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 20m、 下部 10m 范围内的煤层。 (七)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 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者下帮 6m) , 并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 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 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 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 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 20m 之间的 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 度不小于 60m, 煤巷两侧控制范围要求与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相同。 (六)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 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 工,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 和 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要求与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 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 20m、下部 10m 范围内的煤层。 (八)应当采取保证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 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的措施。 11 (九)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 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 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 20m。 (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施工钻孔过程中必须采 取保证控制两侧预抽钻孔继续抽采的措施;钻 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 和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60 天。 9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 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 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 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 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规模不得超过 800 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 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 力、改扩建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 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12 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 险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10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 进行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 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 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 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 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 进行日常监测,当监测到有冲击地压危险时, 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 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 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 入制度,实行挂牌限员管理。 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维修与回采平行 作业。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含预卸压措 施)时,必须撤出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 停采 3 天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 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 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 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 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 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在作业规程或专 项措施中明确。 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选择锚杆锚 索支护时,锚杆直径不得小于 22mm、屈服强度 13 不低于 500MPa、长度不小于 2200mm,必须采用 全长或加长锚固;锚索直径不得小于 20mm,延 展率必须大于 5;锚杆锚索支护系统应当采用 钢带与编织金属网保护巷道表面;托盘强度应 当与支护系统相匹配,并适当增大保护巷道表 面的面积,不得采用钢筋梯作为保护巷道表面 的构件。 当煤层埋藏深度超过 800m 时,厚煤层沿底 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 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应当采用锚杆锚索和 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单体液压支柱 和顶梁、液压支架等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 前支护范围与强度,一般冲击危险超前支护长 度不得小于 70m, 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及中等以 上冲击危险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 120m;并在作业规程中或专项措施中规定。 严重(强)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 鼓措施。 12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条 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条 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 14 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 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 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 安全措施。 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 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 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 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 应该与井筒隔离。 (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钢管或 者阻燃高压胶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 站不得安装在密闭空间内。 (三)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 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 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及时清理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 空间内的漏油、杂物和易燃物。 13 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四条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 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 面回采结束后, 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每周 1 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 立台账。 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 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 面回采结束后, 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每周 1 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 立台账。 15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 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 久封闭。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 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 久封闭。 构筑、维护、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制定 专项安全措施。 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 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 14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三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 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 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三条 顶、底板存在强富水含水层 且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 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在火成岩、砂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 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对煤层覆岩 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力学性质、含水层富水性 等进行分析,探查或者判断离层发育的层位, 对可能存在积水和溃水的,采取施工超前钻孔 等手段,破坏离层空间的封闭性、超前疏放离 层水或者预先封堵离层的补给水源等。 15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 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 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及起 16 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 体规定。 除爆破工和警戒人员外,所有人员应当撤 离到距离爆破地点300m以外的进风侧巷道或者 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紧急避险设施 内。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岩巷直线巷道大于 130m,拐弯巷道 大于 100m; (二)煤巷直线巷道大于 100m,拐弯巷道 大于 75m; (三)采煤工作面大于 75m,且位于进风顺 槽内。 注黑体字表示修订或增加的内容,加“”表示删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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